紫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紫阳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 的通知

时间:2023-08-31 16:17来源:紫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文件名称 紫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紫阳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 的通知
索引号 zyxzfzyxzfbgs/2023-4537 公开目录: 重点民生领域信息公开
公开责任部门 紫阳县政府办公室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文号 紫政办发〔2023〕64号 成文日期: 2023年08月28日
有效性 有效 公开日期: 2023年08月31日
内容概述 紫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紫阳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 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县直总公司(社):

《紫阳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紫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8月28日


紫阳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1.5 分级预警 

2. 应急指挥体系及职责

2.1 应急指挥机构

2.2 应急指挥机构职责

2.2.1 县卫生应急指挥部职责

2.2.2 县卫生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2.2.3 县卫生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2.2.4 县卫生应急专家委员会及职责

2.2.5 县卫生应急专业技术机构及职责

3. 预警监测体系

3.1 监测网络 

3.2 预警系统  

4. 应急准备

4.1 专业防控体系建设

4.1.1 疾病预防控制体系

4.1.2 应急医疗救治体系

4.1.3 卫生行政执法体系

4.1.4 心理干预救援体系

4.2 应急技术准备

5.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  

5.1 报告内容 

5.2 报告原则

5.3 报告时限

5.4 报告方式

6. 应急响应及终止

6.1 响应原则

6.2 分级响应

6.3 响应措施

6.4 响应终止

7. 后期处置

7.1事件评估

7.2抚恤与补助

8. 监督管理

8.1宣传教育

8.2应急演练

8.3责任追究

9. 附则

9.1预案制定与修订

9.2预案实施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指导和规范我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有效预防、控制和消除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其危害,保障公众身心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县行政区域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防范和应急处置。

1.4 工作原则

1预防为主。提高全社会防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意识,落实防范措施,做好人员、技术、物资和设备的应急储备工作。对各类可能引发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情况及时进行分析、预警,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理。

2快速反应。各镇人民政府和卫健部门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完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体系,建立健全系统、规范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制度,对突发和可能发生的公共卫生事件做出快速反应,及时、有效地开展监测、报告和处置工作。

3分类指导。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类型,对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以及其它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事件区别处理,以求达到最佳效果。

1.5 分级预警  

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危害程度不同,建立四级预警机制。

A级(红色预警)特别重大危害事件 

1)肺鼠疫、肺炭疽在大、中城市发生并有扩散趋势,或肺鼠疫、肺炭疽疫情波及2个以上省份,并有进一步扩散趋势。

2)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病例,疫情有扩散趋势。

3)发生新传染病或我国尚未发现的传染病发生或传入,并有扩散趋势,或发现我国已消灭的传染病重新流行。

4)发生多个省份的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并有扩散趋势。 

5)发生烈性病菌株、毒株、致病因子等丢失事件。

6)发生生物、化学、核和辐射等恐怖袭击事件。

7)周边以及与我国通航的国家和地区发生特大传染病疫情,并出现输入性病例,严重危及我国公共卫生安全的事件。

8)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B级(橙色预警)重大危害事件  

1)1个县区行政区域内,1个平均潜伏期(6天)内发生5例以上肺鼠疫、肺炭疽病例,或者相关联的疫情波及2个以上的县区。

2)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疑似病例。

3)肺鼠疫发生流行,1个平均潜伏期内多点连续发病20例以上,或流行范围波及到相邻设区市。

4)霍乱发生流行,1周内发病30例以上,或波及相邻设区市,有扩散趋势。

6)我国尚未发现的传染病发生或传入,尚未造成扩散。

7)发生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扩散到县(市)以外的地区。

8)发生重大医源性感染事件。

9)预防接种或群体预防性用药出现人员死亡事件。

10)一次食物中毒人数超过100人并出现死亡病例,或出现10例以上死亡病例。

11)一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50例以上,或死亡5人以上。

12)境内外隐匿运输、邮寄烈性生物病原体、生物毒素造成人员感染或死亡。

13)严重威胁或危害公众健康的水、环境、食品污染和放射性、有毒有害化学性物质丢失、泄漏等事件 。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C级(黄色预警)较大危害事件

1)局部地区发生肺鼠疫、肺炭疽病例,流行范围在1个县区行政区域以内,一个平均潜伏期内发病5例以下。

2)肺鼠疫发生流行,在1个县区行政区域内,1个平均潜伏期内连续发生10例以上,或波及2个以上县区。

3)霍乱在1个县区行政区域内发生,1周内发病10—29例。或疫情波及2个以上县区,或市区首次发生。

4)一周内在1个县区行政区域内,乙、丙类传染病发病水平超过前5年同期平均发病水平1倍以上。

5)在一个县区行政区域内发现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

6)一次食物中毒人数超过100人,或出现死亡病例。

7)预防接种或预防性用药出现群体心因性反应或不良反应。

8)一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10—49人,或死亡4人以下。

9)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D级(蓝色预警)一般危害事件   

1)肺鼠疫在1个县区行政区域内发生,1个平均潜伏期内病例数未超过10例。

2)霍乱在1个县区行政区域内发生,1周内发病9例以下。

3)动物间发生人畜共患传染病暴发或流行,出现人间病例。

4)一次食物中毒人数30—99人,未出现死亡病例。

5)一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9人以下,未出现死亡病例。

6)在本县行政区域内,发生水旱灾害,冰雹、地震、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自然或地质灾害,对当地群众饮用水、食品卫生、环境卫生等安全造成威胁,存在公共卫生安全隐患,以及发生人员伤亡事故的。

7)县区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2. 应急指挥体系及职责

2.1 应急指挥机构

县政府成立紫阳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县卫生应急指挥部),由县政府县长任指挥长,分管副县长任副指挥长,县纪委监委、县委宣传部、县发改局、县教体科技局、县经贸局、县公安局、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县人社局、市生态环境局紫阳分局、县住建局、县交通局、县农业农村局、县文旅广电局、县卫健局、县市场监管局、县应急管理局、县红十字会、县武警中队、县火车站、县气象局等部门主要负责同志、各镇人民政府主要负责同志为指挥部成员。县卫生应急指挥部设立县卫生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简称县卫生应急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卫健局,由县卫健局局长担任办公室主任。

各镇人民政府设立本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负责本辖区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启动后,即成立相应指挥机构,有关部门及人员必须按照应急预案规定的职责分工进入应急状态。

2.2 应急指挥机构职责

2.2.1 县卫生应急指挥部职责

负责对发生在本县行政区域内A级(红色预警)特别重大危害事件 、B级(橙色预警)重大危害事件  、C级(黄色预警)较大危害事件、D级(蓝色预警)一般危害事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的统一领导、指挥,作出处理本县行政区域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重大决策,决定要采取的措施。

2.2.2 县卫生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负责在县卫生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组织、协调本县行政区域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组织开展应急演练、宣传培训、信息收集上报及其他应急协调管理工作;完成县卫生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2.2.3 县卫生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县纪委监委:负责对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工作中不履行职责、失职、渎职、违纪的党组织、行政机关、公务员和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进行查处。

县委宣传部:准确、及时发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和本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防控制的措施,把握宣传报道口径,确保正确舆论导向,保证社会透明度。负责做好群众防病知识宣传,提高居民自我防范能力。 

县发改局:负责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体系建设纳入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负责制定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基础设施建设发展规划,审批重大建设项目,协调落实建设资金;贯彻执行中央、省、市下发的有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各项价格干预措施。

县教体科技局:负责组织各学校落实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防控措施,防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在校内发生和流行,做好在校学生、教职工的宣传教育和自我防护工作。

县经贸局:负责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期间,组织重要生活必需品的紧急调度,保证基本生活必需品的市场供应,配合有关部门抓好市场秩序。

县公安局:负责密切关注与疫情有关的社会动态,依法、及时、妥善地处置与疫情有关的突发事件,依法打击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稳定;协助卫健及有关部门及时封锁可疑区域,负责做好疫点、疫区现场的治安管理工作;搞好交通疏导,保障疫情处理车辆、人员迅速抵达疫区;对病人隔离治疗、密切接触者医学观察不予配合的,协助采取强制隔离治疗措施。

县民政局:负责协助做好受灾群众的紧急转移、安置工作;负责对特困群众进行生活救助和医疗救助;组织和动员社区、村委会力量,参与群防群治。

县财政局:负责保证必要的经费支出,安排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所需经费,做好财政资金的分配、拨付。

  县人社局:负责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制定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中工作人员的工伤待遇政策,并监督相关部门和单位做好待遇的落实工作。

市生态环境局紫阳分局:负责全县范围内医疗废水和医疗废物安全处理的监督管理工作。指导环境污染的防控与处置工作,开展环保执法,维护环境安全。

县住建局:负责全县垃圾、粪便的污染治理,配合做好爱国卫生运动,提高环境卫生水平;指导组织全县环卫系统强化环卫设施及装备的消毒预防工作。

县交通局:负责对乘坐汽车、水路交通工具的人员进行检疫、查验工作,防止传染病通过交通运输环节传播。建立绿色通道,确保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人员以及防治药品、器械等应急物资和有关标本的运送,协同有关部门确保疫区公路、水路畅通,做好疫区公路水路交通管制工作。

县农业农村局:负责人畜共患动物疫病(陆生野生动物除外)的防治工作,开展与人类接触密切的动物相关传染病的监测和管理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对农村预防控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宣传教育工作。

县文旅广电局:负责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期间,组织做好旅游团队及人员的宣传、登记、观察工作,防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在外来游客中发生和跨地区传播扩散;及时收集各地旅游组织和主要客源地的反映,有针对性地做好相关工作。

县卫健局:负责组织制定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控技术方案;负责组建由流行病学、临床医学、检验检测等专家组成的专家咨询组;组建、培训由流行病学、临床医学、实验室检验、卫生监督、环境消毒等专业技术人员组成的应急队伍和医疗急救队伍,落实对受害者的救治措施做好传染病病人的流行病学调查、密切接触者的医学观察及实验室检测工作;对事件现场进行卫生处置,提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控制措施以及监督措施的落实;开展健康教育,保护易感人群,防止疫情扩散;根据预防控制工作需要,依法提出隔离、封锁有关地区等措施和建议;根据授权及时对外发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

县市场监管局:负责在职责范围内组织开展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药品、医疗器械质量监督,打击制售假劣药械等违法行为,维护正常的药械生产经营秩序;负责依法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所需物资和生活必需品的产品质量监督工作;负责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期间市场价格的监督管理和市场药品及相关商品的价格监测,严格控制物价上涨。

县应急管理局:协助卫健部门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应急管理工作,指导综合性应急救援队伍、各级各部门及社会应急救援力量建设。

县红十字会:负责组织红十字会会员和志愿者参加救援工作;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具体情况,向社会各界发出呼吁,依法接受、发放国内外组织和个人的捐赠,提供人道主义援助。

县火车站:负责组织对进出火车站和乘坐列车的人员检疫,查验工作,将发现的传染病人和疑似传染病人移交指定的医疗机构处理;负责列车、车站的消毒处理等工作,防止传染病通过铁路运输的环节传播;负责做好疫区的铁路交通管理工作。

县气象局:负责加强气象灾害预测预报,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工作。

其他有关部门根据本部门职责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需要,落实县卫生应急指挥部交办的相关工作。

2.2.4 卫生应急专家委员会及职责

(1)县卫生应急专家委员会可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性质、类别设立现场处置组、医疗救治组、紧急转运组、隔离防护组、流行病调查组等专家组。

(2)县卫生应急专家委员会负责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级别以及采取相应措施提出建议;参与制订、修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和技术方案;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提供决策建议、技术指导和技术服务;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响应的终止、后期评估提出咨询意见;承担县卫生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2.2.5 县卫生应急专业技术机构及职责

县疾控中心: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信息收集、报告与分析工作;督促落实辖区内各有关单位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工作,及时上报监测信息;承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现场处理工作;开展对突发事件涉及人群的发病情况、分布特点进行调查分析,提出并实施有针对性的预防控制措施,对传染病人、疑似病人、病原携带者及其密切接触者进行追踪调查,查明传播链,并向县卫健局和市疾控中心报告情况。

县级医疗单位 :建立由主要领导直接负责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工作小组,建立院内工作流程,将各项工作落实到人;加强医疗机构内的消毒等预防措施,重视医务人员的自身防护,防止医源性感染;做好病例监测、筛选、报告,对有可疑症状的病人在尚未明确诊断前要采取相应的临时隔离措施,预防疾病传播;准备专用救护车和急救人员,负责转运病人到指定医疗机构;全力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医疗救治工作,开展病人接诊、收治和转运工作,对重症和普通病人分开管理,对疑似病人及时排除或确诊;协助县疾控中心开展标本采集、流行病学调查。

县卫计监督所:重点开展对医疗机构、公共场所等单位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预防控制措施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

镇卫生院:指导开展环境消毒和个人防护;开展居民健康教育;协助上级单位落实预防和控制措施,做好现场处理工作。  

3. 预警监测体系

3.1 监测网络  

1)建立健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网络。以现有信息网为基础,完善县、镇、村三级报告网络。

2)现有监测系统的基础上扩展监测范围,扩展疾病监测种类。对鼠疫、炭疽、传染性非典型肺炎、脊髓灰质炎、霍乱、流行性出血热等实行重点管理。  

3)职业危害因素监测网络和食物中毒监测网络,要加强生物毒素和化学毒素的监测。对有化学毒品储存和运输的厂矿、企业,易造成环境污染及人体危害和社会恐慌的重要场所进行卫生学评价,对可能出现的情况进行预测,做好相应的应急准备。  

4)加强常规疫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系统、重点传染病报告系统、疾病监测、职业危害因素和食物中毒报告系统的管理,保证监测系统的完整性、及时性、灵敏性、特异性。  

3.2 预警系统  

县疾控中心要建立突发事件预警系统,建立健全预警报告制度,根据预警等级,制定监测计划。在日常工作中,定期对可能发生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进行监测分析,并及时发出预警。在各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易发季节到来之前,收集监测和报告资料,全面分析预测,做出预警报告,提出防范性措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也要对已经发生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进行跟踪监测,掌握其变化情况,对可能出现的趋势和问题及时进行预警。  

4. 应急准备

4.1 专业防控体系建设

4.1.1 疾病预防控制体系

(1)加强县疾控中心建设,强化基础设施和实验室设备建设,提升县疾控中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与报告、风险评估与预警、现场流行病学调查处置、实验室检测等能力,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控提供技术支持。

(2)落实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责任。加强县级医疗机构和基层医疗卫生服务机构防控能力建设,强化医疗卫生机构疾病预防控制责任,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早期发现、先期处置、具体落实防控救治措施提供技术支持。

4.1.2 应急医疗救治体系

1)综合医疗救治机构。主要承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病人的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救治责任。

(2)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强化传染性疾病警惕意识,早发现早报告可疑传染病或不明原因疾病病例。

4.1.3 卫生行政执法体系

健全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体系,加强监督执法能力建设,规范执法监督行为,承担与职责相应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任务。

4.1.4 心理干预救援体系

县级医疗卫生单位要强化能力培训,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公众心理反应及其影响因素监测、分析、评估,对不同目标人群采取有针对性的干预措施。同时做好伤病员及其家属和公众的心理卫生干预工作,提供必要的心理干预和咨询。

4.2 应急技术准备

定期评估现有医疗卫生资源和专业防控救治能力,组织制定分级分类应急救治方案、实验室检测能力动员方案、流行病学调查人员调配方案、高危和重点人群监测方案、应急培训计划等应急技术方案。 

5.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  

5.1 报告内容   

1)初次报告。  

1.必须报告信息:事件名称、发生地点、发生时间、波及人群或潜在的威胁和影响、报告联系单位人员及联系方式。  

2.尽可能报告的信息:事件的性质、范围、严重程度、可能原因、已采取的措施,病例发生和死亡的分布及可能发展趋势。  

2)阶段报告。报告事件的发展与变化、处置进程、事件的诊断和原因或可能因素;在阶段报告中既要报告新发生的情况,同时对初次报告的情况进行补充和修正。  

3)总结报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结束后,对事件的发生和处理情况进行总结,分析其原因和影响因素,并提出今后对类似事件的防范和处置建议。  

5.2 报告原则。初次报告要快,阶段报告要新,总结报告要全。 

5.3 报告时限。下列情形之一:  

发生或可能发生传染病暴发流行的;   

发生或者发现不明原因的群体性疾病的

发生传染病菌种、毒种丢失的;  

发生或者可能发生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事件的。

县疾控中心、各医疗卫生单位和有关单位应当在2小时内向县卫健局报告;接到报告县卫健局应当在2小时内向县政府报告,并同时向市卫健委报告。县政府在接到报告后2小时内向市政府报告。  

5.4 报告方式。凡执行职务的医疗保健人员、疾病预防控制人员、卫生监督人员、个体开业医生均为责任报告人,除按常规疫情报告、疾病监测及其他常规监测系统规定要求进行报告外,对发现的各种公共卫生异常现象要以最快方式向县疾控中心报告。县疾控中心在接到报告后,要对报告内容的可靠性进行审核。如不能排除,应立即在最短时间内向县卫健局和市疾控中心报告。    

6. 应急响应及终止

6.1 响应原则

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县、镇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按照分级响应的原则,作出相应级别应急响应。同时,要遵循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发展的客观规律,结合实际情况和预防控制工作的需要,及时调整预警和响应级别,以有效控制事件,减少危害和影响。要根据不同类别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性质和特点,注重分析事件的发展趋势,对事态和影响不断扩大的事件,应及时升级预警和响应级别;对范围局限、不会进一步扩散的事件,应相应降低响应级别,及时撤销预警。

6.2 分级响应

A级(红色预警)应急响应

县政府应急响应

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由国务院负责统一领导和指挥。县政府在市政府的统一领导指挥下按照要求认真履行职责,组织协调县有关部门和镇人民政府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县卫健局应急响应

按照省、市、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的要求,协调全县医疗卫生资源,积极配合做好应急卫生救治、现场采样与检测、流行病学调查与分析、病人隔离、人员疏散等控制措施。

B级(橙色预警)应急响应

县政府应急响应

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由省政府负责统一领导和指挥。县政府在市政府的统一领导指挥下按照要求认真履行职责,组织协调县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县卫健局应急响应

按照省、市、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的要求,协调全县医疗卫生资源,积极配合做好应急卫生救治、现场采样与检测、流行病学调查与分析、病人隔离、人员疏散等控制措施。

C级(黄色预警)应急响应

县政府应急响应

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由市政府负责统一领导和指挥。县政府在市政府的统一领导指挥下按照要求认真履行职责,组织协调县有关部门和镇人民政府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县卫健局应急响应

按照市、县卫生应急指挥部的要求,协调全县医疗卫生资源,积极配合做好流行病学调查与分析、应急卫生救治、病人隔离、现场采样与检测、消毒处理等控制措施。

D(蓝色预警)应急响应

县政府应急响应

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由县政府统一领导和指挥,组织各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必要时,请求市级、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派出工作组,指导做好应急处置工作并提供支持。

县卫健局应急响应

应立即组织专家进行调查确认,并对疫情进行综合评估。同时,迅速组织医疗、疾病预防控制和卫生监督机构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现场处理工作,并按照规定向县政府和市卫健委报告调查处理情况。

6.3 响应措施

县政府响应措施

当发生一般及以上级别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县政府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响应的需要,采取以下应急措施:

(1)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处理。

(2)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需要,调集本行政区域内各类人员、物资、交通工具和相关设施、设备参加应急处置工作。

(3)划定控制区域:甲类、乙类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县人民政府报经市人民政府决定,可以宣布本行政区域内的疫区范围;经省人民政府决定,可以对本行政区域内甲类传染病疫区实施封锁。

(4)疫情控制措施:在本行政区域内采取限制或者停止集市、集会、影剧院演出,以及其他人群聚集的活动;停工、停业、停课;封闭或者封存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食品以及相关物品等紧急措施;临时征用房屋、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和设备。

(5)流动人口管理:对流动人口采取预防工作,落实控制措施,对传染病病人、疑似病人采取就地隔离、就地观察、就地治疗等措施,对密切接触者根据情况采取集中或居家医学观察。

(6)实施交通卫生检疫:组织铁路、交通等部门在交通站点设置临时交通卫生检疫站,对进出疫区和运行中的交通工具及其乘运人员和物资、宿主动物进行检疫查验,对病人、疑似病人及其密切接触者实施临时隔离、留验和向县卫健局指定的机构移交。

(7)信息发布: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发布,需经上级主管部门授权后由县卫生应急指挥部组织相关部门,做好信息发布和新闻报道工作。新闻报道要及时主动、准确把握、实事求是,正确引导舆论,注重社会效果。

(8)开展群防群治:镇街以及居委会、村委会协助卫生行政部门和其他部门、医疗机构,做好疫情信息的收集、报告、人员分散隔离及公共卫生措施的实施工作。

(9)维护社会稳定:组织有关部门保障物资供应,平抑物价,防止哄抢;严厉打击造谣传谣、哄抬物价、制假售假等违法犯罪和扰乱社会治安的行为。

卫健局响应措施

1)组织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卫生监督机构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调查与处理和伤病员救治。

2)组织县卫生应急专家委员会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性质、波及范围、流行强度及其发展趋势,已采取的控制措施及其效果等进行综合评估,提出启动或调整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响应级别的建议。

3)根据需要组织对易感人群和其他易受损害的人群采取应急接种、预防性服药和群体防护等应急控制措施。

4)组织对出入疫点、疫区的人员、物资和交通工具实施卫生检疫。

(5)组织制订应急工作方案:针对各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特点,组织专业机构制订相应的应急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对照国家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制订的技术标准和规范,组织开展相应的培训工作。

(6)普及卫生知识:针对事件性质,有针对性地开展卫生知识宣教,提高公众健康意识和自我防护能力,消除公众心理障碍,开展心理危机干预工作。

(7)督导检查:县卫健局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卫生应急处理工作进行督查和指导。

(8)进行事件评估:组织专家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处理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包括事件概况、现场调查处理概况、伤病员救治情况、采取的措施及效果评价等。

非事件发生地区的应急响应措施

未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乡(镇)应根据其它乡(镇)发生事件的性质、特点、发生区域及发展趋势,分析本地区受波及的可能性和程度,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密切保持与事件发生地区的联系,及时获取相关信息。

2)组织做好本区域应急处理所需的人员与物资准备。

3)加强相关疾病与健康监测和报告工作,必要时,建立专门报告制度。

4)开展重点人群、重点场所和重点环节的监测和预防控制工作,防止事件发生、传入和扩散。

5)开展相关防治知识宣传和健康教育,提高公众自我保护能力和意识。

6)根据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决定,开展交通卫生检疫等。服从县人民政府的统一指挥和调度,支援事发地区的应急处置工作。

6.4 响应终止

终止条件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响应的终止应同时满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隐患或相关危险因素消除;最后1例相关病例经过最长潜伏期后再无新病例出现;多数病人治愈出院,危重病人病情基本稳定。

终止程序

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由县卫生行政部门组织专家进行分析论证,提出终止应急响应的建议,报请本级政府或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批准后实施,并向市卫健委报告。

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由市卫健委组织专家进行分析论证,提出终止应急响应的建议,报请市政府或市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批准后实施,并向省卫健委报告。

重大以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响应结束由省级以上政府或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决定。

7. 后期处置

7.1 事件评估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结束后,县卫健局组织有关人员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概况、现场调查处理情况、患者救治情况、所采取措施的效果、应急处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取得的经验及改进建议等情况进行评估,并将评估报告上报县政府和市卫健委。

7.2 抚恤和补助

有关部门对因参与应急处置工作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对参加应急处置一线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要根据工作需要制定合理的补助标准,给予补助。

8. 监督管理
  8.1 宣传教育
  各相关部门(单位)要利用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手册等多种形式对社会公众广泛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知识的普及教育,宣传健康科普知识,指导群众以科学的行为和方式对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8.2 应急演练
    各镇人民政府和有关行政部门要釆取定期和不定期相结合的形式,组织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演练,以检验、改善和强化卫生应急准备、提高应急处置能力,并对演练结果进行总结和评估,进一步完善应急预案。
  8.3 责任追究
  对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中,有失职渎职和玩忽职守等行为的,有关部门要依法给予相关责任人行政处分,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责任。

9. 附则

9.1 预案制定与修订

本预案定期进行评审,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实施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修订和补充。

9.2 预案实施

本预案由县卫健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政策解读链接:https://www.zyx.gov.cn/Content-2611851.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