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 | 紫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4年1月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示 | ||
索引号 | zyxzfzyxzfbgs/2024-0518 | 公开目录: | 产品质量 |
公开责任部门 | 紫阳县政府办公室 | 公开形式: | 主动公开 |
文号 | 成文日期: | 2024年01月30日 | |
有效性 | 有效 | 公开日期: | 2024年01月30日 |
内容概述 | 紫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4年1月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示 |
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的依据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做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1 | 紫市监处罚〔2023〕119号 | 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案 |
紫阳万友鲜生商贸有限公司大地分公司 |
91610924MA70Q5K378 | 郭克华 | 2023年8月30日,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陕西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对当事人经营的食用农产品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样检验,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3年10月16日,本局执法人员将《检验结果告知书》及其《检验报告》向当事人送达并开展执法检查,当事人对检验结果无异议,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复检。 | 当事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第五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以及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参照《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修订)》第十条第二项、第十一条第三项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 主动履行 |
紫阳县 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12月28日 |
2 | 紫市监处罚〔2023〕117号 | 使用不合格餐具(圆盘子、方盘子)案 | 紫阳县冯记福康饭馆 | 92610924MAB2XGGB47 | 冯康 | 2023年10月25日,本局委托奥迈检测有限公司依法对当事人使用的餐具进行监督抽检,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3年11月14日,本局执法人员将《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及《检验报告》向当事人送达并开展执法检查,当事人对检验结果无异议,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复检。 | 当事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 主动履行 |
紫阳县 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12月25日 |
3 | 紫市监处罚〔2023〕116号 | 使用不合格餐具案 | 紫阳县牛一锅餐饮店 | 92610924MA70MJPB05 | 杨超 | 2023年9月21日,本局委托奥迈检测有限公司依法对当事人使用的餐具进行监督抽检,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3年10月31日,本局执法人员将《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及《检验报告》向当事人送达并开展执法检查,当事人对检验结果无异议,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复检。 | 当事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 主动履行 |
紫阳县 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12月25日 |
4 | 紫市监处罚〔2023〕118号 | 使用不合格餐具(盘子、小碗)案 | 紫阳县康韵唐火锅店 | 92610924MAB315LL4H | 朱和勤 | 2023年10月14日,本局依法委托奥迈检测有限公司对当事人使用的餐具进行监督抽检,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3年11月10日,本局执法人员将《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及《检验报告》送达至当事人经营场所并开展执法检查,当事人对检验结果无异议,在法定期限内未提交书面异议申请。 | 当事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 主动履行 |
紫阳县 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12月28日 |
5 | 紫市监处罚〔2023〕110号 | 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和限期使用日期日用品案 | 胡中翠 | 92610924MA70NF6B43 | 胡中翠 | 2023年10月23日,本局执法人员到双桥镇双桥街道开展市场综合整治专项行动,在当事人经营场所内现场检查发现货架上有3种食品超过保质期,3种超过限期使用日期日用品。 | 当事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参照《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修订)》第十一条第三项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 主动履行 |
紫阳县 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12月29日 |
6 | 紫市监处罚〔2023〕12号 | 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案 | 紫阳县大茅山白酒酿造小作坊 | 92610924MA70MLWA25 | 黄治安 | 2023年9月14日,本局依法委托奥迈检测有限公司对当事人生产经营的食品进行监督抽检,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3年10月12日,我局执法人员将《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及《检验报告》向当事人送达并开展执法检查,当事人对检验结果无异议,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复检。 | 当事人违反《陕西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八项、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依据《陕西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二款、第四十九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五项规定,参照市场监管总局印发《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第二项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 主动履行 |
紫阳县 市场监督管理局2024年1月5日 |
7 | 紫市监处罚〔2024〕3号 | 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韭菜)案 | 紫阳县顺东涞生活超市 | 92610924MAB304FKXJ | 马忠芳 | 2023年10月23日,本局依法委托中量检测认证有限公司对当事人经营的食用农产品进行监督抽检,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2023年11月15日,本局执法人员将《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及附件《检验报告》送达至当事人经营场所并开展现场检查,当事人对检验结果无异议,在法定期限内未提交书面复检申请。 | 当事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第五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以及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参照《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修订)》第十条第二项、第十一条第三项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 主动履行 |
紫阳县 市场监督管理局2024年1月5日 |
8 | 紫市监处罚〔2024〕1号 | 加工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案 | 紫阳县老张油坊 | 92610924MA70N3J713 | 张作虎 | 2023年9月20日,本局依法委托奥迈检测有限公司对当事人加工销售的食品进行监督抽检,抽检结果为不合格。2023年10月30日,本局执法人员将《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及《检验报告》向当事人送达并开展执法检查,当事人对检验结果无异议,在法定期限内未提交书面复检申请。 | 当事人违反《陕西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八项、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依据《陕西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二款、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参照《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修订)》第十条第二项、第十一条第三、四项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 主动履行 |
紫阳县 市场监督管理局2024年1月5日 |
9 | 紫市监处罚〔2024〕6号 | 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案 | 紫阳县锄禾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 91610924MA70J731XF | 李文骏 | 2023年9月25日,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咸阳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中心在经销商紫阳硒道商贸有限公司处对当事人生产的食品进行监督抽检,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3年10月24日,本局执法人员将《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及《检验报告》向当事人送达并开展现场检查,当事人对检验结果无异议,在法定期限内未提交书面复检申请。 | 当事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五项规定,参照《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修订)》第十条第二项、第十一条第三项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 主动履行 |
紫阳县 市场监督管理局2024年1月5日 |
10 | 紫市监处罚〔2024〕2号 | 生产经营超范围食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案 | 紫阳县紫聚白酒加工小作坊 | 92610924MA70P4KM4F | 金明泽 | 2023年9月21日,本局依法委托奥迈检测有限公司对当事人生产的食品进行监督抽检,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3年10月30日,本局执法人员将《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及《检验报告》向当事人送达并开展执法检查,当事人对检验结果无异议,在法定期限内未提交书面复检申请。 | 当事人违反《陕西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八项、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依据《陕西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二款、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参照《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修订)》第十条第二项、第十一条第三、四项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 主动履行 |
紫阳县 市场监督管理局2024年1月5日 |
11 | 紫市监处罚〔2024〕10号 | 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案 | 紫阳县权春杰商店 | 92610924MA70MQ8M1Q | 权春杰 | 2023年10月6日,本局依法委托中量检测认证有限公司对当事人经营的食用农产品进行监督抽检,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3年11月7日,本局执法人员将《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及《检验报告》向当事人送达并开展执法检查,当事人对检验结果无异议,在法定期限内未提交书面复检申请。 | 当事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参照市场监管总局印发《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第二项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 主动履行 |
紫阳县 市场监督管理局2024年1月5日 |
12 | 紫市监处罚〔2024〕11号 | 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案 | 紫阳县黄国洪生活超市 | 92610924MA70QPYN40 | 黄国洪 | 2023年10月23日,本局依法委托奥迈检测有限公司对紫当事人经营的食品进行监督抽检,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3年11月17日,本局执法人员将《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和《检验报告》向当事人送达并开展执法检查,当事人对检验结果无异议,在法定期限内未提交书面复检申请。 | 当事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规定,参照市场监管总局印发《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第二项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 主动履行 |
紫阳县 市场监督管理局2024年1月5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