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紫阳县重点项目、重点指标、重点工作任务完成情况约谈制度》的通知

时间:2023-07-29 10:30来源:紫阳县委办公室
文件名称 关于印发《紫阳县重点项目、重点指标、重点工作任务完成情况约谈制度》的通知
索引号 zyxzfzyxzfbgs/2023-3886 公开目录: 县委文件
公开责任部门 紫阳县政府办公室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文号 紫办字〔2023〕89号 成文日期: 2023年07月29日
有效性 有效 公开日期: 2023年07月29日
内容概述 紫阳县重点项目、重点指标、重点工作任务完成情况约谈制度
各镇党委、镇人民政府,县委和县级国家机关各部门,各人民团体,中央和省市驻紫各单位:

《紫阳县重点项目、重点指标、重点工作任务完成情况约谈制度》已经县委、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中共紫阳县委办公室  紫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7月29日

紫阳县重点项目、重点指标、重点工作任务完成情况约谈制度

为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来陕考察重要讲话重要指示,扎实开展“三个年”活动,进一步夯实责任、传导压力,确保各项工作高效落实,加快推进紫阳高质量发展。县委、县政府决定建立重点项目、重点指标、重点工作任务完成情况约谈制度。

一、约谈对象

各镇党委、镇人民政府,县委和县级国家机关各部门,各人民团体,中央和省市驻紫各单位及党政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

二、约谈情形

实行适时约谈制度。遇到重大问题或工作需要可随时进行约谈。

(一)重点项目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发改局负责,对责任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进行集中约谈,报请县委、县政府分管领导出席。

(1)省级、市级、县级重点项目建设进度滞后的;

(2)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计划执行不力的;

(3)投资完成未达序时进度或者开工项目未及时真实纳统的;

(4)各级督查反馈重点项目问题未按时整改到位的;

(5)重点项目季度督查、年度考核未完成时序任务且综合排名全县后三名的。

(二)重点指标

1.省对县域经济社会发展监测评价指标。省对县域经济社会发展监测评价指标较上年度退位10位以上或者单项监测考核指标排名全省后10位,影响省对县域经济社会发展监测评价整体排名的,由县考核办、县统计局按程序报县委、县政府领导审批后对相关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约谈工作由县考核办统筹,报请县委、县政府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出席。

2.市对县考核指标。生产总值、固定资产投资、规上工业增加值、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五上”企业培育、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实际引进内资等主要经济指标月度或季度考核未达到时序进度要求、出现严重下滑,或者年度综合考核指标得分排名全市倒数第一且未完成目标考核任务,影响市对县年度目标责任考核“争先进位”的,由县考核办按程序报县委、县政府领导审批后对相关具体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报请县委、县政府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出席。

(三)重点工作

1.生态环境保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或县中省环保督察整改办公室组织,按程序对相关单位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报请县委、县政府主要领导或者分管领导出席。

(1)对污染防治攻坚提标升级工作认识不高、贯彻落实不坚决,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或推诿扯皮、敷衍应付、消极懈怠的;

(2)非因自然不可抗力,辖区地表水监测断面水质连续两个月劣于考核指标,影响我县在全市水环境排名的;

(3)辖区、行业部门对污染防治攻坚重点工作推进不力,督办预警仍无明显成效的;

(4)污染防治攻坚工作被中省市通报批评、约谈或被县级以上督查发现问题突出的;

(5)生态环境保护年度考核结果排名末位的镇和后两位的部门,且存在问题较多、影响程度较大的;

(6)其他需要约谈的情形。

2.巩固衔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巩固衔接办负责约谈镇和部门主要负责人,报请县巩固衔接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副组长出席。

(1)推进产业精准到户、就业精准到人促进农户稳增收工作问题突出的;

(2)消除集体经济薄弱村攻坚提升行动工作不力、排名靠后的;

(3)在省市督帮工作中通报出现重大问题的;

(4)连续两个季度考核排名后三名且未达到时序进度的;

(5)脱贫户和监测对象增收措施不力、收入增长乏力,未达到全省增幅平均水平的。

3.耕地保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田长制办公室负责,对责任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报请县委、县政府主要领导或者分管领导出席。

(1)对耕地保护工作站位不高、贯彻落实不坚决,不作为、慢作为和乱作为的;

(2)对耕地保护工作推进不力,督办预警仍无明显成效的;

(3)耕地保护工作被中省市通报批评、约谈或者被县级以上督查发现问题突出的;

(4)耕地保护田长制年度考核排名末位,且存在问题较多、影响程度较大的;

(5)耕地流出整改工作连续两周县级调度排名后三位或者永久基本农田流出整改工作未按时限要求完成工作任务受到省市通报批评的;

(6)其他需要约谈的情形。

4.粮食安全和撂荒地治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农业农村局负责,对责任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报请县委、县政府主要领导或者分管领导出席。

(1)非因不可抗力因素影响,未按照国家宏观调控要求和粮食安全形势,落实种植业结构和布局调整任务不到位,大豆、玉米等重点作物年度生产目标任务未完成的;

(2)未按要求和标准落实县镇党政领导粮食生产示范点的;

(3)与粮食安全有关工作被中省市通报批评、约谈的;

(4)未认真组织实施撂荒地整治工作,在规定时限内未全面完成整治任务的;或者对撂荒地整治工作敷衍应付、虚假整治,未能在规定时限内通过上级考核验收的。

5.林草资源保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林业局提出意见,由县林长办主任、县政府分管领导或主要领导约谈镇和县级部门主要负责人。

(1)对林草资源保护发展工作思想不重视,贯彻落实不力,被中省市通报批评、约谈或被县级以上森林督查发现问题突出的;

(2)主体责任扛的不牢,辖区发生大面积毁林开垦现象,擅自毁坏防护林地超过5亩或一般林地超过10亩,被县级以上领导明确批示指示破坏生态资源的;不履行行业监管责任,对本行业工程建设项目占用林地监督不力,建设项目使用林地不依法依规办理林地手续,随意弃土弃渣、毁林毁草,非法侵占林地破坏林草资源问题突出的;

(3)发生重、特大森林火灾,或者30日内发生5起森林火灾(雷击火除外)的;发生舆论关注度高、社会影响大或者造成多人伤亡森林火灾事件的;

(4)发生松材线虫病疫情,疫木除治和检疫封锁不力,一年内出现3起以上违法跨行政区域运输、加工、经营和使用疫木及其制品案件,年度未完成防控任务的;普查监测不到位,超过规定时限上报疫情信息,或故意迟报、少报、多报、瞒报信息的;被县级以上挂牌督办、通报批评的;

(5)未完成目标任务,年度考核排名末位,存在问题较多、影响较大,屡查屡犯,存在的问题不整改或整改落实不到位的。

6.食品药品安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视情况约谈镇人民政府或镇级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主要负责人,或授权县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视情况约谈镇人民政府或镇级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主要负责人。

(1)发生重大及以上食品安全事件或者一年内连续发生较大食品安全事件,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

(2)未履行食品安全职责,引发系统性、区域性重大食品安全风险隐患的;

(3)县政府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达不到要求的;

(4)落实食品安全“两个责任”工作不力或者完成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创建工作不力的;

(5)其他需要约谈的情形。

7.政务服务便民热线工单办理。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工单的办理和满意度回访等情况及时通报县作风办,对直接投诉干部作风问题的工单,县作风办在1个工作日内,向涉及单位及干部进行督办提醒;对诉求办理质量差、推诿扯皮或谎报瞒报、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不当退单等情形,要深挖问题背后的干部作风方面问题,在3个工作日内向承接单位进行督办提醒。督办提醒5个工作日后,诉求事项仍然解决不到位、群众还不满意的,由县作风办综合研判后进行通报,并视实际情况由县委组织部对承办单位的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

8.安全生产(含防汛防滑)、平安建设、示范创建、群众满意度等重点工作出现约谈情形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9.阶段性重点工作未按期完成目标任务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的镇和部门,约谈工作由县委、县政府主要领导审定。以上重点工作被中省市通报批评、约谈或被县级以上督查发现问题突出的,在约谈相关镇及其主要负责人的同时,应约谈县级行业主管部门及其主要负责人。

三、约谈结果运用

1.被约谈的单位和个人一律由县狠抓落实办记录在案。重点项目、重点指标、重点工作被县委、县政府约谈的镇和县级部门,在年度目标责任综合考核中扣减一定分值,其中:综合约谈(季度或者半年重点项目、重点指标、重点工作任务完成情况综合排名靠后被集体约谈)1次扣减0.2分、单项约谈1次扣减0.1分;被县级职能部门(含专项工作办公室)约谈的镇和县级部门,由县级职能部门商县考核办在当年单项工作考核时扣减相应分值。

2.镇、县直部门主要经济指标及重点项目建设任务完成情况连续两次受到县委、县政府约谈的,或者年度内重点项目、重点指标、重点工作任务完成情况累计被县委、县政府约谈3次的,责任单位年度目标责任考核限制评优,其党政主要负责人年度考核结果不得确定为优秀等次。

3.年度内县域经济高质量发展、省对县域经济社会发展监测评价指标得分排名靠后,被省市约谈我县1次的,所涉及指标的具体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年度考核不得评为优秀等次;被省市约谈我县2次的,所涉及指标的具体责任单位年度目标责任考核限制评优,由县纪委监委启动问责程序。

4.负责组织实施约谈工作的县级主管单位,对符合约谈情形而不正确履行约谈内容涉及事项整改责任,造成工作出现持续下滑或者产生严重不良影响的,由县纪委监委按照相关规定追责问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