紫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管领域首次轻微违法行为 不予行政处罚清单(试行)

时间:2023-04-20 15:53来源:紫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文件名称 紫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管领域首次轻微违法行为 不予行政处罚清单(试行)
索引号 zyxzfzyxzfbgs/2023-2092 公开目录: 食品和药品安全
公开责任部门 紫阳县政府办公室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文号 成文日期: 2023年04月20日
有效性 有效 公开日期: 2023年04月20日
内容概述 紫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管领域首次轻微违法行为 不予行政处罚清单(试行)


序号

法行为

不予处罚条

法律依据

反药品管理有关规定的行为

 

1

产销售的中药饮片不符合药品 准,尚不影响安全性、有效性

次违法,及时改正, 发现危害后果。

《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款:生产、销售的中药饮片不符 品标准,尚不影响安全性、有效性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 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2

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 业、药品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 按照规定建立并实施药品追溯 制度

 

次违法,及时改正, 未发现危害后果。

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 罚款:  (三)未按照规定建立并实施药品追溯制度。

 

3

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未按照规定 交年度报告

次违法,及时改正, 未发现危害后果。

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 罚款:(四)未按照规定提交年度报告。

 

 

 

4

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 业未按照规定对药品 (麻醉药 品、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 射性药品、生物制品除外) 生 过程中的变更进行备案或者报 

 

 

 

次违法,及时改正, 发现危害后果。

 

 

《药品理法》第一百二十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 罚款:(五)未按照规定对药品生产过程中的变更进行备案或者报告。

 

5

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未制定药品 市后风险管理计划

次违法,及时改正, 未发现危害后果。

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 罚款:(六)未制定药品上市后风险管理计划。

 

6

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未按照规定 展药品上市后研究或者上市后 评价

次违法,及时改正, 未发现危害后果。

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 罚款:(七)未按照规定开展药品上市后研究或者上市后评价。

 

 

 

7

除依法应当按照假药、劣药处罚 的外药品包装未按照规定印有、 贴有签或者附有说明书,标签、 明书未按照规定注明相关信息 或者印有规定标

 

次违法,及时改正,         ,且不会对药品使 用造成误导。

 

《药品理法》第一百二十八条:除依法应当按照假药、劣药处罚的外, 药品装未按照规定印有、贴有标签或者附有说明书,标签、说明书未 按照定注明相关信息或者印有规定标志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 节严重的 吊销药品注册证书。

 

 

8

 

品经营企业购销药品,未按照 定进行记录

次违法,及时改正, 证索票齐全,不影 追溯。

《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三十条:违反本法规定,药品经营企业购销药 未按规定进行记录,零售药品未正确说明用法、用量等事项,或者未 按照定调配处方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吊销药品经 许可证。

 

 

9

口已获得药品注册证书的药 品,未按照规定向允许药品进 的口岸所在地药品监督管理部 

 

次违法,及时改正, 未发现危害后果。

《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三十二条:进口已获得药品注册证书的药品, 按照定向允许药品进口的口岸所在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的,责令 限期改正, 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吊销药品注册证书。

 

 

10

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和药品生产 业对其企业名称、住所(经营 ) 、法定代表人未按规定办 理登记事项变

 

次违法,及时改正, 未发现危害后果。

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第七十一条 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和药品生 产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地省、 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 部门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一 ) 企业名称、住所 (经 )、法定代表人未按规定办理登记事项变更。

 

 

 

11

品生产、经营企业未按规定对 购销人员进行药品相关的法 、法规和专业知识培训并建立 训档案

 

 

次违法,及时改正, 未发现危害后果。

 

《药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 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 ) 生产、经营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

 

 

12

品生产、经营企业未加强对药 销售人员的管理并对其销售行 作出具体规定

 

次违法,及时改正, 未发现危害后果。

 

《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药品生产、经营企业违反本 七条规定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

 

 

 

13

品零售企业销售药品时,未开 标明药品名称、生产厂商、数 、价格、批号等内容的销售凭 

 

 

次违法,及时改正, 未发现危害后果。

 

《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药品零售企业违反本办法第 条第二款规定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五百元 下的罚款。

 

 

 

14

 

品零售企业在执业药师或者其 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 员不在岗时销售甲类非处方药

 

 

次违法,及时改正, 未发现危害后果。

 

《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 二款定,药品零售企业在执业药师或者其他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学 技术员不在岗时销售处方药或者甲类非处方药的,责令限期改正,给 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15

 

品生产、经营企业以搭售、买 品赠药品、买商品赠药品等方 向公众赠送甲类非处方药

 

 

次违法,及时改正, 未发现危害后果。

 

《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条:药品生产、经营企业违反本办 十条规定的,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 处以赠送药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下的罚款,但是最高不超过三万元。

反医疗器械管理有关规定的行为

 

 

 

 

16

 

 

 

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受托生 产企业未按照要求提交质量管理 系自查报告

 

 

 

次违法,及时改正, 未发现危害后果。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 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和卫生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拒不改正的,处 1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 停业,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医疗器械注册证、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 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 责的主管人和其他责任人员处 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罚款:  ( 一 ) 未 照要求提交质量管理体系自查报告。

 

 

 

 

 

17

 

 

 

从事第三类医疗器械零售业务的 经营企业,未按规定登记医疗器械 售记录

 

 

 

 

次违法,及时改正, 未发现危害后果。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 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和卫生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拒不改正的,处 1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 停业,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医疗器械注册证、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 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 责的主管人和其他责任人员处 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罚款:  ( 四 ) 从 事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批发业务以及第三类医疗器械零售业务的 业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建立并执行销售记录制度。

 

 

 

 

 

18

 

 

 

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经营企 从事医疗器械网络销售未按照 定告知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次违法,及时改正, 未发现危害后果。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 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和卫生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拒不改正的,处 1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 停业,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医疗器械注册证、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 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 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 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罚款:  (八) 医 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经营企业从事医疗器械网络销售未按照规定 知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

反化妆品管理有关规定的行为

 

 

 

 

 

19

 

 

 

 

未依照《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规 建立并执行产品销售记录制度

 

 

 

 

次违法,及时改正, 未发现危害后果。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 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 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 3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罚款,对违法 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 任人员处 1 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罚款:  ( 二 ) 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建立并 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产品销售记录制度

 

 

 

20

 

化妆品经营者招用、聘用不得从事 化妆品经营活动的人员从事化妆 经营活动

 

 

次违法,及时改正, 未发现危害后果。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七十三条:化妆品生产经营者、检验机构 用、用不得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的人员或者不得从事化妆品检验 工作人员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或者检验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 门或其他有关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 直至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检验机构资质证书。

 

 

21

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受托生产 业违反国家化妆品生产质量管 规范检查要点中的一般项目规 

 

法行为轻微并及时 正,没有造成危害 后果的。

《化妆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第二款:监督检查中发 化妆注册人、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违反国家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 范检要点中一般项目规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 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22

化妆品生产经营者违反法律、法 规、规章、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 

次违法,及时改正, 未发现危害后果。

《化妆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化妆品生产经 者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属于初次违法 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