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 | 紫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管领域首次轻微违法行为 不予行政处罚清单(试行) | ||
索引号 | zyxzfzyxzfbgs/2023-2092 | 公开目录: | 食品和药品安全 |
公开责任部门 | 紫阳县政府办公室 | 公开形式: | 主动公开 |
文号 | 成文日期: | 2023年04月20日 | |
有效性 | 有效 | 公开日期: | 2023年04月20日 |
内容概述 | 紫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管领域首次轻微违法行为 不予行政处罚清单(试行) |
序号 |
违法行为 |
不予处罚条件 |
法律依据 |
一 |
违反药品管理有关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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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生产销售的中药饮片不符合药品 标准,尚不影响安全性、有效性 |
初次违法,及时改正, 未发现危害后果。 |
《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款:生产、销售的中药饮片不符合 药品标准,尚不影响安全性、有效性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 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2 |
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 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 未按照规定建立并实施药品追溯 制度 |
初次违法,及时改正, 未发现危害后果。 |
《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 的罚款: (三)未按照规定建立并实施药品追溯制度。 |
3 |
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未按照规定 提交年度报告 |
初次违法,及时改正, 未发现危害后果。 |
《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 的罚款:(四)未按照规定提交年度报告。 |
4 |
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 企业未按照规定对药品 (麻醉药 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 放射性药品、生物制品除外) 生 产过程中的变更进行备案或者报 告 |
初次违法,及时改正, 未发现危害后果。 |
《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 的罚款:(五)未按照规定对药品生产过程中的变更进行备案或者报告。 |
5 |
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未制定药品 上市后风险管理计划 |
初次违法,及时改正, 未发现危害后果。 |
《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 的罚款:(六)未制定药品上市后风险管理计划。 |
6 |
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未按照规定 开展药品上市后研究或者上市后 评价 |
初次违法,及时改正, 未发现危害后果。 |
《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 的罚款:(七)未按照规定开展药品上市后研究或者上市后评价。 |
7 |
除依法应当按照假药、劣药处罚 的外,药品包装未按照规定印有、 贴有标签或者附有说明书,标签、 说明书未按照规定注明相关信息 或者印有规定标志 |
初次违法,及时改正, 不 影 响 用 药 安 全 有 效,且不会对药品使 用造成误导。 |
《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八条:除依法应当按照假药、劣药处罚的外, 药品包装未按照规定印有、贴有标签或者附有说明书,标签、说明书未 按照规定注明相关信息或者印有规定标志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 节严重的, 吊销药品注册证书。 |
8 |
药品经营企业购销药品,未按照 规定进行记录 |
初次违法,及时改正, 索证索票齐全,不影 响追溯。 |
《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三十条:违反本法规定,药品经营企业购销药品 未按照规定进行记录,零售药品未正确说明用法、用量等事项,或者未 按照规定调配处方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吊销药品经 营许可证。 |
9 |
进口已获得药品注册证书的药 品,未按照规定向允许药品进口 的口岸所在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备案 |
初次违法,及时改正, 未发现危害后果。 |
《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三十二条:进口已获得药品注册证书的药品,未 按照规定向允许药品进口的口岸所在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的,责令 限期改正, 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吊销药品注册证书。 |
10 |
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和药品生产 企业对其企业名称、住所(经营 场所) 、法定代表人未按规定办 理登记事项变更 |
初次违法,及时改正, 未发现危害后果。 |
《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第七十一条 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和药品生 产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地省、 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 部门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一 ) 企业名称、住所 (经营场 所)、法定代表人未按规定办理登记事项变更。 |
11 |
药品生产、经营企业未按规定对 其购销人员进行药品相关的法 律、法规和专业知识培训并建立 培训档案 |
初次违法,及时改正, 未发现危害后果。 |
《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 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 ) 药品生产、经营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 |
12 |
药品生产、经营企业未加强对药 品销售人员的管理并对其销售行 为作出具体规定 |
初次违法,及时改正, 未发现危害后果。 |
《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药品生产、经营企业违反本办 法第七条规定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 |
13 |
药品零售企业销售药品时,未开 具标明药品名称、生产厂商、数 量、价格、批号等内容的销售凭 证 |
初次违法,及时改正, 未发现危害后果。 |
《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药品零售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十 一条第二款规定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五百元 以下的罚款。 |
14 |
药品零售企业在执业药师或者其 他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 人员不在岗时销售甲类非处方药 |
初次违法,及时改正, 未发现危害后果。 |
《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 二款规定,药品零售企业在执业药师或者其他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学 技术人员不在岗时销售处方药或者甲类非处方药的,责令限期改正,给 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
15 |
药品生产、经营企业以搭售、买 药品赠药品、买商品赠药品等方 式向公众赠送甲类非处方药 |
初次违法,及时改正, 未发现危害后果。 |
《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条:药品生产、经营企业违反本办法 第二十条规定的,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 处以赠送药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下的罚款,但是最高不超过三万元。 |
二 |
违反医疗器械管理有关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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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受托生 产企业未按照要求提交质量管理 体系自查报告 |
初次违法,及时改正, 未发现危害后果。 |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 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和卫生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拒不改正的,处 1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 停业,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医疗器械注册证、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 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 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 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罚款: ( 一 ) 未 按照要求提交质量管理体系自查报告。 |
17 |
从事第三类医疗器械零售业务的 经营企业,未按规定登记医疗器械 销售记录 |
初次违法,及时改正, 未发现危害后果。 |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 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和卫生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拒不改正的,处 1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 停业,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医疗器械注册证、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 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 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 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罚款: ( 四 ) 从 事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批发业务以及第三类医疗器械零售业务的经 营企业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建立并执行销售记录制度。 |
18 |
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经营企 业从事医疗器械网络销售未按照 规定告知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
初次违法,及时改正, 未发现危害后果。 |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 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和卫生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拒不改正的,处 1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 停业,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医疗器械注册证、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 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 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 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罚款: (八) 医 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经营企业从事医疗器械网络销售未按照规定告 知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 |
三 |
违反化妆品管理有关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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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未依照《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规 定建立并执行产品销售记录制度 |
初次违法,及时改正, 未发现危害后果。 |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 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 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 3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罚款,对违法 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 任人员处 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罚款: ( 二 ) 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建立并 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产品销售记录制度。 |
20 |
化妆品经营者招用、聘用不得从事 化妆品经营活动的人员从事化妆 品经营活动 |
初次违法,及时改正, 未发现危害后果。 |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七十三条:化妆品生产经营者、检验机构招 用、聘用不得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的人员或者不得从事化妆品检验 工作的人员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或者检验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 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 直至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检验机构资质证书。 |
21 |
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受托生产 企业违反国家化妆品生产质量管 理规范检查要点中的一般项目规 定 |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 改正,没有造成危害 后果的。 |
《化妆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第二款:监督检查中发现 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违反国家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 范检查要点中一般项目规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 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
22 |
化妆品生产经营者违反法律、法 规、规章、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 规范 |
初次违法,及时改正, 未发现危害后果。 |
《化妆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化妆品生产经营 者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属于初次违法 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