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 | 紫阳县人民政府关于禁止露天焚烧秸秆垃圾等可燃物的通告 | ||
索引号 | zyxzfzyxzfbgs/2023-6091 | 公开目录: | 环境保护 |
公开责任部门 | 紫阳县政府办公室 | 公开形式: | 主动公开 |
文号 | 成文日期: | 2023年06月03日 | |
有效性 | 有效 | 公开日期: | 2023年06月03日 |
内容概述 | 关于禁止露天焚烧秸秆垃圾等可燃物的通告 |
为持续改善县域环境空气质量,防治大气污染,维护生态环境和人民群众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有关规定,现就禁止露天焚烧秸秆、垃圾等可燃物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县境内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露天焚烧农作物秸秆、枯枝、落叶、杂草和生活垃圾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
二、市生态环境局紫阳分局负责,依法督查巡查露天焚烧农作物秸秆及杂草垃圾等产生烟尘污染物质的行为,加大通报曝光力度;县农业农村局负责,加强露天焚烧农作物秸秆及杂草垃圾等产生烟尘污染物质行为的监督管理,大力推广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技术,指导企业和农户采用回收加工、机械化粉碎还田等方式进行综合利用。各镇对禁止露天焚烧农作物秸秆及杂草垃圾等产生烟尘污染物质行为的工作负主体责任,积极发挥镇、村(社区)网格员监管作用,切实加强农作物秸秆及杂草垃圾禁烧管控。
三、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物质的,县城规划区内由县住建局负责,规划区外由县农业农村局负责,依照《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责令改正,并可以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四、在人口集中地区和其他依法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内,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的,由县住建局负责,依照《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责令改正,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五、对露天焚烧秸秆、垃圾等行为应进行劝阻、制止。对不听劝阻,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规定,处警告或者处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造成环境污染事故或火灾事故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六、人民群众要共同参与,自觉做到不露天焚烧秸秆,同时对露天焚烧秸秆的违法行为要积极监督举报。
举报电话:4412369(市生态环境局紫阳分局),4424929(县农业农村局),4422335 (县住建局)。
七、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紫阳县人民政府
2023年6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