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紫阳县惠民惠企政策服务指南汇编

时间:2024-02-23 09:56来源:紫阳县优化提升营商环境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为进一步提升惠民惠企政策的知晓度、获取便利度,方便广大人民群众市场主体了解相关政策,充分享受政策红利,在全县各部门的大力支持下,紫阳县营商办系统梳理了中、省、市、县仍在有效期内的惠民惠企政策共计67条,形成了《惠民惠企政策服务指南汇编》供群众、企业查阅参考。

《惠民惠企政策服务指南汇编》将及时收录各级各部门出台的最新惠民惠企政策,并通过县政府门户网站持续动态更新。如有疏漏,请以正式文件和相关部门解释为准。

    若您遇到各项惠企政策落实不及时、不到位、打折扣,人为设置障碍,新官不理旧账,不履约践诺等营商环境方面的问题,或者有任何线索,请拨打县营商办电话0915-4422579进行反映。

 

目 录

第一部分

中央政策服务指南(26条)

一、农机购置补贴政策服务指南 

二、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政策指南

三、城乡义务教育学生免费政策服务指南

四、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政策服务指南

五、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服务指南 

六、扶贫货物捐赠免征增值税政策服务指南

七、生产、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服务指南 

八、科技企业孵化器等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增值税政策服务指南

九、小型微利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政策服务指南 

十、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服务指南 

十一、企业扶贫捐赠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服务指南

十二、从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政策服务指南

十三、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优惠政策服务指南

十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个人所得专项附加扣除政策服务指南 

十五、居民换购住房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服务指南 

十六、支持疫情防护救治等免征个人所得税政策服务指南

十七、全年一次性奖金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服务指南 

十八、上市公司股权激励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服务指南 

十九、外籍个人津补贴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服务指南

二十、个人养老金实施递延纳税政策服务指南

二十一、“六税两费”减免优惠政策服务指南

二十二、安置残疾人就业的单位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服务指南 

二十三、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政策服务指南

二十四、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政策服务指南

二十五、延续实施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优惠政策服务指南

二十六、扩大有关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政策服务指南

第二部分

陕西省政策服务指南(24条) 

二十七、实际种粮农民一次性补贴政策服务指南 

二十八、耕地地力保护补贴政策服务指南 

二十九、陕南发展政策服务指南 

三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政策服务指南 

三十一、省级商贸流通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指南 

三十二、跨县就业一次性交通补助政策服务指南

三十三、一次性求职补贴政策服务指南

三十四、创业担保贷款政策服务指南

三十五、社会保险补贴政策服务指南

三十六、城镇公益性岗位补贴政策服务指南 

三十七、职业介绍补贴政策服务指南 

三十八、基层单位就业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政策服务指南 

三十九、学前一年免费政策服务指南 

四十、学生资助政策服务指南 

四十一、失业、工伤保险政策服务指南 

四十二、重点群体创业税费扣减政策服务指南 

四十三、吸纳重点群体就业税费扣减政策服务指南

四十四、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税费扣减政策服务指南 

四十五、吸纳退役士兵就业税费扣减政策服务指南 

四十六、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政策服务指南 

四十七、房产税困难减免政策服务指南 

四十八、抗击疫情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困难减免政策服务指南

四十九、水利基金减免政策服务指南

五十、免征水利建设基金政策服务指南

第三部分

安康市政策服务指南(8条) 

五十一、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少数民族发展任务)政策服务指南

五十二、稳外贸专项资金项目政策服务指南 

五十三、一次性创业补贴服务政策服务指南 

五十四、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补贴政策服务指南 

五十五、免费技能培训政策服务指南 

五十六、创业孵化基地(返乡创业园区)补贴政策服务指南 

五十七、就业帮扶基地一次性就业奖补补贴政策服务指南 

五十八、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代缴政策服务指南 

第四部分

紫阳县政策服务指南9条)

五十九、经营主体贷款贴息政策服务指南

六十、苏陕协作政策服务指南 

六十一、易地搬迁安置社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和物业管理费以收定补管理细则政策服务指南 

六十二、支持鼓励“五上”企业培育发展办法(试行)政策服务指南 

六十三、新社区工厂员工工资动态补贴政策服务指南 

六十四、新社区场地租赁费、水电费补贴政策服务指南 

六十五、新社区工厂物流补贴政策服务指南 

六十六、新社区工厂岗前培训补贴政策服务指南 

六十七、新社区工厂一次性岗位补贴政策服务指南 



第一部分

中央政策服务指南


一、农机购置补贴政策服务指南 

一、政策依据:《农业农村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21-2023年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指导意见〉的通知》(农办计财〔2021〕8号)。 

二、政策要点

(一)支持范围农机购置补贴机具种类范围为15大类41个小类138个品目。

(二)支持条件:

补贴机具必须是补贴范围内的产品(农机专项鉴定产品、农机新产品除外),同时还应具备以下资质之一:

1.获得农业机械试验鉴定证书(包括尚在有效期内的农业机械推广鉴定证书);

2.获得农机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

3.列入农机自愿性认证采信试点范围,获得农机自愿性产品认证证书。补贴机具须在明显位置固定标有生产企业、产品名称和型号、出厂编号、生产日期、执行标准等信息的铭牌。

三、政策时限:三年。

四、适用对象及范围:补贴对象为从事农业生产的个人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简称“购机者”),其中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包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农业企业和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组织。

五、申报途径:县农业农村局农业技术服务推广站。

六、办理程序:购买机具--购机者提出补贴资金申领事项--县级核验--公示--县级财政部门审核--兑现资金。

七、所需资料:

1.补贴申请;

2.购机税控发票(应包含购机者名称、机具名称、生产企业、经销企业、型号、出厂编号等信息,有发动机的还应包括发动机号)

3.有效身份证明(个人凭身份证,组织凭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件)

4.银行账户(未纳入“一卡通”发放管理的组织提供)

八、主管单位:县农业农村局。

九、咨询电话:4411109。

十、办理时限:18个工作日以内。


二、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政策指南

一、政策依据:《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家林业局令第35号)、《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规范〉的通知》(林资规〔2021〕5号)、《陕西省林业局关于印发〈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实施细则〉》(陕林资发〔2022〕83号)。

二、政策要点

(一)支持范围:

在林地上建造永久性、临时性的建筑物、构筑物,以及其他改变林地用途的建设行为。

1.进行勘查、开采矿藏和各类建设工程占用林地;

2.建设项目临时使用林地;

3.在林地上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经营服务的工程设施占用林地。

(二)支持条件:

1.国务院批准、同意的建设项目,国务院有关部门和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批准的基础设施、公共事业、民生建设项目,可以使用Ⅱ级及其以下保护林地

2.国防、外交建设项目,可以使用Ⅱ级及其以下保护林地;

3.设区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批准的基础设施、公共事业、民生建设项目,可以使用Ⅱ级及其以下保护林地;

4.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勘查项目、大中型矿山、符合相关旅游规划的生态旅游开发项目,可以使用Ⅱ级及其以下保护林地;其他工矿、仓储建设项目和符合规划的经营性项目,可以使用Ⅲ级及其以下保护林地;

5.符合城镇规划的建设项目和符合乡村规划的建设项目,可以使用Ⅱ级及其以下保护林地;

6.符合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地质公园、森林公园、湿地公园、沙漠公园等规划的建设项目,可以使用上述范围内Ⅱ级及其以下保护林地;

7.路、铁路、通讯、电力、油气管线等线性工程和水利水电、航道工程等建设项目配套的采石(沙)场、取土场使用林地按照主体建设项目使用林地范围执行,但不得使用Ⅱ级保护林地中的有林地;

8.上述建设项目以外的其他建设项目可以使用Ⅳ级保护林地。

(三)特别禁止项目:

1.天然林保护重点区域的林地;

2.露天开采石材石料等非金属矿产资源项目使用风景名胜区、重要生态保护区、主要交通干线沿线可视范围内、河流两侧以及迎坡面的林地;

3.房地产开发、勘探开发矿产资源和开山采石项目使用秦岭核心保护区、重点保护区的林地;

4.开山采石项目使用秦岭主梁以北秦岭范围内的林地;

5.开办农家乐、民宿使用秦岭范围的林地。

三、政策时限:长期。

四、适用对象及范围:符合支持范围及支持条件的主体。

五、申报途径:县林业局林政资源和自然保护地管理股。

六、办理程序:提出使用林地申请并提交所需资料--审核资料--组织现场查验--进行公示--县林业局提出初步审查意见后上报市林业局--市林业局提出审查意见后上报省林业局--省林业局审核后做出行政许可。

七、所需资料:

1.使用林地书面申请;

2.填写《使用林地申请表》;

3.用地单位社会机构代码证和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4.建设项目有关批准文件(立项批复、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初步设计批复;勘查、开采矿藏项目还需提供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和项目有关批准文件;宗教、殡葬、加油站等建设项目还需提供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经营服务的工程设施还需提供林地所有者同意的意见;农村村民宅基地建设提供镇人民政府批准文件);

5.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使用林地2公顷及以上)或者使用林地现状调查表(使用林地2公顷以内),农村村民宅基地审批文件中已有四至坐标的,可以不编制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或者使用林地现状调查表;

6.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的方案(临时使用林地需要,永久使用林地不需要);

7.以上资料一式三份,是复印件的在复印件上注明“与原件核实无误”字样并加盖印章;

8.以上资料齐全,应交纳植被恢复费,提供植被恢复费票据。

八、主管单位:县林业局。

九、咨询电话:4200922。

十、办理时限:县级审查20个工作日内。

 

三、城乡义务教育学生免费政策服务指南 

一、政策依据:《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21〕56号)。

二、政策要点

对城乡义务教育学生(含民办学校学生)免除学杂费、免费提供教科书、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补助生活费。民办学校学生由学校按照获得的生均公用经费补助免除学杂费。免费提供国家规定课程教科书和免费为小学一年级新生提供正版学生字典的补助标准由国家统一制定,所需资金由中央财政全额承担。

三、政策时限:长期

四、适用对象及范围:全县义务教育阶段适龄儿童。

五、申报途径:县教体科技局规划财务股。

六、所需资料:无。

七、办理程序:无。

八、主管单位:县教体科技局。

九、咨询电话:4428739。

十、办理时限:每学期开学。

 

四、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政策服务指南

一、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的公告》(2022年第14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快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进度的公告》(2022年第17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持续加快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进度的公告》(2022年第19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全额退还增值税留抵税额政策行业范围的公告》(2022年第21号)

二、政策要点

支持范围:

1.符合条件的微型企业,可以自2022年4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符合条件的小型企业,可以自2022年5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

2.符合条件的制造业等行业企业,可以自2022年4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

3.符合条件的制造业等行业中型企业,可以自2022年5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符合条件的制造业等行业大型企业,可以自2022年6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

4.符合条件的批发零售业等行业企业,可以自2022年7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

5.符合条件的批发零售业等行业企业,可以自2022年7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

(二)支持条件:

纳税人享受退税需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或者B级;

2.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发生骗取留抵退税、骗取出口退税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形;

3.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两次及以上;

4.2019年4月1日起未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

三、政策时限:长期。

四、适用对象及范围:

1.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

2.六大行业:“制造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和“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以下称“制造业等行业”)企业(含个体工商户)

3.七大行业:“批发和零售业”“农、林、牧、渔业”“住宿和餐饮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教育”“卫生和社会工作”和“文化、体育和娱乐业”(以下称“批发零售业等行业”)企业(含个体工商户)。

五、申报途径:可通过办税服务厅、电子税务局办理。

六、办理程序:纳税人通过办税服务厅或电子税务局自行申报办理。

七、所需资料:纳税人申请留抵退税,应提交《退(抵)税申请表》。

八、主管单位:县税务局。

九、咨询电话:4425739。

十、办理时限:10个工作日内。 

 

五、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服务指南

一、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征增值税等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2023年第1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9号)。

二、政策要点

支持范围: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二)支持条件:

1.2023年1月1日至2027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下同)的,免征增值税

2.2023年1月1日至2027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三、政策时限:2023年1月1日至202712月31日

四、适用对象及范围:

1.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超过10万元,但扣除本期发生的销售不动产的销售额后未超过10万元的,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取得的销售额免征增值税

2.《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九条所称的其他个人,采取一次性收取租金形式出租不动产取得的租金收入,可在对应的租赁期内平均分摊,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未超过10万元的,免征增值税

3.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

五、申报途径: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电子税务局办理。

六、办理程序:纳税人通过办税服务厅或电子税务局自行申报办理。

七、所需资料:无。

八、主管单位:县税务局。

九、咨询电话:4425739。

十、办理时限:即时办理 

 

六、扶贫货物捐赠免征增值税政策服务指南

一、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乡村振兴局关于延长部分扶贫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2021年第18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务院扶贫办关于扶贫货物捐赠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55号)

二、政策要点:

支持范围: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或直接无偿捐赠给目标脱贫地区单位和个人的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

(二)支持条件:2019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对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或直接无偿捐赠给目标脱贫地区的单位和个人,免征增值税。在政策执行期限内,目标脱贫地区实现脱贫的,可继续适用上述政策。

三、政策时限:2019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

四、适用对象及范围: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或直接无偿捐赠给目标脱贫地区单位和个人的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

五、申报途径: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电子税务局办理。

六、办理程序:纳税人通过办税服务厅或电子税务局自行申报办理。

七、所需资料: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外捐赠时,要及时取得捐赠票据。

八、主管单位:县税务局。

九、咨询电话:4425739。

十、办理时限:即时办理。

 

七、生产、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服务指南

一、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征增值税等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2023年第1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87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2019年39号)

二、政策要点:

支持范围: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

(二)支持条件:

1.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允许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5%抵减应纳税额

2.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允许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

三、政策时限: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

四、适用对象及范围:

1.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以下称四项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四项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

2.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生活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生活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

五、申报途径: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电子税务局办理。

六、办理程序:纳税人通过办税服务厅或电子税务局自行申报办理。

七、所需资料:

1.符合享受生产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优惠的纳税人,应在2023年度首次确认适用5%加计抵减政策时,通过电子税务局或办税服务厅提交《适用5%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

2.符合享受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优惠的纳税人,应在2023年度首次确认适用10%加计抵减政策时,通过电子税务局或办税服务厅提交《适用10%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

八、主管单位:县税务局。

九、咨询电话:4425739。

十、办理时限:即时办理。  

 

八、科技企业孵化器等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增值税政策服务指南

一、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2022年第4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 教育部关于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众创空间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20号)

二、政策要点:

支持范围: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

(二)支持条件:

1.2019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自用以及无偿或通过出租等方式提供给在孵对象使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2.2019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向在孵对象提供孵化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三、政策时限:2019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

四、适用对象及范围: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

五、申报途径: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电子税务局办理。

六、办理程序:纳税人通过办税服务厅或电子税务局自行申报办理。

七、所需资料: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应按规定申报享受免税政策,并将房产土地权属资料、房产原值资料、房产土地租赁合同、孵化协议等留存备查。

八、主管单位:县税务局。

九、咨询电话:4425739。

十、办理时限:即时办理。

 

九、小型微利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政策服务指南 

一、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2022年第13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有关税费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2号)。

二、政策要点:

支持范围:小型微利企业。

(二)支持条件: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政策时限: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

四、适用对象及范围:小型微利企业。

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

从业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所称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应按企业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确定。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

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

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

五、申报途径: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电子税务局办理。

六、办理程序:纳税人通过办税服务厅或电子税务局自行申报办理。

七、所需资料:无。

八、主管单位:县税务局。

九、咨询电话:4425739。

十、办理时限:即时办理。

 

十、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服务指南

一、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进一步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公告》(2022年第16号)。

二、政策要点:

支持范围:科技型中小企业。

(二)支持条件: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2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2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

三、政策时限:长期。

四、适用对象及范围:

1.科技型中小企业条件和管理办法按照《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的通知》(国科发政〔2017〕115号)执行;

2.科技型中小企业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其他政策口径和管理要求,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企业委托境外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64号)等文件相关规定执行。

五、申报途径: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电子税务局办理。

六、办理程序:纳税人通过办税服务厅或电子税务局自行申报办理。

七、所需资料:

1.研发项目计划书和研发立项的决议文件;

2.研发专门机构或项目组的编制和研发人员名单;

3.经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登记的委托、合作研发项目合同;

4.从事研发活动的人员(包括外聘人员)和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无形资产的费用分配说明(包括工作使用情况记录及费用分配计算证据材料);

5.集中研发项目研发费决算表、集中研发项目费用分摊明细情况表和实际分享收益比例等资料;

6.“研发支出”辅助账及汇总表;

7.科技部门鉴定意见(非必须提供资料);

8.委托境外研发银行支付凭证和受托方开具的收款凭据、当年委托研发项目的进展情况(非必须提供资料);

9.受托方应向委托方提供研发项目费用支出明细情况(非必须提供资料)。

八、主管单位:县税务局。

九、咨询电话:4425739。

十、办理时限:即时办理。

 

十一、企业扶贫捐赠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服务指南 

一、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乡村振兴 局关于延长部分扶贫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2021年第18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务院扶贫办关于企业扶贫捐赠所 得税税前扣除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49号)。

二、政策要点:

支持范围: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捐赠支出用于目标脱贫地区扶贫的企业。

(二)支持条件:2019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用于目标脱贫地区的扶贫捐赠支出,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据实扣除。在政策执行期限内,目标脱贫地区实现脱贫的,可继续适用上述政策。

三、政策时限:2019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

四、适用对象及范围

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捐赠支出用于目标脱贫地区扶贫的企业。

1.“目标脱贫地区”包括832个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集中连片特困地区县(新疆阿克苏地区6县1市享受片区政策)和建档立卡贫困村;

2.企业同时发生扶贫捐赠支出和其他公益性捐赠支出,在计算公益性捐赠支出年度扣除限额时,符合上述条件的扶贫捐赠支出不计算在内;

3.企业在2015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期间已发生的符合上述条件的扶贫捐赠支出,尚未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的部分,可执行上述企业所得税政策。

五、申报途径: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电子税务局办理。

六、办理程序:纳税人通过办税服务厅或电子税务局自行申报办理。

七、所需资料:捐赠人应凭捐赠票据进行税前扣除。

八、主管单位:县税务局。

九、咨询电话:4425739。

十、办理时限:即时办理。

 

十二、从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政策服务指南

一、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2022年第4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生态环境部关于从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公告》(2019年第60号)

二、政策要点:

支持范围:符合条件的从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业。

(二)支持条件:2019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符合条件的从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业(以下称第三方防治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三、政策时限:2019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

四、适用对象及范围:

符合条件的从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业。

1.第三方防治企业是指受排污企业或政府委托,负责环境污染治理设施(包括自动连续监测设施,下同)运营维护的企业;

2.第三方防治企业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依法注册的居民企业。

2)具有1年以上连续从事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实践,且能够保证设施正常运行。

3)具有至少5名从事本领域工作且具有环保相关专业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的技术人员,或者至少2名从事本领域工作且具有环保相关专业高级及以上技术职称的技术人员。

4)从事环境保护设施运营服务的年度营业收入占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60%。

5)具备检验能力,拥有自有实验室,仪器配置可满足运行服务范围内常规污染物指标的检测需求。

6)保证其运营的环境保护设施正常运行,使污染物排放指标能够连续稳定达到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要求。

7)具有良好的纳税信用,近三年内纳税信用等级未被评定为C级或D级。

五、申报途径: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电子税务局办理。

六、办理程序:纳税人通过办税服务厅或电子税务局自行申报办理。

七、所需资料:

1.连续从事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实践一年以上的情况说明,与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有关的合同、收入凭证;

2.当年有效的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或执(职)业资格证书、劳动合同及工资发放记录等材料;

3.从事环境保护设施运营服务的年度营业收入、总收入及其占比等情况说明;

4.可说明当年企业具备检验能力,拥有自有实验室,仪器配置可满足运行服务范围内常规污染物指标的检测需求的有关材料:

(1)污染物检测仪器清单,其中列入《实施强制管理计量器具目录》的检测仪器需同时留存备查相关检定证书。

(2)当年常规理化指标的化验检测全部原始记录,其中污染治理类别为危险废物的利用与处置的,还需留存备查危险废物转移联单。

5.可说明当年企业能保证其运营的环境保护设施正常运行,使污染物排放指标能够连续稳定达到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要求的有关材料:

(1)环境污染治理运营项目清单、项目简介。

(2)反映污染治理设施运营期间主要污染物排放连续稳定达标的所有自动监测日均值等记录,由具备资质的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出具的全部检测报告。从事机动车船、非道路移动机械、餐饮油烟治理的,如未进行在线数据监测,也可不留存备查在线监测数据记录。

(3)运营期内能够反映环境污染治理设施日常运行情况的全部记录、能够说明自动监测仪器设备符合生态环境保护相关标准规范要求的材料。

6.仅从事自动连续监测运营服务的第三方企业,提供反映运营服务期间自动监测故障后及时修复、监测数据“真、准、全”等相关证明材料,无须提供反映污染物排放连续稳定达标相关材料。

八、主管单位:县税务局。

九、咨询电话:4425739。

十、办理时限:即时办理。


十三、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优惠政策服务指南 

一、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执行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 资个人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有关政策条件的公告》(2022年第6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5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执行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有关政策条件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7号)。

二、政策要点:

支持范围:公司制创业投资企业、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合伙人和天使投资个人。

(二)支持条件:

1.公司制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以下简称初创科技型企业)满2年(24个月,下同)的,可以按照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公司制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2.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以下简称合伙创投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初创科技型企业满2年的,该合伙创投企业的合伙人分别按以下方式处理:

1)法人合伙人可以按照对初创科技型企业投资额的70%抵扣法人合伙人从合伙创投企业分得的所得;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2)个人合伙人可以按照对初创科技型企业投资额的70%抵扣个人合伙人从合伙创投企业分得的经营所得;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3.天使投资个人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初创科技型企业满2年的,可以按照投资额的70%抵扣转让该初创科技型企业股权取得的应纳税所得额;当期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取得转让该初创科技型企业股权的应纳税所得额时结转抵扣;

4.天使投资个人投资多个初创科技型企业的,对其中办理注销清算的初创科技型企业,天使投资个人对其投资额的70%尚未抵扣完的,可自注销清算之日起36个月内抵扣天使投资个人转让其他初创科技型企业股权取得的应纳税所得额。

三、政策时限:2027年12月31日。

四、适用对象及范围:

公司制创业投资企业、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合伙人和天使投资个人。

1.初创科技型企业,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在中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注册成立、实行查账征收的居民企业或合伙创投企业,且不属于被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的发起人。

2)接受投资时,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其中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的从业人数不低于30%;资产总额和年销售收入均不超过5000万元。

3)接受投资时设立时间不超过5年(60个月)。

4)接受投资时以及接受投资后2年内未在境内外证券交易所上市。

5)接受投资当年及下一纳税年度,研发费用总额占成本费用支出的比例不低于20%。

2.创业投资企业,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在中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注册成立、实行查账征收的居民企业或合伙创投企业,且不属于被投资初创科型企业的发起人。

2)符合《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发展改革委等10部门令第39号)规定或者《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关于创业投资基金的特别规定,按照上述规定完成备案且规范运作。

3)投资后2年内,创业投资企业及其关联方持有被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的股权比例合计应低于50%。

3.天使投资个人,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不属于被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的发起人、雇员或其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下同),且与被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不存在劳务派遣等关系。

2)投资后2年内,本人及其亲属持有被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股权比例合计应低于50%。

4.享受本政策的投资,仅限于通过向被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直接支付现金方式取得的股权投资,不包括受让其他股东的存量股权。

5.2019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已投资满2年及新发生的投资,可按《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5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以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执行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有关政策条件的公告》(2022年第6号)规定适用税收政策。

五、申报途径: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电子税务局办理。

六、办理程序:纳税人通过办税服务厅或电子税务局自行申报办理。

七、所需资料:无。

八、主管单位:县税务局。

九、咨询电话:4425739。

十、办理时限:即时办理。

 

十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个人所得专项附加扣除政策服务指南

一、政策依据:《国务院关于设立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的通知》(国发〔2022〕8号)。

二、政策要点:

支持范围:3岁以下婴幼儿的监护人,包括生父母、继父母、养父母,父母之外的其他人担任未成年人的监护人的,可以比照执行。

(二)支持条件:

1.纳税人照护3岁以下婴幼儿子女的相关支出,按照每个婴幼儿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

2.父母可以选择由其中一方按扣除标准的100%扣除,也可以选择由双方分别按扣除标准的50%扣除,具体扣除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三、政策时限:2022年1月1日起。

四、适用对象及范围:

3岁以下婴幼儿的监护人,包括生父母、继父母、养父母,父母之外的其他人担任未成年人的监护人的,可以比照执行。

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涉及的保障措施和其他事项,参照《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国发〔2018〕41号文件印发)有关规定执行。

五、申报途径:办税服务厅、个人所得税APP、自然人电子税务局(扣缴端)、自然人电子税务局(WEB端)。

六、办理程序:纳税人通过办税服务厅、个人所得税APP、自然人电子税务局(扣缴端)、自然人电子税务局(WEB端)自行申报办理。

七、所需资料:纳税人需要留存备查资料包括:子女的出生医学证明等资料。

八、主管单位:县税务局。

九、咨询电话:4425739。

十、办理时限:即时办理。

 

十五、居民换购住房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服务指南

一、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居民换购住房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3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居民换购住房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21号)。

二、政策要点:

支持范围:出售自有住房并在现住房出售后1年内在市场重新购买住房的纳税人。

(二)支持条件:2022年10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出售自有住房并在现住房出售后1年内在市场重新购买住房的纳税人,对其出售现住房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予以退税优惠。其中,新购住房金额大于或等于现住房转让金额的,全部退还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新购住房金额小于现住房转让金额的,按新购住房金额占现住房转让金额的比例退还出售现住房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纳税人换购住房个人所得税退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1)新购住房金额大于或等于现住房转让金额的,退税金额=现住房转让时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2)新购住房金额小于现住房转让金额的,退税金额=(新购住房金额÷现住房转让金额)×现住房转让时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3)现住房转让金额和新购住房金额与核定计税价格不一致的,以核定计税价格为准;

4)现住房转让金额和新购住房金额均不含增值税。

三、政策时限:2022年10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

四、适用对象及范围:

出售自有住房并在现住房出售后1年内在市场重新购买住房的纳税人。

1.纳税人出售和重新购买的住房应在同一城市范围内。同一城市范围是指同一直辖市、副省级城市、地级市(地区、州、盟)所辖全部行政区划范围;

2.出售自有住房的纳税人与新购住房之间须直接相关,应为新购住房产权人或产权人之一;

3.本公告所称现住房转让金额为该房屋转让的市场成交价格。新购住房为新房的,购房金额为纳税人在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网签备案的购房合同中注明的成交价格;新购住房为二手房的,购房金额为房屋的成交价格;

4.出售现住房的时间,以纳税人出售住房时个人所得税完税时间为准。新购住房为二手房的,购买住房时间以纳税人购房时契税的完税时间或不动产权证载明的登记时间为准;新购住房为新房的,购买住房时间以在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办理房屋交易合同备案的时间为准;

5.纳税人申请享受居民换购住房个人所得税退税政策的,应当依法缴纳现住房转让时涉及的个人所得税,并完成不动产权属变更登记;新购住房为二手房的,应当依法缴纳契税并完成不动产权属变更登记;新购住房为新房的,应当按照当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求完成房屋交易合同备案;

6.纳税人因新购住房的房屋交易合同解除、撤销或无效等原因导致不再符合退税政策享受条件的,应当在合同解除、撤销或无效等情形发生的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主动缴回已退税款。

纳税人符合本条第一款规定情形但未按规定缴回已退税款,以及不符合本公告规定条件骗取退税的,税务机关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处理。

五、申报途径:办税服务厅。

六、办理程序:纳税人通过办税服务厅申报办理。

七、所需资料:

纳税人享受居民换购住房个人所得税退税政策的,应当向征收现住房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的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填报《居民换购住房个人所得税退税申请表》,并应提供下列资料:

1.纳税人身份证件;

2.现住房的房屋交易合同;

3.新购住房为二手房的,提供房屋交易合同、不动产权证书及其复印件;

4.新购住房为新房的,提供经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备案(网签)的房屋交易合同及其复印件。

税务机关依托纳税人出售现住房和新购住房的完税信息,为纳税人提供申请表项目预填服务,并留存不动产权证书复印件和新购新房的房屋交易合同复印件;纳税人核对确认申请表后提交退税申请。

八、主管单位:县税务局。

九、咨询电话:4425739。

十、办理时限:即时办理。

 

十六、支持疫情防护救治等免征个人所得税政策服务指南 

一、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2022年第4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10号)。

二、政策要点:

支持范围:

1.参加疫情防治工作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

2.获得单位发给用于预防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的药品、医疗用品和防护用品等实物(不包括现金)的个人。

(二)支持条件:

1.2020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参加疫情防治工作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按照政府规定标准取得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政府规定标准包括各级政府规定的补助和奖金标准。对省级及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对参与疫情防控人员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比照执行;

2.2020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单位发给个人用于预防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的药品、医疗用品和防护用品等实物(不包括现金),不计入工资、薪金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三、政策时限:2020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

四、适用对象及范围:

1.参加疫情防治工作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

2.获得单位发给用于预防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的药品、医疗用品和防护用品等实物(不包括现金)的个人。

五、申报途径:办税服务厅、自然人电子税务局(扣缴端)、自然人电子税务局(WEB端)。

六、办理程序:纳税人通过办税服务厅、自然人电子税务局(扣缴端)、自然人电子税务局(WEB端)申报办理。

七、所需资料:支付单位需将发放人员名单及金额留存备查。

八、主管单位:县税务局。

九、咨询电话:4425739。

十、办理时限:即时办理。

 

十七、全年一次性奖金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服务指南 

一、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全年一次性奖金等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2021年第42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64号)。

二、政策要点:

支持范围:居民个人。

(二)支持条件: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在2023年12月31日前,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以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除以12个月得到的数额,按照按月换算后的综合所得税率表,确定适用税率和算扣除数,单独计算纳税。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也可以选择并入当年综合所得计算纳税。

三、政策时限:2023年12月31日前。

四、适用对象及范围:居民个人。

五、申报途径:办税服务厅、个人所得税APP、自然人电子税务局(扣缴端)、自然人电子税务局(WEB端)。

六、办理程序:纳税人通过办税服务厅、个人所得税APP、自然人电子税务局(扣缴端)、自然人电子税务局(WEB端)自行申报办理。

七、所需资料:无。

八、主管单位:县税务局。

九、咨询电话:4425739。

十、办理时限:即时办理。

 

十八、上市公司股权激励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服务指南 

一、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有关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2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64号)。

二、政策要点:

支持范围:居民个人。

(二)支持条件:居民个人取得股票期权、股票增值权、限制性股票、股权奖励等股权激励,符合相关政策条件的,在2023年12月31日前,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全额单独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纳税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股权激励收入×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居民个人一个纳税年度内取得两次以上(含两次)股权激励的,应合并按规定计算纳税。

三、政策时限:2023年12月31日前。

四、适用对象及范围:居民个人。

居民个人取得股票期权、股票增值权、限制性股票、股权奖励等股权激励,应当符合《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股票期权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35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票增值权所得和限制性股票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财税〔2015〕116号)第四条、《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01号)第四条第(一)项规定的相关条件。

五、申报途径:办税服务厅、自然人电子税务局(扣缴端)、自然人电子税务局(WEB端)。

六、办理程序:纳税人通过办税服务厅、自然人电子税务局(扣缴端)、自然人电子税务局(WEB端)自行申报办理。

七、所需资料:实施股票期权计划的境内企业,应在股票期权计划实施之前,将企业的股票期权计划或实施方案、股票期权协议书、授权通知书等资料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应在员工行权之前,将股票期权行权通知书和行权调整通知书等资料报送主管税务机关。

扣缴义务人和自行申报纳税的个人在申报纳税或代扣代缴税款时,应在税法规定的纳税申报期限内,将个人接受或转让的股票期权以及认购的股票情况(包括种类、数量、施权价格、行权价格、市场价格、转让价格等)报送主管税务机关。

八、主管单位:县税务局。

九、咨询电话:4425739。

十、办理时限:即时办理。

 

十九、外籍个人津补贴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服务指南 

一、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外籍个人津补贴等有关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2021年第43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64号)。

二、政策要点:

支持范围:符合居民条件的外籍个人。

(二)支持条件:2019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外籍个人符合居民个人条件的,可以选择享受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也可以选择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1994〕2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籍个人取得有关补贴征免个人所得税执行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54号)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籍个人取得港澳地区住房等补贴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财税〔2004〕29号)规定,享受住房补贴、语言训练费、子女教育费等津补贴免税优惠政策。

三、政策时限:2019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

四、适用对象及范围:符合居民条件的外籍个人。外籍个人符合居民个人条件,可以选择享受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也可以选择享受住房补贴、语言训练费、子女教育费等津补贴免税优惠政策,但不得同时享受。外籍个人一经选择,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得变更。

五、申报途径:办税服务厅、自然人电子税务局(扣缴端)、自然人电子税务局(WEB端)。

六、办理程序:纳税人通过办税服务厅、自然人电子税务局(扣缴端)、自然人电子税务局(WEB端)自行申报办理。

七、所需资料:

1.对外籍个人以非现金形式或实报实销形式取得的合理的住房补贴、伙食补贴和洗衣费免征个人所得税,应由纳税人在初次取得上述补贴或上述补贴数额、支付方式发生变化的月份的次月进行工资薪金所得纳税申报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上述补贴的有效凭证,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准确认免税;

2.对外籍个人因到中国任职或离职,以实报实销形式取得的搬迁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应由纳税人提供有效凭证,由主管税务机关审核认定,就其合理的部分免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的机构、场所,以搬迁费名义每月或定期向其外籍雇员支付的费用,应计入工资薪金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3.对外籍个人按合理标准取得的境内、外出差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应由纳税人提供出差的交通费、住宿费凭证(复印件)或企业安排出差的有关计划,由主管税务机关确认免税;

4.对外籍个人取得的探亲费免征个人所得税,应由纳税人提供探亲的交通支出凭证(复印件),由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对其实际用于本人探亲,且每年探亲的次数和支付的标准合理的部分给予免税;

5.对外籍个人取得的语言培训费和子女教育费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应由纳税人提供在中国境内接受上述教育的支出凭证和期限证明材料,由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对其在中国境内接受语言培训以及子女在中国境内接受教育取得的语言培训费和子女教育费补贴,且在合理数额内的部分免予纳税。

八、主管单位:县税务局。

九、咨询电话:4425739。

十、办理时限:即时办理。

 

二十、个人养老金实施递延纳税政策服务指南 

一、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养老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2022年第34号)

二、政策要点:

支持范围:居民个人。

(二)支持条件:2022年1月1日起,对个人养老金实施递延纳税优惠政策。在缴费环节,个人向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的缴费,按照12000元/年的限额标准,在综合所得或经营所得中据实扣除;在投资环节,计入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的投资收益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在领取环节,个人领取的个人养老金,不并入综合所得,单独按照3%的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其缴纳的税款计入“工资、薪金所得”项目。

三、政策时限:长期。

四、适用对象及范围:居民个人。个人缴费享受税前扣除优惠时,以个人养老金信息管理服务平台出具的扣除凭证为扣税凭据。取得工资薪金所得、按累计预扣法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劳务报酬所得的,其缴费可以选择在当年预扣预缴或次年汇算清缴时在限额标准内据实扣除。选择在当年预扣预缴的,应及时将相关凭证提供给扣缴单位。扣缴单位应按照本公告有关要求,为纳税人办理税前扣除有关事项。取得其他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等所得或经营所得的,其缴费在次年汇算清缴时在限额标准内据实扣除。个人按规定领取个人养老金时,由开立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所在市的商业银行机构代扣代缴其应缴的个人所得税。

五、申报途径:办税服务厅、自然人电子税务局(扣缴端)、自然人电子税务局(WEB端)。

六、办理程序:纳税人通过办税服务厅、自然人电子税务局(扣缴端)、自然人电子税务局(WEB端)自行申报办理。

七、所需资料:个人养老金缴费凭证。

八、主管单位:县税务局。

九、咨询电话:4425739。

十、办理时限:即时办理。

 

二十一、“六税两费”减免优惠政策服务指南 

一、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0号)。

二、政策要点:

(一)支持范围: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

(二)支持条件: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按照50%的税额幅度减征资源税(不含水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三、政策时限:2022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

四、适用对象及范围: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

五、申报途径:政务服务中心税务窗口办理或者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电子税务局网上办理等途径。

六、办理程序:纳税人自行判别,符合条件即可享受。

七、所需资料:无需提供。

八、主管单位:县税务局。

九、咨询电话:4428180。

十、办理时限:即时办理。

 

二十二、安置残疾人就业的单位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服务指南 

一、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121号)

二、政策要点:

(一)支持范围:在一个纳税年度内月平均实际安置残疾人就业人数占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比例高于25%(含25%)且实际安置残疾人人数高于10人(含10人)。

(二)支持条件:对在一个纳税年度内月平均实际安置残疾人就业人数占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比例高于25%(含25%)且实际安置残疾人人数高于 10 人(含10人)的单位,可减征或免征该年度城镇土地使用税。

三、政策时限:2010年12月21日起施行。

四、适用对象及范围:在一个纳税年度内月平均实际安置残疾人就业人数占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比例高于25%(含25%)且实际安置残疾人人数高于 10 人(含10人)。

五、申报途径:政务服务中心税务窗口办理或者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电子税务局网上办理等途径。

六、办理程序:纳税人自行判别,申报享受,安置残疾人就业人数有关资料留存备查。

七、所需资料:无。

八、主管单位:县税务局。

九、咨询电话:4428180。

十、办理时限:即时办理。

 

二十三、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政策服务指南 

一、政策依据:《财政部关于取消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18号)

二、政策要点

(一)支持范围:在职职工人数30人(含)以下的企业,工商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

(二)支持条件:符合以上范围的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三、政策时限:2017年4月1日起执行。

四、适用对象及范围:在职职工30人(含)以下的企业。

五、申报途径:电子税务局、办税大厅。

六、办理程序:用人单位自行申报。

七、所需资料:通过大厅前台申报的,需提供纸质申报表并加盖单位公章。电子税务局申报则不需要。

八、主管单位:县税务局。

九、咨询电话:4427831。

十、办理时限:即时办理。

 

二十四、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政策服务指南 

一、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小微企业融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77 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2021年第6号)

二、政策要点:

(一)支持范围:小型企业、微型企业。

(二)支持条件:对金融机构与小型企业、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

三、政策时限:2018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

四、适用对象及范围:小型企业、微型企业。(所称小型企业、微型企业,是指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的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

五、申 (办)报途径:政务服务中心税务窗口办理或者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电子税务局网上办理等途径。

六、办理程序:纳税人自行判别,符合条件即可享受。

七、所需资料:无需提供。

八、主管单位:县税务局。

九、咨询电话:4428180。

十、办理时限:即时办理。



二十五、延续实施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优惠政策服务指南

一、政策依据:《财政部关于延续实施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23年第8号)。

二、政策要点

)支持范围:

1.在职职工30人(含)以下的企业免征;

2.在职职工30人(含)以上的企业延续实施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分档减缴政策。

(二)支持条件:

1.在职职工30人(含)以下的企业,继续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2.延续实施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分档减缴政策。其中: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达到1%(含)以上,但未达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比例,按规定应缴费额的5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在1%以下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9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三、政策时限:2023年11日起至2027年12月31日执行。

四、适用对象及范围:在职职工30人(含)以下的企业。

五、申报途径:电子税务局、办税大厅。

六、办理程序:用人单位自行申报。

七、所需资料:通过大厅前台申报的,需提供纸质申报表并加盖单位公章,法人签字确认。电子税务局申报则不需要。

八、主管单位:县税务局。

九、咨询电话:4427831。

十、办理时限:即时办理。

 

二十六、扩大有关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政策服务指南

一、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有关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的通知 》(财税〔2016〕12号)

二、政策要点

(一)支持范围: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元)的缴纳义务人(不区分纳税人类别)。

(二)支持条件: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元)的缴纳义务人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水利建设基金。

三、政策时限:2016年2月1日起执行。

四、适用对象及范围: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元)的缴纳义务人(不区分纳税人类别)。

五、申报途径:电子税务局、办税大厅。

六、办理程序:用人单位自行申报。

七、所需资料:无。

八、主管单位:县税务局。

九、咨询电话:4427831。

十、办理时限:即时办理


第二部分

陕西省政策服务指南


二十七、实际种粮农民一次性补贴政策服务指南 

一、政策依据:《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实际种粮农民一次性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陕财农[2021]43号)。

二、政策要点

(一)支持范围全县实际种粮农民,具体包括利用自有承包地种粮的农民,以及流转土地种粮的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对于流转土地种粮的个人和组织,根据签订的流转合同(协议),确定补贴发放对象。以每年下达计划资金与实际种粮面积而定(原则上不低于10元/亩)。

(二)支持条件:种粮农民一次性补贴依据为小麦、玉米、水稻、大豆、薯类等粮食作物实际播种面积。

三、政策时限:长期。

四、适用对象及范围:全县实际种粮农民,具体包括利用自有承包地种粮的农民,以及流转土地种粮的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五、申报途径:县农业农村局计划发展股。

六、办理程序:农业农村局下发核查文件--以村民小组为单位,由各镇会同各村逐户逐田块进行核查登记--镇村进行公示--各镇录入“一卡通”兑付系统--农业农村局审核--县财政局拨付补贴资金。

七、所需资料:村上上报,镇上核查,无需个人上报资料。

八、主管单位:县农业农村局。

九、咨询电话:4424929。

十、办理时限:30个工作日内。

 

二十八、耕地地力保护补贴政策服务指南 

一、政策依据:《陕西省农业厅陕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陕西省全面推开农业“三项补贴”改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陕财办〔2016〕75号)。

二、政策要点

1.耕地地力保护补贴以农村土地承包权确权登记面积为基准,优先粮食种植,优先耕地保护,防止耕地撂荒、抛荒、“非粮化”等现象的发生,确保耕地数量不减少、质量有提升;

2.耕地地力保护补贴资金主要用于支持耕地地力保护补贴 对象原则上为拥有耕地承包权的种地农民。严禁将不符合享受补贴条件的对象、面积纳入补贴范围;

3.以下6种情形的,不予以补贴:

1)已征占用为建设用地的.

2)成片粮田转为设施农业(茶园、林果园、桑园、设施蔬 菜)用地和畜禽(水产)养殖用地的。

3)已转为林地或种植绿化苗木的。

4)占补平衡中的“补充耕地”暂时未达耕种条件的。

5)常年撂荒的。

6)其他改变耕地性质及严重损害耕地地力的。

三、政策时限:长期.

四、补贴对象及标准:拥有耕地承包权的种地农民,每亩补贴60元。

五、申报途径:县农业农村局计划发展股。

六、办理程序

农业农村局下发核查文件--以村民小组为单位,由各镇会同各村逐户逐田块进行核查登记--镇村进行公示--录入“一卡通”兑付系统-农业农村局审核-县财政局拨付补贴资金。

七、所需资料:村级上报,镇上核查,无需个人上报资料。

八、主管单位:县农业农村局。

九、咨询电话:4424929。

十、办理时限:30个工作日内。

 

二十九、陕南发展政策服务指南 

一、政策依据:《陕西省省级区域发展专项资金(陕南发展)管理办法》(陕财办建〔2020208号)和年度陕南发展专项资金(含县域高质量发展专项)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

二、政策要点

(一)支持范围:

1.园区基础设施建设项目。重点是政府主导的县域工业集中区和“飞地园区”等产业集聚区的路网、管网、标准化厂房(创业孵化器)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以及园区的公共服务平台建设项目;

2.主导产业链项目。以生物医药(含中医药)、绿色食品(含富硒食品)、装备制造、新型材料、旅游康养、现代物流等为重点的产业链条上的项目;

3.“一县一业”项目。提升“一县一业”集中度,围绕特色优势产业,支持县域产业园区、特色产业基地和骨干企业、主导产品发展等项目。  

(二)支持条件:

1.项目所属企业须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有健全的财务管理机构、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和合格的财务管理人员,资信条件良好、无违法违规行为的各类所有制企业;

2.符合国家法律法规、产业政策和市场准入条件,符合《陕西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条例》要求和巴山管理有关规定,符合陕南发展专项规划方向;

3.项目建设地址在本县行政区划或飞地园区内,符合发展实际,符合支持范围;

4.项目的审批(核准/备案)、用地及规划、环境保护等建设手续齐全,项目建设资金已经落实,项目投资结构合理;

5.申报项目为具备开工条件的新建项目或合规在建项目,已建成项目原则上不予支持。

三、政策时限:长期

四、适用对象及范围:符合支持范围及支持条件的企业。

五、申报途径:县发改局项目储备股

六、办理程序:征集项目--镇政府或有关部门推荐项目--县级考察项目--形成初步方案--县政府审定方案--企业编报资料--省市核查项目--下达投资计划--拨付专项资金。

七、所需资料:

1.项目资金申请报告;

2.项目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

3.项目立项(备案/核准)文件;

4.项目用地及规划选址意见书;

5.项目环评文件;

6.项目能评文件;

7.资金筹措及银行贷款说明;

8.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9.项目单位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承诺函。

八、主管单位:县发改局。

九、咨询电话:4425833。

十、办理时限:15个工作日以内。

 

三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政策服务指南 

一、政策依据:《陕西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陕财办2022〕241号)和年度陕西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含县域高质量发展专项)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  

二、政策要点

(一)支持范围:

1.中小企业技术改造。支持重点产业和支柱产业加快发展,促进产业链整合和配套发展;支持中小企业淘汰老旧设备,购置先进适用设备,提高装备水平和推动设备更新;支持中小企业利用先进自动化生产设备进行技术升级,推进智能化改造;支持中小企业绿色发展和安全生产

2.中小企业技术创新。支持中小企业创新创业高质量发展和民营经济转型升级示范企业引领创新发展;支持中小企业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开展产学研合作,推动企业技术创新和科技成果产业化;鼓励中小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加强新产品开发,支持中小企业通过加快自主创新成果应用加速产品升级换代和提升产品质量;支持中小企业制造业创新中心建设;培育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省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和“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等隐形冠军企业,支持隐形冠军企业的认定奖励和创新能力提升

3.中小企业市场主体培育发展和服务体系建设。培育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和“新三板”“双创板”挂牌企业,对新进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和新进入“新三板”“双创板”挂牌企业给予奖励;推进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建设,支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提质增效、线上服务能力提升和创业创新服务业务开展;支持中小企业人才培训、人才招聘引进等服务业务开展;支持中小企业运行监测体系建设。推进中小企业数字化赋能专项行动。支持举办“创客陕西”中小企业创新创业大赛

4.中小企业集群化集约化发展和项目落地建设奖补。支持县域工业集中区、特色产业园区、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基地、中小企业创新创业特色载体等载体(平台)建设。支持从外地招商引资中小企业项目和本地中小企业实施的新建项目

5.中小企业融资服务和上云上平台上网。支持中小企业融资服务体系建设;支持小微企业贷款利率奖补、融资担保机构降费奖补等业务开展;支持中小企业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支持中小企业通过使用公有云平台和工业互联网实施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升级和中小企业推广应用。

(二)支持条件:专项资金支持符合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小企业划型标准有关规定,在本省依法设立并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中小企业,企业经营状态正常,信用记录良好,财务制度健全,具有承担项目建设的相应能力;支持符合我省有关规定的服务机构或单位。当年已通过其他渠道获取中央相关专项或省级财政资金支持的同一项目,专项资金不再重复支持。

三、政策时限:有效期至2025年2月4日。

四、适用对象及范围:符合支持范围及支持条件的企业。

五、申报途径:县经贸局运行股。

六、办理程序:征集项目--企业申报--县级考察项目--企业编报资料--县经贸局、财政局初审申报资料--省市评审项目--项目公示--下达投资计划--拨付专项资金。

七、所需资料:

1.陕西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申请书(封面)

2.陕西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申请书目录

3.申报单位“多证合一”营业执照(副本)

4.申报单位申请报告

5.陕西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申请表

6.项目单位基本情况表

7.绩效评价目标申报表

8.申报企业单位上一年度及本年度审计报告项目

9.申报资料真实性承诺书(盖章)。 

 八、主管单位:县经贸局。

 九、咨询电话:4428253。

 十、办理时限:15个工作日以内。

 

三十一、省级商贸流通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指南 

一、政策依据:《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陕政发〔2018〕25号)规定、《陕西省财政厅 陕西省商务厅关于印发〈省级商贸流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陕财办建2020〕243号)

二、政策要点

(一)支持范围:专项资金优先支持各市(区)巩固脱贫攻坚成果与乡村振兴有效衔接成效显著,区域示范带动作用明显的龙头企业。支持3个方向,分别是促消费、商贸综合服务体系建设、农产品流通供应链体系建设。其中:促消费主要支持夜间经济建设、步行街改造提升建设、陕菜推广建设项目;商贸综合服务体系建设主要支持县域商业服务体系建设、标准化菜市场建设、城市一刻钟便民生活圈建设;农产品流通供应链体系建设主要支持农产品流通冷链供应链建设、农贸市场、农产品批发市场建设等。

(二)支持方式专项资金根据项目不同性质和投资规模、效益,分类采取以奖代补、贷款贴息等支持方式。1.属于以奖代补方式的,对当年确认安排的项目,待竣工完成验收合格后予以补助,单个项目补助额按有效投资的30%且最高不超过300万元。2.属于贷款贴息方式的,对项目建设期贷款实际发生的利息给予一定贴息,贴息率按照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贴息额不超过同期实际发生的利息额,贴息年限最长不超过3年。

三、政策时限:长期。

四、适用对象及范围:符合支持范围及支持条件的企业。

五、申报途径:县经贸局商贸流通股。

六、办理程序:征集项目--县经贸局和县财政局推荐项目--市级审核--省级组织评审项目--下达资金计划--拨付专项资金。

七、所需资料:

1.项目申请表,项目新建或改造提升可行性报告和绩效目标;

2.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确认书;

3.承办企业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4.市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税务部门出具的完税证明;

5.实施项目的土地使用权或租赁权证明材料复印件(租用期不得少于3年),租用双方法人身份证复印件及营业执照复印件;

6.企业提供真实资料的承诺书(法定代表人签名加盖公章)。

八、主管单位:县经贸局。

九、咨询电话:4427264。

十、办理时限:15个工作日以内。


 

三十二、跨县就业一次性交通补助政策服务指南 

一、政策依据:《陕西省财政厅 陕西省乡村振兴局 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陕西省民宗委 陕西省农业农村厅 陕西省林业局关于印发〈陕西省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陕财办农〔2021〕30号)、《陕西省人社厅、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农业农村厅、陕西省乡村振兴局关于切实做脱贫攻坚过渡期就业帮扶工作的通知》(陕人社发〔2021〕12号)、《紫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紫阳县乡村振兴局、紫阳县财政局关于落实脱贫劳动力跨县就业一次性交通补助政策的通知》(紫人社发〔2021〕233号)。

二、政策要点:当年自行跨县就业3个月3个月)以上的脱贫劳动力(含监测帮扶对象),实行“定额补助”交通费,其中:省外就业的补助500元,省内市外就业的补助300元,市内县外就业的补助200元。每人每年只能享受一次。

三、政策时限:长期。

四、适用对象及范围:我紫阳县户籍,脱贫劳动力(含监测帮扶对象)。年龄范围为男女16至60岁不含60岁),就业类型包括务工、灵活就业及县外创业,但不包括在校学生及各类公益性岗位就业人员。

五、申报途径:县人社局就业股。

六、办理程序:申报--村委会(社区)初审、发布公告--镇社保站审核、发布公告--县人社局复核、发布公告--兑付。

七、所需资料:

1.《紫阳县脱贫劳动力跨县就业一次性交通补助申报表》;

2.任意一项能够证明当年在县外就业3个月以上的证明材料(劳动合同或就业协议或用人单位或村委会出具的就业证明,证明应加盖公章,并写清姓名、详细就业地址、就业单位名称、就业起始时间、就业月数、月收入等信息)。其中村委会出具的就业证明应由村两委负责人、驻村第一书记(驻村工作队长)2人共同签字确认,注册地在县外的本人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本人社保卡复印件(写明户名和开户行)。本人已持有社保卡但无法提供复印件的,可由村委会出具申报人社保卡账户说明(写清户名、开户行、账号);

4.本人身份证复印件或身份证正反两面照片打印件;

5.不再要求提供交通票据等其他材料。

八、主管单位:县人社局。

九、咨询电话:2201514。

十、办理时限:每年12月31日前申报,自申报时起一个月以内办结。

 

三十三、一次性求职补贴政策服务指南  

一、政策依据:《陕西省人社厅、陕西省发改委、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农业农村厅、陕西省乡村振兴局关于切实做脱贫攻坚过渡期就业帮扶工作的通知》(陕人社发〔2021〕12号)。

二、政策要点:当年实现转移就业、与用人单位签订期限不低于1年劳动合同(劳务协议或就业协议)的,就业后6个月内向镇社保站提出补贴申请,每人每年500元(脱贫家庭子女为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的,可在毕业前向所在高校申报高校毕业生求职创业补贴,不享受本补贴),一个自然年度内,每人只能享受一次性求职补贴和职业介绍补贴二者之一,按申报时间先后予以核准。

三、政策时限:长期。

四、适用对象及范围:16-60周岁以内有劳动能力的脱贫劳动力(含监测帮扶对象)。

五、申报途径:县人社局就业股。

六、办理程序:镇社保站初审后,报县人社局复核,县人社局复核并公示无异议后,将补贴资金拨付至申请人预留社保卡账户。

七、所需资料:

1.《紫阳县脱贫劳动力一次性求职补贴申报表》;

2.用人单位盖章的劳动合同(或就业协议或用人单位出具的就业证明);

3.本人身份证及社保卡复印件,本人已持有社保卡但无法提供复印件的,可由村委会出具申报人社保卡账户说明(写清户名、开户行、账号)。

八、主管单位:县人社局。

九、咨询电话:2201514。

十、办理时限:自申报时起一个月以内。

 

三十四、创业担保贷款政策服务指南 

一、政策依据:《陕西省创业担保贷款实施办法》(西银发〔2017〕53号)、《关于进一步规范和落实创业担保贷款政策推动创业就业工作的通知》(西银发〔2019〕51号)、《转发财政部关于修订发布〈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陕财办金〔2019〕69号)、《关于进一步加大创业担保贷款贴息力度全力支持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的通知》(陕财办金〔2020〕19号)等文件。

二、政策要点

(一)支持范围:

1.个人借款人。合法创业的自主创业人员,均可申请创业担保贷款。包括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含残疾人)、复员转业退役军人、高校毕业生(含大学生村官和留学回国学生)、化解过剩产能企业职工和失业人员、农村自主创业农民(含返乡创业农民工、村干部及乡村医生)、刑满释放人员、网络商户、脱贫人口以及其他合法自主创业人员。以上人员申请创业担保贷款时,均处于自主创业状态,且自主创业时不在机关、企事业单位就业;

2.合伙创业或组织起来共同创业的。指上述贷款对象合伙创业或组织起来共同创业的;

3.小微企业。属于国家统计局《统计上大中小微企业划分办法(2017)》(国统字〔2017〕213号)规定的小型、微型企业;自提交申请日前1年内,新招用符合创业担保贷款条件的人员数量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人数15%(超过100人的企业达到8%),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无拖欠职工工资、欠缴社会保险费等严重违法违规信用记录。

(二)贷款时限及贴息:个人借款人贷款最高额度为20万元,合伙创业或组织起来共同创业的借款人贷款最高额度为100万元(原则按人均不超过22万元),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申请贷款最高限额为1000万元,财政部门承担300万元以内的贷款贴息,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对符合条件的个人和小微企业发放贷款利息,LPR-150BP以下部分,由借款人承担,剩余部分由财政部门承担。

三、政策时限:长期。

四、适用对象及范围:合法创业的自主创业人员、企业法人(借款人申请贷款时,年龄须在18周岁以上至法定退休年龄内;贷款到期时,男性不超过60周岁,女性不超过50周岁)。

五、申报途径:县人社局职业能力建设股。

六:申报流程:通过“秦云就业”小程序、“陕西省创业担保贷款”微信公众号或政务服务中心“人社窗口”提交申请材料。经营所在地镇社保站(社区工作站)初审推荐--紫阳县政务服务中心人社窗口(15号窗口)登记并录入陕西省创业担保贷款经办系统进行查询,不符合申请条件的立即退回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县小额信贷办实地调查--符合贷款条件的提出贷款意见在转经办银行办理,不符合贷款条件的或者通知放贷之日起一个月内未办结的退回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七、所需资料:

1.个人借款人申请创业担保贷款时,需提供以下资料:

1)借款人及其配偶身份证原件;

2)结(离)婚证(未婚可不提供);

3)营业执照或相关部门核准颁发的经营许可证原件;

4)个人征信报告;

5)场地产权证明或租赁合同原件;

6)反担保人身份证原件或抵、质押物复印件。

2.合伙创业或组织起来共同创业的申请创业担保贷款需提供以下材料:

1)主借款人及其配偶并其他申请贷款合伙人员身份证原件;

2)营业执照或相关部门核准颁发的经营许可证原件;

3)主借款人个人征信报告;

4)工商、民政等相关部门备案章程;

5)场地产权证明或租赁合同原件;

6)反担保人身份证原件或抵、质押物复印件。

3.小微企业贷款所需材料:

1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原件;

2企业营业执照或相关部门核准颁发的具有法律效力的经营许可证原件;

3企业章程;

4)企业与新招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

5)企业工资支付凭证(工资表);

6)上年度及申请当月或上月的财务报表(新成立的企业提供当月的财务报表);

7)企业与新招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记录;

8)资产抵押相关原件。

八、主管单位:县人社局。

九、咨询电话:2201508。

十、办理时限:自申报时起一个月以内。

 

三十五、社会保险补贴政策服务指南 

一、政策依据:《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农业农村厅、陕西省乡村振兴局关于切实做脱贫攻坚过渡期就业帮扶工作的通知》(陕人社发〔2021〕12号)、《安康市财政局 安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安康市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安财社〔2021〕111号)、《安康市财政局 安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对我市社会保险补贴标准进一步规范的通知》(安人社函〔2021〕614号)。

二、政策要点:

1.对招用、聘用就业困难人员和高校毕业生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给予社会保险补贴,月补贴标准为每人:养老保险350元,医疗保险150元,失业保险15元;

2.实现灵活就业或自主创业的就业困难人员和高校毕业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个人给予社会保险补贴,月补贴标准每人:养老保险300元,医疗保险100元。

三、政策时限:长期。

四、适用对象及范围: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就业困难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以初次核定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时年龄为准)。其中,就业困难人员自主创业失败时(达到退休年龄的除外),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期满或距社会保险补贴期满不足1年(含)的,可再给予不超过1年的社会保险补贴。对高校毕业生离校2年内实现灵活就业的,或毕业年度自主创业的,给予不超过2年的社会保险补贴。其中,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失败时,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期满或距社会保险补贴期满不足1年(含)的,可再给予1年期限的社会保险补贴。

五、申报途径:县人社局就业股。

1.企业(单位)申领:企业(单位)应在完成参保缴费后1个月内,向其社会保险参保地人社部门申请社会保险补贴。

2.个人申领:符合条件的个人应在完成参保缴费后,向其社会保险参保地人社部门申请社会保险补贴。

六、办理程序:

1.企业申领:提供享受补贴人员花名册、基本身份类证明复印件、劳动合同复印件(通过公益性岗位安置的不提供)等材料。社会保险缴费明细账(单)由人社部门进行内部核查。经人社部门审核后,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支付到单位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

2.个人申领:提供基本身份类证明原件或复印件、灵活就业证明或工商登记注册信息等材料。自主创业失败人员还应提供企业或个体工商户注销材料。社会保险缴费明细账(单)由人社部门进行内部核查。经人社部门审核后,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支付到申请者本人社保卡账户。

七、所需资料:补贴人员花名册、基本身份类证明复印件、劳动合同复印件(公益性岗位安置的不提供)等材料。

八、主管单位:县人社局。

九、咨询电话:2201523。

十、办理时限:自申报时起一个月以内。

 

三十六、城镇公益性岗位补贴政策服务指南  

一、政策依据:《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陕西省财政厅关于做好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陕人社发〔2020〕13号)、安康市财政局 安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安康市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安财社〔2021〕111号)、《安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安康市乡村振兴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公益性岗位设置和管理工作的通知》(安人社函〔2021〕809号)。

二、政策要点:城镇公益性岗位是指以实现公共利益和安置就业困难人员为主要目的,由政府设置的非营利性公共管理和社会公益性服务岗位。政府集中开发的公共管理服务类公益性岗位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700元,机关事业单位开发的公益性岗位补贴为每人每月1000元。

三、政策时限:长期。

四、适用对象及范围:

1.补贴对象。对无法离乡、无业可扶、无稳定家庭收入的就业困难人员,通过市场渠道难以实现就业的可纳入公益性岗位兜底安置对象范围。根据年龄、家庭等因素,优先安置符合岗位需求的全国防返贫监测信息系统中脱贫劳动力、“三类人员”和零就业家庭成员。

2.补贴期限。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就业困难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以初次核定其享受公益性岗位补贴时年龄为准)。

五、申报途径:县人社局就业股。

六、办理程序:城镇公益性岗位由用人单位提出岗位开发申请,县人社局核定开发岗位及数量,用人单位每月或每季度按时向人社局申报公益性岗位补贴,经县人社局审核后,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支付到单位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

七、所需资料:公益性岗位补贴申报表、享受补贴人员花名册、基本身份类证明复印件、单位通过银行发放工资明细表(单)等材料。

八、主管单位:县人社局。

九、咨询电话:2201527。

十、办理时限:自申报时起15个工作日以内。

 

三十七、职业介绍补贴政策服务指南  

一、政策依据:《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农业农村厅、陕西省乡村振兴局关于切实做脱贫攻坚过渡期就业帮扶工作的通知》(陕人社发〔2021〕12号)、《安康市财政局 安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安康市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安财社〔2021〕111号)、《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陕西省教育厅、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军区动员局关于延续实施部分减负稳岗扩就业政策措施的通知》(陕人社发〔2021〕15号)。

二、政策要点: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含劳务派遣服务机构),向登记失业人员和农民工提供免费职业介绍服务(含介绍省市外农民工到本市内就业的),且登记失业人员和农民工与用人单位或劳务派遣公司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可享受职业介绍补贴,补贴标准为每人500元。鼓励季节性用工,可放宽职业介绍补贴劳动合同(就业协议)签订期限至2个月以上,补贴标准为每人不超过500元,登记失业人员和农民工每年享受1次。

三、政策时限:长期。

四、适用对象及范围:符合补贴条件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含劳务派遣服务机构)。

五、申报途径:县人社局就业股。

六、办理程序:经人社部门审核后,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支付到职介机构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

七、所需资料:补贴申请报告,提供享受补贴人员花名册、基本身份类证明复印件(农民工需提供身份证复印件,登记失业人员除身份证复印件外,还应提供登记失业的“就业创业证”复印件)、劳动合同(或就业协议)复印件、不少于2个月(季节性用工提供2个月)的工资发放凭证复印件或缴纳企业职工社会养老保险的凭证;申请职介机构开设的银行账户信息等材料。

八、主管单位:县人社局。

九、咨询电话:2201514。

十、办理时限:自申报时起15个工作日以内。

 

三十八、基层单位就业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政策服务指南 

一、政策依据:《陕西省教育厅、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陕西省普通高校毕业生到省内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就业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暂行办法〉的通知》(陕教规范〔2022〕3号)

二、政策要点:高校毕业生到省内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就业且服务满3年及以上,其在校期间缴纳的学费按照规定给予相应补偿。

三、政策时限:1-2年。

四、适用对象及范围:

1.经国家和我省正式批准设立的陕西省普通高中学校2018年及以后年度应届毕业的全日制本专科生、研究生。定向、委培以及在校期间已享受免除学费政策的学生除外。国家部署高校、省外高校毕业生参照执行;

2.在我县以下(不含县本级和县级政府驻地所在乡镇)机关、企事业单位连续服务满3年。

五、申报途径:紫阳县学生资助中心。

六、所需资料:

1.经高校、就业单位、县人社局或就业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招录招聘实施单位审核通过的《申请表》一式2份;

2.确认就业关系成立的文书(就业协议、劳动合同、聘用录用文件等)复印件;

3.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4.本人就业时学历证书复印件;

5.银行借记卡或存折复印件。

七、办理程序

符合条件的毕业生将经高校、就业单位、县人社局或就业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招录招聘实施单位审核通过的《申请表》及相关资料报送至紫阳县学生资助中心,县学生资助中心审核认定通过后逐级上报,并在上级补偿经费下达到位后转账至学生账户。

八、主管单位:县教体科技局。

九、咨询电话:4428591。

十、办理时限:每年10月底前上报,12月底前补偿到位。

 

三十九、学前一年免费政策服务指南 

一、政策依据:《陕西省财政厅 陕西省教育厅关于印发〈陕西省财政支持学前教育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陕财办教〔2016〕87号)

二、政策要点:实施学前一年免费教育、开展幼儿资助以及补助幼儿园公用经费的资金。

三、政策时限:长期。

四、适用对象及范围:所有公办(包括政府、政府有关部门、国有企事业单位及村民自治组织利用国家财政性经费举办或参与举办的幼儿园)和民办幼儿园。

五、申报途径:适龄幼儿进入我县幼儿园就读。

六、所需资料:无。

七、办理程序:无。

八、主管单位:县教体科技局。

九、咨询电话:4428739。

十、办理时限:每学期开学。

 

四十、学生资助政策服务指南 

一、政策依据:《陕西省财政厅 陕西省教育厅 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陕西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陕西省军区政治工作局关于印发〈陕西省学生资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陕财办教〔2020〕206号)。

二、政策要点

1.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对中等职业学校就读的符合条件的学生免收学费;

2.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助学金:资助中等职业学校符合条件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3.普通高中国家免学杂费:对普通高中学校符合条件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免学杂费;

4.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资助普通高中学校符合条件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5.学前一年家庭经济困难幼儿生活补助:对接受普惠性学前教育的家庭经济困难幼儿发放生活补助。

三、政策时限:长期。

四、适用对象及范围:

1.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学历教育正式学籍一、二、三年级在校生中所有农村(含县镇)学生、城市涉农业学生、城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戏曲表演专业学生免除学费(其他艺术类相关表演专业学生除外)

2.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助学金: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学历教育正式学籍一、二年级在校涉农专业学生和非涉农专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3.普通高中国家免学杂费:具有正式注册学籍的普通高中原建档立卡等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含非建档立卡的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农村低保家庭学生、农村特困救助供养学生)免学杂费;

4.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具有正式注册学籍的普通高中在校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5.学前教育家庭经济困难幼儿生活补助:对接受普惠性学前教育的家庭经济困难幼儿发放生活补助。家庭经济困难在园幼儿主要包括:原建档立卡家庭幼儿、低保家庭幼儿、特困救助供养儿童、孤儿、烈士子女、家庭经济困难的残疾人子女及残疾幼儿、防止返贫监测对象、因重大自然灾害或其他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经济困难的幼儿。

五、申报途径:县教体科技局学生资助中心

六、所需资料:

1.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由学生向所在中等职业学校提出申请;

2.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助学金:符合条件的学生填报《陕西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暨国家教育资助申请表》;

3.普通高中国家免学杂费:学生无需提交任何资料;

4.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由学生向所在普通高中学校申请;

5.学前教育家庭经济困难幼儿生活补助:符合条件的幼儿家长填报《陕西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暨国家教育资助申请表》。

七、办理程序

1.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中等职业学校按规定受理学生申请,组织初审,按程序报至同级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审核、汇总。审核结果应在学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

2.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助学金:中等职业学校按规定受理学生申请,接收相关材料,组织初审,按程序报至同级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审核、汇总。审核结果应在学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按学期发放助学金;

3.普通高中国家免学杂费:由学生就读普通高中学校认定;

4.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普通高中学校按规定受理学生申请,接收相关材料,组织初审,按程序报至同级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审核、汇总。审核结果应在学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按学期发放助学金;

5.学前教育家庭经济困难幼儿生活补助:幼儿园按规定受理幼儿家长申请,接收相关材料,组织初审,按程序报至同级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审核、汇总。审核结果应在学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按学期发放生活补助。

八、主管单位:县教体科技局。

九、咨询电话:4428591。

十、办理时限:每学期开学1个月内。

 

四十一、失业、工伤保险政策服务指南 

①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

一、政策依据:《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落实社会保险纾困惠企政策的通知》(陕人社函〔2022〕58号)。

二、政策要点:延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政策。自2022年7月1日起,再次延长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政策一年,政策执行期限至2023年6月30日。

三、政策时限:政策执行期限至2023年6月30日。

四、适用对象及范围:县域内参加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的单位。

五、申报途径:县养老失业工伤保险经办中心。

六、办理程序:免申即享。

七、所需资料:无。

八、主管单位:县人社局。

九、咨询电话:4428467。

十、办理时限:即时办理。

 

阶段性缓缴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

一、政策依据:《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陕西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做好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陕人社函〔2022〕481号)。

二、政策要点:2022年9月起,进一步扩大缓缴政策实施范围,我省所有受疫情影响较大、生产经营困难的中小微企业、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事业单位及各类社会组织,可申请缓缴三项社会保险费单位缴费部分,缓缴养老保险费期限至2022年12月,缓缴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期限至2023年4月。

三、政策时限:政策执行期限至2023年4月。

四、适用对象及范围:县域内受疫情影响较大、生产经营困难的中小微企业、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事业单位及各类社会组织。

五、申报途径:县养老失业工伤保险经办中心。

六、办理程序:线上、线下均可申请。

七、所需资料:缓缴申请。

八、主管单位:县人社局。

九、咨询电话:4428467。

十、办理时限:即时办理。

 

 

 

四十二、重点群体创业税费扣减政策服务指南

一、政策依据:《陕西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通知》(陕财税〔2022〕11号)《陕西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 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陕西省扶贫开发办公室转发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务院扶贫办关于进一步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陕财税〔2019〕7号)

二、政策要点:

支持范围: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持《就业创业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毕业年度内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的人员。

(二)支持条件:2019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上述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登记当月起,在3年内(36个月,下同)按每户每年144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三、政策时限:2019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

四、适用对象及范围:

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持《就业创业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毕业年度内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的人员,具体包括:

1.纳入全国扶贫开发信息系统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

2.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的人员;

3.零就业家庭、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劳动年龄内的登记失业人员;

4.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高校毕业生是指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普通高等学校、成人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的学生;毕业年度是指毕业所在自然年,即1月1日至12月31日。

五、申报途径: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电子税务局办理。

六、办理程序:纳税人通过办税服务厅或电子税务局自行申报办理。

七、所需资料:《就业创业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毕业年度内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

八、主管单位:县税务局。

九、咨询电话:4425739。

十、办理时限:即时办理。

 

四十三、吸纳重点群体就业税费扣减政策服务指南

一、政策依据:《陕西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通知》(陕财税〔2022〕11号)《陕西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 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陕西省扶贫开发办公室转发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务院扶贫办关于进一步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陕财税〔2019〕7号)

二、政策要点:

支持范围:招用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以及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且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人员,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企业。

(二)支持条件:企业招用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以及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且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交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7800元。

三、政策时限:2019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

四、适用对象及范围:招用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以及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且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人员,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企业。

五、申报途径: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电子税务局办理。

六、办理程序:纳税人通过办税服务厅或电子税务局自行申报办理。

七、所需资料:

1.招用人员持有的《就业创业证》或“失业登记凭证”;

2.与招用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

3.依法为招用人员缴纳的社会保险记录。

八、主管单位:县税务局。

九、咨询电话:4425739。

十、办理时限:即时办理。

 

四十四、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税费扣减政策服务指南

一、政策依据:《陕西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通知》(陕财税〔2022〕11号)《陕西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 陕西省退役军人事务厅转发财政部 税务总局 退役军人部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陕财税〔2019〕6号)

二、政策要点:

支持范围:自主就业退役兵。

(二)支持条件: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登记当月起,在3年内(36个月,下同)按每户每年144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三、政策时限:2019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

四、适用对象及范围:自主就业退役兵。

五、申报途径: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电子税务局办理。

六、办理程序:纳税人通过办税服务厅或电子税务局自行申报办理。

七、所需资料:《中国人民解放军义务兵退出现役证》《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官退出现役证》或《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义务兵退出现役证》《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士官退出现役证》。

八、主管单位:县税务局。

九、咨询电话:4425739。

十、办理时限:即时办理。


四十五、吸纳退役士兵就业税费扣减政策服务指南

一、政策依据:《陕西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通知》(陕财税〔2022〕11号)《陕西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 陕西省退役军人事务厅转发财政部 税务总局 退役军人部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陕财税〔2019〕6号)

二、政策要点:

支持范围: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企业

(二)支持条件:2019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9000元。

三、政策时限:2019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

四、适用对象及范围: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企业

五、申报途径: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电子税务局办理。

六、办理程序:纳税人通过办税服务厅或电子税务局自行申报办理。

七、所需资料:

1.招录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的《中国人民解放军义务兵退出现役证》《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官退出现役证》或《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义务兵退出现役证》《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士官退出现役证》;

2.企业与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签订的劳动合同(副本);

3.为职工缴纳的社会保险费记录;

4.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本年度在企业工作时间表。

八、主管单位:县税务局。

九、咨询电话:4425739。

十、办理时限:即时办理。

 

 

四十六、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政策服务指南 

一、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有关事项的公告》(2019年第4号)

二、政策要点:

(一)支持范围:

1.因风、火、水、地震等严重自然灾害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遭受重大损失的企业;

2.从事国家鼓励和扶持产业发生严重亏损的企业;

3.从事社会公益事业发生严重亏损的企业;

4.经县以上人民政府认定的关闭或停产且土地闲置半年以上的企业。

(二)支持条件: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年申请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税金额不超过纳税人当年度实际发生亏损额的原则,对其经营自用的土地,可给予定期减征或者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1.因风、火、水、地震等严重自然灾害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遭受重大损失的企业;

2.从事国家鼓励和扶持产业发生严重亏损的企业;

3.从事社会公益事业发生严重亏损的企业;

4.经县以上人民政府认定的关闭或停产且土地闲置半年以上的企业;

对从事国家限制或不鼓励发展的产业,不予减征或者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三、政策时限:2019年6月1日起施行。

四、适用对象及范围:

1.因风、火、水、地震等严重自然灾害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遭受重大损失的企业;

2.从事国家鼓励和扶持产业发生严重亏损的企业;

3.从事社会公益事业发生严重亏损的企业;

4.经县以上人民政府认定的关闭或停产且土地闲置半年以上的企业;

对从事国家限制或不鼓励发展的产业,不予减征或者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五、申(办)报途径: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纸质申请资料,最终核准通过后,通过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电子税务局网上发起申请流程。

六、办理程序:

1.申请符合条件的纳税人,应自年度终了之日起九个月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减免税申请。纳税人申请减免税时,应当提交减免税书面申请并加盖公章、申请减免税年度的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土地使用权证或其他权属资料;

2.受理。纳税人减免税申请由主管税务机关受理。资料齐全的予以受理,并由纳税人填写《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申请核准表》;资料不齐全的,主管税务机关应一次性告知纳税人需补正的资料;

3.调查。受理申请后,主管税务机关应指派2名以上人员进行实地核查,并提交书面调查报告

4.核准。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事项实行集体核准。对符合条件的予以核准;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纳税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等法律救济的权利。

七、所需资料:纳税人申请减免税时,应当提交减免税书面申请并加盖公章、申请减免税年度的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土地使用权证或其他权属资料。

八、主管单位:县税务局。

九、咨询电话:4428180。

十、办理时限:纳税人申请后需受理、调查、核准。由县(市、区)税务机关核准的,须在20个工作日内做出核准决定

 

四十七、房产税困难减免政策服务指南

一、政策依据:《陕西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困难企业房产税减免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2019年第2号)

二、政策要点:

(一)支持范围:

1.因风、火、水、地震等造成的严重自然灾害遭受重大损失导致严重亏损的。严重亏损是指年亏损额大于企业当年全部应缴税额;

2.企业停产、停业连续半年以上,停产、停业期间闲置未用的房产;

3.省政府确定的需要政策重点扶持的企业。

(二)支持条件:纳税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申请房产税困难减免:

1.因风、火、水、地震等造成的严重自然灾害遭受重大损失导致严重亏损的。严重亏损是指年亏损额大于企业当年全部应缴税额;

2.企业停产、停业连续半年以上,停产、停业期间闲置未用的房产;

3.省政府确定的需要政策重点扶持的企业。

三、政策时限:2020年11日起施行

四、适用对象及范围:

1.因风、火、水、地震等造成的严重自然灾害遭受重大损失导致严重亏损的。严重亏损是指年亏损额大于企业当年全部应缴税额;

2.企业停产、停业连续半年以上,停产、停业期间闲置未用的房产;

3.省政府确定的需要政策重点扶持的企业。

五、申 (办)报途径: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纸质申请资料,最终核准通过后,通过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电子税务局网上发起申请流程。

六、办理程序:

1.申请。符合条件的纳税人,应自年度终了之日起九个月内,向所在地县(区)税务部门提出减免房产税的申请。纳税人申请减免税时应提交下列资料:

1)《纳税人减免税申请核准表》;

2)减免税申请报告;

3)房屋产权证书或其他证明纳税人实际使用房产的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原件查验后退回));

4)证明纳税人困难的相关材料。

2.受理。纳税人减免税申请由所在地县(区)税务部门受理。税务部门核对申请资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符合的及时受理;对资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一次性告知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的原因。县(区)税务部门在受理后应及时将受理情况通知同级财政部门。

3.调查。受理申请后,县(区)财政和税务部门组成调查组,对申请人的房产税困难减免情况进行实地核查,并提交明确初步意见的书面调查报告。

4.核准。房产税困难减免税事项实行财政、税务部门联合核准。对符合房产税困难减免条件的,由财政、税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予以核准并下发文件进行确认;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纳税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等法律救济的权利。

七、所需资料:

1.《纳税人减免税申请核准表》;

2.减免税申请报告;

3.房屋产权证书或其他证明纳税人实际使用房产的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原件查验后退回));

4.证明纳税人困难的相关材料。

八、主管单位:县税务局。

九、咨询电话:4428180。

十、办理时限:县(区)财政、税务部门须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受理、调查工作。属于本级核准权限的,县(区)财政、税务部门在调查完成后10个工作日内做出核准决定并下发文件;属于上级财政、税务部门核准权限的,应在完成调查工作之后5个工作日内,以正式文件将相关资料、意见报送市级财政、税务部门。省政府确定的需要政策重点扶持企业的房产税困难减免,省财政厅和省税务局在接到省政府相关文件后30个工作日执行。在规定期限内不能做出核准决定的,经核准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纳税人。

 

四十八、抗击疫情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困难减免政策服务指南 

一、政策依据:《陕西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 陕西省残疾人联合会关于抗击疫情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困难减免有关事项的通知(陕财办税〔2020〕1号)

二、政策要点

(一)支持范围:旅游、住宿、餐饮、会展、商贸流通、交通运输、教育培训、文艺演出、影视剧院等受疫情影响较大的行业企业

(二)支持条件:对以上行业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三、政策时限:2020年2月1日起执行。

四、适用对象及范围:符合以上特定行业用人单位提出残保金困难减免申请的,应予核准。

五、申报途径:电子税务局、办税大厅。

六、办理程序:用人单位自行申报。

七、所需资料:通过大厅前台申报的,需提供纸质申报表。电子税务局不需要。

八、主管单位:县税务局。

九、咨询电话:4427831。

十、办理时限:即时办理。


四十九、水利基金减免政策服务指南

一、政策依据:《陕西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 陕西省水利厅 中国人民银行西安分行关于印发陕西省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陕财办综〔20219号)

二、政策要点

(一)支持范围:符合特定行业或特定情形的可减免水利建设基金。

(二)支持条件:

1.继续执行阶段性下调水利建设基金征收标准的优惠政策,在陕西省境内有销售商品收入和提供劳务收入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减按销售商品收入和提供劳务收入的0.5‰征收

2.为支持科技创新,阶段性对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行业免征水利建设基金;

3.民政部门管理的社会福利企业事业单位和残联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的收入免征水利建设基金;

4.农田灌溉水费收入免征水利建设基金;

5.按照国家政策规定减免流转税的,水利建设基金同时减免。

三、政策时限:2021年1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

四、适用对象及范围:符合以上特定行业或特定情形的可减免水利建设基金。

五、申报途径:电子税务局、办税大厅。

六、办理程序:用人单位自行申报。

七、所需资料:无。

八、主管单位:县税务局。

九、咨询电话:4427831。

十、办理时限:即时办理。

 

五十、免征水利建设基金政策服务指南

一、政策依据:《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  促进经济平稳健康发展的意见》(陕政发2020〕3号)

二、政策要点

(一)支持范围:旅游、住宿、餐饮、会展、商贸流通、交通运输、教育培训、文艺演出、影视剧院等受疫情影响较大的行业。

(二)支持条件:对以上受疫情影响较大的行业企业免征水利建设基金。

三、政策时限:2020年2月1日起执行。

四、适用对象及范围:符合以上特定行业的可减免水利建设基金。

五、申报途径:电子税务局、办税大厅。

六、办理程序:用人单位自行申报。

七、所需资料:无。

八、主管单位:县税务局。

九、咨询电话:4427831。

十、办理时限:即时办理。 

第三部分

安康市政策服务指南

 

五十一、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少数民族发展任务)政策服务指南 

一、政策依据:《安康市委统战部关于做好2023年度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少数民族发展任务)项目库项目储备工作的通知》(安统发〔2023〕21号) 、《安康市委统战部关于做好提前下达2023年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少数民族发展任务)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安统发〔2023〕2号)。

二、政策要点

资金重点支持民族聚居地方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培育壮大现代种养业、农产品加工流通业、民族手工业、休闲农业、林果业、乡村旅游等特色优势产业,必要的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和小型公益性基础设施建设,民族村寨保护与发展等。少数民族发展任务资金支持的项目必须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项目库选择。

少数民族发展任务资金使用不得涉及负面清单的范围,不得用于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推进乡村振兴无关的支出,包括:单位基本支出、交通工具及通讯设备购置支出、修建楼堂馆所发放各种工资奖金津贴和福利性补助、防止返贫监测预警工作经费、偿还债务本息和垫资等。

三、政策时限:长期。

四、适用对象及范围: 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符合支持范围并纳入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项目库中项目。

五、申报途径:县委统战部民宗股。

六、办理程序:少数民族聚居村 (社区) 申报项目--镇政府初审项目--行业部门审核项目--县委统战部审定项目--市委统战部核查项目--下达投资计划--拨付专项资金。

七、所需资料:

1.项目登记备案表;

2.项目入库证明。

八、主管单位:县委统战部。

九、咨询电话:4420374。

十、办理时限:15个工作日以内。

 

五十二、稳外贸专项资金项目政策服务指南

一、政策依据:《安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康市支持外贸稳定发展的政策措施的通知》(安政发〔2021〕17号)、《安康市商务局关于印发〈安康市稳外贸促进电商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安商发〔2019〕113 号)

二、政策要点

(一)支持范围:降低外贸出口企业物流成本。对于辖区内外贸进出口企业,调整运输结构,推进多式联运,给予内陆物流投资成本30%的补助。

(二)支持条件:

1.在安康市境内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引进的省内外综合服务型外贸公司必须为企业法人投资成立,且带动本地产品出口达到一定规模;

2.经批准或备案的各类外经贸企业以及服务于外经贸活动的企业和组织;

3.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外经贸管理各项规章制度,近五年来无骗税、骗汇、走私等违法行为;

4.财务状况良好、管理制度健全,具有组织实施项目的资金、人员和技术、管理能力;

5.项目申报单位与项目实施单位一致。

三、政策时限:长期。

四、适用对象及范围:符合支持范围及支持条件的企业。

五、申报途径:县经贸局商贸流通股。

六、办理程序:征集项目--县经贸局和县财政局推荐项目--市级组织评审项目--下达资金计划--拨付专项资金。

七、所需资料:

1.项目申请报告及附表;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3.中国人民银行核发的开户许可证(复印件);

4.内陆运输费用原件及复印件加盖公章;

5.运输合同;

6.企业对公账户和开户行名称;

7.专项资金绩效目标表;

8.承诺书;

9.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八、主管单位:县经贸局。

九、咨询电话:4427264。

十、办理时限:15个工作日以内。

 

五十三、一次性创业补贴服务政策服务指南

一、政策依据:《安康市财政局 安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安康市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安财社〔2021〕111号)。

二、政策要点:创办小微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且所创企业或个体工商户自工商注册登记之日起正常运营6个月以上的,符合条件人员在其创业实体登记注册后7至12个月期间(逾期不再受理),按每人50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创业补贴。

三、政策时限:长期。

四、适用对象及范围:返乡下乡创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毕业年度和毕业2年内高校毕业生、退役军人,脱贫劳动力(含监测帮扶对象)。脱贫劳动力和监测对象的年龄男女均在18-60岁以内,其他人员女性不超过50岁。

五、申报途径:县人社局就业股。

六、办理程序:向创业所在地镇社保站(社区)申报或“秦云就业”小程序线上办理--镇社保站(社区)初审、公示--县人社局审核、公示--拨付至申请人社保卡账户。

七、所需资料:

1.基本身份类证明复印件;

2.社保卡复印件;

3.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4.紫阳县一次性创业补贴申请审核表。

八、主管单位:县人社局。

九、咨询电话:2201514。

十、办理时限:自申报时起一个月以内。

 

五十四、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补贴政策服务指南

一、政策依据:《安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征集2023年高校毕业生及青年就业见习单位和岗位的通知》(安人社办发2023〕4号)。

二、政策要点:

(一)支持范围:帮助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及16-24岁失业青年参加就业见习工作,帮助其积累工作经验,增强就业竞争能力,尽快实现就业,同时为满足县内机关企事业单位用人需求。

(二)支持条件:经人社部门认定的就业见习单位吸纳毕业年度和毕业两年内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以及16-24岁失业青年参加就业见习,见习期限一般为3至12个月,见习生活补贴每人每月1200元,见习单位可在政府补贴的基础上增发生活补助。见习生活补贴实行先垫后补的方法,见习单位按月通过银行卡向见习人员发放见习结束后,按规定向县人社局申请,县人社局受理后将见习补贴一次性拨付到见习单位。当年见习留用率达到50%的见习单位,可凭见习人员留用名单、劳动合同复印件等相关手续申请每人2000元的一次性留用补贴。见习期内,县人社局统一为见习人员办理每月25元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见习期间,见习者和用人单位不建立劳动关系。

三、政策时限:长期。

四、适用对象及范围:毕业年度和毕业两年内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以及16-24岁失业青年。

五、申报途径:县人社局人事股。

六、办理程序:见习人员申请采用“随时报名、统一安排、长期受理”的方式,有意愿参加见习的人员提交身份证、毕业证原件及复印件申请参加就业见习,经县人社局审核后,与见习单位对接,安排上岗。在人员完成见习结束1个月内以正式公函的形式申请拨付见习补贴,经人社部门审核后,将补贴资金拨付到见习单位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

七、申报资料:见习人员花名册、就业见习登记表、基本身份类证明复印件、就业见习协议书、单位通过银行发放的基本生活补助明细账(单)等材料。申请一次性见习留用补贴还应提供就业见习留用人员花名册、见习留用人员劳动合同复印件等材料。

八、主管单位:县人社局。

九、咨询电话:2201518。

十、办理时限:30个工作日以内。

 

五十五、免费技能培训政策服务指南

一、政策依据:《安康市财政局 安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安康市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安财社〔2021〕111号)、《安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职业培训有关问题的通知》(安人社函〔2023〕101号)

二、政策内容

(一)参训对象:法定劳动年龄内的城镇登记失业人员、毕业学年高校毕业生(或毕业前一学年技师学院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在校生)、脱贫劳动力、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退役军人(含自主就业退役士兵、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复员干部)、大学生村官、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含技师学院)、残疾人、强制隔离戒毒人员、存在返贫风险的已脱贫人口、存在致贫风险的边缘人口中具备发展条件和有劳动能力的劳动者。

(二)培训费用及补贴:培训机构按规定组织符合参训条件的人员培训,由培训机构申领培训补贴,参训个人免费,且每人每年只享受一次职业培训补贴。

(三)生活和交通补贴:培训结束后,参训合格的脱贫劳动力,根据其出勤天数给予生活和交通补贴,每人每期累计不超过2500元,每年只享受1次。

三、政策时限:长期。

四、适用对象及范围

定点培训机构、符合参训条件的七类人群(女:16-50岁、男:16-60岁、16周岁(含)以上60周岁以下有劳动能力的脱贫劳动力(含女性))。

五、申报途径

有意参加培训者可持本人身份证在常住地镇(社区)社保站、村委会报名或直接拨打 0915-4429004直接报名。

六、办理程序

参训人员根据政策在培训机构免费参加技能培训,并录入陕西省职业技能提升信息系统。

七、所需资料

开班申请表、培训计划、培训师资、培训签到表、培训花名册、培训学员登记表、生活和交通补贴兑付凭证。

八、主管单位:县人社局。

九、咨询电话:2201508。

十、办理时限:即时办结。

 

五十六、创业孵化基地(返乡创业园区)补贴政策服务指南

一、政策依据:《安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安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安康市创业孵化基地(返乡创业园区)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安人社办〔2019〕145号、《安康市财政局 安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安康市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安财社〔2021〕111号)。

二、政策要点:经县级以上人社、财政部门认定的创业孵化基地(返乡创业园区)。按每孵化成功或存活1个创业实体不超过1万元,每带动1个人就业不超过3000元的标准核算,给予创业孵化项目补贴。对脱贫劳动力成功创业或实现就业的,按其他劳动力补贴标准的1.5倍核算。每个创业孵化基地(返乡创业园区)每年享受创业孵化项目补贴不超过100万元。每个创业实体和就业的自然人作为核算指标,只能使用1次。

三、政策时限:长期。

四、适用对象及范围:符合认定条件的创业孵化基地(返乡创业园区)。

五、申报途径:县人社局就业股。

六、办理程序:孵化基地(返乡园区)向县人社局提交补贴申报资料,经县人社局审核、县财政局复核并公示无异议后,将补贴资金拨付至孵化基地(返乡园区)运营主体银行账户。

七、所需资料:创业孵化基地(返乡创业园区)补贴申请表;在孵化或扶持创业实体,以及孵化基地(返乡创业园区)带动就业人员花名册;工商(或税务、社会保险)部门提供的创业实体正常经营6个月的有关证明材料复印件(可以为:市场主体年报记录、纳税单据并显示盈利、社会保险缴纳单据之一);吸纳就业人员1年以上劳动合同或市场主体为从业人员缴纳社会保险单据的复印件、就业人员3个月以上的工资发放证明材料;创业孵化基地(返乡园区)银行账户信息。

八、主管单位:县人社局。

九、咨询电话:2201514。

十、办理时限:自申报时起一个月以内。

 

五十七、就业帮扶基地一次性就业奖补补贴政策服务指南

一、政策依据:《安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安康市财政局 安康市文化和旅游广电局关于进一步加大政策支持力度促进吸纳脱贫人口就业载体建设的通知》(安人社发〔2021〕30号)。

二、政策要点:农村低收入劳动力就地就近就业岗位,吸纳脱贫劳动力、农村低收入劳动力稳定就业5人以上5人),签订不低于1年期限劳动合同、稳定就业6个月及以上的,给予每人2000元的标准对基地(企业)给予一次性就业奖补资金每年累计最高不超过30万元。

三、政策时限:长期。

四、适用对象及范围:对经人社部门认定的就业帮扶基地。

五、申报途径:县人社局新社区工厂办。

六、办理程序:企业申报--新社区工厂办审核--实地核查--公示--报财政局办理拨付。

七、所需资料:

1.《紫阳县县级就业帮扶基地申报表》;

2.6个月银行代发工资支付凭证;

3.营业执照复印件;

4.基础账户复印件;

5.吸纳脱贫劳动力(农村低收入劳动力)就业情况登记表(模板);

6.享受奖补人员花名册;

7.紫阳县就业帮扶基地岗位信息统计表(模板);

8.脱贫劳动力劳动合同。

八、主管单位:县人社局。

九、咨询电话:2201501。

十、办理时限:20个工作日以内。

 

五十八、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代缴政策服务指南

一、政策依据:《安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安康市民政局 安康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安康市税务局 安康市乡村振兴局 安康市残疾人联合会转发〈关于巩固拓展社会保险扶贫成果助力全面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通知〉的通知》(安人社发〔2021〕34号)、《国家税务总局紫阳县税务局 紫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紫阳县财政局关于下达2023年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费征缴任务的通知》(紫税发〔2023〕8号)。

二、政策要点

(一)支持范围:对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低保对象、特困人员、返贫致贫人口等缴费困难群体,由政府为其按最低缴费档次全额代缴。

(二)支持条件: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人员具有低保、特困、返贫致贫人口等困难群体的特殊身份。

三、政策时限:按照省市相关要求执行。

四、适用对象及范围:符合代缴身份的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人员。

五、申报途径:县养老失业工伤保险经办中心。

六、办理程序:系统自动办理。

七、主管单位:县人社局。

八、咨询电话:4427016。

九、办理时限:一年代缴一次。


 

第四部分

紫阳县政策服务指南


五十九、经营主体贷款贴息政策服务指南

一、政策依据:《紫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紫阳县巩固脱贫攻坚成果经营主体贷款贴息实施办法〉的通知》(紫政办发〔2022〕25号)

二、政策要点

 一)支持范围:各类经营主体通过土地流转、订单农业、劳务用工、产业合作、产业托管等方式,与农户建立紧密的利益联结机制,促进农户持续增收。联结带动农户成效明显的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扶贫车间、社区工厂、家庭农场、致富带头人等市场经营主体。

 二)支持条件:

经营主体必须优先带动脱贫户及“三类人群”等重点对象,不低于三分之二,茶叶产业带动的农户年增收在6000元以上;养殖类产业带动的农户年增收在5000元以上;魔芋、中药材、粮油果蔬等产业带动的农户年增收在4000元以上。

1.联农带农10户以上,可按20-50万元贷款额度的贴息;

2.联农带农20户以上,可按51-100万元贷款额度的贴息;

3.联农带农30户以上,可按101-200万元贷款额度的贴息;

4.联农带农40户以上,可按201-400万元贷款额度的贴息;

5.联农带农50户以上,可按401-600万元贷款额度的贴息;

6.联农带农60户以上,可按601-1000万元贷款额度的贴息;

7.联农带农70户以上,可按1001-1500万元贷款额度的贴息;

8.联农带农80户以上,可按1501-2000万元贷款额度的贴息;

9.联农带农100户以上,可按2001-2500万元贷款额度的贴息;

10.联农带农120户以上,可按2501-3000万元以内贷款额度的贴息。

三、政策时限:2022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在银行贷款贷款产生的利息予以贴息。

四、适用对象及范围:符合贴息条件的市场经营主体。

五、申报途径:县巩固衔接办行业推进组

六、办理程序:企业申报资料--镇政府审核资料--镇政府核实验收--县级抽查验收--县政府网站公示--拨付贴息资金

七、所需资料:

1.经营主体营业执照及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2.贷款合同复印件;

3.经营主体贷款贴息申报表;

4.经营主体带动农户花名表;

5.银行开具的结息证明及贷款清息凭证;

6.带动农户帮带协议。

八、主管单位:县乡村振兴局。

九、咨询电话:4205202。

十、办理时限:30个工作日以内。

 

六十、苏陕协作政策服务指南 

一、政策依据:《紫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紫阳县省级苏陕协作项目资金管理实施细则(实行)〉的通知》(紫政办发〔2022〕70号)

二、政策要点

(一)支持范围:

1.支持县域主导产业和乡村特色产业,包括特色种养、加工制造、文化旅游、现代农业产业园及其基础设施建设等,以及区域品牌培育、三产融合示范、科技转化平台等促进产业提质增效项目;

2.支持劳务协作,包括发展社区工厂、帮扶车间,开展劳务招聘和技能培训,搭建就业服务平台等项目;

3.支持消费协作,包括县乡村三级物流网络和冷链物流设施建设、电子商务进农村等项目;

4.支持乡村建设,包括乡村道路、改厕、污水垃圾处理等人居环境整治提升项目;

5.支持乡村社会事业发展,包括公共卫生、教育文化、科技服务、养老托育等项目;

6.支持人才交流,包括党政干部及专业技术人才培养培训等项目;

7.支持乡村振兴试点示范、易地搬迁后续扶持、灾后恢复重建、协作创新等项目。

协作项目资金不得用于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推进欠发达地区乡村振兴无关的支出,包括:单位基本支出、交通工具及通讯设备、修建楼堂馆所、各种奖金津贴及福利补助、偿还债务及垫资、办公用房及宿舍等。

(二)支持条件:

1.申报项目应符合国家及省市法律法规、产业政策,有利于推动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全面推进乡村振兴、推动区域协同发展;

2.申报项目必须是已开工或具备开工条件的新建、在建项目,已竣工或不具备开工条件的不得申报。未纳入“十四五”苏陕协作项目储备库的不得申报;

3.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规划、土地、环评等必要手续齐全;

4.项目承担单位具有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无违法违规行为和不良信用记录。

三、政策时限:2022年4月1日起实施 

四、适用对象及范围:符合支持范围及支持条件的企业。

五、申报途径:县发改局苏陕办。

六、办理程序:征集项目--镇政府或行业主管部门推荐项目--县级考察项目--形成初步方案--县政府审定方案--企业编报资料--省市审核项目--下达投资计划--拨付专项资金。

七、所需资料:

1.资金申请报告;

2.项目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

3.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文件;

4.项目土地证(现占地)或用地预审意见(新征土地)、规划选址意见、环评、稳评、能评等。按规定不需要审批(核准、备案)的项目需提供项目资金使用方案;

5.协作项目资金形成资产的,项目单位要提交资产归属相关方案或文件,明确责任和产权关系;

6.通过项目实施或项目建成投产后持续发挥的联农带农效益;

7.项目绩效目标表,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全面推进乡村振兴、推动区域协调发展相关带动成效材料,项目资料真实性承诺等。

八、主管单位:县发改局。

九、咨询电话:4421528。

十、办理时限:15个工作日以内。

 

六十一、易地搬迁安置社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和物业管理费以收定补管理细则政策服务指南

一、政策依据:《紫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紫阳县易地搬迁安置社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和物业管理费以收定补管理细则〉的通知》(紫政办发〔2022〕91号)。

二、政策要点

支持范围:安置点内所有“十二五”、“十三五”搬迁对象,其中五保户和特困安置对象由政府或相关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妥善解决,暂不纳入补助对象。

(二)支持条件:

1.补助对象属于居住在“十二五”、“十三五”搬迁至安置点的居民;

2.县政府用3年过渡期分期补助到位完成大修基金筹集,三年后未缴纳的搬迁户不再享受补助;

3.物业服务费采取“532”三年奖补过渡办法,即第一年群众缴纳50%、政府补助50%;第二年群众缴纳70%、政府补助30%;第三年群众缴纳80%、政府补助20%。三年后由搬迁群众自行缴纳,不再补助。

三、政策时限:2022年1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1月30日止

四、适用对象及范围:安置点内所有“十二五”、“十三五”搬迁对象。

五、申报途径:县发改局后扶办。

六、办理程序根据物业收费台账及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储存情况,由所在镇统筹申报--县住建局牵头组织发改、财政等相关部门核实--专题报告县政府研究解决。

七、所需资料:根据物业收费台账及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储存情况,由所在镇统筹申报,县住建局牵头组织发改、财政等相关部门核实,专题报告县政府研究解决

八、主管单位:县发改局。

九、咨询电话:4420923。

十、办理时限:申报之日起30个工作日以内。

 

六十二、支持鼓励“五上”企业培育发展办法(试行)政策服务指南

一、政策依据:《中共紫阳县委办公室 紫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紫阳县支持鼓励“五上”企业培育发展办法(试行)〉的通知》(紫办字〔2022〕36号)。

二、政策要点

支持范围:

1.对当年新纳规入统的规上工业企业,在纳规入统次年奖励10万元,第三年在“五上”企业库且稳定生产经营的,奖励10万元;

2.对当年新纳规入统的有资质的建筑业企业、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在纳规入统次年奖励5万元,第三年在“五上”企业库且稳定生产经营的,奖励5万元;

3.对当年新纳规入统限额以上的批发企业、零售企业、住宿企业、餐饮企业,在纳规入统次年奖励5万元,第三年在“五上”企业库且稳定生产经营的,奖励5万元;

4.对当年新纳规入统的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在纳规入统次年奖励5万元,第三年在“五上”企业库且稳定生产经营的,奖励5万元;

5.“五上”企业应确定1名会计,对建立和规范现代企业财务管理制度的“五上”企业,每户每年奖励2万元。

(二)支持条件:

本办法所称“五上”企业的具体入统标准: 

1.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指年主营业务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工业法人企业;

2.限额以上批发、零售、住宿、餐饮企业。指年主营业务收入达到2000万元及以上的批发业法人企业、年主营业务收入达到500万元及以上的零售业法人企业、年主营业务收入达到200 万元及以上的住宿和餐饮业法人企业;

3.有资质的建筑业企业。指有总承包、专业承包和劳务分包资质的建筑业法人企业;

4.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指有开发经营活动的全部房地产开发经营业法人企业;

5.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指年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信息传递、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以及卫生等行业。年营业收入1000 万元及以上的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教育以及物业管理、房地产中介服务、房地产租赁经营和其他房地产业等行业。年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文化、体育和娱乐业以及社会工作等行业。

三、政策时限:自印发之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截止。

四、适用对象及范围:符合支持范围及支持条件的企业。

五、申报途径:县发改局营商办。

六、办理程序“五上”企业培育和纳统工作,按照规定程序进行申报、核查、评估、认定和管理。

县统计局收到申报资料后,会同行业主管部门进行现场核实、审核验收、组织上报。经国家统计局确认的新增“五上”企业,每年年底由县统计局将确认结果报县政府审核。新增“五上”企业入统后,由县发改局商培育责任单位提出奖励建议,经分管县级领导同意,提请县政府审定后兑现奖励。奖励资金拨付至县发改局,由县发改局兑现给培育责任单位和企业。

七、所需资料:

按企业类型不同需填写以下资料。

1.《法人单位基本情况表》:手工填写,法人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

2.营业执照:彩色扫描件;

3.财务资料:

1)《利润表》《资产负债表》。

2)《总账》《明细账》会计凭证。

4.税表:

1)《增值税纳税申报表》。

2)《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税务网上申报系统打印或带查询页面的完整表整屏截图。能体现公司开票数量、销售金额及税费减免情况的明细表)。

5.照片:

1)企业生产经营场地入口的实地照片。

2)企业经营现场核查照片。

6.《紫阳县“五上”企业申报核查表》;

7.《企业一套表调查单位实地核查表》;

8.紫阳县“五上”企业申报承诺书。

八、主管单位:县发改局。

九、咨询电话:4422579。

十、办理时限:“五上”企业认定以国家统计局最终核定为准。

 

六十三、新社区工厂员工工资动态补贴政策服务指南

一、政策依据:《紫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推进新社区工厂高质量发展的实施办法〉的通知》(紫政发〔2021〕13号)。

二、政策要点

(一)支持范围:在县域内新社区工厂就业的本县劳动力。

(二)支持条件:对在新社区工厂务工的本县劳动力给予工资动态补偿。月工资2000元以上的,按当月实际工资额度10%给予补助(脱贫人口、监测对象按15%补助),补偿期暂定至2023年底;对稳定就业一年以上的员工,按照其在企业领取的全年平均工资标准,一次性奖励一个月工资。一次性奖励可以和工资动态补助重复享受。

三、政策时限:截至2023年底。

四、适用对象及范围:在新社区工厂就业的符合补贴条件的本县劳动力。

五、申报途径:县人社局新社区工厂办。

六、办理程序:企业申报--新社区工厂办审核--公示--报财政局办理拨付。

七、所需资料:

1.企业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2.劳动合同复印件;

3.员工身份证复印件;

4.银行代发工资流水(第一次申报需提供员工前6个月或者12个月的工资流水);

5.镇政府或村委会出具的脱贫户、监测户、边缘户证明、员工工资账户。

八、主管单位:紫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九、咨询电话:2201507。

十、办理时限:20个工作日以内。

 

六十四、新社区场地租赁费、水电费补贴政策服务指南

一、政策依据:《紫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推进新社区工厂高质量发展的实施办法〉的通知》(紫政发〔2021〕13号)、《紫阳县新社区工厂领导小组关于应对疫情影响进一步调整和充实新社区工厂有关奖补政策的通知》(紫社厂发〔2020〕3号)。

二、政策要点

(一)支持范围:县内正常经营的新社区工厂企业产生的水电费、场地租赁费。

(二)支持条件:新社区工厂吸纳脱贫劳动力人数不低于企业员工总数1/3的,其场地租赁费、水电费全额补贴,补贴期限为4年。

三、政策时限:长期。

四、适用对象及范围:县内符合申报条件的新社区工厂企业。

五、申报途径:县人社局新社区工厂办。

六、办理程序:企业申报--新社区工厂办审核--公示--报财政局办理拨付。

七、所需资料:

1.营业执照复印件;

2.基础账户复印件;

3.在岗员工花名册;

4.水电费发票原件;

5.房租合同原件及发票原件。

八、主管单位:紫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九、咨询电话:2201507。

十、办理时限:20个工作日以内。

 

六十五、新社区工厂物流补贴政策服务指南

一、政策依据:《紫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推进新社区工厂高质量发展的实施办法〉的通知》(紫政发〔2021〕13号)。

二、政策要点

(一)支持范围:县域新社区工厂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形成的物流费用。

(二)支持条件:按照新社区工厂企业销售订单开票总额的3%给予新社区工厂物流补贴,每增开一个分厂提高0.2个百分点物流补贴,最高不超过5%补贴标准;对不能提供订单发票的,按银行代发员工工资总额5%给予企业物流补贴。

三、政策时限:长期。

四、适用对象及范围:县内符合补贴条件的新社区工厂。

五、申报途径:县人社局新社区工厂办。

六、办理程序:企业申报--新社区工厂办审核--公示--报财政局办理拨付。

七、所需资料:

1.企业营业执照;

2.企业年销售订单发票原件及复印件(对不能提供订单销售发票的,需提供年度内员工工资发放流水)。

八、主管单位:紫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九、咨询电话:2201507。

十、办理时限:20个工作日以内。

 

六十六、新社区工厂岗前培训补贴政策服务指南

一、政策依据:《紫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推进新社区工厂高质量发展的实施办法〉的通知》(紫政发〔2021〕13号)。

二、政策要点

(一)支持范围:县域内新社区工厂企业。

(二)支持条件:对新社区工厂新招录的员工(签订不低于1年期限劳动合同),按每人每月补贴600元给予岗前培训补贴,共补贴3个月,共1800元。

三、政策时限:长期。

四、适用对象及范围:符合岗前培训条件的新社区工厂。

五、申报途径:县人社局新社区工厂办。

六、办理程序:企业申请开班--开班公示--新社区工厂办组织巡查--新社区工厂办初审--职业能力建设股复审--公示--报财政局办理拨付。

七、所需资料:

1.企业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2.企业对公账户;

3.劳动合同复印件;

4.员工身份证复印件;

5.银行代发3个月工资流水;

6.开班申请表、开班公示;

7.培训人员汇总表、培训人员登记表。

八、主管单位:紫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九、咨询电话:2201507。

十、办理时限:20个工作日以内。

 

六十七、新社区工厂一次性岗位补贴政策服务指南

一、政策依据:《紫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推进新社区工厂高质量发展的实施办法〉的通知》(紫政发〔2021〕13号)。

二、政策要点:新社区工厂每吸纳1名脱贫劳动力、监测对象和返乡农民工就业、签订不低于1年期限劳动合同、稳定就业6个月及以上的,给予新社区工厂2000元的一次性岗位补贴。

三、政策时限:长期。

四、适用对象及范围:在新社区工厂就业的符合补贴条件的脱贫劳动力、监测对象和返乡农民工。

五、申报途径:县人社局新社区工厂办。

六、办理程序:企业申报--新社区工厂办审核--公示--报财政局办理拨付。

七、所需资料:

1.《紫阳县社区工厂吸纳脱贫劳动力就业补贴资金申请表》;

2.6个月银行代发工资支付凭证;

3.营业执照复印件;

4.基础账户复印件;

5.在岗员工花名册(模板);

6.贫困劳动力劳动合同;

7.水电费发票原件;

8.房租合同原件及发票原件。

八、主管单位:紫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九、咨询电话:2201507。

十、办理时限:20个工作日以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