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 | 紫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上半年典型案例 | ||
索引号 | zyxzfzyxzfbgs/2023-5801 | 公开目录: | 行政执法 |
公开责任部门 | 紫阳县政府办公室 | 公开形式: | 主动公开 |
文号 | 成文日期: | 2023年07月19日 | |
有效性 | 有效 | 公开日期: | 2023年07月19日 |
内容概述 | 紫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上半年典型案例 |
2023年以来,紫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聚焦事关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的重点商品、重点领域和重点行业,重拳出击,查办了一批与群众生活密切相关、具有警示效应的违法案件。现将2023年
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第一期典型案件予以公布。
案例一、毛坝镇某商店无证经营烟草制品和向未成年人销售烟草制品案
2022年11月15日,紫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紫阳县烟草专卖局案件线索,反映毛坝镇某商店涉嫌无证经营烟草制品和向未成年人销售烟草制品。执法人员随即开展调查。
经查,当事人在未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销售卷烟,且向毛坝中学学生售卖卷烟。当事人未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擅自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三条之规定;明知对方是未成年人向对方出售烟草制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二十三条之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案例二、瓦庙镇某医药有限公司经营防疫物资牟取暴利案
2023年1月3日,紫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消费者举报称:2022年12月18日,在当事人店内购买1瓶100ML75%的酒精,购买价格6元,明显高于市场价。2023年1月4日,经本局现场检查核实,举报情况属实。经查,在2021年3月1日至2023年1月4日期间,当事人经营的“知春堂”牌100ML75%酒精消毒液共销售392瓶,每瓶销售价格均为6元,平均利润为4.75元/瓶,而市场上不同品牌相同规格的100ML含量为75%酒精消毒液的平均利润为0.33元/瓶,当事人经营的产品平均利润达到其他经销商平均利润的14.39倍,超过合理幅度。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第七项及《制止牟取暴利的暂行规定》第五条第一项的规定,构成经营防疫物资牟取暴利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条之规定对当事人给予行政处罚。
案例三、城关镇某电商工作室伪造《食品经营许可证》案
2023年3月30日,紫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县域内开展执法检查,发现当事人使用伪造的《食品经营许可证》从事电商活动。经调查,当事人为在网上开电商抖音直播间销售茶叶,在网上认识并添加了一个微信名为李某的人,通过该人伪造《食品经营许可证》的电子版提供给抖音后台。
当事人行为违反了《食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伪造《食品经营许可证》的违法行为,依据《食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案例四、城关镇某药房经营中药饮片未明码标价、执业药师未在岗销售处方药品、销售药品未按规定进行记录案
接投诉举报,紫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进行执法检查,发现中药饮片销售区域未进行明码标价、执业药师未在岗销售处方药品、销售药品未按照规定进行记录。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七条、《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中药饮片未明码标价、执业药师未在岗销售处方药品、销售药品未按规定进行记录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三十条、《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案例五、城关镇某美容店经营超过使用期限化妆品和标签标识不符合要求的产品案
2023年2月9日,安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紫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展联合执法检查,现场发现当事人经营的3种化妆品超过使用期限及2种产品标签标识不符合要求。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第一,二、三、四项的规定,构成经营超过使用期限化妆品和标签标识不符合要求产品的违法行为,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四条以及《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一条第三,四项之规定给予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