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耕地保护致广大农民朋友的一封信

时间:2023-07-24 11:22来源:紫阳县自然资源局
文件名称 就耕地保护致广大农民朋友的一封信
索引号 zyxzfzyxzfbgs-GK-2023-3683 公开目录: 公共资源配置
公开责任部门 紫阳县政府办公室 公开形式:
文号 成文日期:
有效性 未知 公开日期: 2023年07月24日
内容概述 就耕地保护致广大农民朋友的一封信

广大农民朋友:

  耕地是粮食的命脉,是我们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基础。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粮食安全,就加强耕地保护,防止耕地撂荒和耕地用途管制作出了一系列重大决策部署,提出耕地既要保数量、又要保质量。坚决防止耕地“非农化”、永久基本农田“非粮化”,保障粮食安全,是我们共同的责任。现就耕地保护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实行永久基本农田特殊保护制度

  永久基本农田是国家依法划定的优质耕地,重点用于发展粮食生产,特别是保障稻谷、小麦、玉米三大谷物的种植。对永久基本农田要特殊保护,要严格落实“四严禁”要求。

  “四严禁”是指:1.严禁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2.严禁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种植苗木、草皮等用于绿化装饰以及其他破坏耕作层的植物;3.严禁占用永久基本农田挖湖造景、建设绿化带;4.严禁新增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建设畜禽养殖设施、水产养殖设施和破坏耕作层的种植业设施。

  二、严格管控一般耕地转为其他农用地

  (一)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为一般耕地。一般耕地主要用于粮食和棉、油、糖、蔬菜等农产品及饲草饲料生产。

  (二)对一般耕地的用途管制要落实“五不得”“两严控”要求,主要内容为:

  1.不得在一般耕地上挖湖造景、种植草皮;2.不得在国家批准的生态退耕规划和计划外擅自扩大退耕还林还草还湿还湖规模;3.不得违规超标准在铁路、公路等用地红线外,以及河渠两侧、水库周边占用一般耕地种树建设绿化带;4.未经批准不得占用一般耕地实施国土绿化;5.未经批准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不得将通过流转获得土地经营权的一般耕地转为林地、园地等其他农用地;6.严格控制在耕地上建设农田防护林,确需在耕地上建设农田防护林的,应当符合农田防护林建设相关标准;7.严格控制一般耕地转为林地、草地、园地等其他农用地以及农业设施建设用地(含新增农村道路、畜禽养殖设施、水产养殖设施和破坏耕作层的种植业设施等),确需转变用途的,应经批准,并通过统筹林地、草地、园地等农用地及农业设施建设用地整治为耕地方式落实耕地“进出平衡”,补足同等数量、质量的可长期稳定利用的耕地。

  三、农村占用耕地建房的“八不准”

  1.不准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建房;2.不准强占多占耕地建房;3.不准买卖、流转耕地违法建房;4.不准在承包耕地上违法建房;5.不准巧立名目违法占用耕地建房;6.不准违反“一户一宅”规定占用耕地建房;7.不准非法出售占用耕地建设的房屋; 8.不准违法审批占用耕地建房。

  四、禁止闲置和荒芜耕地

  1.《土地管理法》第三十八条: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闲置、荒芜耕地。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承包法》第六十四条:土地经营权人擅自改变土地的农业用途、弃耕抛荒连续两年以上、给土地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破坏土地生态环境,承包方在合理期限内不解除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的,发包方有权要求终止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土地经营权人对土地和土地生态环境造成的损害应当予以赔偿。

  五、严肃查处违法违规占用耕地行为

  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规定,违反《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条规定,非法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或者挖塘养鱼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将按《土地管理法》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五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沙、采石、采矿、取土等,破坏种植条件的,或者因开发土地造成土地荒漠化、盐渍化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等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治理,可以并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广大农民朋友们,耕地是最为宝贵的资源,是粮食生产的命根子,关系到子子孙孙的吃饭大事。国家依法依规充分保障农民建房合理用地需求,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我们真诚希望与广大农民朋友一起,共同保护我们赖以生存的耕地,牢牢端住我们的饭碗,让我们的饭碗装满中国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