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 | 关于调整基本医保省内市外就医政策的通知 | ||
索引号 | zyxzfzyxzfbgs/2024-3369 | 公开目录: | 医疗卫生 |
公开责任部门 | 紫阳县政府办公室 | 公开形式: | 主动公开 |
文号 | 安医保发〔2024〕54 号 | 成文日期: | 2024年06月25日 |
有效性 | 有效 | 公开日期: | 2024年06月25日 |
内容概述 | 关于调整基本医保省内市外就医政策的通知 |
为进一步规范基本医疗保险省内市外就医待遇标准,引导我市参保患者合理就医,有序流动,确保医保资金安全,根据省医保局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异地就医费用监管的实施方案》(陕医保办发〔2024〕10号)有关规定,结合我市经济发展水平和医保基金承受能力,现对我市基本医疗保险省内市外就医待遇政策调整如下。
一、调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省内市外住院政策
(一)起付标准:二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起付标准调整为1000元,三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起付标准调整为 2500元。
(二)支付比例:二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支付比例调整为65%,三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办理转诊手续的支付比例为 55%,未办理转诊手续,直接在三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支付比例为 50%。
二、调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省内市外住院政策
在三级、二级定点医疗机构第一次住院起付标准分别调整为1500元、1000元(退休人员起付标准分别调整为 1400元、900元),第二次住院起付标准分别调整为 800元、500元(退休人员起付标准分别调整为 700元、400元),第三次及以后住院起付标准为零。
三、本通知自 2024年8月1日起执行(以入院时间为准)。
安康市医疗保障局
安康市财政局
安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4年6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