紫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紫阳县现代农业园区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4-05-08 08:30来源:紫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文件名称 紫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紫阳县现代农业园区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索引号 zyxzfzyxzfbgs/2024-2559 公开目录: 政府办文件
公开责任部门 紫阳县政府办公室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文号 紫政办发〔2024〕16 号 成文日期: 2024年05月07日
有效性 有效 公开日期: 2024年05月08日
内容概述 紫阳县现代农业园区认定管理办法
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工作部门:

《紫阳县现代农业园区认定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紫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5月7日

紫阳县现代农业园区认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全县现代农业园区建设管理工作,加快现代农业转型升级,科学、动态评价园区发展水平,规范现代农业园区认定管理工作,根据中省市现代农业产业园区发展思路,结合紫阳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管理对象为县级及以上现代农业园区(含航母园区及航母示范园区)。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现代农业园区是指本县范围内从事农林、渔业产品生产、加工、销售,符合相关申报条件,经县级现代农业园区建设管理机构认定的经济区域。

第四条园区管理工作坚持树立耕地红线意识,严格耕地管控,坚决遏止耕地“非农化”,防止基本农田“非粮化”,坚持项目备案、社会及环境风险评估,用地手续安全预防等各环节闭环监管。包括县级园区规划、申报、认定、指导、考核和撤销;县级以上现代农业园区培育、推荐和管理工作。

第二章 园区管理

第五条县政府成立紫阳县现代农业园区建设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由县政府县长任组长,县政府分管农业副县长任副组长,县发改局、县财政局、县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紫阳分局、县住建局、县交通局、县农业农村局、县水利局、县文广旅游局、县乡村振兴局、县林业局、县供销联社、县税务局、市烟草公司紫阳分公司、国网紫阳供电公司、县农商银行等部门主要领导为成员,负责全县现代农业园区建设组织领导。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园区办),由县农业农村局局长任办公室主任,县农业农村局、县发改局、县财政局、县林业局、县水利局分管负责同志为副主任,由县农业农村局牵头组建专(兼)职办公室,负责现代农业园区日常管理工作。

第六条

领导小组主要职责:

(一)贯彻落实中、省、市、县园区建设管理有关政策和意见,统筹领导全县现代农业园区建设管理工作;

(二)研究审定推进园区建设政策意见;

(三)审定园区建设总体规划;

(四)审定园区建设专项资金使用计划;

(五)统筹解决园区建设和管理中的重大问题,落实县级建设资金;

(六)审定县级园区的认定和县级以上现代农业园区的申报。

第七条

现代农业园区领导小组办公室主要职责:

(一)贯彻落实领导小组关于园区建设的决定;

(二)组建由农业、水利、林业、环保、市管、财政、审计、发改、自然资源、文旅等部门由专业资质人员构成的专家库,每个部门专家成员为2-3人,每次评审随机抽取1人组成不少于6名以上的专家组,并现场确定1名成员为主任评委;

(三)负责县级园区的初步审核认定工作和县级以上园区培育、创建和申报的基础工作;

(四)负责园区实施方案的审定和批复;

(五)负责园区项目检查、考评、验收;

(六)负责园区信息宣传和工作交流;

(七)负责领导小组安排的其他工作。

第八条

园区技术专家组主要职责:

(一)制定全县园区技术工作方案;

(二)提出园区主导产品、主推技术,指导产品设计包装、推介等方面工作;

(三)参与园区规划、实施方案的审核工作;

(四)指导园区生产技术工作;

(五)参与园区的检查、验收和评价。

第九条镇政府是本镇现代农业园区创建的责任主体。负责辖区内现代农业园区建设的规划、发展、管理和帮扶。

第三章 现代农业园区的申报与认定

第十条

申报县级园区标准:

(一)经营主体:现代农业园区经营主体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涉农林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等市场主体,按照企业化经营、商品化生产、市场化运营的理念,建立现代经营制度和利益联结机制,内部分工明确、管理规范、档案健全(市级及以上农业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示范农场或市级及以上产业链链主企业优先)。

(二)基础设施:园区布局合理,各项手续和经营证照齐全,标识标牌及“四至”范围明确,水、电、路、讯及排污等基础设施配套齐全,环境整洁优美;生产的标准化、设施化、机械化、信息化水平较高,有储藏、交易、配送等物流设施,有农产品销售平台。

(三)产业规模:主导产业明确,按照“经营主体+基地+农户”发展模式,突出茶叶、生猪、魔芋、生态渔业、中药材、粮蔬、食用菌等特色产业,园区内产业集中度高,主导产业的规模或者产值占比达到60%以上,生产、加工、销售等产业链条较为完整。

1.种植类园区

(1)茶叶类园区:规划面积300亩以上,核心区面积80亩以上(经营主体自有或主导相对集中连片,以下同),园区年综合产值200万元以上。

(2)粮油蔬菜、林、果、蚕桑、中药材等园区:规划面积300亩以上,核心区面积100亩以上,园区年综合产值100万元以上。

(3)魔芋园区:规划面积200亩以上,核心区面积80亩以上,园区年综合产值150万元以上。

(4)其他类种植园区:规划面积100亩以上,核心区面积50亩以上,园区年综合产值200万元以上。

2.养殖类园区标准圈舍500㎡以上(或池塘5亩以上)、疫病防控和粪污处理达标,注重种养结合,推行“畜沼园”生态循环种养模式。

(1)生猪养殖园区:年出栏商品猪1000头以上(仔猪5折1),园区年综合产值200万元以上。

(2)牛、羊养殖园区:年出栏商品牛200头或出栏羊500只以上,园区年综合产值200万元以上。

(3)家禽类养殖园区:肉鸡年出栏在10万羽以上,蛋鸡年存栏在1万羽以上,园区年综合产值100万元以上。

(4)渔业养殖园区:池塘(网箱)养殖5亩以上,陆基高位池1000m³以上,大水面养殖500亩以上(或鱼池等基础性投入达到200万元以上的),园区年综合产值150万元以上。

(5)特色养殖类园区:养殖蜜蜂、林麝等特色养殖,园区年综合产值150万元以上。

3.综合类园区:休闲农业、农产品加工等,休闲农业实现一二三产融合发展,农产品加工园区加工、生产、销售体系完整,自有品牌和使用区域公用品牌,园区年综合产值300万元以上。

(四)科技水平:园区应用现代化的生产技术和工艺流程领先,有科研院所或技术部门作为技术依托,有明确的农业科技创新方向和技术团队,新品种、新技术及良种、良法覆盖率达100%,疫病防控、技术培训等服务保障体系完善,智能化、物联网、互联网等技术在园区得到应用。

(五)质量安全:园区坚持绿色发展,注重循环利用,园区环境整洁、无污染,畜禽养殖污染物实行达标排放;投入品购买、存放、管理和使用制度完善,有农产品质量检测设备、人员和制度,建立了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体系,园区主导农产品通过“三品一标”认证,园区内农产品抽检合格率达到98%以上。

(六)示范带动:园区管理规范、制度健全,经济效益、生态效益和社会效益明显高于周边区域,对农村产业发展、农民持续增收具有较强的示范和带动作用。种植类园区带动农户数不低于30户,养殖类园区类和休闲农业类园区带农户数不低于20户,户均帮带综合收入不低于2000元。

第十一条申报市级现代农业园区,应先取得县级农业园区资格,申报省级现代农业园区,应具有市级农业园区资格,并按照市省级园区申报要求申报。

第十二条

申报县级航母园区标准

(一)主体培育∶县级航母园区必须为县级现代农业园区,产值超过县级现代农业园区产值的20%,建设主体必须为市级及以上农业(林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或市级及以上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建立了完善的现代企业经营管理制度,园区规模化、标准化、产业化水平居领先水平,优先支持产业链主企业。

(二)品牌建设∶县级航母园区必须建立“区域公用品牌+企业品牌+产品品牌”的品牌体系,并成功注册自有商标,涉及农产品加工的园区必须通过SC认证,涉及林产品加工的园区必须有相应的加工厂房、加工设施设备,具备一定的生产加工能力,生产的产品符合市场准入要求,优先支持农产品取得绿色(有机)认证的园区。

(三)科技支撑∶县级航母园区必须与县级及以上科研院所或技术推广单位合作,有长期合作的专家团队,有1项以上新技术推广和新品种引进。

(四)三产融合∶县级航母园区必须统筹一二三产融合发展,注重加工物流产出效益,紧盯旅游、康养、休闲等新业态,积极培育全产业链条。

(五)质量安全:县级航母园区必须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体系。落实全程质量控制技术措施和食用农产品承诺达标合格证制度。大力推广绿色防控、有机硒肥替代等技术,严格执行兽药安全使用管理制度,园区内农产品抽检合格率达到98%以上。

(六)示范带动:县级航母园区必须建立产业联合体发展模式,围绕带动群众增收、主导产业培育、三产融合和综合效益提升等方面,建立联农带农、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联结机制,对农村产业发展、农民持续增收具有较强的示范和带动作用,带动农户数不低于40户,户均帮带综合收入不低于2000元,确保农民共享二三产业增值收益。

第十三条

申报县级航母示范园区标准

(一)主导产业优势明显∶县级航母示范园区必须在县级航母园区中遴选,产值超过县级航母园区产值的20%。园区主导产业具有较强竞争优势和较好发展基础,生产、加工、销售等产业链条完整。建立了完善的现代企业经营管理制度,园区规模化、标准化、产业化水平居全县领先水平,一二三产融合发展基本形成。

(二)规划布局科学全面:园区建设规划、实施方案符合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及“十四五”农业农村现代化发展规划总体要求,区域相对集中、布局合理、彼此联系紧密、社会化服务功能齐全。

(三)发展水平区域领先∶县级航母示范园区生产设施条件良好,现代要素聚集力强,技术集成应用、机械化水平和管理信息化水平高,须有1家科研院所作为技术支撑单位,每年在新技术推广、新品种引进、新产品开发上至少有1项成果。

(四)绿色发展成效突出:县级航母示范园区必须建立完善的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体系。注重种养结合、清洁生产、循环利用,生产标准化、经营品牌化、质量可追溯,产品优质安全,取得绿色(有机)认证,园内农产品抽检合格率达到98%以上。

(五)联农带农作用显著:园区管理机构健全、制度完善,建立发展合作制、股份制、订单农业等多种利益联结方式,辐射带动当地农业发展和农民致富,带动农户不低于50户,户均帮带综合收入不低于2000元。

第十四条出现非法集资、企业征信、偷税漏税、质量安全、重大疫情、环境污染、违法占地、拖欠农民工资等问题的,实行一票否决。

第十五条

申报程序

(一)发布申报指南。由县园区办牵头通过文件和网络平台向社会公开年度园区申报认定指南。

(二)提出认定申请。符合县级园区(航母园区、航母示范园区)申报条件的园区,本着自愿原则,由园区经营主体向镇政府提出申请。书面申请应按照申报认定指南和认定条件,阐明园区发展现状、发展规划和相关证明材料等文件。

第十六条

评审

(一)现场核查论证。各镇在接到园区业主书面申请后,对园区建设现状进行核查,对园区发展规划方案进行评估论证。

(二)推荐上报。镇政府对初审合格的园区进行汇总,以镇政府文件将初审合格的园区名单及相关附件分别上报县级行业主管部门和县园区办。

(三)县级审核。按照归口管理原则,县级行业主管部门会同县园区办组织专家对镇初审合格的园区进行现场答辩评审,评审通过后,报请县园区建设领导小组会议审定,确定县级园区认定名单。

(四)公开公示结果。经县园区建设领导小组会议审定的县级园区,由县园区办负责利用网络、电视、报纸等媒体予以公示(公示期限为 10天),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接受社会各界监督。

第十七条

认定

(一)正式命名授牌。经公示无异议,以县现代农业园区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名义下达认定文件,命名为“紫阳县现代农业园区”、“航母园区”、“航母示范园区”。

(二)已认定的园区按照要求编制实施方案。

(三)县园区办组织相关单位和专家对园区建设实施方案进行评审和批复,园区建设单位按批复意见组织实施。

第四章 支持政策

第十八条经认定的县级现代农业园区、县级航母现代农业园区、县级航母示范现代农业园区,由县财政每年筹集一定的项目资金,一次性给予10万元、15万元和20万元奖补资金,具体资金来源以年度预算为准。奖补资金主要用于园区基地建设、设施提升、品牌建设、科技推广和融合发展等方面。
第十九条对符合用地条件的农业园区生产设施和附属设施用地优先安排审批。

第二十条认定为园区的经营主体享受“三优先”政策,即优先享受国家强农惠农政策,优先享受省市级农业产业化扶持资金,优先申报中省市农业项目。

第二十一条统筹捆绑农业综合开发、交通、水利、林业、扶贫开发、财政支农、农业产业化等项目资金,集中安排用于现代农业园区内水、电、路、渠、绿化等基础设施建设和产业发展。

第二十二条鼓励金融部门在支持农业园区企业发展时,适度降低门槛,对符合贷款条件的企业积极给予扶持。

第二十三条对在农业园区建设中,有金融贷款的可享受信贷资金贴息政策。

第五章 资金监管

第二十四条现代农业园区建设单位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农业项目资金管理规定,专账管理、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挪用、截留和滞留园区项目资金。

第二十五条中、省、市支持现代农业园区建设的项目,按照中、省、市级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进行管理。

第二十六条县级整合的园区基础设施建设资金,按照“渠道不乱,用途不变,捆绑使用,各计其功”的原则,由县园区建设领导小组统一调配使用,具体可按照所属行业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进行管理。

第二十七条县园区办要会同县农业农村、林业、水利、乡村振兴等部门加强对现代农业园区项目日常监督指导,确保项目建设质量,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二十八条未通过园区项目资金验收或建设运营过程中存在以下重大问题的,将追回项目资金,取消其现代农业园区命名:

1.出现重大农产品安全事故。

2.造成严重环境污染。

3.其他重大问题。

第六章 动态管理

第二十九条全县现代农业园区实行梯级建设、目标考核、末位淘汰、有进有退的动态管理机制。
第三十条由县农业园区领导小组每年统筹省、市、县建设任务,按照“四级联创”安排下达省、市、县级农业园区建设任务,把建设任务明确到各镇、各部门,纳入目标责任制考核。

第三十一条建设期满后,县园区办要及时组织对新命名现代农业园区项目资金使用情况进行验收。每2年对县级以上现代农业园区进行延伸考核,考核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次。

第三十二条县园区办要建立现代农业园区数据库,对全县园区建设、生产、经营、效益情况进行动态监测。

第三十三条县级以上现代农业园区于每年1月 20日前将年度建设、生产、经营计划报县园区办和行业主管部门。

第三十四条参与认定农业园区的政府有关工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认定的各级园区经营者弄虚作假骗取政府命名、套取政府奖励扶持资金的,由县园区办报请认定命名的同级人民政府取消命名,并责令退回已取得的奖励扶持资金,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对年度计划执行不力,不履行建设程序,挤占、挪用、截留、滞留专项资金,园区规划推进不力,建设滞后,将视情节采取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停止拨款、停止项目申报等措施,情节严重的追究有关单位和负责人的责任。

第三十七条考核程序。县级园区认定后,园区承建主体按照建设实施方案开展建设,建设完成后验收工作按照自下而上的原则进行。先由园区建设单位自验,合格后报所在地镇政府初验,初验合格后报县园区办考核验收。省、市级现代农业园区检查、考核、验收按照省、市现代农业园区建设有关规定执行。

(一)园区考核内容主要包括园区建成规模、主导产业、设施装备、生态环保、科技支撑、质量安全、品牌建设、经营管理、发展成效等;考核园区各项资料按时上报情况,资金管理及运行情况。

(二)考核评价采取现场察看与会议评议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听取汇报、实地查看和查阅资料,对照考核表进行考核评分。考核评价满分100分,低于80分为不合格。

第三十八条考核评价结果与园区升级晋档和各级园区提质增效工程及其他涉农项目安排挂钩。对年度考核评为优秀的,先为其安排项目资金,优先申报市级园区;对年度考核不合格的园区,限期整改、通报批评,连续两年以上考核不合格的的取消其现代农业园区(航母园区、航母示范园区)命名,市、省级园区由县园区办提请市、省园区办取消,不再安排新的项目资金,停止执行相关扶持政策。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2017年8月 15日紫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的《紫阳县现代农业园区建设管理实施细则》(紫政办发〔2017〕45号)同时废止。

第四十条本办法由县农业园区办(县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

附件:1.× × ×年县级航母园区申报汇总表

2.× × ×年县级航母示范园区申报汇总表

3.县级现代农业园区申报汇总表

4.紫阳县现代农业园区申报认定现场考察评审表

5.紫阳县现代农业园区规划方案编写大纲


紫政办发〔2024〕16 号附件.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