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安康市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关于推动职能部门做好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若干措施》(安环委发〔2024〕1号)要求,根据中共紫阳县委办公室、紫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的《紫阳县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清单》,我局全面梳理了有关生态环境保护方面的具体牵头事项,现予以公布。
一、负责将生态环境保护资金纳入年度财政预算,统筹支持生态环境保护项目和能力建设。
二、会同相关部门认真贯彻落实中省对生态环境保护方面的政策要求,积极争取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资金,按照中省关于生态环境保护补偿办法和制度,将生态环境保护指标完成情况作为有关财政资金分配的重要依据,切实用好相关资金,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三、按有关规定和要求,落实中央和省生态环保督察、重污染天应对、中省生态环境保护资金配套以及其他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保障资金。
四、落实和完善资源及环境保护税费制度,强化税收对节能减排的调控功能。加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的管理,建立健全相关制度。
五、落实政府绿色采购制度并组织实施。
六、按职责分工,推广、规范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依法依规引导社会资本参与生态环境治理。
七、负责督促县属国有企业强化生态环境保护责任,贯彻落实国家和地方生态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开展大气、水、土壤、核与辐射、固体废物污染防治和生态环境保护与修复工作。
八、负责督促县属国有企业建立健全生态环境保护组织管理、统计监测、考核奖惩体系,将生态环境保护纳入县属国有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评价体系。
九、负责组织开展对县属国有企业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宣传、培训与交流。
十、负责中央、省委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及中省市生态环境保护督查检查反馈问题中涉及本行业管理职责范围内的整改工作。
紫阳县财政局
2024年6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