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 | 紫阳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紫阳县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备案审查工作办法(试行)》的通知 | ||
索引号 | zyxzfzyxzfbgs/2025-1206 | 公开目录: | 县政府文件 |
公开责任部门 | 紫阳县政府办公室 | 公开形式: | 主动公开 |
文号 | 紫政发〔2025〕1号 | 成文日期: | 2025年03月01日 |
有效性 | 有效 | 公开日期: | 2025年03月03日 |
内容概述 | 紫阳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紫阳县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备案审查工作办法(试行)》的通知 |
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工作部门:
《紫阳县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备案审查工作办法(试行)》已经2025年县政府第2次常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抓好贯彻落实。
紫阳县人民政府
2025年3月1日
紫阳县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备案审查工作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加强对重大行政处罚行为的监督,促进依法行政,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陕西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以各镇人民政府,县级行政执法部门,法律、法规授权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名义做出的重大行政处罚决定的备案审查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备案审查,是指备案审查机关对报备机关作出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后形成的案件材料进行审查的活动。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报备机关包括:
(一)各镇人民政府;
(二)县级各行政执法部门(不含垂直管理和不具有独立的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的机关);
(三)法律、法规授权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
报备机关法制机构具体负责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备案报送工作,未设置法制机构的应当指定专门机构负责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备案报送工作。
第五条 紫阳县人民政府是重大行政处罚决定的备案审查机关,县政府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局(县司法局)承担本级政府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备案审查具体工作。
第六条 本办法所称重大行政处罚是指:
(一)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较大数额罚款、没收较大数额违法所得或者较大价值非法财物的行政处罚决定(具体金额由各报备机关依据法律法规和本单位重大行政处罚法制审核基准确定);
(二)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
(三)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
(四)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行政处罚决定或采取过听证程序的案件;
(五)其他确需进行备案的重大行政处罚决定。
第七条 报备机关自作出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后10个工作日内,按要求将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备案表(详见附件)及相关案件材料送县政府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局(县司法局)备案。
第八条 县政府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局(县司法局)收到报备机关报送的案件材料后,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属于本办法规定的重大行政处罚决定,报送的材料齐全且符合要求的,予以登记备案;
(二)属于本办法规定的重大行政处罚决定,但报送的材料不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暂缓登记,通知报备机关补充或者重新报送备案材料,补充或者重新报送的备案材料符合要求的,予以登记备案;
(三)不属于本办法规定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或者当事人已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不予登记备案。
第九条 县政府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局(县司法局)收到报备机关报送的材料后,应当及时建档登记,审查工作应当在受理之日起60日内完成,重大复杂案件经批准可以适当延长。
报备的重大行政处罚决定登记受理后,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报备机关应当及时将情况告知县政府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局(县司法局),备案审查终止。
第十条 县政府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局(县司法局)负责组织协调相关单位和人员对报备的案件开展备案审查。备案审查重点从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程序是否合法、定性是否准确、处理是否恰当五个方面进行。
第十一条 备案审查一般采取书面审查。案情复杂、争议较大或有可能引发舆情风险的应开展实地审查,开展实地审查的,可以采取以下方式,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或者阻挠:
(一)查阅、复制、调取行政处罚案卷等有关材料;
(二)要求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及其行政执法人员说明有关情况;
(三)依法向有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进行调查。
第十二条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审查发现问题的,按照下列方式处置:
(一)案件存在瑕疵,但不影响案件处理结果和案件质量的,由县政府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局(县司法局)制发《问题反馈清单》,由报备机关自行纠正整改。
(二)案件存在一般缺陷,不影响案件处理结果,但影响案件整体质量的,由县政府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局向报备机关制发《行政执法监督意见书》并抄送县政府分管领导,报备机关收到《行政执法监督意见书》后,应及时整改并向县政府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局(县司法局)书面报送整改情况。
3.案件存在重大缺陷,可能严重损害国家、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利益,或可能引发较大负面舆情,以及报备机关接到反馈后拒不整改、整改不力的,由县政府制发《行政执法监督决定书》,报备机关应向县政府报送执行情况并就相关案件情况作出书面说明。
第十三条 报备机关收到《行政执法监督意见书》《行政执法监督决定书》后应严格执行。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意见书或决定书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书面提出异议申请,县政府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局(县司法局)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经审查,理由成立的,撤回《行政执法监督意见书》《行政执法监督决定书》,理由不成立的驳回申请。
第十四条 县政府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局(县司法局)不定期对各行政执法单位办理的行政处罚案件进行抽查,对未按规定报备重大行政处罚决定的,相关单位主要负责人需向县政府主要负责人书面说明情况。
第十五条报备机关有下列情形的,县政府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局(县司法局)予以通报:
(一)不按要求报备重大行政处罚决定相关材料的;
(二)对备案审查工作人员要求查阅、复制、调取行政处罚案卷等有关材料或者要求说明有关情况,拒不配合的;
(三)无正当理由,拒不执行《行政执法监督意见书》《行政执法监督决定书》的。
第十六条备案审查中发现,报备机关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在重大行政处罚案件办理中有特定情形且情节严重的,按干部管理权限,由任免机关或监察机关依规依纪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一)没有行政执法资格违规从事执法活动或者违法使用行政执法证件的;
(二)超越职权或者滥用行政处罚权,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
(三)严重违反办案程序,造成行政处罚出现重大缺陷问题,需要被确认违法的;
(四)经审查,行政处罚因认定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行政处罚决定需要被撤销的;
(五)因故意或严重过失,造成行政处罚决定经复议、诉讼后被变更、撤销或引发行政赔偿的;
(六)行政执法过程中搞“一刀切”式执法、逐利式执法、机械式执法,造成严重不良后果和较大影响的。
(七)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并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县政府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局(县司法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