紫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紫阳县应急抢险救灾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4-06-07 16:52来源:紫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文件名称 紫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紫阳县应急抢险救灾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索引号 zyxzfzyxzfbgs/2024-4851 公开目录: 规范性文件
公开责任部门 紫阳县政府办公室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文号 紫政办发〔2024〕27号 成文日期: 2024年06月04日
有效性 有效 公开日期: 2024年06月07日
内容概述 紫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紫阳县应急抢险救灾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紫规〔2024〕004—政府办002

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县直总公司(社):

《紫阳县应急抢险救灾项目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2024年第五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紫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6月4日

紫阳县应急抢险救灾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应急抢险救灾机制,降低灾害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政府投资条例》《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陕西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仅适用于应急抢险救灾项目建设的特别管理,其他类别项目严格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应急抢险救灾项目,是指因突发事件引发,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必须立即采取抢险救灾措施的项目,以及因突发事件造成公共设施损毁需要在 3个月内完成恢复重建的项目。主要包括:道路、桥梁等交通设施的抢通保通、临时处置、恢复重建项目;防汛、排涝、供水等水利设施抢险加固、恢复重建项目;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抢险排危治理项目;对城镇功能和群众生产生活有重大影响的房屋建筑、公共设施、重点工程等抢险加固、恢复重建项目;需紧急使用的应急抢险救灾物资采购项目;法律法规确定的其他应急抢险救灾项目。

第四条 应急抢险救灾项目管理遵循分级负责、注重效率、规范有序的原则。

第五条 应急抢险救灾项目须履行请示程序,经县政府审定后实施。情况紧急需要立即采取措施的应急抢险救灾项目,各镇、各部门主要负责人请示县政府领导,按照紧急指示意见组织实施;灾后恢复重建项目,各镇、各部门书面请示县政府同意后,按照批示意见组织实施;联镇县级领导现场办公确定属于应急抢险救灾范畴的项目,请示县政府主要领导同意,按照指示意见和现场办公具体意见组织实施。

第六条 应急抢险救灾项目,应当积极听取有关方面的意见,必要时应组织相关部门、专业技术人员、专家进行评估。

第七条 应急抢险救灾项目按照“特事特办”原则执行,简化审批程序和报批材料。项目单位须在项目实施之日起6个月内补办相关手续,有关审批部门应当指导、协助完成。

第八条 实施应急抢险救灾项目,必须留存但不限于县级领导批示意见、现场办公会议纪要、灾害现场照片、应急处置方案、设计文本、专家评审意见、会议记录等有关资料,为补办手续提供支持要件。

第九条 县应急管理部门负责,交通、水利、住建、自然资源等行业主管部门协作,建立和动态调整应急抢险救灾施工承包主体名录库并及时向社会公布,施工承包主体应当具备相应资质和能力。

第十条 特别紧急的应急抢险救灾项目,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可以不进行招标,在施工承包主体名录库中确定承包单位,因工程特殊,施工承包主体名录库中无符合资质和能力要求的,可以在名录库以外确定承包单位,承包单位确定后应向社会公开;一般灾后恢复重建项目,属于应当公开招标范畴的,可以容缺进行公开招标。

第十一条 不公开招标的应急抢险救灾项目,可采用固定单价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或者工日计量计价方式,工程量计算规则、工程计价方法按照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执行。非涉密的应急抢险救灾项目的工程量、工程造价等信息,必须公开。

第十二条 应急抢险救灾项目实施前,原则上应当先签订合同,确因情况紧急未签订合同的,应当自项目实施之日起 5日内补签合同,明确承包单位、工程费用、验收标准、施工工期、质量安全保证责任等内容,合同应当自签订之日起3日内报县财政局、县招投标服务中心备案。

第十三条 应急抢险救灾项目资金实行国库集中支付,按照估算金额下达专项预拨付预算指标,并支付合同款项的60%,工程竣工决算后再支付合同款项的20%,依法审计后再支付除质量保证金以外的下余合同款项。应急抢险救灾项目的资金使用情况应当向社会公开。

第十四条 应急抢险救灾项目应当依法依规竣工验收。

第十五条 发改、住建、交通、水利、自然资源、招投标服务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能负责项目建设的监管,做好合同管理、组织实施、工程进度、安全质量等方面的督办检查,以及审批手续的办理服务。财政、审计等部门负责项目资金监管和审计监督。

第十六条 应急抢险救灾项目不得擅自扩大范围和条件,对违规确定项目和项目确定后不及时组织实施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严肃追究责任。

第十七条 国家工作人员在实施应急抢险救灾项目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