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 | 紫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紫阳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通知 | ||
索引号 | zyxzfzyxzfbgs/2024-1234 | 公开目录: | 政府办文件 |
公开责任部门 | 紫阳县政府办公室 | 公开形式: | 主动公开 |
文号 | 紫政办发〔2024〕4号 | 成文日期: | 2024年01月23日 |
有效性 | 有效 | 公开日期: | 2024年01月27日 |
内容概述 | 紫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紫阳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通知 |
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县直总公司(社):
《紫阳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紫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1月23日
紫阳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应对突发重特大自然灾害救助体系和运行机制,规范应急救助行为,提高应急救助能力,最大限度地减少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损失,确保受灾人员基本生活,维护灾区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地质灾害防治条例》《陕西省实施〈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办法》《陕西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安康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紫阳县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紫阳县行政区划内发生的水旱灾害、地震灾害、地质灾害、气象灾害、森林草原火灾和重大生物灾害等自然灾害应急救助工作。
毗邻县(区)发生重特大自然灾害并对我县境内造成重大影响时,按照本预案开展县内应急救助工作。
发生其他类型突发事件,根据需要可参照本预案开展应急救助工作。
1.4 工作原则
(1)坚持以人为本,确保受灾人员基本生活。
(2)坚持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
(3)坚持政府主导、社会互助、群众自救,充分发挥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公益性社会组织的作用。
2 组织指挥体系
2.1 指挥机构
在县委、县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县防灾减灾救灾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县减灾委)为全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综合协调机构,负责组织、领导全县的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协调开展重大自然灾害救助相关工作。
县减灾委主任:县委常委、常务副县长。
县减灾委副主任:县政府分管防汛副县长、县政府分管防滑副县长、县人武部分管副部长、县政府办公室主任、县应急管理局局长。
县减灾委成员:县委宣传部、县发改局、县教体科技局、县经贸局、县公安局、县财政局、县审计局、县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紫阳分局、县住建局、县交通局、县水利局、县农业农村局、县应急管理局、县市场监管局、县林业局、县文旅广电局、县民政局、县人社局、县卫健局、县统计局、县消防救援大队、县气象局、县红十字会、县慈善协会、县火车站、国网紫阳县供电公司、县武警中队、联通紫阳分公司、电信紫阳分公司、移动紫阳分公司、广电网络紫阳分公司等单位分管负责同志。
2.2 办事机构
县减灾委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应急管理局,办公室主任由县应急管理局局长兼任。负责承担县减灾委日常工作,综合协调全县自然灾害救助工作;负责组织、指导全县的自然灾害救助相关工作,协调开展重大及以上自然灾害救助相关工作。
在处置特别重大、重大自然灾害时,县减灾委根据工作需要,加强办公室力量,抽调部分县减灾委成员单位人员,与县应急管理局联合办公。
2.3 工作组
县减灾委设安置及生活救助组、查灾核灾组、卫生防疫组、生产自救组、基础设施恢复重建组、监督检查组、宣传组等七个工作组。根据救灾工作需要,可以增加或减少工作组。
(1)安置及生活救助组:县应急管理局牵头,县公安局、县财政局、县发改局、县民政局、县经贸局、县交通局、县卫健局、县农业农村局、县市场监管局、县红十字会、县慈善协会等部门组成。负责组织制定转移安置受灾群众的生活救助方案,下拨救灾款物,帮助灾区安排受灾群众的吃、穿、住、医疗等基本生活,指导灾区社会治安、救灾捐赠款物接收工作,保证救灾物资运输及救灾车辆优先通行。
(2)查灾核灾组:县应急管理局牵头,县发改局、县教体科技局、县经贸局、县自然资源局、县住建局、县交通局、县水利局、县农业农村局、县林业局、县文旅广电局、县民政局、县人社局、县卫健局、县统计局、县气象局、县供电分公司等部门组成。负责灾情的核查、统计报表的编制和上报工作。
(3)卫生防疫组:县卫健局牵头,县经贸局、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市生态环境局紫阳分局、县水利局、县市场监管局等部门组成。负责组织医疗卫生人员,指导灾区卫生防疫工作,指导灾区做好伤病群众的救治,做好食品、药品、饮用水和居住环境的卫生安全,确保灾区不发生大的疫病流行。
(4)生产自救组:农业生产自救由县农业农村局牵头,县财政局、县水利局、县交通局、县经贸局、县文旅广电局等部门组成。负责组织灾区农作物补种抢种和动物疫病防治工作,组织群众开展生产自救。工业生产自救由县经贸局牵头,县发改局、县财政局、县住建局、县人社局、县供电分公司等为成员单位,负责协调企业灾后尽快恢复生产。
(5)基础设施恢复重建组:县发改局牵头,县财政局、县住建局、县应急管理局、县教体科技局、县文旅广电局、县水利局、县自然资源局、县农业农村局、县卫健局、县交通局、县经贸局、县林业局、县乡村振兴局、县供电分公司等部门和各镇人民政府组成。负责项目工作牵头抓总,制定灾区住房和基础设施建设方案,科学安排重建项目,积极向上汇报争取政策资金支持和项目建设指标,恢复受损的房屋、水利工程设施、农业基础设施以及道路、学校、医院、通讯、供电、广播电视、市政工程等公共设施。
(6)监督检查组:县审计局牵头,县发改局、县财政局、县公安局、县卫健局、县应急管理局、县住建局、县市场监管局等部门组成。负责检查督促各项救灾措施落实,审计救灾专项资金和救灾捐赠款物发放情况,监管检查灾区群众生产生活必需品、药品和建材质量、价格,监管灾后商品供应市场秩序,打击违法经营行为,查处救灾工作的违法违规行为。
(7)宣传组:县委宣传部牵头,县政府办、县应急管理局、县文旅广电局等部门组成。负责自然灾害救助新闻宣传和舆论引导等工作。
2.4 成员单位及其职责
(1)县委宣传部:根据县防灾减灾救灾工作委员会办公室提供的防灾减灾救灾信息,负责组织和协调新闻媒体及时向社会发布防灾减灾救灾信息,开展相关宣传和新闻报道工作,做好自然灾害舆情监测和引导工作。
(2)县人武部:根据防灾减灾救灾工作需要,及时组织民兵并协调驻军部队参加防灾减灾救灾工作。
(3)县发改局:参与全县防灾减灾救灾工作的方针、政策和规划的制定,并将防灾减灾救灾工作纳入全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配合做好自然灾害监测预警信息化工程等提高自然灾害防治能力重点工程;负责县级防灾减灾救灾项目及重点工程的审批和监管工作;对受灾地区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进行监测分析工作,适时提出预警建议;参与灾情会商和评估工作;根据县级救灾物资储备规划、品种目录和标准、年度购置计划,负责县级救灾物资收储、轮换和日常管理,根据县防灾减灾救灾工作委员会的动用指令按程序组织调拨。
(4)县教体科技局:参与防灾减灾救灾工作的方针、政策和规划的制定;将防灾减灾纳入国民教育,负责在中小学、幼儿园开展防灾减灾知识教育活动和演练工作,协助组织辖区从事防灾减灾方面的专家学者开展防灾减灾活动;参与实施提高自然灾害防治能力重点工程;及时指导帮助受灾学校恢复正常教学秩序;做好因灾毁坏校舍的修复重建工作;做好学校、公共体育服务领域灾情统计、核查;参与灾情会商和评估工作。
(5)县经贸局:参与防灾减灾救灾工作的方针、政策和规划的制定;负责统计、核查通信设施设备和所管辖企业灾害损失情况;督促协调电信、移动、联通和广电网络等基础运营企业恢复因灾损坏的通信设施,为灾区提供应急通信保障;负责所管辖企业开展防灾减灾工作及灾后恢复生产;参与实施提高自然灾害防治能力重点工程;参与灾情会商和评估工作。
(6)县公安局:参与防灾减灾救灾工作的方针、政策和规划的制定;负责在重大防灾减灾救灾活动期间的现场安全警戒和交通秩序的维护工作以及出现重大灾害期间社会秩序的维护。
(7)县财政局:参与防灾减灾救灾工作的方针、政策和规划的制定;按照《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应急救援领域省级与市县财政事权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陕政办发〔2020〕38号)要求落实县级支出责任,支持防灾减灾救灾工作;会同县应急管理局积极争取中省市资金支持;加强防灾减灾救灾资金的监管和绩效评价;参与灾情会商和评估工作。
(8)县审计局:负责做好救灾款物使用情况审计工作。
(9)县自然资源局:参与防灾减灾救灾工作的方针、政策和规划的制定;牵头实施重点生态功能区修复工程、地质灾害综合治理和避灾移民搬迁工程;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全县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地质灾害调查评价及隐患的普查、详查、排查;指导开展在册地质灾害隐患点群测群防、专业监测和预报预警等工作,指导开展地质灾害工程治理工作;承担地质灾害应急救援的有关技术支撑工作;负责灾区地理信息数据共享,组织灾区现场影像获取等应急测绘,开展灾情监测和空间分析,提供应急测绘保障服务;参与实施提高自然灾害防治能力重点工程;负责地质灾害灾情统计、核查;参与灾情会商和评估工作。
(10)市生态环境局紫阳分局:参与防灾减灾救灾工作的方针、政策和规划的制定;负责监测突发灾害期间的生态、生活环境情况,及时报告灾情信息;指导做好环境的动态监测、预报、防治工作和应急处置;参与实施提高自然灾害防治能力重点工程;参与灾情会商和评估工作。
(11)县住建局:参与防灾减灾救灾工作的方针、政策和规划的制定;提升城镇排水防涝应急管理能力,指导城镇外洪防御工作;指导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防灾减灾工作,指导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抗震设防、灾后重建工作;负责震情监测预报、震情跟踪、震情趋势判定、震情速报;逐步建立地震预警信息系统;参与抗震救灾应急处置工作,向县政府报告震后趋势预测意见,提出地震应急响应级别建议,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地震灾区灾害科学考察和损失调查评估,参与灾区民用建筑物安全鉴定、地震新闻发布和地震灾害损失评估结果评审工作;组织进行防震减灾科普宣传工作;参与实施提高自然灾害防治能力重点工程;负责统计、核查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及所管辖企业灾害损失情况;参与灾情会商和评估工作。
(12)县交通局:参与防灾减灾救灾工作的方针、政策和规划的制定;负责组织交通运输行业防灾减灾和灾后恢复重建工作;做好公路、水运设施的保通抢通和维护管理工作,保障公路交通畅通,开通救灾绿色通道;根据救灾工作的需要,保障有关部门做好救灾物资紧急运输工作;参与实施提高自然灾害防治能力重点工程;负责统计、核查交通基础设施及所管辖企业灾害损失情况;参与灾情会商和评估工作。
(13)县水利局:参与防灾减灾救灾工作的方针、政策和规划的制定;牵头实施防汛抗旱水利提升工程;负责提供防洪抗旱、水利工程等防灾减灾对策及措施;指导城市外洪防御工作;对全县水利工程防灾减灾工作进行监督指导;监测、收集、发布流域水情、汛情、旱情等信息;负责水资源的统一规划、管理和科普宣传等工作;指导基层做好水旱灾害防御工作;负责统计、核查水利基础设施及所管辖企业灾害损失情况,并做好恢复重建工作;参与灾情会商和评估工作。
(14)县农业农村局:参与防灾减灾救灾工作的方针、政策和规划的制定;结合农业实际提供防灾减灾救灾对策与建议,组织全县开展灾后农业生产自救工作,开展农作物病虫害及牲畜疫情的监测、预测、预警、防治预案的制定和防御研究以及科普宣传;编制防灾减灾救灾重大科技项目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统计、核查农业和畜牧水产因灾损失情况,指导协调进行应急处置;参与实施提高自然灾害防治能力重点工程;参与灾情会商和评估工作。
(15)县应急管理局(县防灾减灾救灾工作委员会办公室):统筹协调防灾减灾救灾工作的方针、政策和规划的制定;牵头实施灾害风险调查和重点隐患排查工程、自然灾害监测预警信息化工程、应急救援中心建设工程、自然灾害防治技术装备现代化工程,组织协调提高自然灾害防治能力重点工程;指导协调全县森林(草原)火灾、水旱灾害、地震和地质灾害等防治工作,负责自然灾害综合监测预警工作,指导开展自然灾害综合风险评估工作;制定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负责灾情核查和信息管理;指导灾害应急处置行动,组织自然灾害救助和评估,组织重大防灾减灾学术交流和科普宣传活动;指导协调救灾捐赠工作;分配全县救灾款物并监督检查使用情况;牵头抓好《中共陕西省委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防灾减灾救灾体制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落实工作;牵头灾情会商和评估工作;负责县防灾减灾救灾工作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16)县市场监管局:参与防灾减灾救灾工作的方针、政策和规划的制定;配合有关部门对紧急采购生活类物资和社会捐赠物资开展质量监督;组织开展灾区食品安全监管;组织开展灾区贮备食品的安全检查;负责灾区食品安全事件(包括食品安全事故及相关舆情事件)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工作;开展价格监督检查,打击价格违法行为。负责灾区药品安全监管,组织开展灾区贮备药品的安全检查,负责灾区药品安全事件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工作。
(17)县林业局:参与防灾减灾救灾工作的方针、政策和规划的制定;负责组织指导植树造林、国土绿化等;指导开展防火巡护、火源管理、防灾设施建设等工作;组织指导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国有林场林区、草原开展防火宣传教育、监测预警、督促检查和预防等工作;加强林业有害生物防控工作,预防和减轻重大林业有害生物灾害;参与实施提高自然灾害防治能力重点工程;做好林业(草原)的自然灾害灾情统计、核查工作;参与灾情会商和评估工作。
(18)县文旅广电局:做好文化和旅游行业自然灾害风险隐患的排查工作,提升防范化解和应急处置水平,保护重点文物安全,负责旅游景区安全工作;负责灾区广播系统设施的恢复;负责协调应急广播,根据需要及时插播防灾紧急公告,向社会通报防灾减灾救灾工作情况,做好文旅、广电领域的灾情统计、核查工作;参与灾情会商和评估工作。
(19)县民政局:参与防灾减灾救灾工作的方针、政策和规划的制定;负责受灾生活困难群众的社会救助工作;支持引导社会组织参与防灾减灾救灾工作;协助做好自然灾害的相关善后处理工作。
(20)县人社局:参与防灾减灾救灾工作的方针、政策和规划的制定;负责组织灾区群众劳务输出,维护灾区外出务工人员合法权益。加大受灾地区就业帮扶力度;及时指导帮助受灾社区工厂恢复正常生产,开展灾后恢复重建工作;协助做好防灾减灾救灾奖励优待等工作;做好社区工厂灾情统计、核查工作;参与灾情会商和评估工作。
(21)县卫健局:参与防灾减灾救灾工作的方针、政策和规划的制定;负责组织、指挥和协调重大灾害性事件伤员救治工作、重大疫情的紧急处置和灾后疾病预防工作;及时报告伤员救治和疫情处置信息;参与实施提高自然灾害防治能力重点工程;参与灾情会商和评估工作。
(22)县统计局:参与防灾减灾救灾工作的方针、政策和规划的制定;负责依法依规提供全县经济和社会发展基本统计信息;负责县防灾减灾救灾工作委员会的其他统计工作任务。
(23)县消防救援大队:根据防灾减灾救灾工作需要,及时组织消防救援力量参加抢险救灾工作。
(24)县气象局:参与防灾减灾救灾工作的方针、政策和规划的制定;负责提供各种灾害性天气预报和监测情况及有关气象信息资料,对暴雨洪涝、高温、干旱、低温寒潮、大风、冰雹、雷电等气象灾害及其衍生灾害提出防御对策与建议;发布各类相关预警信息;开展防雷安全监督管理;开展大气环境预报、人工影响天气、气象遥感、农业气象技术服务等各种应用技术、学术交流和减灾科普宣传活动;参与实施提高自然灾害防治能力重点工程;参与灾情会商和评估工作。
(25)县金融办:指导与保险相关的理赔工作。
(26)县红十字会:负责组织与调配红十字工作人员、红十字会员和红十字志愿者参与救援救助救护活动;依据中国红十字会总会的相关规定,向国际、国内呼吁请求帮助,负责对口捐赠款物的接收、发放和管理,处理对口国际社会援助事宜。
(27)县慈善协会:做好救灾捐赠款物接收、管理、分发工作,参与灾害救助和灾后恢复重建。
(28)县火车站:负责组织需要通过铁路运送的抢险救援人员、伤病员和救灾物资、设备的运输,保障铁路交通运输畅通。
(29)国网紫阳县供电公司:指导和组织抢修因灾损毁的各类电力设施,保障灾区电力供应畅通;负责电力设施的统计、核查工作;参与灾情会商和评估工作。
(30)县武警中队:当县内出现重大灾情时,根据防灾减灾救灾工作需要,及时组织和协调驻紫武警部队参加抢险救灾工作;保卫重要目标安全,维护灾区社会稳定;协助参加灾后重建。
(31)联通、电信、移动、广电网络紫阳分公司:负责突发事件灾害预警信息手机短信发布;收集、统计本单位通信设施设备损失情况;组织落实本单位范围内的通信设施维护抢修恢复、为灾区提供应急通信保障工作。
3 灾害预警响应
县自然资源局、县住建局、县水利局、县农业农村局、县应急管理局、县林业局、县气象局等部门负责做好职责范围内的自然灾害监测、预报和预警工作。
县自然资源局、县住建局、县水利局、县农业农村局、县应急管理局、县林业局、县气象局等部门及时向县减灾办和履行救灾职责的县减灾委成员单位通报自然灾害预警预报信息,并及时向社会发布预警信息。县自然资源局根据需要及时提供地理信息数据。县减灾办根据自然灾害预警预报信息,结合可能受影响地区的自然条件、人口和社会经济状况,对可能出现的灾情进行预评估,必要时,采取以下救助准备措施:(1)向可能受影响的镇通报预警信息,提出灾害救助准备工作要求;(2)加强应急值守,重点涉灾部门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密切跟踪灾害风险变化和发展趋势,对灾害可能造成的损失进行动态评估,及时调整相关措施;(3)通知县发改局做好救灾物资准备,紧急情况下提前调拨;(4)启动与交通运输、公安交警、铁路等部门的应急联动机制,以及与重点物流企业的应急合作机制,做好救灾物资调运准备;(5)视情况派出工作组,实地了解灾害风险,检查指导各项救灾准备工作;(6)向社会发布预警信息。
4 信息报告和发布
各镇、县应急管理局要按照《自然灾害情况统计制度》和《特别重大自然灾害损失统计制度》规定,做好灾情信息收集、汇总、分析、上报。
县减灾委相关成员单位依据本部门、本行业相关技术标准做好主要灾情指标数据的统计和部门间共享工作。
4.1 信息报告
4.1.1 信息报告内容
主要包括灾害发生的时间、地点、背景,灾害造成的损失(包括人员受灾情况、伤亡数量、农作物受灾情况、房屋倒塌、损坏情况及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已采取的救灾措施和灾区的需求等。
4.1.2 信息报告时限
灾情初报。对突发性自然灾害,各镇应在第一时间了解掌握灾情,及时向县委、县政府报告初步情况,同时根据行业要求,报县应急管理局、县发改局、县自然资源局、县水利局、县交通局、县住建局、县农业农村局、县林业局、县经贸局等县减灾委相关成员单位。县减灾委相关成员单位在接到报告后,要按照行业规定完成审核、灾情数据汇总等工作,向县委、县政府、市级相关部门报告。
对各镇行政区域内造成死亡(含失踪)1人以上或者房屋大量倒塌、农田大面积受灾等严重损失的突发性自然灾害,各镇应在灾害发生后立即上报县委、县政府和县减灾委相关成员单位。县减灾委相关成员单位接报后立即报告县委、县政府、市级相关部门,县减灾办视情将灾情通报县减灾委成员单位。县政府应立即向市政府报告,对具体灾情暂不清楚的,应先报告事件概要情况,随后组织调查反馈详细情况。
灾情续报。自然灾害灾情稳定之前,各镇要严格执行灾情24小时零报告制度,每天8时之前汇总行政区域内截至前一日24时的灾情和救灾工作情况,向县委、县政府和县应急管理局、县发改局、县自然资源局、县水利局、县交通局、县住建局、县农业农村局、县林业局、县经贸局等县减灾委相关成员单位报告。县减灾委相关成员单位应在每天9时之前汇总行政区域内灾情信息,向县委、县政府、市级有关部门报告。灾情发生重大变化时,要随时报告。
灾情核报。灾情稳定后,各镇应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灾情核定工作,向县委、县政府和县减灾委相关成员单位报告。县减灾委相关成员单位在接到报告后,应按照行业规定审核、汇总灾情数据,将全县汇总数据向县委、县政府、市级相关部门报告,县减灾办视情况向县减灾委成员单位通报灾情。
对干旱灾害,各镇、县减灾委相关成员单位应在旱情初显、群众生产和生活受到一定影响时,初报灾情;在旱情发展过程中,每10日续报一次灾情,直至灾情解除;灾情解除后,及时核报。
4.1.3 灾情核定
各镇要建立健全灾情会商制度,灾情结束后,及时组织灾情核查工作。县减灾委相关成员单位主动参加灾情会商,组织核查本部门、本行业灾情,并及时将灾情核查情况报县减灾办。
县减灾办要定期或不定期组织相关部门召开灾情会商会,全面客观评估、核定灾情数据。
4.2 信息发布
4.2.1 发布原则
信息发布遵循实事求是、及时准确、公开透明的原则。
4.2.2 发布形式
信息发布形式主要包括授权发布、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
4.2.3 发布条件
一次灾害过程达到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Ⅳ级以上启动条件的,由县减灾办报县政府审定批准后,协调县委宣传部确定发布形式,及时做好信息发布工作。其他较大和一般自然灾害信息的发布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4.2.4 发布内容
经县减灾办与县发改局、县财政局、县水利局、县自然资源局、县住建局、县交通局、县农业农村局、县林业局、县气象局等相关部门会商后,主要发布两项内容:(1)受灾基本情况:灾害发生的时间、地点、背景;灾害造成的损失,包括人员受灾情况、人员伤亡情况、农作物受灾情况、房屋倒塌和损坏情况及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等自然灾害灾情统计指标。(2)救援救灾工作情况:灾区抢险救灾工作进展,县委、县政府、县减灾委关于应对自然灾害的重大部署、重要决策,抗灾救灾工作取得的成效,下一步抗灾救灾工作安排等。
各镇、县减灾委相关成员单位要加强本辖区、本行业自然灾害灾情会商评估和核定工作,做到向社会发布灾情信息的统一性、一致性和真实性。关于灾情核定和发布工作,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5 应急响应
自然灾害救助工作以地方政府为主,灾害发生后,县、镇两级人民政府,县减灾委各成员单位根据灾情,按照分级管理、各司其职的原则,启动相关层级和相关部门的应急预案,做好受灾群众紧急转移安置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人民群众生命财产损失。
根据突发性自然灾害的危害程度等因素,本预案应急响应设定Ⅰ级、Ⅱ级、Ⅲ级、Ⅳ级四个等级。灾害程度达不到县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Ⅳ级响应条件的,由各镇、县减灾委相关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组织开展各项救灾工作。
5.1 I级响应
5.1.1 启动条件
本县行政区域内,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a、死亡5 人以上;
b、紧急转移安置1 万人以上;
c、倒塌房屋(含严重损坏房屋,以下同)2000 间以上;
d、因旱灾造成生活困难需政府救济人口达到10 万人以上;
e、县政府决定的其他事项。
5.1.2 启动程序
县减灾办在接到灾情报告后,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条件,向县减灾委提出启动Ⅰ级响应的建议,县减灾委主任决定启动Ⅰ级响应,并向县委、县政府报告。
5.1.3 响应措施
根据县委、县政府的安排部署,县减灾委统一组织、领导、协调县级层面的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指导受灾镇开展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县减灾委及其各成员单位视情况采取以下措施:
(1)县减灾委主任组织召开灾情会商会,县减灾委各成员单位、专家组及受灾镇参加,研究决定支持灾区减灾救灾的重大事项。
(2)县减灾委主任或县委、县政府指定的负责同志率工作组赶赴灾区,指导抗灾救灾工作。县应急管理局主要负责同志根据灾情发展和县委、县政府领导同志指示批示,率有关部门组成的先期工作组赴灾区指导自然灾害救助工作。
(3)县减灾办及时掌握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适时组织灾情会商评估,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及时发布灾区需求。县减灾委成员单位做好灾情、灾区需求及救灾工作动态等信息共享,及时向县减灾办通报有关情况。各受灾镇政府每日8时前向县委、县政府和县应急管理局、县发改局、县自然资源局、县水利局、县交通局、县住建局、县农业农村局、县林业局、县经贸局等县减灾委相关成员单位报告一次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重大情况随时报告。县减灾委相关成员单位每日9时前汇总灾害信息,报县委、县政府、市级相关部门。
(4)县财政局、县应急管理局及时向市财政局、市应急局申请救灾资金。根据受灾镇政府申请和灾情核定情况,县财政局及时拨付县级救灾资金。县应急管理局会同县发改局向灾区紧急调拨生活类救灾物资,指导、监督基层救灾应急措施落实和救灾款物发放。
(5)交通运输、公安交警、铁路等部门(单位)协调指导开展救灾物资、人员运输工作。
(6)县公安局负责灾区社会治安管理,协助组织灾区群众紧急转移工作。县消防救援大队及时组织消防救援队伍参与救灾工作,协助做好受灾人员应急救援、转移安置等工作。
(7)县人武部、县武警中队根据有关联动机制,组织协调军队、武警、民兵参加救灾,必要时协助运送、发放救灾物资。
(8)县发改局、县农业农村局、县市场监管局等部门保障市场供应和价格稳定。
(9)县经贸局组织协调通信运营企业做好应急通信保障工作,组织协调本县救援装备、医用防护和消杀用品、药品和医疗器械等生产供应工作。
(10)县住建局指导灾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安全应急评估。
(11)县水利局指导灾区水利工程险情处置及修复、水利行业供水和各镇应急供水等工作。
(12)县卫健局及时组织医疗卫生队伍赴灾区协助开展医疗救治、卫生防疫和心理援助等工作。
(13)县教体科技局提供科技方面的综合咨询建议,协调适用于灾区救援的科技成果支持救灾工作。
(14)县自然资源局准备灾区地理信息数据,组织开展灾区现场影像获取等应急测绘工作,开展灾情监测和空间分析,提供应急测绘保障服务。市生态环境局紫阳分局及时监测因灾害导致的生态环境破坏、污染、变化等情况,开展灾区生态环境状况调查评估。
(15)国网紫阳县供电公司组织受损电力设施抢修,保障电力供应。
(16)县委宣传部组织做好新闻宣传等工作。
(17)县应急管理局会同县民政局指导社会组织、志愿者等社会力量参与灾害救助工作,向社会发布接受救灾捐赠的公告,组织县红十字会和县慈善协会等慈善组织依法开展救灾募捐活动。
(18)灾情稳定后,根据中、省、市、县关于灾害评估工作的有关要求,县应急管理局、受灾镇和有关部门组织开展灾害损失的综合评估。县减灾办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19)县减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5.1.4 响应终止
灾情和救灾工作稳定后,由县减灾委主任决定终止Ⅰ级响应,同时报告县委、县政府。
5.2 Ⅱ级响应
5.2.1 启动条件
本县行政区域内,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a、因灾死亡3 人以上、5 人以下;
b、紧急转移安置7000 人以上、1 万人以下;
c、倒塌房屋1000 间以上、2000 间以下;
d、因旱灾造成生活困难需政府救济人口达到5 万人以上10万人以下。
e、县人民政府决定的其他事项。
5.2.2 启动程序
县减灾办在接到灾情报告后,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条件,向县减灾委提出启动Ⅱ级响应的建议,县减灾委主任决定启动Ⅱ级响应,并向县委、县政府报告。
5.2.3 响应措施
根据县委、县政府的安排部署,县减灾委统一组织、领导、协调县级层面的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指导受灾镇开展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县减灾委及其各成员单位视情况采取以下措施:
(1)县减灾委副主任组织召开灾情会商会,市减灾委成员单位、有关受灾镇参加,分析灾区形势,研究落实对灾区的救灾支持措施。
(2)县减灾委副主任率工作组赶赴灾区,指导抗灾救灾工作。县应急管理局主要负责同志根据灾情发展和县委、县政府领导同志指示批示,率有关部门组成的先期工作组赴灾区指导自然灾害救助工作。
(3)县减灾办及时掌握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适时组织灾情会商评估,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及时发布灾区需求。县减灾委成员单位做好灾情、灾区需求及救灾工作动态等信息共享,及时向县减灾办通报有关情况。各受灾镇政府每日8时前向县委、县政府和县应急管理局、县发改局、县自然资源局、县水利局、县交通局、县住建局、县农业农村局、县林业局、县经贸局等县减灾委相关成员单位报告一次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重大情况随时报告。县减灾委相关成员单位每日9时前汇总灾害信息,报县委、县政府、市级相关部门。
(4)县财政局、县应急管理局及时向市财政局、市应急局申请救灾资金。根据受灾镇政府申请和灾情核定情况,县财政局及时拨付县级救灾资金。县应急管理局会同县发改局向灾区紧急调拨生活类救灾物资,指导、监督基层救灾应急措施落实和救灾款物发放。
(5)交通运输、公安交警、铁路等部门(单位)协调指导开展救灾物资、人员运输工作。
(6)县公安局负责灾区社会治安管理,协助组织灾区群众紧急转移工作。县消防救援大队及时组织消防救援队伍参与救灾工作,协助做好受灾人员应急救援、转移安置等工作。
(7)县人武部、县武警中队根据有关联动机制,组织协调军队、武警、民兵参加救灾,必要时协助运送、发放救灾物资。
(8)县发改局、县农业农村局、县市场监管局等部门保障市场供应和价格稳定。
(9)县经贸局组织协调通信运营企业做好应急通信保障工作,组织协调本县救援装备、医用防护和消杀用品、药品和医疗器械等生产供应工作。
(10)县住建局指导灾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安全应急评估。
(11)县水利局指导灾区水利工程险情处置及修复、水利行业供水和各镇应急供水等工作。
(12)县卫健局及时组织医疗卫生队伍赴灾区协助开展医疗救治、卫生防疫和心理援助等工作。
(13)县教体科技局提供科技方面的综合咨询建议,协调适用于灾区救援的科技成果支持救灾工作。
(14)县自然资源局准备灾区地理信息数据,组织开展灾区现场影像获取等应急测绘工作,开展灾情监测和空间分析,提供应急测绘保障服务。市生态环境局紫阳分局及时监测因灾害导致的生态环境破坏、污染、变化等情况,开展灾区生态环境状况调查评估。
(15)国网紫阳县供电公司组织受损电力设施抢修,保障电力供应。
(16)县委宣传部组织做好新闻宣传等工作。
(17)县应急管理局会同县民政局指导社会组织、志愿者等社会力量参与灾害救助工作,向社会发布接受救灾捐赠的公告,组织县红十字会和县慈善协会等慈善组织依法开展救灾募捐活动。
(18)灾情稳定后,根据中、省、市、县关于灾害评估工作的有关要求,县应急管理局、受灾镇和有关部门组织开展灾害损失的综合评估。县减灾办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19)县减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5.2.4 响应终止
灾情和救灾工作稳定后,由县减灾委主任决定终止Ⅱ级响应,同时报告县委、县政府。
5.3 Ⅲ级响应
5.3.1 启动条件
本县行政区域内,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a、死亡1 人以上、3 人以下;
b、紧急转移安置5000 人以上、7000 人以下;
c、倒塌房屋700 间以上、1000 间以下;
d、因旱灾造成生活困难需政府救济人口达到3 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
e、县人民政府决定的其他事项。
5.3.2 启动程序
县减灾办在接到灾情报告后,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条件,向县减灾委提出启动Ⅲ级响应的建议,县减灾委副主任决定启动Ⅲ级响应,并向县减灾委主任报告。
5.3.3 响应措施
根据县委、县政府的安排部署,县减灾委统一组织、领导、协调县级层面的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指导受灾镇开展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县减灾委及其各成员单位视情况采取以下措施:
(1)县减灾办组织召开灾情会商会,市减灾委成员单位、有关受灾镇参加,分析灾区形势,研究落实对灾区的救灾支持措施。
(2)派出由县应急管理局主要负责同志带队,有关成员单位参加的联合工作组赴灾区慰问受灾人员,检查灾情,协助指导灾区开展救灾工作。
(3)县减灾办及时掌握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适时组织灾情会商评估,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及时发布灾区需求。县减灾委成员单位做好灾情、灾区需求及救灾工作动态等信息共享,及时向县减灾办通报有关情况。各受灾镇政府每日8时前向县委、县政府和县应急管理局、县发改局、县自然资源局、县水利局、县交通局、县住建局、县农业农村局、县林业局、县经贸局等县减灾委相关成员单位报告一次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重大情况随时报告。县减灾委相关成员单位每日9时前汇总灾害信息,报县委、县政府、市级相关部门。
(4)县财政局、县应急管理局及时向市财政局、市应急局申请救灾资金。根据受灾镇政府申请和灾情核定情况,县财政局及时拨付县级救灾资金。县应急管理局会同县发改局向灾区紧急调拨生活类救灾物资,指导、监督基层救灾应急措施落实和救灾款物发放。
(5)交通运输、公安交警、铁路等部门(单位)协调指导开展救灾物资、人员运输工作。
(6)县公安局负责灾区社会治安管理,协助组织灾区群众紧急转移工作。县消防救援大队及时组织消防救援队伍参与救灾工作,协助做好受灾人员应急救援、转移安置等工作。
(7)县人武部、县武警中队根据有关联动机制,组织协调军队、武警、民兵参加救灾,必要时协助运送、发放救灾物资。
(8)县发改局、县农业农村局、县市场监管局等部门保障市场供应和价格稳定。
(9)县经贸局组织协调通信运营企业做好应急通信保障工作,组织协调本县救援装备、医用防护和消杀用品、药品和医疗器械等生产供应工作。
(10)县住建局指导灾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安全应急评估。
(11)县水利局指导灾区水利工程险情处置及修复、水利行业供水和各镇应急供水等工作。
(12)县卫健局及时组织医疗卫生队伍赴灾区协助开展医疗救治、卫生防疫和心理援助等工作。
(13)县教体科技局提供科技方面的综合咨询建议,协调适用于灾区救援的科技成果支持救灾工作。
(14)县自然资源局准备灾区地理信息数据,组织开展灾区现场影像获取等应急测绘工作,开展灾情监测和空间分析,提供应急测绘保障服务。市生态环境局紫阳分局及时监测因灾害导致的生态环境破坏、污染、变化等情况,开展灾区生态环境状况调查评估。
(15)国网紫阳县供电公司组织受损电力设施抢修,保障电力供应。
(16)县委宣传部组织做好新闻宣传等工作。
(17)县应急管理局会同县民政局指导社会组织、志愿者等社会力量参与灾害救助工作,向社会发布接受救灾捐赠的公告,组织县红十字会和县慈善协会等慈善组织依法开展救灾募捐活动。
(18)灾情稳定后,根据中、省、市、县关于灾害评估工作的有关要求,县应急管理局、受灾镇和有关部门组织开展灾害损失的综合评估。县减灾办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19)县减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5.3.4 响应终止
灾情和救灾工作稳定后,由县减灾委副主决定终止Ⅲ级响应,同时报告县减灾委主任。
5.4 Ⅳ级响应
5.4.1 启动条件
本县行政区域内,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a、紧急转移安置3000 人以上、5000 人以下;
b、倒塌房屋500 间以上、700 间以下;
c、因旱灾造成生活困难需政府救济人口达到1万人以上3万人以下。
d、县人民政府决定的其他事项。
5.4.2 启动程序
县减灾办在接到灾情报告后,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条件,向县减灾委提出启动IV级响应的建议,县减灾委副主任决定启动IV级响应,并向县减灾委主任报告。
5.4.3 响应措施
根据县委、县政府的安排部署,县减灾委统一组织、领导、协调县级层面的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指导受灾镇开展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县减灾委及其各成员单位视情况采取以下措施:
(1)县减灾办视情况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召开灾情会商会,分析灾区形势,研究落实对灾区的救灾支持措施。
(2)派出由县应急管理局主要负责同志带队,有关成员单位参加的联合工作组赴灾区慰问受灾人员,检查灾情,协助指导灾区开展救灾工作。
(3)县减灾办及时掌握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适时组织灾情会商评估,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及时发布灾区需求。县减灾委成员单位做好灾情、灾区需求及救灾工作动态等信息共享,及时向县减灾办通报有关情况。各受灾镇政府每日8时前向县委、县政府和县应急管理局、县发改局、县自然资源局、县水利局、县交通局、县住建局、县农业农村局、县林业局、县经贸局等县减灾委相关成员单位报告一次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重大情况随时报告。县减灾委相关成员单位每日9时前汇总灾害信息,报县委、县政府、市级相关部门。
(4)县财政局、县应急管理局及时向市财政局、市应急局申请救灾资金。根据受灾镇政府申请和灾情核定情况,县财政局及时拨付县级救灾资金。县应急管理局会同县发改局向灾区紧急调拨生活类救灾物资,指导、监督基层救灾应急措施落实和救灾款物发放。
(5)交通运输、公安交警、铁路等部门(单位)协调指导开展救灾物资、人员运输工作。
(6)县公安局负责灾区社会治安管理,协助组织灾区群众紧急转移工作。县消防救援大队及时组织消防救援队伍参与救灾工作,协助做好受灾人员应急救援、转移安置等工作。
(7)县人武部、县武警中队根据有关联动机制,组织协调军队、武警、民兵参加救灾,必要时协助运送、发放救灾物资。
(8)县发改局、县农业农村局、县市场监管局等部门保障市场供应和价格稳定。
(9)县经贸局组织协调通信运营企业做好应急通信保障工作,组织协调本县救援装备、医用防护和消杀用品、药品和医疗器械等生产供应工作。
(10)县住建局指导灾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安全应急评估。
(11)县水利局指导灾区水利工程险情处置及修复、水利行业供水和各镇应急供水等工作。
(12)县卫健局及时组织医疗卫生队伍赴灾区协助开展医疗救治、卫生防疫和心理援助等工作。
(13)县教体科技局提供科技方面的综合咨询建议,协调适用于灾区救援的科技成果支持救灾工作。
(14)县自然资源局准备灾区地理信息数据,组织开展灾区现场影像获取等应急测绘工作,开展灾情监测和空间分析,提供应急测绘保障服务。市生态环境局紫阳分局及时监测因灾害导致的生态环境破坏、污染、变化等情况,开展灾区生态环境状况调查评估。
(15)国网紫阳县供电公司组织受损电力设施抢修,保障电力供应。
(16)县委宣传部组织做好新闻宣传等工作。
(17)县应急管理局会同县民政局指导社会组织、志愿者等社会力量参与灾害救助工作,向社会发布接受救灾捐赠的公告,组织县红十字会和县慈善协会等慈善组织依法开展救灾募捐活动。
(18)灾情稳定后,根据中、省、市、县关于灾害评估工作的有关要求,县应急管理局、受灾镇和有关部门组织开展灾害损失的综合评估。县减灾办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19)县减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5.4.4 响应终止
灾情和救灾工作稳定后,由县减灾委副主任决定终止Ⅳ级响应,同时报告县减灾委主任。
6 灾后救助与恢复重建
6.1 过渡期生活救助
对启动县级响应的自然灾害,县减灾办组织有关部门、专家及灾区镇评估灾区过渡期生活救助需求情况。
6.1.1 县财政局、县应急管理局及时拨付过渡期生活救助资金。县应急管理局、受灾镇做好过渡期生活救助的人员核定、资金发放等工作。
6.1.2 县应急管理局、县财政局监督检查灾区过渡期生活救助政策和措施的落实,定期通报灾区救助工作情况。过渡期生活救助工作结束后,县应急管理局、受灾镇组织绩效评估。
6.2 冬春救助
自然灾害发生后的当年冬季、次年春季,受灾镇为生活困难的受灾人员提供基本生活救助。
6.2.1 受灾镇每年9月开始组织调查冬春期间受灾群众生活困难情况,建立需政府救助人口台账,于10月10日前将需政府救助人口等生活困难情况报县应急管理局,县应急管理局及时汇总数据于10月15日前报市应急管理局。
6.2.2 县应急管理局会同县财政局积极争取上级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专项用于帮助解决冬春期间受灾困难群众吃饭、穿衣、取暖等基本生活困难。
6.2.3 受灾困难群众生活救助资金全面实行社会化发放管理制度。对经确认需政府救助的受灾困难群众,由受灾镇统一编制救助花名册,原则上采取“一卡通”发放。在核实底数的基础上,实行本人申请、民主评议、张榜公布,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6.3 恢复重建
灾区倒损住房恢复重建工作应坚持“政府主导、分级管理、社会互助、生产自救”的救灾工作方针,由县政府负责,县应急局、县自然资源局、县住建局等有关部门共同组织实施。灾区倒损住房恢复重建采取自建、援建和帮建相结合的方式,以受灾户自建为主。建房资金应通过政府补助、群众互助、亲邻相帮、社会捐助、自行借贷、政策优惠等多种途径解决。房屋规划和设计应因地制宜,合理布局,科学规划,充分考虑灾害因素,积极采用建设部门推荐的通用设计图纸,提高住房质量和设防标准。
6.3.1 建立因灾倒损住房台帐。灾情稳定后,受灾镇对因灾倒损住房进行核查,建立因灾倒损住房台帐,报县应急管理局、县住建局、县自然资源局。县应急管理局要会同县住建局、县自然资源局立即组织开展因灾倒损住房核定,建立全县因灾倒损住房台帐,并上报房屋毁损具体情况。
6.3.2 制定灾后倒损住房恢复重建工作方案。县政府根据灾情和自身实际,制定恢复重建工作方案,包括恢复重建工作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补助范围和标准、补助资金筹集下拨、政策支持、组织实施措施等。
6.3.3 县应急管理局、县住建局、县自然资源局要结合灾情评估情况,会同县财政局报经县政府同意后下拨救灾资金,专项用于灾区倒损住房恢复重建及维修加固。
6.3.4 定期通报各镇救灾资金使用情况和恢复重建工作进度。
6.3.5 住房重建工作结束后,县应急管理局、县住建局、县自然资源局、县财政局应采取实地调查、抽样调查等方式,对本地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管理使用情况开展绩效评估。
6.3.6 县住建局负责倒损住房恢复重建的技术支持和质量监督等工作。自然资源、市场监管、税务等部门制定恢复重建优惠政策,简化手续,减免税费,平抑物价,确保恢复重建工作顺利开展。
6.3.7 县发改局、县教体科技局、县公安局、县财政局、县住建局、县自然资源局、县交通局、县水利局、县农业农村局、县林业局、县卫健局、县文旅广电局等部门和电力、通讯企业以及金融机构,各负其责,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加快灾区社会事业和基础设施恢复重建步伐,维护灾区社会稳定。
7 保障措施
7.1 资金保障
县财政局、县发改局、县应急管理局等部门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自然灾害救助条例》等规定,安排本级自然灾害救助资金和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经费预算,并视灾情轻重及时调整。要按照救灾工作分级负责、救灾资金分级负担、以地方为主的原则,建立完善县级救灾资金分担机制,加大救灾资金投入力度。
7.1.1 县政府将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与自然灾害救助需求相适应的资金、物资保障机制,将自然灾害救助资金和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7.1.2 救灾资金纳入国库管理,专款专用,保证资金及时拨付。
7.1.3 救灾资金预算不足时,县财政局应根据救灾工作需要,报经县政府同意后,补充安排资金。
7.1.4 县政府应根据财力增长、物价变动、居民生活水平实际状况等因素,适时增加救灾资金预算,提高灾害救助水平。
7.2 物资保障
县镇两级建立健全救灾物资储备库和救灾储备物资管理办法,分级、分类管理储备救灾物资。健全完善应急物资保障指挥调度机制,确保救灾物资按需快捷调度、保障到位。
7.2.1 规范各级救灾物资储备库管理,明确物资储备品种、数量。
7.2.2 县应急管理局、县发改局要加强协作,各司其职,结合实际制定救灾物资储备规划,合理确定储备物资品种和数量,每年入汛前要及时补充采购救灾物资,保证必要的救灾物资储备数量。
7.2.3 县发改局应建立粮食和食用油等救灾物资的应急保障供应机制。
7.2.4 县卫健局、县市场监管局负责储备、采购救灾所需的药品、疫苗和医疗器械等物资。
7.3 通信和信息保障
7.3.1 通信运营企业应依法保障灾害信息的畅通。自然灾害救助信息网络应以公用通信网为基础,合理组建灾情专用通信网络,确保信息畅通。
7.3.2 充分利用现有资源、设备,开展县级灾情管理系统建设,完善灾情和数据共享平台,完善部门间灾情共享机制。
7.3.3 加强减灾救灾通讯网络建设和管理,为减灾救灾提供及时、准确的通信和信息服务。
7.4 救灾装备和设施保障
7.4.1 县减灾委有关成员单位应配备救灾管理工作必需的设备和装备。
7.4.2 县政府要建立健全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技术支撑系统,并为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提供必需的交通、通信等设备和装备。
7.4.3 各镇要根据居民人口数量和分布等情况,利用公园、广场、体育场馆等公共设施,统筹规划设立应急避难场所并设置明显标志。自然灾害多发区、易发区可规划建设专用应急避难场所。
7.5 人力资源保障
7.5.1 建立灾害信息员管理制度,健全覆盖县、镇、村三级的灾害信息员队伍,加强灾害信息员业务培训,提高自然灾害应对处置能力。村(居)民委员会、企事业单位应设立专职或兼职灾害信息员。
7.5.2 加强自然灾害各类专业救灾队伍建设、灾害管理人员队伍建设,不断提高驻军、武警、公安、消防、卫生、地震等专业救援队伍快速反应能力。
7.5.3 建立健全专家队伍,组织应急、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交通、水利、农业、林业、经贸、卫健、地震、气象、测绘地理信息等各方面专家,重点开展灾情会商、评估及业务咨询等工作。
7.5.4 支持、培育、发展相关社会组织和志愿者队伍,鼓励和引导其在救灾工作中发挥积极作用。
7.6 社会动员保障
7.6.1 完善救灾捐赠管理政策,建立健全救灾捐赠动员机制、运行机制和监督管理机制,规范救灾捐赠的组织发动、款物接收和分配、社会公示、宣传表彰等各个环节工作。
7.6.2 建立健全县内非灾区支援灾区、轻灾区支援重灾区的对口支援机制,做好对口支援的组织协调。
7.6.3 充分发挥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社区专业社工和志愿者在灾害救助中的作用,统筹协调具有救援专业设备和技能的社会力量有序参与人员援救、伤病员紧急运送与救治、紧急救援物资运输接收发放、疫病防控、心理慰藉等工作。
7.7 科技保障
7.7.1 建立基于遥感、地理信息系统、模拟仿真、计算机网络技术的灾害监测预警、分析评估和应急方案优化等决策支持系统。
7.7.2 组织应急、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交通、水利、农业、林业、经贸、卫健、地震、气象、测绘地理信息等方面专业技术人员开展灾害风险调查,编制地区自然灾害风险区划图,制定相关技术和管理标准。
7.7.3 支持和鼓励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开展灾害相关领域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建立合作机制,鼓励减灾救灾政策理论研究。
7.7.4 建立应急广播体系,加快预警信息发布系统建设,及时向公众发布自然灾害预警,实现灾情预警预报全面立体覆盖。
7.8 金融保障
7.8.1 金融机构开设农村受灾群众建房贷款业务,并按规定给予利息优惠。
7.8.2 鼓励保险机构针对洪水、干旱、风雹、地震等自然灾害风险,积极开发符合社会需要的农业保险、居民住房保险、意外伤害保险等险种,探索开发巨灾保险。
8 预案管理
8.1 宣传、培训和演练
8.1.1 加强减灾科普宣传教育,积极开展综合减灾示范社区创建活动,推进城乡社区减灾工作。利用各种媒体,大力宣传应急法律法规和灾害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及保险的基本常识,着力提升公众防灾减灾能力。
8.1.2 定期组织开展对灾害管理人员、专业救援队伍、社会组织、志愿者队伍的培训,不断提升防灾减灾救灾工作能力。
8.1.3 县减灾办协同其成员单位制定应急演练计划,并定期组织开展演练;各镇根据当地灾害发生特点,每年至少组织一次演练,以提高应急准备、指挥协调和应急处置能力。
8.2 预案修订和备案
8.2.1 本预案由县应急管理局组织修订,并根据实际情况变化和市级专项应急预案修订情况,及时进行修订更新。
8.2.2 本预案经县政府批准发布后,报市应急管理局备案;各镇要根据本预案修订本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报县应急管理局备案。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制定落实本预案任务的工作手册、行动方案等,确保责任落实到位。
8.3 奖励与责任追究
对在自然灾害救助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参与重大自然灾害救助工作致病、致残人员及死亡人员家属,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
由于玩忽职守或者拒不履行本预案规定的相关职责,或者阻碍、干扰救助工作,致使国家利益和人民生命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本级或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其主要负责人及其他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9 附则
9.1 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县应急管理局负责解释。
9.2 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10 附件
10.1 紫阳县防灾减灾救灾工作委员会架构设置图
10.2 紫阳县自然灾害救助响应流程图
(注释:本预案中涉及“以上”数量的,含本数;“以下”数量的,不含本数)
文件解读:https://www.zyx.gov.cn/Content-2686499.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