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的依据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做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1
|
紫市监处罚〔2024〕118号
|
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案
|
紫阳县思兰商贸李龙春直营店
|
92610924MA70JEAL76
|
李龙春
|
2024年8月28日,本局执法人员对位于紫阳县界岭镇新坪垭村的当事人经营场所开展执法检查,现场发现当事人经营场所内货架上有“康师傅劲爽拉面”等6种超过保质期的预包装食品。
|
当事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参照《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修订)》第十一条第三、第四项规定,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
|
主动履行
|
紫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界岭市管所 2024年11月4日
|
2
|
紫市监处罚〔2024〕119号
|
经营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要求的工业产品案
|
紫阳县廖润佳文化用品店
|
92610924MAB30Y8F6B
|
廖润佳
|
2024年9月3日,本局执法人员对位于紫阳县界岭镇街道的当事人经营场所开展执法检查,现场发现当事人经营场所内货架上有“美的牌家用瓶装液化石油调压器”等4个品规的液化石油调压器具有可调节功能,另有“梦泽好太太牌家用燃气灶”等2台品规的燃气灶未安装熄火保护装置。
|
当事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
|
主动履行
|
紫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界岭市管所 2024年11月4日
|
3
|
紫市监处罚〔2024〕137号
|
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案
|
紫阳县高长莲小吃店
|
92610924MA70R5F9XG
|
高长莲
|
2024年8月26日,本局依法委托陕西科仪阳光检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对当事人加工经营的馒头进行监督抽检。经检验,当事人加工经营的馒头甜蜜素(以环己基氨基磺酸计)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
当事人违反《陕西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八项规定,依据《陕西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参照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第二项规定,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
|
主动履行
|
紫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蒿坪市管所 2024年11月22日
|
4
|
紫市监处罚〔2024〕133号
|
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案
|
紫阳县陈海兴商店
|
营业执照注册号612425630002638
|
陈海兴
|
2024年8月27日,本局执法人员对位于陕西省安康市紫阳县双安镇街道社区的当事人经营场所开展日常监督检查,现场发现当事人经营场所内货架上有“加加红烧酱油”等2种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
当事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参照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修订后的省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陕市监发〔2022〕268 号文件)第十一条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
|
主动履行
|
紫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蒿坪市管所 2024年11月22日
|
5
|
紫市监处罚〔2024〕130号
|
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用农产品案
|
紫阳县吴小燕商店
|
92610924MA70K4N22P
|
吴小燕
|
2024年8月21日,本局依法委托华研检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对当事人经营的山药进行监督抽检。经检验,当事人经营的食用农产品样品山药咪鲜胺和咪鲜胺锰盐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
当事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参照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第二项规定,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
|
主动履行
|
紫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1月25日
|
6
|
紫市监处罚〔2024〕121号
|
经营不符合国家标准的液化石油气调压器及燃气软管案
|
紫阳县长美家用电器经营部
|
92610924MA70LXE38A
|
贾学优
|
2024年9月11日,本局执法人员开展产品质量安全检查,对位于紫阳县高滩镇街道的当事人经营场所开展执法检查,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经营场所内货架上有4个瓶装液化石油气调压器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瓶装液化石油气调压器》(GB35844-2018)标准、一盘20米燃气软管不符合《燃气用具连接金属包覆软管》(CJ/T 490-2016)标准要求。
|
当事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
|
主动履行
|
紫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高滩市管所 2024年11月21日
|
7
|
紫市监处罚〔2024〕132号
|
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案
|
紫阳县王定兰商店
|
92610924MA70JFMN2E
|
王定兰
|
2024年9月9日,本局依法委托陕西科仪阳光检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对当事人经营的食品进行监督抽检,经检验,当事人经营的食品白芷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
当事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参照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第二项规定,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
|
主动履行
|
紫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高滩市管所 2024年11月25日
|
8
|
紫市监处罚〔2024〕142号
|
使用过期医疗器械和未查验供货商资质和医疗器械合格证明文件案
|
紫阳县界岭镇新坪垭村卫生室
|
PDY70004061092419D6009
|
王学政
|
2024年9月3日,本局执法人员到位于紫阳县界岭镇新坪垭村2组的当事人经营场所开展执法检查,现场在当事人治疗室货架柜上发现有39个“医用防护口罩”、7个“一次性使用医用橡胶检查手套”及24个“新冠病毒(2019-nCoV)抗原检测试剂”超过失效日期,且当事人在购进上述医疗器械时未查验供货商资质和医疗器械合格证明文件。
|
当事人违反《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第三项、第八十九条第三项规定,参照《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适用规则》第十一条第二、六项规定,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
|
主动履行
|
紫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界岭市管所 2024年11月22日
|
9
|
紫市监处罚〔2024〕138号
|
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案
|
紫阳县唐国强商店
|
92610924MA70JFMD0Y
|
吴家红
|
2024年9月9日,本局委托陕西科仪阳光检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对当事人销售的白址(白芷)进行监督抽检,经检验,当事人销售的白址(白芷)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
当事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第五十三条第一、二款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三项规定,参照《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修订)》第十一条第三、四项规定,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
|
主动履行
|
紫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1月22日
|
10
|
紫市监处罚〔2024〕128号
|
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案
|
紫阳县洞河镇曾燕商店
|
92610924MA7DQ4UG67
|
曾显燕
|
2024年9月12日,本局执法人员对位于紫阳县洞河镇洞河街道社区街道的当事人经营场所开展执法检查,现场发现当事人经营场所内货架上有“煌金粟”牌玉米糁及“五谷颂”牌玉米糁共2种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
当事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参照《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一条第三、四项规定,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
|
主动履行
|
紫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洞河市管所 2024年11月27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