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 | 紫阳县统计局行政执法事项目录清单 | ||
索引号 | zyxzfzyxzfbgs/2024-4877 | 公开目录: | 行政执法 |
公开责任部门 | 紫阳县政府办公室 | 公开形式: | 主动公开 |
文号 | 成文日期: | 2024年10月31日 | |
有效性 | 有效 | 公开日期: | 2024年10月31日 |
内容概述 | 紫阳县统计局行政执法事项目录清单 |
序号 | 事项类型 | 事项名称 | 执法依据 | 实施主体 | 备注 |
1 | 行政处罚 |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迟报统计资料,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四十五条 | 紫阳县统计局 | |
2 | 行政处罚 | 经济普查对象对拒绝或者妨碍接受经济普查机构、经济普查人员依法进行的调查的;提供虚假或者不完整的经济普查资料的;未按时提供与经济普查有关的资料,经催报后仍未提供的处罚 | 《全国经济普查条例》(国务院令2018年第702号)第三十六条 | 紫阳县统计局 | |
3 | 行政处罚 | 对拒绝提供统计资料或者经催报后仍未按时提供统计资料的;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的;拒绝答复或者不如实答复统计检查查询书的;拒绝、阻碍统计调查、统计检查的;转移、隐匿、篡改、毁弃或者拒绝提供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的等违法行为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四十四条 | 紫阳县统计局 | |
4 | 行政处罚 | 对拒绝或者妨碍普查办公室、普查人员依法进行调查的;提供虚假或者不完整的农业普查资料的;未按时提供与农业普查有关的资料,经催报后仍未提供的;拒绝、推诿和阻挠依法进行的农业普查执法检查的;在接受农业普查执法检查时,转移、隐匿、篡改、毁弃原始记录、统计台账、普查表、会计资料及其他相关资料的处罚 | 《全国农业普查条例》(国务院令第473号)第三十九条 | 紫阳县统计局 | |
5 | 行政处罚 | 对任何单位伪造、变造或者冒用统计调查证的处罚 | 《统计调查证管理办法》(国家统计局令2017年第19号)第十二条 | 紫阳县统计局 | |
6 | 行政处罚 | 对迟报、虚报、瞒报或者拒报污染源普查数据的;推诿、拒绝或者阻挠普查人员依法进行调查的;转移、隐匿、篡改、毁弃原材料消耗记录、生产记录、污染物治理设施运行记录、污染物排放监测记录以及其他与污染物产生和排放有关的原始资料的处罚 | 《全国污染源普查条例》(国务院令2007年第508号)第三十九条 | 紫阳县统计局 | |
7 | 行政检查 | 统计调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七条 | 紫阳县统计局 | |
8 | 行政检查 | 统计执法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 | 紫阳县统计局 | |
9 | 行政检查 | 调查统计违法行为或核查统计数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三十八条 | 紫阳县统计局 | |
10 | 行政奖励 | 对统计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表彰和奖励 |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2017年第681号)第三十五条 《全国人口普查条例》(国务院令2010年第576号)第十条 《全国农业普查条例》(国务院令2006年第473号)第三十六条 《全国经济普查条例》(国务院令2018年第702号)第三十四条 |
紫阳县统计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