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不该无视社区矫正的监管规定,没能珍惜机会……”日前,社区矫正对象申某因违反社区矫正规定被依法撤销缓刑收监执行原判刑罚,面对前来对他进行谈话的紫阳县检察院驻看守所检察室检察官,申某后悔不已。
2024年1月,申某因犯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被紫阳县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两年,并处罚金2000元,缓刑考验期自2024年2月18日起至2026年2月17日。
然而,申某无视法律规定,在紫阳县司法局工作人员的多方劝说下拒不到社区矫正机构报到,后联系不到申某,紫阳县司法局遂将情况通报紫阳县人民检察院。
紫阳县检察院随即开展调查核实,经调查查明,申某被判处缓刑后,不按时报到接受监督管理,经司法局工作人员多方联系催促,并告知逾期报到或者未报到的后果,责令其按时报到后,依然不按规定时间报到超过一个月,依法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最终,紫阳县法院依法裁定对申某撤销缓刑并予以逮捕,执行原判刑罚有期徒刑二年,申某因为自己的“任性”,悔恨的被送进高墙之内。
社区矫正检察监督是检察机关依法行使的一项法律监督职责,紫阳县检察院依法履职、敢于担当、强化监督,进一步加强对社区矫正人员脱管、漏管情形的监督力度,确保社区矫正各项监管措施落到实处。今年以来,紫阳县检察院向司法行政机关共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9份,办理漏管案件3件、收监执行案件1件,均被采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