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 | 紫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4年民生领域“铁拳”行动典型案例(第2期) | ||
索引号 | zyxzfzyxzfbgs/2024-3494 | 公开目录: | 行政执法 |
公开责任部门 | 紫阳县政府办公室 | 公开形式: | 主动公开 |
文号 | 成文日期: | 2024年08月01日 | |
有效性 | 有效 | 公开日期: | 2024年08月01日 |
内容概述 | 紫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4年民生领域“铁拳”行动典型案例(第2期) |
今年以来,紫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立足职能,持续开展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围绕营造良好营商环境,推动高质量发展为目标,突出“民意最盼、危害最大、市场监管风险和压力最大”的重点领域,集中力量查办了一批危及民生的违法案件,现公布第二批“铁拳”行动典型案例。
案例一、陕西安欣连锁超市有限公司某分公司向未成年人销售酒类食品案
案情简介
2024年3月18日,执法人员根据举报线索对陕西安欣连锁超市有限公司某分公司(以下简称当事人)涉嫌向未成年人售酒的违法行为进行检查。经查,举报内容属实。2024年3月17日晚20:50分左右,2名女学生进入当事人经营门店购买了“勇闯天涯”灌装啤酒8瓶和100毫升“江小白”白酒1瓶,带回宿舍内饮用。
处理结果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向未成年人销售酒类食品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参照《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一条第三项规定,本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做出行政处罚。
案例二、陕西某茶业有限公司虚假标注茶叶生产日期及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案情简介
为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及我县茶叶品牌的影响力和知名度,2024年4月7日,根据举报线索本局执法人员对陕西某茶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当事人)进行执法检查,现场在其经营场所内查获虚假标注生产日期的茶叶11袋和茶叶包装袋245个以及侵犯“紫阳富硒茶”注册商标专用权纸制手提袋23个,同时发现当事人在购进茶叶时,仅索取供货方食品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未索取购进票据及产品检验合格报告资料。
处理结果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之规定,构成经营虚假标注生产日期的食品、未查验相关证明文件和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及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五项、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三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之规定,参照《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修订)》第十一条第三项规定,本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做出行政处罚。
案例三、紫阳县某燃气服务部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国家标准的产品案
案情简介
本局执法人员在开展监督检查时,发现紫阳县某燃气服务部(以下简称当事人)经营场所内待销售的商用炒菜灶等6台商用燃气灶具未安装熄火保护装置,同时在售的璐美瓶装液化石油气调压器等15个瓶装液化石油气调压器具有可调节功能。
处理结果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构成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标准的产品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参照《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修订)》第十一条第三项规定,本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做出行政处罚。
案例四、紫阳县某生活超市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预包装食品和冒充购物袋商品条码的商品案
案情简介
2024年3月18日及27日,我局接到两起消费者投诉举报,称紫阳县某生活超市(以下简称当事人)经营有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预包装食品和冒充购物袋商品条码的商品及标签虚假标注的食品。2024年3月28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上述两起消费者投诉举报情况进行调查核实,现场在该超市货架上检查发现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预包装食品蒜蓉粉丝扇贝2袋、孝感米酒9盒、冒充购物袋商品条码的商品132个、标签虚假标注的食用农产品富硒蛋1袋,未发现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预包装食品胡嫂米酒。
处理结果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九项、《商品条码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之规定,构成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预包装食品及冒充购物袋商品条码商品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三十六条及《商品条码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之规定,根据市场监管总局印发《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第二项规定,本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做出行政处罚。
案例五、紫阳县某商店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预包装食品案
案情简介
2024年1月15日,本局接深圳雪花啤酒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举报和华润雪花陕西营销中心投诉称紫阳县辖区部分经销商从网络平台购买的雪花勇闯天涯啤酒标签有涂抹刮擦现象,导致产品喷码中的生产日期、产地等信息无法辨认和识读、终端店无法提供刮码酒水的质检报告、无法提供刮码酒水的发货凭证、无法进行生产厂家及货物流向追踪等。
处理结果
2024年1月19日,本局执法人员到紫阳县某商店(以下简称当事人)开展执法检查,在当事人经营场所内未发现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预包装食品(雪花啤酒)的情况。通过进一步调查了解到,当事人1月7日至14日购进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雪花啤酒共5件,其中净含量为330ML的雪花啤酒 1件、净含量为500ML的雪花啤酒4件。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构成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预包装食品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根据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印发《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第二项规定,本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做出行政处罚。
案例六、紫阳县某环境治理有限公司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案
案情简介
经市场主体综合业务系统查询,紫阳县某环境治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当事人)未在2023年6月30日前报送2022年度年度报告,被本局于2023年7月6日列入经营异常名录。2024年2月28日,当事人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补报了2022年度年度报告。
处理结果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六十三条、《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之规定,构成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条之规定,根据陕西省市场监管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清单(2022版)第三项规定,本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