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紫阳县委办公室 紫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规范政商交往推动构建亲清政商关系的若干措施(试行)》的通知

时间:2021-01-05 08:25来源:中共紫阳县委办公室 紫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文件名称 中共紫阳县委办公室 紫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规范政商交往推动构建亲清政商关系的若干措施(试行)》的通知
索引号 zyxzfzyxzfbgs/2023-6221 公开目录: 县委文件
公开责任部门 紫阳县政府办公室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文号 紫办字〔2021〕1号 成文日期: 2021年01月05日
有效性 有效 公开日期: 2021年01月05日
内容概述 规范政商交往推动构建亲清政商关系的若干措施(试行)
各镇党委、镇人民政府,县委和县级国家机关各部门,各人民团体,中央和省市驻紫各单位:

《规范政商交往推动构建亲清政商关系的若干措施(试行)》已经县委、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中共紫阳县委办公室  紫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1月5日

规范政商交往推动构建亲清政商关系的若干措施(试行)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构建亲清新型政商关系的重要指示精神,进一步规范政商交往行为,畅通政企沟通渠道,构建新型政商关系,既防止“亲”而不“清”,以权谋私、权钱交易、行贿受贿,又防止“清”而不“亲”,为官不为、懒政怠政、拒商远商,努力营造企业家健康成长环境,弘扬优秀企业家精神,更好发挥企业家作用,促进我县经济高质量健康发展,根据市委办、市政府办印发《关于加快构建亲清新型政商关系的若干工作措施》(安办字〔2020〕47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如下措施。

一、党政机关工作人员政商交往“正面清单”

各级党的机关、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职能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守住底线、不踩红线、不碰高压线的前提下,积极与企业和企业家接触交往,主动热情搞好服务。在与企业及其负责人交往中,经批准或者报备,可从事以下行为:

1.严格落实企业帮扶“五个一”工作机制(一名县级领导包抓、一个县直部门包联、一名金融顾问帮扶、一名财务顾问指导、一名法律顾问护航),严格落实“五个一”年度考核要求,建立重大决策征询制度以及政府企业定期对话制度,建立健全与行业协会、商会、企业定期沟通互动机制,多渠道了解企业所需所盼和发展中存在的困难问题,找准症结所在,精准把握企业的难点,针对性地研究帮扶政策,积极协调相关部门解决;需要县级层面综合协调解决的问题,及时提交县委、县政府研究。

2.为了解企业或者行业发展状况,听取诉求反映和意见建议,参加企业、行业协会商会举办的座谈会、茶话会、年会等各类公开商务活动。

3.为扶持企业或者行业发展,参加企业、行业协会商会举办的外出考察调研、招商引资、申报项目、产品推介等活动;

4.组织企业、行业协会商会参加旨在推广企业产品或者服务的洽谈会、展销会、推介会等公开经贸交流活动。

5.邀请企业、行业协会商会参加机关单位组织的调研考察以及听证会、论证会、座谈会等活动,可以按照公务接待标准安排工作餐。

6.组织企业、行业协会、商会参加政策宣传、产业提升、人才培养和推广应用新技术、新模式等培训活动。

7.上门服务企业或者开展调研,确有需要可搭乘企业交通工具,因工作需要,可以参照员工标准在企业食堂就餐。

8.依法精简涉企审批事项,简化优化办事流程,全面清理规范涉企收费,减轻企业税费负担,维护企业合法权益。

9.规范审慎查办涉企案件,需要企业协助调查的,应当保障其合法的人身和财产权益,保障企业合法经营,稳妥发布涉企案件信息,一般不公开通报曝光,注意维护企业声誉。

10.其他符合政商交往行为的情形。

二、党政机关工作人员政商交往“负面清单”

各级党的机关、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职能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与企业及其负责人交往中,应当以党纪政纪、法律法规为准绳,不越纪、不触法、不谋私,不得发生以下行为:

1.接受企业及其负责人礼品、礼金(红包)、消费卡、奖品、奖金、有价证券、股权等财物;以本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名义向企业及其负责人筹资、借款、借物;以担任顾问、提供中介服务为名向企业及其负责人收取费用或者其他好处。

2.由企业及其负责人支付、报销应由本单位或者个人支付的费用;要求企业报销用餐费用、购买商品;违规使用企业的房产、交通工具、通讯设备和电子设施等财物。

3.接受企业及其负责人提供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或者接受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违规出入私人会所;参加使用公款或由企业出资的借企业考察、调研、招商引资为名的各类旅游活动。

4.纵容、默许、授意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从企业谋取利益;违规安排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到企业任高级职务或者挂名领薪;违规以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名义参股或者持有非上市企业的股份或者证券等。

5.滥用职权干预和插手市场经济活动,为企业及其负责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或者损害其合法权益;干预和插手企业具体经营管理活动,妨碍企业健康发展。

6.对企业乱摊派、乱检查、乱收费、乱罚款、乱募捐;在市场准入、招商引资、政府采购、证照办理审验、项目审批、土地征用、市场监管、工商管理、税收征管、金融贷款以及财政补贴等环节“吃拿卡要”、以权谋私和政务服务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等。

7.利用职权职务之便干预涉及投资项目的工程招标、议标活动和承揽工程设计、施工以及材料设备的采购;以各种理由强制企业及其负责人接受所指定的中介服务机构。

8.政商交往中其他违反党规党纪、法律法规的行为。

三、企业及企业负责人政商交往“正面清单”

1.积极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注重维护员工利益,主动履行社会责任,努力贡献国家、回报社会。积极履行社会责任,致力于推动社会公益事业。

2.依法依规诚信经营,严格执行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土地利用、依法纳税等法律法规。

3.积极响应国家产业政策,做强做大企业,努力为地方经济社会发展作贡献。

4.勤俭节约、洁身自好,保持健康向上的生活情趣,远离低俗趣味场所。

5.主动同各级党委和政府及相关部门沟通交流,通过正常渠道反映情况、解决问题,讲真话、谈实情、建诤言,全力支持地方经济社会发展。

6.自觉抵制拉拢腐蚀党政机关工作人员行为,坚决做到“永不行贿”。

四、企业及企业负责人政商交往“负面清单”

1.邀请各级党的机关、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部门的工作人员到私人会所、企业食堂、高档消费场所聚会吃喝、娱乐消费。

2.借逢年过节、婚丧嫁娶之机或者以礼尚往来名义,给予各级党的机关、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部门的工作人员明显超出正常人情往来中馈赠范围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

3.以电子红包、赠予或者代持企业股份、聘请任职、帮助理财以及其他形式向各级党的机关、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部门的工作人员输送利益。

4.以维护关系、表示感谢为名,给各级党的机关、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部门的工作人员送钱送物、安排旅游度假等活动。

5.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将开发的房产或者其他物品出售给各级党的机关、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部门的工作人员及通过各种手段搞利益输送,腐蚀、拉拢干部等行为。

6.以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等方式,帮助各级党的机关、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部门的工作人员掩盖违纪违法事实,或者捏造违纪违法事实,威胁、要挟、诋毁、诬陷党政机关工作人员。

7.与各级党的机关、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部门的工作人员发生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违规借贷行为以及其他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违纪违规行为。

五、监督执纪,构建亲清政商良好环境

(一)加强监督检查。各级党委、政府要把构建亲清政商关系作为强化服务意识、转变工作作风、整治为官不为、推动经济发展的重要任务,建立亲清关系考核评价体系,将相关工作情况纳入单位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干部考核考察范围,加强监督检查,对在政商交往中反映比较突出的“亲而不清”“清而不亲”各种行为做到早发现早纠正早处理,为企业健康发展提供有力支持和优质服务。

(二)严肃执纪问责。加强纪检监察机关与县委统战部、县工商联、县经贸局、县招商服务中心等有关单位的工作联系,建立健全涉及政商交往和营商环境的问题线索受理、移送和督办机制,畅通信访举报途径,及时受理和处置相关投诉举报。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服务企业“推拖绕”,搞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以及不廉洁用权、搞权钱交易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依规依纪依法严肃问责或查处。

(三)激励担当作为。严格把握“三个区分开来”,区别对待在推动企业发展中出现的失误错误,激励党政机关及公职人员主动担当作为。加大对诬告陷害行为的打击力度,对政商交往中受到不实举报的党员干部及时澄清正名,积极倡树宽容失误、鼓励担当的鲜明导向。及时发现、宣传政商交往中的先进典型,强化正面引领,推动政商良性互动,共同促进我县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