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 | 紫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行政执法事项目录清单》的公示 | ||
索引号 | zyxzfzyxzfbgs/2024-5166 | 公开目录: | 行政执法 |
公开责任部门 | 紫阳县政府办公室 | 公开形式: | 主动公开 |
文号 | 成文日期: | 2024年11月12日 | |
有效性 | 有效 | 公开日期: | 2024年11月12日 |
内容概述 | 紫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行政执法事项目录清单》的公示 |
根据紫阳县司法局《关于开展行政执法事项目录编制工作的通知》(紫司发〔2024〕83号)文件要求,现将我局行政执法事项目录清单公示如下:
附件:紫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执法事项目录清单
紫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4年11月12日
附件:
紫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执法事项目录清单
序号 | 事项类型 | 事项名称 | 执法依据 | 实施主体 | 备注 |
1 | 行政处罚 | 对社会组织和个人擅自举办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四条 | 紫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
2 | 行政处罚 | 对未经许可和登记,擅自从事职业中介活动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六十四条 | 紫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
3 | 行政处罚 | 对职业中介机构提供虚假就业信息,为无合法证照的用人单位提供职业中介服务,伪造、涂改、转让职业中介许可证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六十五条 | 紫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
4 | 行政处罚 | 对企业未按照国家规定提取职工教育经费,或者挪用职工教育经费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六十七条 | 紫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
5 | 行政处罚 | 对职业中介机构向劳动者收取押金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六十六条 | 紫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
6 | 行政处罚 | 对用人单位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四条 | 紫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
7 | 行政处罚 | 对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六条 | 紫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
8 | 行政处罚 | 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及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等社会保险服务机构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七条 | 紫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
9 | 行政处罚 | 对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八条 | 紫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
10 | 行政处罚 | 对用人单位非法招用未成年人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十五条;《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 | 紫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镇人民政府 | |
11 | 行政处罚 | 对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六条;《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五条 | 紫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镇人民政府 | |
12 | 行政处罚 | 对民办职业技能培训学校擅自分立、合并民办学校的;擅自改变民办学校名称、层次、类别和举办者的;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或者广告,骗取钱财的;非法颁发或者伪造学历证书、结业证书、培训证书、职业资格证书的;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提交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骗取办学许可证的;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办学许可证的;恶意终止办学、抽逃资金或者挪用办学经费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 | 紫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
13 | 行政处罚 | 对违法印制《陕西省职业介绍许可证》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 | 紫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
14 | 行政处罚 | 对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 | 紫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
15 | 行政处罚 | 对用人单位未将劳动合同文本交付劳动者或用人单位提供的劳动合同文本未载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劳动合同必备条款、用工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劳务派遣规定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一条 | 紫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
16 | 行政处罚 | 对用人单位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等证件的;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劳动者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扣押劳动者档案或者其他物品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四条 | 紫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
17 | 行政处罚 | 对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违章指挥或者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侮辱、体罚、殴打、非法搜查或者拘禁劳动者的;劳动条件恶劣、环境污染严重,给劳动者身心健康造成严重损害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八条 | 紫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
18 | 行政处罚 | 对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违反劳务派遣规定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二条 | 紫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
19 | 行政强制 | 监督检查社会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情况中,对可能被转移、隐匿或者灭失的资料予以封存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七十九条第二款 | 紫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
20 | 行政强制 | 对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等的强制执行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 | 紫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
21 | 行政检查 | 对职业中介机构的监督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七十九条 | 紫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
22 | 行政检查 | 对用人单位和个人遵守劳动法律法规和社会保险法律法规情况的监督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八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七十七条 |
紫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
23 | 行政检查 | 对用人单位和劳务派遣单位实施劳动合同制度情况的监督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十四条;《陕西省劳动监察条例》第十九条 |
紫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
24 | 行政处罚 | 对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有关建立职工名册规定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三条 | 紫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
25 | 行政处罚 | 对用人单位违反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相关规定的处罚 |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三条 | 紫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
26 | 行政处罚 | 对用人单位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时,瞒报工资总额或者职工人数、骗取社会保险待遇或者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的处罚 |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七条 | 紫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
27 | 行政处罚 | 对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或者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违反国家有关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或者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的规定的处罚 |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八条 | 紫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
28 | 行政处罚 | 对用人单位无理抗拒、阻挠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的;不按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要求报送书面材料,隐瞒事实真相,出具伪证或者隐匿、毁灭证据的;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拒不履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理决定;打击报复举报人的处罚的处罚 |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 | 紫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
29 | 行政处罚 | 对擅自扩大许可业务范围、不依法接受检查或提供虚假材料,不按规定办理许可证变更等手续的处罚 |
《陕西省人才市场条例》第三十八条; 《人才市场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 |
紫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
30 | 行政处罚 | 对未经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授权从事人事代理业务的或者未经批准擅自组织举办人才交流会处罚 |
《陕西省人才市场条例》第三十八条; 《人才市场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 |
紫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
31 | 行政处罚 | 对单位或者个人涂改、伪造、销毁人事档案材料的处罚 | 《陕西省人才市场条例》第三十八条 | 紫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
32 | 行政处罚 | 对单位或者个人未取得许可证从事人才市场中介活动的处罚 | 《陕西省人才市场条例》第三十八条 | 紫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
33 | 行政处罚 | 对企业瞒报工资总额、虚报职工人数、造成养老保险基金损失的 | 《陕西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第四十五条;《社会保险稽核办法》第十一条 | 紫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
34 | 行政处罚 | 对缴费单位伪造、变造社会保险登记证的;未按规定从缴费个人工资中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的;未按规定向职工公布本单位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的处罚 |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十三条;《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办法》第十四条 | 紫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
35 | 行政处罚 | 对缴费单位阻挠劳动保障监察人员依法行使监察职权,拒绝检查的;隐瞒事实真相,谎报、瞒报,出具伪证,或者隐匿、毁灭证据的;拒绝提供与缴纳社会保险费有关的用人情况、工资表、财务报表等资料的;拒绝执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下达的监督检查询问书的;拒绝执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下达的期限改正指令书的;打击报复举报人员的处罚 |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一条、第三十条;《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办法》第十五条 | 紫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
36 | 行政处罚 | 对用人单位克扣、拖欠劳动者工资或者不按照《陕西省企业工资支付条例》规定支付加班工资、假期工资和特殊情况工资的处罚 | 《陕西省企业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七条 | 紫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
37 | 行政处罚 | 对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在集体合同或者劳动合同中约定工资支付事项的;以实物、有价证券等替代货币支付劳动者工资的;未向劳动者提供工资清单或者未编制工资支付表的;停工停业期间未支付劳动者生活费的处罚 | 《陕西省企业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八条 | 紫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
38 | 行政处罚 | 对用人单位使用童工的处罚 |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 《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六条 |
紫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
39 | 行政处罚 | 对为无合法身份证明的劳动者提供人力资源中介服务的处罚 | 《陕西省就业促进条例》第六十一条 | 紫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
40 | 行政处罚 | 对以暴力、胁迫、欺诈等方式进行人力资源中介服务活动的处罚 | 《陕西省就业促进条例》第六十一条 | 紫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
41 | 行政处罚 | 对用人单位违反规定招用人员的;收取费用或者质押劳动者身份证件、物品的处罚 | 《陕西省劳动力市场条例》第三十八条 | 紫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
42 | 行政处罚 | 对试用期超过规定期限的处罚 | 《陕西省劳动力市场条例》第四十条 | 紫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
43 | 行政处罚 | 对未取得《陕西省职业介绍许可证》从事职业介绍经营活动的处罚 | 《陕西省劳动力市场条例》第四十一条 | 紫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
44 | 行政处罚 | 对职业介绍机构设立分支机构、变更或者终止,未到原审批部门办理有关手续的处罚 | 《陕西省劳动力市场条例》第四十一条 | 紫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
45 | 行政处罚 | 对职业介绍机构超出核准的业务范围的;提供虚假信息的;为无合法证照的用人单位或者无合法身份证件的劳动者进行职业介绍的;出租、出借、转让、涂改职业介绍许可证的;以欺诈、诱惑、胁迫等方式进行职业介绍等行为的处罚 | 《陕西省劳动力市场条例》第四十三条 | 紫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
46 | 行政处罚 | 对未经审批举办职业供需洽谈会的处罚 | 《陕西省劳动力市场条例》第四十五条 | 紫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
47 | 行政处罚 | 对缴费单位未按照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或者未按照规定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的处罚 |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二十三条 | 紫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
48 | 行政处罚 | 对缴费单位伪造、变造、故意毁灭有关账册、材料,或者不设账册,致使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无法确定,且迟延缴纳应缴社会保险费的处罚 |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二十四条 | 紫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
49 | 行政处罚 | 对不符合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条件,骗取失业保险金和其他失业保险待遇的处罚 | 《失业保险条例》第二十八条 | 紫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
50 | 行政处罚 | 对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骗取工伤保险待遇,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骗取工伤保险基金支出的处罚 | 《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条 | 紫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
51 | 行政处罚 | 对从事劳动能力鉴定的组织或者个人违反相关规定的处罚 | 《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一条 | 紫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
52 | 行政处罚 | 对用人单位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且逾期不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处罚 | 《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 | 紫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
53 | 行政处罚 | 对拒不协助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事故伤害进行调查核实的处罚 |
《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三条; 《工伤认定办法》第二十五条 |
紫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
54 | 行政处罚 | 以实物、有价证券等形式代替货币支付农民工工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罚 |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四条 | 紫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
55 | 行政处罚 | 未编制工资支付台账并依法保存,或者未向农民工提供工资清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罚 |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四条 | 紫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
56 | 行政处罚 | 扣押或者变相扣押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的银行账户所绑定的农民工本人社会保障卡或者银行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罚 |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四条 | 紫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
57 | 行政处罚 | 施工总承包单位未按规定开设或者使用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罚 |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五条 | 紫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 | |
58 | 行政处罚 | 施工总承包单位未按规定存储工资保证金或者未提供金融机构保函,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罚 |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五条 | 紫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 | |
59 | 行政处罚 | 施工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未实行劳动用工实名制管理,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罚 |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五条 | 紫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 | |
60 | 行政处罚 | 分包单位未按月考核农民工工作量、编制工资支付表并经农民工本人签字确认,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罚 |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六条 | 紫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 | |
61 | 行政处罚 | 施工总承包单位未对分包单位劳动用工实施监督管理,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罚 |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六条 | 紫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 | |
62 | 行政处罚 | 分包单位未配合施工总承包单位对其劳动用工进行监督管理,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罚 |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六条 | 紫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 | |
63 | 行政处罚 | 施工总承包单位未实行施工现场维权信息公示制度,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罚 |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六条 | 紫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 | |
64 | 行政处罚 | 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罚 |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七条 | 紫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 | |
65 | 行政处罚 | 建设单位未按约定及时足额向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拨付工程款中的人工费用,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罚 |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七条 | 紫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 | |
66 | 行政处罚 | 建设单位或者施工总承包单位拒不提供或者无法提供工程施工合同、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有关资料的处罚 |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七条 | 紫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 | |
67 | 行政检查 | 对单位执行《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情况的检查 |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六条;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十五条 |
紫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
68 | 行政确认 | 工伤认定 | 《工伤保险条例》 | 紫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
69 | 行政处罚 | 对劳务派遣单位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的处罚 | 《陕西省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规定(试行)》 | 紫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
70 | 行政处罚 | 对用人单位未按月或者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以货币形式直接向农民工足额支付工资的处罚 | 《陕西省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规定(试行)》 | 紫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
71 | 行政处罚 | 对职业中介机构发布的就业信息中包含歧视性内容;为无合法身份证件的劳动者提供职业中介服务;介绍劳动者从事法律、法规禁止从事的职业;以暴力、胁迫、欺诈等方式进行职业中介活动;超出核准的业务范围经营等违法行为的处罚 |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 | 紫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
72 | 行政处罚 | 对用人单位提供虚假招聘信息,发布虚假招聘广告;招用无合法身份证件人员;以招用人员为名牟取不正当利益或进行其他违法活动的处罚 |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六十七条 | 紫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
73 | 行政处罚 | 对用人单位违反规定,在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乙肝病原携带者从事的工作岗位以外招用人员时,将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作为体检标准的处罚 |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六十八条 | 紫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
74 | 行政处罚 | 对职业中介机构违反规定未明示职业中介许可证、监督电话的处罚 |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七十一条 | 紫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
75 | 行政处罚 | 对职业中介机构未建立服务台账,或虽建立服务台账但未记录服务对象、服务过程、服务结果和收费情况的处罚 |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七十二条 | 紫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
76 | 行政处罚 | 对职业中介机构在职业中介服务不成功后未向劳动者退还所收取的中介服务费的处罚 |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七十三条 | 紫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
77 | 行政处罚 | 对用人单位未及时为劳动者办理就业登记手续的处罚 |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七十五条 | 紫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
78 | 行政处罚 | 对未经批准擅自设立人才中介服务机构或从事人才中介服务活动的、未经批准擅自设立中外合资人才中介机构的处罚 | 《人才市场管理规定》第三十五条 | 紫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
79 | 行政处罚 | 对用人单位以民族、性别、宗教信仰为由拒绝聘用或者提高聘用标准的,招聘不得招聘人员的,以及向应聘者收取费用或采取欺诈等手段谋取非法利益的处罚 | 《人才市场管理规定》第三十九条 | 紫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
80 | 行政处罚 | 对人才中介服务机构超出许可业务范围接受代理业务的处罚 | 《人才市场管理规定》 第三十八条 | 紫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
81 | 行政处罚 | 对单位或者个人为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介绍就业的处罚 | 《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七条 | 紫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
82 | 行政处罚 | 对用人单位未按规定保存录用登记材料,或者伪造录用登记材料的处罚 | 《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八条 | 紫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
83 | 行政处罚 | 对用人单位聘雇或者接受被派遣台、港、澳人员,未为其办理就业证或未办理备案手续的处罚 | 《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就业管理规定》第十六条 | 紫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
84 | 行政处罚 | 对用人单位与聘雇台、港、澳人员终止、解除劳动合同或者台、港、澳人员任职期满,未办理就业证注销手续的处罚 | 《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就业管理规定》第十七条 | 紫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
85 | 行政处罚 | 对用人单位伪造、涂改、冒用、转让台、港、澳人员就业证的处罚 | 《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就业管理规定》第十八条 | 紫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
86 | 行政处罚 | 对用人单位违反规定招用未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的劳动者从事技术工种工作的处罚 | 《招用技术工种从业人员规定》第十一条 | 紫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
87 | 行政确认 | 劳动用工年检 | 《关于建立劳动用工年检工作制度的通知》(劳部发[1996]214号) | 紫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