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 | 紫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4年4月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示(执法大队) | ||
索引号 | zyxzfzyxzfbgs/2024-2100 | 公开目录: | 行政执法 |
公开责任部门 | 紫阳县政府办公室 | 公开形式: | 主动公开 |
文号 | 成文日期: | 2024年05月10日 | |
有效性 | 有效 | 公开日期: | 2024年05月10日 |
内容概述 | 紫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4年4月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示(执法大队) |
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的依据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做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1 | 紫市监处罚〔2024〕35号 | 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产品案 | 紫阳县岚紫烟花爆竹批发有限责任公司 | 91610924085975826A | 龚兴亮 | 2024年1月31日,我局执法人员会同抽样人员对紫阳县岚紫烟花爆竹批发有限责任公司进行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现场抽查4批次烟花爆竹,其中福星大地红(财运号)(报告编号:JZ240202JC0055;生产日期为2024年1月)抽检结论为不合格。 | 当事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 主动履行 | 紫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4月8日 |
2 | 紫市监处罚〔2024〕36号 | 使用不合格餐具案 | 紫阳县柯家餐馆 | 92610924MA70K6H89M | 柯增强 | 2024年2月29日,我局委托陕西亿德丰达检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依法对紫阳县柯家餐馆内使用的餐具进行监督抽检。经检验,该批次抽检样品中圆碗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项目不符合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 当事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 主动履行 | 紫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4月24日 |
3 | 紫市监处罚〔2024〕37号 | 使用不合格餐具案 | 紫阳县余才明小吃店 | 92610924MA70PH491J | 余才明 | 2024年2月29日,我局委托陕西亿德丰达检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依法对紫阳县余才明小吃店内使用的餐具进行监督抽检。经检验,该批次抽检样品中圆碗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项目不符合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 当事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 主动履行 | 紫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4月24日 |
4 | 紫市监处罚〔2024〕40号 | 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预包装食品和冒用商品条码的商品案 | 紫阳县顺东涞生活超市 | 92610924MAB304FKXJ | 马忠芳 |
2024年3月18日及27日,我局接到多起消费者投诉举报,称该超市经营有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预包装食品(胡嫂米酒、孝感米酒、蒜蓉粉丝扇贝)和冒用商品条码的商品及标签虚假标注的富硒蛋。 2024年3月28日,我局执法人员对消费者投诉举报情况进行现场检查核实,执法人员现场在该超市发现冒充商品条码的商品132个和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预包装食品(孝感米酒9盒,蒜蓉粉丝扇贝2袋)等。 |
当事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九项、《商品条码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三十六条、《商品条码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根据市场监管总局印发《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第二项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 主动履行 | 紫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4月29日 |
5 | 紫市监处罚〔2024〕38号 | 虚假标注茶叶生产日期及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 陕西吴伯昊茶业有限公司 | 91610921MA7LLPCE2P | 吴伟明 |
2024年4月3日,我局接投诉举报,投诉举报人称在电商抖音平台“吴元昊茶叶”店铺购买了“吴元昊陕西安康紫阳富硒茶绿茶2024年新茶毛尖炒青翠峰茶叶250g”茶叶1盒,销售价格为88元/250g,疑似冒充紫阳富硒茶。经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指定管辖,2024年4月7日本局执法人员对陕西吴伯昊茶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执法检查,现场查获标注生产日期(2024年3月至4月)的茶叶11袋和茶叶包装袋245个以及标识“紫阳富硒茶”纸制手提袋23个。 经查,当事人在2024年3月11日至案发期间分4次从紫阳县关南春茶叶产业有限公司购进2023年4月份生产的茶叶共计127斤。在购进茶叶时,当事人仅索取供货方食品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未索取购进票据及产品检验合格报告资料。 当事人将购进的2023年茶叶以2024年新茶(当事人将销售日期、分装日期作为生产日期在茶叶外包装标注)的名义,在该公司抖音平台开设的店铺(店铺名称:“吴元昊茶叶”,ID号:2823974769144583)进行销售,据当事人抖音店铺后台交易数据显示,当事人抖音店铺上架的2024年新茶共6款茶叶,截止本局执法人员检查当日已销售42单,共计37斤,经营额6400元。经核算,当事人经营茶叶未如实标注生产日期涉案货值金额合计7458.2元,其中违法所得6400元。 另查明,当事人向投诉举报人销售“吴元昊陕西安康紫阳富硒茶绿茶2024新茶毛尖炒青翠峰茶叶”250g,商品ID 3673812205788332213,销售单价88元/250g,茶叶外包装为绿色礼品盒,标识有“紫阳富硒茶”等字样,共收取123元(含礼品盒35元)。“紫陽富硒茶”为证明商标,注册人是紫阳茶业协会,商标注册证编号为第2016456号,有效期至2025年10月20日,其在核定使用的第30类商品上有注册商标专用权,紫阳茶业协会并未授权当事人使用“紫陽富硒茶”商标,当事人在经营的茶叶商品上标注的紫陽富硒茶字样与商标“紫陽富硒茶”高度相似。经核算,当事人擅自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高度相似的标识涉案货值金额148.3元。 |
当事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五项、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三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规定,参照《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修订)》第十一条第三项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 主动履行 | 紫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4月3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