文件名称 | 紫阳县司法局2025年4月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示 | ||
索引号 | zyxzfzyxzfbgs/2025-2138 | 公开目录: | 行政执法 |
公开责任部门 | 紫阳县政府办公室 | 公开形式: | 主动公开 |
文号 | 成文日期: | 2025年05月09日 | |
有效性 | 有效 | 公开日期: | 2025年05月09日 |
内容概述 | 紫阳县司法局2025年4月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示 |
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主要违法事实 | 处罚依据 |
行政处罚 内容 |
行政处罚机关名称和日期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1 | 紫司罚(2025)1号 | 紫阳县城关法律服务所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程羿违规执业问题 | 程羿 | 无 | 无 | 2023年5月,程羿以法律服务工作者的名义私自接受苏青香委托,将袁发平死亡供养亲属抚恤金12.8万元接收到个人账户,并以现金的方式分五次全部支付给苏青香,导致袁发平的赡养人袁从德、李楚东未收到应得的抚恤金,从而引发袁从德、李楚东上访。经查明,程羿存在私自接受委托承办法律事务的违法情形。 | 该行为违反了《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司法部138号令)第四十六条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罚款数额最高为三万元:(十五)私自接受委托承办法律事务,或者私自收取费用,或者向委托人索要额外报酬的规定。 | 警告 | 紫阳县司法局2025.4.29 | 自动履行 | 1161092401605474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