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zyxzfzyxzfbgs/2024-0903 | 公开目录: | 行政收费 |
来源 | 紫阳县发展和改革局 | 公开日期: | 2024年03月01日 |
内容概述 | 紫阳县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含涉企) |
类型 | 一级项目 | 二级项目 | 收费标准 |
收费文件 (文号) |
定价部门 | 行业主管部门 | 是否涉企 | 是否行政审批前置 | 是否涉进出口环节 | 备注 |
交通 服务 收费 | 一、车辆通行费 | 经营性公路(含桥梁和隧道)通行费 | 具体收费标准见文件。 | 陕政函〔2020〕188号、陕交发〔2021〕77号、陕政函〔2022〕151号、陕政函〔2022〕127号、陕政函〔2022〕128号 | 省级交通运输部门会同价格主管部门 |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是 | 否 | 否 | |
二、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 | (一)公共文化、交通、体育、医疗、教育等公共设施配套停车场(库、泊位),具有垄断经营特征停车场(库、泊位)收费 |
(一)紫阳沟口停车场: 1、固定车位:小车(客车≤7座,货车≤2吨)200元/月。 2、临时停车:小车(客车≤7座,货车≤2吨):1元/小时(含1小时),每延长1小时增加1元(不足1小时按1小时计),依次类推;连续停放24小时含 24小时)最高收费不超过10.00元。 大车及超大型车(客车≥8座,货车>2吨):2元/小时(含1小时),每延长1小时增加2元(不足1小时按1小时计),依次类推;连续停放24小时(含24小时)最高收费不超过20.00元。 (二)擂鼓台森林公园停车场: 1、7座以上车辆、货车及农用车10元/车·次。 2、7座以下(含7座)车辆,5元/车·次。 3、其他机动车辆3元/车·次。 停车费单次有效时间为24小时,超时另行收费。 |
紫发改物价〔2021〕423 号 紫价发〔2010〕17号 |
县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 |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文化旅游部门 | 否 | 否 | 否 |
下列车辆进入停车场免收停放费用: (一)执行公务的公、检、法、军、警车辆; (二)正在履行职责的救护、救灾、抢险、殡葬、工程、环卫、园林、邮政快递等车辆; (三)进入停车场不超过 30 分钟的车辆;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免费车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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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政府投资建设(设立)的停车场(库、泊位)收费 |
1、固定车位:小车(客车≤7座,货车≤2吨)350元/月。 2、临时停车:小车(客车≤7座,货车≤2吨):2元/小时(含1小时),每延长1小时增加2元(不足1小时按1小时计),依次类推;连续停放24小时(含24小时)最高收费不超过15.00元。 |
紫发改物价〔2021〕302 号 紫发改物价〔2021〕306 号 |
县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 | 否 | 否 | 否 | ||||
三、高速公路清障救援服务费 | (一)拖车费 |
分1-5类车 基价:400元-1500元,空驶费:5元/公里-13元/公里,拖行费:15元/公里-50元/公里 |
安发改物价〔2019〕612号 | 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 | 交通运输管理部门 | 否 | 否 | 否 |
基价内包含10公里以内空驶费和1公里以内拖行费,10公里以上,每拖行1公里按拖行费标准收取。 1、特殊情况下的拖、吊作业,在收费总额的基础上按以下比例加成: ⑴夜间加收10%; ⑵冰雪路段加收20%; ⑶夜间冰雪路段加收25%; ⑷隧道内作业加收20% 2、拖、吊运载国家规定的易燃、易爆及放射性等危险品和车辆,收费标准由施(被)救双方协商确定。 3、表列内容未涉及的业务类型和情况,收费标准由施(被)救双方协商确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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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吊车费 |
分1-5类车 基价:1000元-3750元,空驶费:5元/公里-13元/公里,超时费:200元-600无/小时 |
安发改物价〔2019〕612号 | 否 | 否 | 否 | |||||
四、汽车客运站服务收费 | (一)车辆站务基本服务收费 | 8% | 紫价发〔2015〕14号 | 县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 |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是 | 否 | 否 | ||
(二)旅客基本服务收费 | 1元/人次 | 紫价发〔2015〕14号 | 否 | 否 | 否 | |||||
公用事业服务收费 | 五、生活垃圾处理费 | 生活垃圾处理费 |
1、城区居民、流动人口按户收取,每户每月4.00元。 2、非本城区户口的在校学生按1.00元/人·月,全年10个月,由学校负责交费,不得在学生头上另行收取。 3、医院按床位计算,每床·月收取2.00元;诊所按营业面积计费,2.00元/平方米·月,不足15.00元/月的按15.00元/月收取。医院和诊所不得向病人另行收取该项费用。 4、县城党政事业单位及中省驻紫单位按在职人员,2.00元/人·月收取,由单位缴纳。 5、城区经营单位:餐饮业(含早点、夜市摊点)、油料加工、生活用煤加工、废品经营、水产、肉食摊点等按营业面积收费,2.00元/平方米·月,不足20.00元/月的按20.00元/月收取;美容美发、修理、歌舞厅、洗车、网吧、酒吧、小五金加工、建材加工、木材加工、家具加工、蔬菜、水果摊点、酿造等,按照营业面积1.50元/平方米·月收取,不足15.00元/月的按15.00元收取;五金、百货、服装、仓储、粮食加工等商业门店,按1.00元/平方米·月收取,不足10.00元/月的按10.00元/月收取;宾馆、饭店、旅店等,餐饮部分按营业面积计费,2.00元/平方米·月;住宿部分按床位计算,2.00元/床·月收取;其它未列入上述项目的按1.50元/平方米·月收取。 6、营业性机动车辆、货运车辆按吨位2.50元/吨·月收取;出租客车按3.00元/车·月收取;线路客车按座位收费,0.50元/座·月;非营运性车辆按2.00元/车·月收取;两轮、三轮摩托车按1.00元/车·月收取;货运船舶按吨位收费,1.00元/吨·月;客运船舶按船收费,25座(含25座)以上的15.00元/船·月,25座以下的10.00元/船·月;架子车按1.00元/车·月收取。 7、单位新建、改建、扩建、装饰、装修等工程所产生的建筑垃圾,由施工企业自清自运,并按建筑工程造价3‰交付垃圾处理费;居民个人新建、改建、扩建、装饰、装修等工程所产生的建筑垃圾,由居民个人自清自运,并按建筑面积1.00元/平方米交付垃圾处理费。 |
紫价发〔2004〕29号 | 县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 |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 是 | 否 | 否 | |
六、有线数字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 | 居民数字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县城以上(含县城)城市居民用户每主终端每月25元,县城以下农村居民用户每主终端每月20元;全省城市、农村居民用户每副终端每月10元。有线电视入户工本材料费最高价:县城以上(含县城)城市380元/户,县城以下农村280元/户。 | 陕价经发〔2009〕111号、陕价服发〔2017〕146号 | 省级价格主管部门 | 广电部门 | 否 | 否 | 否 | |||
其他特定服务收费 | 七、垄断性交易平台服务收费标准 | 具体收费标准见相关文件。 | 陕发改价格〔2023〕2358号 | 省级价格主管部门 | 价格主管部门 | 是 | 否 | 否 | ||
八、公证服务收费 | (一)证明文件文书类公证收费 | 具体收费标准见相关文件。 | 陕发改价格〔2021〕1444号 | 省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司法部门 | 司法部门 | 是 | 否 | 否 | ||
(二)证明法律事实类公证收费 | 是 | 否 | 否 | |||||||
九、司法鉴定服务收费 | (一)法医类司法鉴定收费 | 具体收费标准见相关文件。 | 陕发改价格〔2019〕1453号 | 省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司法部门 | 司法行政部门 | 是 | 否 | 否 | ||
(二)物证类司法鉴定收费 | 是 | 否 | 否 | |||||||
(三)声像资料类司法鉴定收费 | 是 | 否 | 否 | |||||||
十、住房物业管理费 | 物业服务费 | 多层住宅:一级0.7元;二级0.6元;三级0.5元;等外0.4元 高层住宅:一级1.6元;二级1.4元;三级1.2元;等外0.9元。停车服务费:按月停车室内一级50元;二级40元;三级30元;等外20元。露天一级30元;二级20元;三级10元;等外50元。按次停车每次2元,按次计费不分昼夜,连续停车每4小时为一次,24小时以内不得超过12元。 | 紫发改办发〔2023〕1150 号 | 县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 |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 否 | 否 | 否 | 成立业主大会之前的住宅小区、保障性住房、房改房、老旧住宅的物业服务费和停车服务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其它类型物业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 | |
十一、危险废物处置费 | 医疗废物处置费 | 1、一级医疗机构日生产医疗废物400-500元/月 2、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根据实际住院床位数按每日每床位 2.1 元收取,门诊病人按三人折合一个床位数收取。 3、西医类诊所按每年 1200 元收取;中医和口腔类诊所按每年800 元收取。 4、对产生医疗废物数量不稳定的企业或单位,按每公斤 6.0 元标准收取。 | 安发改物价【2019】496号 | 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 | 环境保护部门 | 是 | 否 | 否 | ||
十二、基层法律服务收费 | (一)担任公民请求支付劳动报酬、工伤赔偿,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民事诉讼收费 | 不涉及财产关系的100元~300元/件;涉及财产关系的除收取办案手续费每件200元外,还按争议标的不超过4%的比例分段差额累计加收。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申请人,按照法律援助的有关规定,减免法律服务收费。 | 陕价费调发〔2001〕109号、陕价行发〔2014〕127号 | 省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司法部门 | 司法部门 | 是 | 否 | 否 | ||
(二)担任公民请求国家赔偿案件的代理人收费 | 是 | 否 | 否 | |||||||
(三)担任行政诉讼的代理人,以及担任涉及安全事故、环境污染、征地拆迁赔偿(补偿)等公共利益的群体性诉讼案件代理人收费 | 是 | 否 | 否 | |||||||
注:1、我市污水处理费按照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 2、上述收费项目和标准更新时间截止到2023年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