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尘肺病患者康复救助管理工作,妥善化解尘肺病患者历史遗留问题,引导在外务工人员树立自我保护和劳动维权意识,减少务工人员劳务维权纠纷,现结合我县实际,拟定了《紫阳县尘肺病患者康复救助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意见,意见反馈截止日期为2024年3月1日,公众可通过来电及电子邮件等形式提出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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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紫阳县尘肺病患者康复救助管理办法
2024年2月23日
紫阳县尘肺病患者康复救助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尘肺病患者康复救助管理工作,妥善化解尘肺病患者历史遗留问题,引导在外务工人员树立自我保护和劳动维权意识,减少务工人员劳务维权纠纷,依据《职业病防治法》《工伤保险条例》《社会保险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安政办发〔2023〕2号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镇人民政府、县级各有关部门,需结合辖区实际情况和职能职责要求,主动作为,协同配合,依法依规做好在外务工人员劳动保护方面的法律宣传,积极开展尘肺病患者康复和困难救助等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尘肺病患者康复救助是指2023年12月31日(含12月31日)前实际在外务工,其本人曾所在务工企业主体已经灭失,无法进行维权,家庭生活困难,初步诊断为疑似尘肺病人员或已经市级以上疾控中心鉴定的尘肺病患者。
第四条 2023年12月31日后县内在外务工人员须将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在三个月内向所在镇、村(社区)进行实时备案确认,未备案确认的视为放弃困难救助或司法救助维权。
第二章 救助范围及条件
第五条 尘肺病患者申请生活困难救助必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具有紫阳县户籍;
2.已按要求参加紫阳县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并经市级以上疾控中心认定为尘肺一期及以上的;
3.曾所在的务工企业(单位)主体已经灭失,无法享受用人单位工伤保险及其他经济补偿,无法追诉其用人单位责任且自身难以进行维权的;
4.未享受或未足额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及其他救助的;
5.有康复能力且按要求进行尘肺病康复训练,按要求在定点医疗卫生机构进行治疗的;
6.申请尘肺病鉴定,救助需提交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等相关证明材料,经确诊为尘肺病患者如所在用工企业主体灭失的,可申请生活困难救助。
第六条 尘肺病患者或尘肺病疑似人员康复治疗时,凭诊断证明可就近选择县内尘肺病康复站(镇卫生院)进行康复治疗,康复站对本区域尘肺病康复人员建立管理台账,根据患者需求制定康复方案和康复计划,为康复人员提供必要的康复帮助。
第七条 尘肺病患者向用工单位维权需要法律援助的,可携带劳务证明等材料向县司法局申请援助支持,困难家庭人员可依法申请司法救助。
第三章 尘肺病鉴定及专项救助
第八条 申请尘肺病鉴定的人员需到所在村(社区)提交本人书面申请并领取《紫阳县尘肺病鉴定审批表》,由村(社区)初步核实其务工情况后签署意见,经所在镇人民政府相关领导签署意见后报县卫健局审核,县卫健局受理申请后,对符合鉴定条件的人员确定地市级以上(含地市级)诊断机构进行尘肺病诊断。
第九条 申请困难救助人员凭《紫阳县尘肺病专项救助审批表》和《紫阳县尘肺病诊断结果证明书》到县司法部门申请维权和法律援助,到县民政部门对是否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和其他救助情况予以审核。具备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条件而未享受的按程序办理最低生活保障;未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或不符合办理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由民政局相关领导签署鉴定意见后,由县红十字会按规定办理尘肺病患者专项救助。
第十条 尘肺病患者医疗报销按安医保发〔2022〕74号文件精神执行,纳入慢阻肺管理的规定补助范围。家庭特别困难无能力负担其个人自付费用的患者,可向户籍所在地镇人民政府申请临时生活救助。
第四章 资金来源及救助管理
第十一条 县红十字会每年10月前组织一次尘肺病募捐活动,募捐资金专项用于尘肺病患者生活救助资金,募捐不足的纳入县本级年度财政预算,实行救助专户管理,每年由县红十字会牵头,县财政、卫健、审计、民政局等单位配合,根据尘肺病患者生活救助募捐和资金使用审定情况,提出编制下年度专项预算,由县财政局将所需资金纳入下一年度资金预算,专户资金实行留存结转累计使用。2024年所需资金专项研究解决。
第十二条 救助标准为尘肺病一、二、三期分别按照125元/月、250元/月、333元/月救助,由县红十字会按季度发放救助金。
第十三条 救助金的计发时间从发放单位受理专项救助申请的次月开始计发,患者病故的从其病故的次月停发救助,患者在享受生活救助期间申请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从实际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当月停发生活救助。
第十四条 尘肺病患者办理生活救助金领取手续时,需提交本人书面申请,尘肺病专项救助申请(审批)表、身份证复印件、尘肺病诊断结果证明、本人社保卡或一卡通存折复印件,参加医保、康复训练证明等资料。具备康复能力却无故不参加康复训练的患者原则上不享受生活救助。
第五章 职责分工
第十五条 相关单位各负其责,主动加强协同配合,共同做好尘肺病患者康复救助工作,其职责如下:
1.各镇人民政府负责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做好外出务工人员劳务合同备案建档管理,负责尘肺病患者申请救助实际情况的审核,尘肺病群体档案管理,及时更新尘肺病患者状况信息,引导督促尘肺病患者就近参加康复治疗,及时掌握化解信访突出问题。
2.县卫健局负责做好尘肺病疑似人员和尘肺病患者的调查摸底工作,开展健康宣传。负责对符合条件的尘肺病疑似人员申请医学鉴定,负责明确尘肺病患者康复管理区域,负责尘肺病康复站建设和康复站运行的监管。
3.县财政局负责做好尘肺病患者救助资金的保障工作,确保救助资金按时足额拨付到账。
4.县民政局负责对生活困难的尘肺病患者优先落实临时救助和最低生活保障等措施,做到应保尽保,应助尽助。
5.县人社局负责对具有一定劳动能力的尘肺病患者优先安排公益性岗位,开展就业帮扶;加大对外出务工人员劳动保护方面的法律宣传、提供政策咨询,指导各镇开展务工人员劳务合同备案建档工作,动态掌握健康风险较高行业务工人员基本情况。
6.县医保局负责将符合现行门诊慢特病——“慢阻肺”规定的尘肺病例、临床诊断病例患者纳入门诊慢特病补助范围,按省市有关文件精神予以补助,实行“直通车”服务。
7.县司法局负责做好相关法律宣传,增强群众的自我保护意识,受理尘肺病患者申请维权的法律援助工作。
8.县红十字会负责做好募集社会力量对尘肺病患者开展关心关爱活动,负责救助资金监管和发放工作,牵头做好救助金财政预算申报。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