紫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4年下半年典型案例

时间:2024-12-31 09:30来源:紫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文件名称 紫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4年下半年典型案例
索引号 zyxzfzyxzfbgs/2025-0024 公开目录: 行政执法
公开责任部门 紫阳县政府办公室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文号 成文日期: 2024年12月31日
有效性 有效 公开日期: 2024年12月31日
内容概述 紫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4年下半年典型案例

2024年下半年,紫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持续推进2024民生领域“铁拳”行动,突出“保安全、反欺诈”两个主题,严厉打击民生领域违法行为,有效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大力营造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现将部分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案例一、紫阳县界岭镇某村卫生室使用过期医疗器械及未查验供货商资质和医疗器械合格证明文件案

2024年9月3日,我局执法人员到当事人经营场所开展执法检查,现场在当事人治疗室内货架柜上发现39个“医用防护口罩”、7个“一次性使用医用橡胶检查手套”及24个“新冠病毒(2019-nCoV)抗原检测试剂”已超过失效日期。因“医用防护口罩”为当事人网上自购,“一次性使用医用橡胶检查手套”和“新冠病毒(2019-nCoV)抗原检测试剂”由界岭镇卫生院统一向各村配发,当事人均无法提供上述产品的随货同行票据和供货单位资质等材料。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使用过期医疗器械及未查验供货商资质和医疗器械合格证明文件的违法行为。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第三项、八十九条第三项之规定,参照《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适用规则》第十一条第二、六项之规定,本局依法对当事人做出行政处罚。

案例二、紫阳县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拒不执行特种设备安全指令案

2024年6月,我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人员陆续接到居民反应,称当事人管理的紫阳县蒿坪镇硒谷丽苑6号楼电梯经常停梯锁机,担心存在安全问题。2024年7月1日,我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人员到达现场,检查了6号楼共3台电梯。经查,当事人管理的紫阳县蒿坪镇硒谷丽苑6号楼右梯,使用登记在编号为梯11陕G05230(24),产品编号为FJ22-4500的电梯从投入使用日起至2024年7月23日均为使用状态。2024年7月1日我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人员检查发现该梯日常维护保养合同2024年5月4号到期后未签订新的电梯日常维护保养合同,且未开展日常维护保养,存在安全隐患。我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人员现场下达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紫)市监〔2024〕第15号》,要求当事人在2024年7月16前完成该梯安全隐患的整改。2024年7月23日我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人员现场复查,检查发现当事人未按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紫)市监〔2024〕第15号》要求完成该梯安全隐患的整改。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查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拒不执行特种设备安全指令的违法行为。依据《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查办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参照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修订后的省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陕市监发〔2022〕268号文件)第十条第二项之规定,本局依法对当事人做出行政处罚。

案例三、紫阳县某超市收取未标明的费用案

2024年11月27日,我局执法人员根据投诉举报线索,到当事人经营场所开展执法检查,发现当事人自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11月11日,销售“散装白芝麻”、“散称白芷”、“散辣椒段”共20单存在“反向抹零”向消费者多收取商品以外费用的行为。本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下达了《责令退款通知书》(紫市监责退城〔2024〕2号),责令当事人将多收价款退还给消费者。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构成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或者收取未标明的费用的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三条第三项之规定,参照市场监管总局印发《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三条第二项、第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本局依法对当事人做出行政处罚。

案例四、紫阳县某美容店发布涉及疾病治疗功能和贬低其他生产经营者服务的广告案

2024年6月6日,我局执法人员在开展广告专项检查时,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经营场所内张贴有“祛斑、祛敏、祛痘”字样广告牌,上面有“做别人不敢做的斑 做别人做不掉的斑 做别人做坏了的斑”文字内容,另外在其中一间生活美容室中发现有“皮肤注氧”字样广告牌,上面有“全能注氧仪“氧”出嫩肌肤 清除痤疮 改善油性皮肤“等文字内容。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七条、第十三条之规定,构成发布涉及疾病治疗功能和贬低其他生产经营者服务的广告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参照《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修订)》第十条第六项之规定,本局依法对当事人做出行政处罚。

案例五、紫阳县某餐饮店未在醒目位置张贴、摆放有关反食品浪费标识案 

2024年8月28日,我局执法人员到当事人经营场所开展执法检查,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未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张贴、摆放有关反食品浪费的标识,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构成未在醒目位置张贴、摆放有关反食品浪费标识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局依法对当事人做出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