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的依据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做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1 | 紫市监处罚〔2023〕14号 | 经营中药饮片未明码标价、执业药师未在岗销售处方药品、销售药品未按规定进行记录案 | 紫阳县惠民大药房 | 92610924MA70JTGF7R | 严言 | 接投诉举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的经营场所进行执法检查,发现当事人存在中药饮片销售区域未进行明码标价、执业药师未在岗销售处方药品、对已销售的药品未按照规定进行记录的情况。 |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七条、《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三十条、《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 主动履行 |
紫阳县
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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