紫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5年1月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示(执法大队)

时间:2025-02-08 15:26来源:紫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文件名称 紫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5年1月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示(执法大队)
索引号 zyxzfzyxzfbgs/2025-0571 公开目录: 食品和药品安全
公开责任部门 紫阳县政府办公室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文号 成文日期: 2025年02月08日
有效性 已失效 公开日期: 2025年02月08日
内容概述 紫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5年1月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示(执法大队)
序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案件名称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姓名 主要违法事实 行政处罚的依据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做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1 紫市监处罚〔2025〕4号 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案 紫阳县袁多红商店 92610924MA70RBCE8Y 袁多红 2024年11月5日,本局委托陕西科仪阳光检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依法对当事人经营的散装食品(干姜)进行监督抽检。经检验,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符合 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4年11月25日,本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及检验报告,当事人对检验结果无异议,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复检。 当事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参照《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修订)》第十一条第三项规定,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 主动履行 紫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红椿市场监管所2024年1月16日
2 紫市监处罚〔2025〕12号 无证无照从事白酒加工经营活动案 徐德聪 徐德聪 2024年10月17日,本局执法人员到紫阳县高滩镇文台村五组(徐家坡)的当事人经营场所开展执法检查,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未办理《营业执照》和《食品小作坊生产许可证》从事白酒酿造、经营活动。 当事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一款、《陕西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十五条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陕西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参照《印发修订后的省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陕市监发〔2022〕268号文件)第十一条第三项规定,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 主动履行 紫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高滩市场监管所2024年1月10日
3 紫市监处罚〔2025〕11号 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红茶)案 紫阳县王祖军茶叶店 92610924MA70ML5K2U 王祖军 2024年10月16日,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委托汉中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中心对当事人经营的茶叶进行监督抽检。经检验,草甘膦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4年11月21日,本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及检验报告,当事人对检验结果无异议,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复检。 当事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十四条第二项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参照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第二项规定,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 主动履行 紫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4年1月24日
4 紫市监处罚〔2024〕10号 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饮用水案 紫阳县紫怡泉纯净水生产有限公司 91610924MABPNU381K 张茂恒 2024年10月17日,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委托咸阳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中心对当事人生产经营的饮用水进行监督抽检,经检验,铜绿假单胞菌项目不符合GB 19298-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包装饮用水》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4年11月15日,本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及检验报告,当事人对检验结果无异议,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复检。 当事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参照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第二项规定,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 主动履行 紫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4年1月24日
5 紫市监处罚〔2024〕15号 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食品案 紫阳县欣碟茶叶店 92610924MA70RMDBXT 苟毅 2024年10月16日,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汉中市食品药品监督检验检测中心对当事人经营的茶叶“紫阳翠峰”(二级)进行抽检,经检验,草甘膦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4年11月25日,本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及检验报告,当事人对检验结果无异议,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复检。 当事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第五十三条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三项规定,参照《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修订)》第十一条第三项规定,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 主动履行 紫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4年1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