紫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4年12月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示

时间:2024-12-31 10:10来源:紫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文件名称 紫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4年12月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示
索引号 zyxzfzyxzfbgs/2025-0025 公开目录: 行政执法
公开责任部门 紫阳县政府办公室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文号 成文日期: 2024年12月31日
有效性 有效 公开日期: 2024年12月31日
内容概述 紫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4年12月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示
序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案件名称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姓名 主要违法事实 行政处罚的依据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做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1 紫市监处罚〔2024〕125号 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及失效产品案 紫阳县思兰商贸程楚军直营店 92610924MA70MUHE4K 程楚军 2024年9月12日,本局执法人员对位于紫阳县向阳镇瓦房街道的当事人经营场所开展日常监督检查,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经营场所内货架上有“口味王槟榔干”等2种失效产品及“可比克薯片”1种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当事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 主动履行 紫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向阳市管所2024年12月3日
2 紫市监处罚〔2024〕123号 经营超过使用期限化妆品案 紫阳县大叉河商店 92610924MA70PEEDXG  陶全桂 2024年8月30日,本局执法人员对位于陕西省安康市紫阳县焕古镇东红村的当事人经营场所开展日常监督检查,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经营场所内货架上有“潘婷丝质顺滑洗发露”等2种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 当事人违反《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参照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修订后的省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陕市监发〔2022〕268 号文件)第十一条第三项规定,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 主动履行 紫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焕古市管所2024年12月2日
3 紫市监处罚〔2024〕139号 发布广告使用极限用语和经营冒充商品条码商品一案 紫阳县淳源尚农茶叶店 92610924MA70Q97L20 刘汉勇 2024年9月25日,本局收到12315互联网平台投诉件,投诉当事人在淘宝网店发布广告使用极限用语和经营冒充商品条码商品2种违法行为。
经查,当事人于2018年5月在拼多多网站上注册开办了名为“淳源尚农”网店,于2024年9月在网店上开始经营硒谷瑧茗平利绞股蓝,对硒谷瑧茗平利绞股蓝相关信息的发布时,宣传广告有“平利正宗富硒五叶绞股蓝野生当季新茶无添加特级纯手工龙须袋泡茶”内容,标称等级为“特级”字样用语,但无法提供硒谷瑧茗平利绞股蓝等级划分标准,证明其为“特级”。当事人在淘宝网店上经营硒谷瑧茗平利绞股蓝商品包装上生产厂家为平利县女娲茗鼎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但通过商品条码信息查询显示是平利县兴山绞股蓝茶叶专业合社,商品识别代码已于2020年12月21日注销。
当事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第三项、《商品条码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商品条码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参照《陕西省市场监管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清单(2022版)》不予处罚的情形第7种的规定,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 主动履行 紫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汉王市管所2024年12月3日
4 紫市监处罚〔2024〕134号 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案 紫阳县祥辉商店(个体工商户) 92610924MA7HEBK33J 舒祥政 2024年11月5日,本局执法人员对位于陕西省安康市紫阳县城关镇河堤路街道的当事人经营场所开展日常监督检查,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经营场所内货架上有“新疆小白杏(蜜饯)”1种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当事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参照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修订后的省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陕市监发〔2022〕268 号文件)第十一条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 主动履行 紫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城关市管所2024年12月3日
5 紫市监处罚〔2024〕145号 标价之外加价销售商品案 紫阳县吴斯平生活超市 92610924MAB324FD3B 吴斯平 2024年11月18日,本局执法人员对位于紫阳县城关镇仕和社区六号楼一楼2号门面的当事人经营场所开展执法检查。根据当事人销售电脑中散装食品(商品编码:297)销售数据统计,自2024年5月22日至2024年11月18日当事人共销售散装食品(商品编码:297)154单,经核查后,其中有75单因当事人的收费系统设置了四舍五入,导致自动向消费者反向抹零多收取“抹零费”0.41元。 当事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三条第三项规定,参照省局《修订后的省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十一条第三项规定,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 主动履行 紫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2月10日
6 紫市监处罚〔2024〕124号 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预包装食品等案 紫阳县赵功友餐饮店 92610924MAB2YWCT5H 赵功友 2024年9月29日,本局执法人员到位于紫阳县红椿镇街道社区街道的当事人经营场所开展节前执法检查,检查情况如下:一是当事人食品加工场所环境不整洁、三防设施设置不完善、食品容器未及时清洁、未按要求贮存食品等。二是在当事人经营场所内货架上查获“海天5度白醋”在内共3种未开封使用的超过保质期的食品。三是在经营场所内操作台上查获已开封使用的1瓶净含量为1.9L的“海天5度白醋”和1袋净含量为200克的“育林精制淀粉”超过保质期。 当事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和第六项、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第五十四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和第十三项、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三项规定,参照《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修订)》第十一条第三、四项规定,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 主动履行 紫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红椿市管所2024年12月11日
7 紫市监处罚〔2024〕160号 经营劣药地龙案 紫阳县洄水镇茶稻村第二卫生室 PDY70273261092419D6009 张胜兰 2024年11月13日,本局收到市局转发《陕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案件线索通报函》的通知,陕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查处陕西伟业医疗有限公司销售劣药地龙一案,涉及我县洄水镇的紫阳县洄水镇茶稻村第二卫生室。2024年11月19日我局执法人员根据线索,依法对当事人经营场所开展检查。经查,当事人于2024年1月15日从陕西伟业医疗有限公司购进批号为230301的地龙1kg,购进单价为305元/kg,总计305元。现在已经全部售出,销售总额381.25元。 当事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三款第一项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规定,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 主动履行 紫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2月19日
8 紫市监处罚〔2024〕161号 经营劣药地龙案 安康市康之源医药有限公司 91610924MA70NUP143 易国宝 2024年11月13日,本局收到市局转发《陕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案件线索通报函》的通知,陕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查处陕西伟业医疗有限公司销售劣药地龙一案,涉及我县城关镇的安康市康之源医药有限公司。2024年11月20日我局执法人员根据线索,依法对当事人经营场所开展检查。经查,当事人于2024年2月20日从陕西伟业医疗有限公司购进批号为230301的地龙1kg,购进单价为350元/kg,总计350元。现在已经全部售出,销售单价4.5元/10g,销售总额450元。 当事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三款第一项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规定,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 主动履行 紫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2月19日
9 紫市监处罚〔2024〕159号 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案 紫阳县聚四方干货零售店 92610924MA70NUL43Y 王丹丹 2024年10月15日,本局委托陕西科仪阳光检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对当事人销售的白芷(购进时间20230129)进行监督抽检。经检验,该批次白芷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符合 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4年11月6日,本局执法人员将《检验报告》及《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向当事人送达,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及义务,在法定时限内当事人对检验结果未提出异议。当事人现场提供有购进票据,但未能提供供货商资质和检验合格证明文件。 当事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第五十三条第一、二款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三项规定,依据《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修订)》第十一条第三、四项规定,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 主动履行 紫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2月20日
10 紫市监处罚〔2024〕147号 收取未标明的费用案 紫阳县焕古镇永宽家佳福超市 92610924MAB312KQ0X 季永宽 2024年11月13日,本局执法人员对位于紫阳县焕古镇街道社区田坝安置点的当事人经营场所开展执法检查。根据当事人的销售电脑中散装食品(商品货号:01030)统计数据,自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11月13日当事人共销售散装食品(商品货号:01030)375单,经核查后,其中有198单因你超市的收费系统设置了四舍五入,导致自动向消费者反向抹零多收取“抹零费”0.11元。 当事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三条第三项规定,参照省局《修订后的省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十一条第三项规定,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 主动履行 紫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焕古市管所2024年12月16日
11 紫市监处罚〔2024〕155号 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案 紫阳县郭小涛餐饮店 92610924MAB2XR918J 龚世银 2024年10月19日,本局依法委托陕西科仪阳光检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对当事人加工经营的油条进行监督抽检。经检验,当事人加工经营的油条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I计)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4年11月6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及《检验报告》,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及义务,在法定时限内当事人对检验结果未提出异议。 当事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参照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第二项规定,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 主动履行 紫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2月20日
12 紫市监处罚〔2024〕154号 经营抽检不合格产品案 紫阳县杨启菊商店 92610924MA70NGG43Q 杨启菊 2024年9月13日,本局依法委托陕西科仪阳光检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对当事人经营的红薯粉条进行监督抽检。经检验,该批次红薯粉条柠檬黄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4年10月21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及《检验报告》,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及义务,在法定期限内当事人未对检验结果提出异议和申请复检。当事人现场提供有供货商的营业执照,未能提供购进票据和检验合格证明文件。 当事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参照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第二项规定,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 主动履行 紫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东木市管所2024年12月19日
13 紫市监处罚〔2024〕150号 收取未标明的费用案 紫阳县臻美悦闲超市 92610924MAB321YG0L 王爱媚 2024年11月21日,本局执法人员对位于紫阳县蒿坪镇蒿坪街道社区下茨坝(工业园区管委会隔壁)的当事人经营场所开展执法检查。根据当事人销售电脑中散装称重食品销售数据统计,自2024年2月1日至2024年11月21日共销售散装食品142444单,经核查后,其中有349单因收费系统设置了四舍五入,导致自动向消费者反向抹零多收取“抹零费”5.98元。 当事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三条第三项规定,参照省局《修订后的省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十一条第三项规定,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 主动履行 紫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蒿坪市管所2024年12月19日
14 紫市监处罚〔2024〕152号 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用农产品案 紫阳县紫庭商店 92610924MAB31WC170 朱付志 2024年10月17日,本局依法委托陕西科仪阳光检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对当事人销售的良姜(干姜)进行监督抽检。经检验,该批次良姜(干姜)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4年11月11日,本局执法人员将《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和《检验报告》向当事人送达,现场检查发现不合格良姜(干姜)1.07kg,并依法扣押。在法定期限内当事人未对检验结果提出异议和申请复检。当事人现场提供有供货单位资质、购进票据和检验报告。 当事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及《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八条规定,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 主动履行 紫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城关市管所2024年12月19日
15 紫市监处罚〔2024〕148号 收取未标明的费用案 紫阳县多米乐商贸有限公司 91610924MAB2XH6G4X 陈兴杰 2024年11月11日,本局执法人员对位于紫阳县城关镇环城路街道社区西关北巷口的当事人经营场所开展执法检查,发现当事人销售的阿尔卑斯散装休闲食品经称重0.174kg,销售价格为39.6元/kg,经计算后实际应收费用为6.8904元,但当事人出具的价格凭证标识费用为6.9元。经查,当事人自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11月11日,共计销售阿尔卑斯散装休闲食品259单,其中有127单因收费系统设置了“四舍五入”计算方法,导致自动向消费者反向抹零多收取1.44元。 当事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三条第三项规定,参照市场监管总局印发《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三条第二项、第十四条第二项规定,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 主动履行 紫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城关市管所2024年12月19日
16 紫市监处罚〔2024〕156号 收取未标明的费用案 紫阳县百嘉购超市 92610924MA70JBMH2C 王应旺 2024年11月27日,本局执法人员根据投诉举报线索,对位于紫阳县城关镇紫府路西段(体育场负一楼)的当事人经营场所开展执法检查,发现当事人销售的“散装白芝麻”、“散称白芷”和“散辣椒段”在计量和计价上因设置了“四舍五入”计算方法,导致自动向消费者反向抹零,共计多收价款合计0.0552元。 当事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三条第三项规定,参照市场监管总局印发《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三条第二项、第十四条第二项规定,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 主动履行 紫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城关市管所2024年12月23日
17 紫市监处罚〔2024〕143号 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案 紫阳县俊宇坤商店 92610924MA718LN24Y 童清建 2024年11月25日,本局执法人员对位于紫阳县高桥镇桂花树社区的当事人经营场所开展执法检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销售的散装食品现场进行了四次称重检查,商品名称:达利园软面包,第一次称重0.130kg,第二次称重0.130kg,第三次称重0.110kg,第四次称重0.130kg,销售单价为25.6元/kg,四次称重实际合计应收费用为12.72元,但出具的收费票据标识费用合计为12.80元。其收费系统设置了四舍五入,导致自动向消费者反向抹零多收取了费用。 当事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三条第三项规定,参照省局《修订后的省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十一条第三项规定,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 主动履行 紫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高桥市管所2024年12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