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紫阳县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时间:2024-09-29 10:00来源:安康市生态环境局紫阳分局 县住建局 县农业农村局
文件名称 关于印发《紫阳县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索引号 zyxzfzyxzfbgs/2024-4482 公开目录: 环境保护
公开责任部门 紫阳县政府办公室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文号 紫环发〔2024〕85 号 成文日期: 2024年09月29日
有效性 有效 公开日期: 2024年09月29日
内容概述 关于印发《紫阳县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有关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紫阳县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县政府 2024年第 1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安康市生态环境局紫阳分局  紫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紫阳县农业农村局

2024年9月29日

紫阳县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全县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工作,保障设施稳定运行,改善农村人居环境,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和政策文件,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县行政区域内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运行维护管理。

本办法所称农村生活污水是指农村居民生活产生的污水,主要包括厕所污水(黑水)和生活杂排水(灰水),以及农村公共服务、公益事业等产生的污水。

本办法所称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是指对农村生活污水进行收集、处理的建(构)筑物、设备和附属设施,包括污水收集系统、集中处理设施和分散处理设施。

第三条严格限制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进水种类,民宿及农村餐饮行业产生的污水经预处理达到相关要求后,方可进入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工业废水、畜禽养殖废水和医疗机构废水等不得进入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

第四条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部门监管、因地制宜”的原则,实现“管理有序、运行稳定、水质达标、群众受益”的目标。

第二章 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与移交

第五条农村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应当按照建设项目行政审批程序组织实施。

第六条对距离城镇较近且具备条件的村庄,可修建污水管网将生活污水直接纳入集镇污水处理厂进行处理。

第七条人口集中或相对集中的村庄,因地制宜修建集中式或分散式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设施设计规模要与农村常住人口及其污水实际产生量相匹配,管网走向、设施建设位置等要充分尊重群众意见。

第八条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按照设计要求全部建设完成,满足出水水质标准并连续正常运行 3个月后,由建设单位会同市生态环境局紫阳分局、县住建局等相关单位进行验收,验收通过后将设施管理权移交属地镇人民政府负责管理。

第三章 职责分工

第九条县发改局负责指导有条件的地区探索建立农村生活污水处理收费机制。

第十条县财政局负责建立完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维资金保障机制,保障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维经费,并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管。

第十一条县农业农村局负责将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纳入农村人居环境整治统筹推进,做好农村厕所粪污无害化处理与生活污水治理有效衔接。

第十二条县住建局负责城镇污水管网向有条件的村庄延伸覆盖,负责指导监督农村生活污水接入建制镇污水处理厂(站),包括排放口设置、连接管网、预处理设施建设和运行等。

第十三条市生态环境局紫阳分局负责指导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运行及维护,对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出水水质和水量进行监督检查,严肃查处超标排放、偷排偷放、伪造或篡改监测数据、使用违规药剂或干扰剂、不正常使用污水处理设施等环境违法行为。

第十四条各镇人民政府是辖区内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的责任主体,负责辖区内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属地管理和保护工作,制定辖区内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安全管理等日常工作制度,落实专(兼)职人员负责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和巡查工作,督促运维单位按要求对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进行日常运行维护管理。指导各村将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纳入村规民约引导村民自觉做好户内收集系统的接出与管护,及时清理周边环境卫生等。

第四章 管理模式

第十五条各农村污水处理设施所在属地镇人民政府应根据设施规模大小、技术工艺、运行维护要求等特点,确定以下合适的管理模式:

(一)委托专业运行维护单位管理模式。镇人民政府将设施、污水收集管网、前端化粪池等全权委托给专业运行维护单位管理;

(二)专业运行维护单位和镇村日常管理相结合模式。终端设施委托给第三方专业机构管理,污水收集管网系统由镇村组织进行日常管理;

(三)自行运行维护管理模式。由镇人民政府或村级组织负责设施的运行维护管理。

第五章 运行维护

第十六条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户内设施运行维护,包括接户管、清扫井、化粪池、隔油池的设置检查、日常清理、养护和维修等;

(二)污水管网运行维护,包括污水接户井、污水检查井等污水井,污水管道、污水沟渠等管道,以及提升泵站的设置检查、日常清理疏通、维修等;

(三)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包括栅格井、调节池、沉砂池等预处理设施,生态处理设施、非生态处理设施、配套设施等处理设施,以及户型处理设施的运行维护;

(四)其他设施运行维护,包括标识牌、绿化、围栏、设备房等运行维护。

第十七条运行维护单位应依据法律法规、制度规范和运行维护服务合同约定,保证设施正常运行:

(一)落实运行维护管理队伍,制定运行维护手册、操作规程和工作制度等,定期向委托方报告运行维护管理情况;

(二)自行或委托有资质的监测机构,至少每半年对设施出水水质开展一次监测,出水水质达到陕西《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61 1227-2018)要求,不得排放不达标污水;

(三)加强设施日常养护、巡查,因检修等原因需要停运或者部分停运设施的,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前将停运原因、相应应急处理措施等向委托方和市生态环境局紫阳分局报告。

第十八条运行维护单位管理范围内的设施出现故障的,应在24小时内向设施属地镇人民政府和市生态环境局紫阳分局报告,并在规定时限完成整修。

第六章 监督考核

第十九条县农业农村局和市生态环境局紫阳分局定期组织开展设施运行维护情况检查,主要检查设施运行情况、运行记录台账、污泥处置情况、设施前端进水量和设施出水水质等内容,并将设施运行维护情况纳入全县农村人居环境整治考核内容和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年度考核,各镇监督考核检查结果将作为县政府分配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经费重要依据;委托第三方机构作为运行维护单位的乡镇,由各镇对运行维护单位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拨付运维费用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条市生态环境局紫阳分局对处理规模在 20吨/日以上的设施出水水质开展随即抽检,抽检频次为每半年一次,抽检比例不低于设施总数的 5%,检查结果作为考核污水处理设施是否正常运行的重要依据。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有效期2年,自发布之日起开始实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生态环境局紫阳分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