紫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紫阳县政府系统重要事项请示报告制度(试行)》的通知

时间:2023-06-02 16:08
文件名称 紫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紫阳县政府系统重要事项请示报告制度(试行)》的通知
索引号 zyxzfzyxzfbgs/2023-2858 公开目录: 政府办文件
公开责任部门 紫阳县政府办公室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文号 紫政办发〔2023〕42号 成文日期: 2023年05月30日
有效性 有效 公开日期: 2023年06月02日
内容概述 紫阳县政府系统重要事项请示报告制度(试行)
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县直总公司(社):

《紫阳县政府系统重要事项请示报告制度(试行)》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紫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5月30日

紫阳县政府系统重要事项请示报告制度(试行)

为进一步规范全县政府系统重要事项请示报告工作,提高政府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法治化、规范化水平,确保政府系统重要事项及时处理、重要批示及时落实、重点任务及时完成,根据《中国共产党重大事项请示报告条例》及省市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请示报告主体

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县直总公司(社),县政府领导班子成员(以下简称“各报告主体”)。

二、重要事项范围

本制度所称重要事项,是指超出各报告主体职权范围,或在各报告主体职权范围内但关乎全局、影响广泛的重要事情和重要情况。本制度所称请示,是指各报告主体向县政府主要负责同志和分管领导就重要事项请求指示或批准;所称报告,是指各报告主体向县政府主要负责同志和分管领导呈报重要事项情况。

(一)“三重一大”事项。《紫阳县人民政府贯彻落实“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实施办法(修订稿)》(紫政办发〔2022〕66号)明确的政府系统重大事项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要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情况。

(二)重点任务落实情况。国务院及省市县政府领导同志批示、交办事项,县政府党组会议、全体会议、常务会议、专题会议等集体决策事项,重要信访交办件研究办理情况。

(三)重大决策风险评估情况。对社会影响面广、群众关注度高的重大决策事项,按规定要求必须进行风险评估的,需报告风险评估情况及防范化解预案。

(四)突发事件紧急信息。《安康市紧急信息界定标准(66条)》(安办字〔2021〕22号)载明的重大突发事件、群体性事件、重大隐患和舆情等信息。

(五)重要公务活动。承办试点工作、重要会议、重大活动等情况;拟以县政府名义举办或需要县政府领导出席的重要会议或活动情况;国内外重要媒体开展的新闻采访活动。

(六)上级调研、督查、考核、暗访等情况。直接收到或经由其他渠道知悉市以上领导同志关于我县工作的指示批示情况;市以上领导同志及市直部门主要负责同志来紫调研、督查或重要客商考察事项;市以上各类检查、督查、巡视、考核、暗访等相关信息。

(七)请假或外出情况。因事因病请假,或工作时间因公因私离开紫阳的情况。

(八)受到通报或典型经验推广情况。获得国、省、市及重要社会机构表彰奖励或通报批评,典型经验获得市级以上单位发文推广(或领导批示)或点名批评(重点报告排名前三位、后三位)等相关情况。

(九)落实党风廉政建设、意识形态工作责任情况。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和发现重大违纪违法问题的情况;巡视巡察整改情况;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落实情况。

(十)其他应当报告的重要事项。

法律法规及相关文件规定应向县政府报告的事项,按照相关规定执行。涉及领导干部个人重要事项、操办婚丧嫁娶事宜等事项按相关规定向有关单位报告。领导干部下列事项不必上报:属于自身职权范围内的日常工作;上级就有关问题已经作出明确批复的;没有实质性内容的表态和情况反映等。

三、请示报告程序及方式

(一)请示报告重要事项一般应当以单位名义逐级进行。各镇政府、县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县直总公司(社)先向县政府分管负责同志请示报告,由县政府分管负责同志向县政府主要负责同志请示报告,一般不得越级请示报告。特殊情况下,可按有关规定直接向县政府主要负责同志请示报告。县政府向县委、县人大和市委、市政府请示报告。

(二)涉及跨区域、跨领域、跨行业、跨系统的重要事项,应当由有关镇和部门联合请示报告,并明确牵头部门。

(三)根据重要事项类型和缓急程度,采取口头、书面等方式请示报告。

1.紧急情况或重要事项处理处于初步酝酿阶段的,可以采取电话、信息、当面等口头方式先行请示报告,同步做好记录和资料留存,后续再以书面方式报告。

2.非紧急情况或重要事项的阶段性、综合性情况,以及县政府明确要求正式报告的,应当采取书面方式报告。

3.书面请示报告采用正式报告、信息、简报等方式,一般应当经单位领导班子集体研究或传批审定,由主要负责同志签发。坚持“一事不二报”,一般不得就同一内容使用多种方式重复报告。

(四)可采用电话、文件、传真、网络等载体进行请示报告,但应做好资料留存,确保有据可查。

(五)县政府办公室负责转办分送重大事项请示报告,按程序报送县政府办主任、副主任,按县政府办主任、副主任批办要求,分送县领导、有关单位。需县政府会议研究的要及时提请上会研究。

(六)涉密事项严格按照有关保密规定执行。

四、请示报告时限

严格遵循“事前请示、事后报告、实事求是、及时准确”原则,能事前报告的要事前报告,事前无法报告的,事后及时补报。

(一)重点工作落实及项目实施、资金使用等情况,有时限要求的按时限要求报告,未按时完成的需说明情况;没有时限要求的,在完成后一周内报告。

(二)风险评估报告及防范化解方案必须在决策实施前报告,给县政府留出充足研判决策时间。

(三)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按照《紫阳县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有关规定向县政府报告。

(四)以县政府名义召开全县性重要会议,或举办需要县政府领导出席的重大公务活动,原则上需提前一个周报告。

(五)重大工作成效、试点工作、通报排名等工作信息,在2个工作日内报告。

(六)因事因病请假或工作时间因公因私离紫外出等,原则上提前1天以上报告;紧急情况先口头报告,再书面报告。

(七)落实党风廉政、意识形态工作责任情况,以及有关领导同志视察、调研等信息,视情及时报告。

五、相关要求

(一)提出请示应阐明请求事项及相关理由,做到“一文一事”,不得在报告等非请示性公文中夹带请示事项。

(二)各报告主体必须对所报送情况的真实性负责,确保相关背景、数据等资料客观真实。

(三)报告应具有实质性内容和参考价值,有助于了解情况、科学决策,力戒空洞无物、搞形式主义。要严格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报告应简明扼要、文风质朴,严格按有关规定限制篇幅;情况复杂确有必要详细报告的,有关内容可以通过附件反映。

六、责任追究

(一)各报告主体要自觉履行重要事项请示报告的主体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为重要事项报告第一责任人,对重要事项报告负总责。各单位要制定重要事项请示报告具体措施,明确责任分工、报告程序及工作要求,不断完善重要事项请示报告机制。

(二)把重要事项报告工作纳入县政府重大决策部署专项督查,纳入县政府绩效评估体系。

(三)建立重要事项请示报告责任追究机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规依纪追究有关报告主体责任,涉嫌违法犯罪的,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1.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擅自决定应当由县政府集体研究决策的重大事项的;

2.履行领导责任不到位,对重大事项请示报告不重视不部署,工作开展不力的;

3.违反组织原则,不履行主体责任,该请示不请示、该报告不报告,或迟报、漏报、瞒报的;

4.缺乏责任担当,推诿塞责、上交矛盾、消极作为,不按规定期限报送的;

5.搞形式主义、官僚主义,请示报告内容不实、信息不准、出现严重错误,造成严重后果的;

6.违反工作要求,不按规定程序和方式请示报告,造成严重后果的;

7.其他应当追究责任的情形。

七、其他

(一)本制度由县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二)本制度如有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从其规定。

(三)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自2023年5月30日起至2025年5月30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