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 | 紫阳县市场监管局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清单 ( 2022 版) | ||
索引号 | zyxzfzyxzfbgs/2023-2091 | 公开目录: | 决策公开 |
公开责任部门 | 紫阳县政府办公室 | 公开形式: | 主动公开 |
文号 | 成文日期: | 2023年04月20日 | |
有效性 | 有效 | 公开日期: | 2023年04月20日 |
内容概述 | 紫阳县市场监管局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清单 ( 2022 版) |
序号 |
不予处罚的情形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1 |
市场主体未经设立登记从事经营 活动,但立案调查前已申请设立 登记并通过审核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条:市场主体应 当依照本条例办理登记。未经登记,不得以市场 主体名义从事经营活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无 需办理登记的除外。 |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未经设立登记从事 经营活动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 正的,处 1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 法责令关闭停业,并处 10 万元以上 50 万元以下的罚款。 |
2 |
市场主体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 规定的期限公示或者报送年度报 告,发现后及时报送且属首次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第六十三 条 市场主体应当于每年 1 月 1 日至 6 月 30 日, 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报送上一年度 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个体工商户可以通过 纸质方式报送年度报告,并自主选择年度报告内 容是否向社会公示。歇业的市场主体应当按时公 示年度报告。 |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条:市场主体未 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期限公示或者报送年度报告的, 由登记机关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可以处 1 万元以下的罚款。 |
3 |
发布农药广告未将广告批准文号 列为广告内容同时发布,但已取 得批准文号且及时改正的 |
《农药广告审查发布规定》第十一条:农药广告 的批准文号应当列为广告内容同时发布。 |
《农药广告审查发布规定》第十三条:违反本规定发布广告, 《广告法》及其他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 定予以处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对负有责任的广告主、 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但不超过 三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4 |
发布兽药广告未将广告批准文号 列为广告内容同时发布,但已取 得批准文号且及时改正的 |
《兽药广告审查发布规定》第十条:兽药广告的 批准文号应当列为广告内容同时发布。 |
《兽药广告审查发布规定》第十二条:违反本规定发布广告, 《广告法》及其他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 定予以处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对负有责任的广告主、 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但不超过 三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序号 |
不予处罚的情形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5 |
房地产预售、销售广告未载明预 售或者销售许可证书号,但已具 有真实、合法、有效的预售或者 销售许可证书且及时改正的 |
《房地产广告发布规定》第七条第一款第 ( 三 ) 项:房地产预售、销售广告,必须载明以下事项: ( 三 ) 预售或者销售许可证书号。 |
《房地产广告发布规定》第二十一条:违反本规定发布广告, 《广告法》及其他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 定予以处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对负有责任的广告主、 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但不超过 三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6 |
发布医疗广告未标注医疗机构第 一名称和《医疗广告审查证明》 文号,但实际已取得文号的且及 时改正的 |
《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十四条:发布医疗广告 应当标注医疗机构第一名称和《医疗广告审查证 明》文号。 |
《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违 反本办法规定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依据《广 告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予以处罚,对情节严重,造成严 重后果的,可以并处一至六个月暂停发布医疗广告、直至取 消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的医疗广告经营和发布资格的处 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对负有责 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给予警告或者处以一 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医疗广告内容涉嫌虚假的,工 商行政管理机关可根据需要会同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 部门作出认定。 |
7 |
广告中使用 “国家级”“最高级” “最佳”等用语,但广告是在广 告主经营场所或者互联网自媒体 发布,及时改正且属于首次被发 现的 |
《广告法》第九条第(三)项:广告不得有下列情 形:( 三 ) 使用 “国家级”、“最高级”、“最佳” 等用语; |
《广告法》第五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 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对广告主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 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由广告 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 申请;对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没 收广告费用,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 |
序号 |
不予处罚的情形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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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的,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 ( 一 )发布有本法第九条、第十条规定的禁止情形的广告的; |
8 |
广告引证内容合法有据,但未在 广告中表明出处,及时改正且属 首次发现的 |
《广告法》第十一条第二款:广告使用数据、统 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引用语等引证内容的, 应当真实、准确,并表明出处。引证内容有适用 范围和有效期限的,应当明确表示。 |
《广告法》第五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 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对广告主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二 ) 广告引证内容违反本法第十一条规定的; |
9 |
广告中涉及专利产品或者专利方 法,未标明专利号和专利种类, 但具备合法有效专利证明,及时 改正且属首次发现的 |
《广告法》第十二条第一款:广告中涉及专利产 品或者专利方法的,应当标明专利号和专利种 类。 |
《广告法》第五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 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对广告主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三 ) 涉及专利的广告违反本法第十二条规定的; |
10 |
通过大众传播媒介发布的广告未 标注 “广告”字样,但能使消费 者辨明为广告,及时改正且属首 次发现的 |
《广告法》第十四条:广告应当具有可识别性, 能够使消费者辨明其为广告。 |
《广告法》第五十九条第三款:广告违反本法第十四条规定, 不具有可识别性的,或者违反本法第十九条规定,变相发布 医疗、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的,由市场监督管理 部门责令改正,对广告发布者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11 |
酒类广告出现饮酒的动作,但广 告仅在广告主经营场所发布,及 时改正且属于首次被发现的 |
《广告法》第二十三条第 ( 二 ) 项:酒类广告不 得含有下列内容: ( 二 ) 出现饮酒的动作; |
《广告法》第五十八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 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 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 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 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 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 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 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 ( 五 ) 违反本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发布酒类广告的; |
不予处罚的情形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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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房地产广告以项目到达某一具体 参照物的所需时间表示项 目位 置,但广告仅在广告主经营场所 发布,及时改正且属于首次被发 现的 |
《广告法》第二十六条第 ( 二 )项:房地产广告, 房源信息应当真实,面积应当表明为建筑面积或 者套内建筑面积,并不得含有下列内容: (二)以项目到达某一具体参照物的所需时间表 示项目位置; |
《广告法》第五十八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 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 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 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 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 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 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 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 (八) 违反本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发布房地产广告的; |
13 |
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未按照 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广告业 务的承接登记、审核、档案管理 制度,但违法行为被发现时当事 人登记设立不满 3 个月,及时改 正且属于首次被发现的 |
《广告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广告经营者、广 告发布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广 告业务的承接登记、审核、档案管理制度。 |
《广告法》第六十条:违反本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广告经营 者、广告发布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广告业务管 理制度的,或者未对广告内容进行核对的,由市场监督管理 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14 |
发布医疗、药品、 医疗器械、农 药、兽药、保健食品广告, 已过 广告审批有效期但逾期未超过三 个月,及时改正且属于首次被发 现的 |
《广告法》第四十六条:发布医疗、药品、医疗 器械、农药、兽药和保健食品广告, 以及法律、 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进行审查的其他广告,应当在 发布前由有关部门 ( 以下称广告审查机关) 对广 告内容进行审查;未经审查,不得发布。 |
《广告法》第五十八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 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 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 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 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 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 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 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 (十四) 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未经审查发布广告的。 |
序号 |
不予处罚的情形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15 |
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 标签、说明书不符合规定,但标 签、说明书瑕疵不影响食品安全 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并及时 改正的 |
《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 预包装食品的包装 上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标明下列事项:( 一 ) 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 二 ) 成分或 者配料表;( 三 ) 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 式;( 四 ) 保质期;( 五 ) 产品标准代号;( 六 ) 贮存条件;( 七 ) 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在国家标 准中的通用名称;( 八) 生产许可证编号;(九) 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规定应当标明的其 他事项。 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其 标签还应当标明主要营养成分及其含量。 |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 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 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 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 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 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 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 至吊销许可证:( 二 ) 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 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 剂; 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存在瑕疵 但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由县级以上 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 二千元以下罚款。 |
16 |
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 无有效健康证明以及未按规定出 示许可证、登记卡等,及时改正 且属于首次发现的 |
《陕西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及摊贩管理条例》第 四十八条: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违反 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食 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 改正的,处五百元罚款: ( 一 ) 无有效健康证明的; ( 二 ) 未公示许可证、登记卡、健康证明、食品 添加剂使用情况的。 |
《陕西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 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 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 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百元罚款: ( 一 ) 无有效健康证明的; ( 二 ) 未公示许可证、登记卡、健康证明、食品添加剂使用 情况的。 |
序号 |
不予处罚的情形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17 |
认证机构增加、减少、遗漏程序 要求,情节轻微、不影响认证结 论的客观、真是或者认证有效性 且及时改正的 |
《认证机构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认证机构从事 认证活动,应当符合认证基本规范、认证规则规 定的程序要求,确保认证过程完整、客观、真实, 不得增加、减少或者遗漏程序要求。 |
《认证机构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认证机构违反本办法第 十六条规定,增加、减少、遗漏程序要求的,依照《认证认 可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进行处罚。认证机构被责令停业整 顿的,停业整顿期限为 6 个月,期间不得从事认证活动。 认证机构增加、减少、遗漏程序要求,情节轻微且不影 响认证结论的客观、真实或者认证有效性的,应当责令其限 期改正。逾期未改正或者经改正仍不符合要求的,依照前款 规定进行处罚。 |
18 |
属于非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 未自行定期检定或者送其他计量 检定机构定期检定,发现后主动 送检且检定合格的 |
《计量法》第九条第二款:对前款规定以外的其 他计量标准器具和工作计量器具,使用单位应当 自行定期检定或者送其他计量检定机构检定。 |
《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属于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 器具,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和属于非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 具未自行定期检定或者送其他计量检定机构定期检定的,以 及经检定不合格继续使用的,责令其停止使用,可并处 1000 元以下的罚款。 |
19 |
个体工商户不按照规定场所从事 经营活动,及时改正且属于首次 被发现的 |
《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十四条:制造、修理计量 器具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须在固定的 场所从事经营,具有符合国家规定的生产设施、 检验条件、技术人员等,并满足安全要求。 |
《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九条:个体工商户制造、修理国 家规定范围以外的计量器具或者不按照规定场所从事经营 活动的,责令其停止制造、修理,没收全部违法所得,可并 处以 500 元以下的罚款。 |
20 |
在经营性行为中未使用国家法定 计量单位,发现后及时改正且属 首次发现的 |
《陕西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第六条:从事下列 活动必须使用国家法定计量单位:( 一 ) 制发公 文、公报、统计报表;...... |
《陕西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六 条规定,未使用国家法定计量单位的,责令改正;属经营性 行为的,可以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
序号 |
不予处罚的情形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21 |
销售批量定量包装商品的平均实 际含量小于其标注净含量,但能 够说明合法来源及提供者,并及 时改正的 |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九条:批 量定量包装商品的平均实际含量应当大于或者 等于其标注净含量。 |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生产、销售 的定量包装商品,经检验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责令改 正,可处检验批货值金额 3 倍以下,最高不超过 30000 元的 罚款。 |
22 |
集贸市场入场经营者未对配置和 使用的计量器具进行维护和管 理,及时改正且属首次发现的 |
《集贸市场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二项: 经营者应当做到:( 二 ) 对配置和使用的计量器 具进行维护和管理,定期接受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指定的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对计量器具的强制检 定。 |
《集贸市场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经营者违 反本办法第六条第 ( 二 ) 项规定的,责令其停止使用,可并 处以 1000 元以下的罚款。 |
23 |
使用未经定期检验的特种设备, 在检验有效期届满前已向检验机 构申请检验,并且采取必要的安 全保障措施,继续使用时间较短, 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且属首次发现 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条:特种设备使用单 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在检验合格有 效期届满前一个月向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提出定 期检验要求。 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接到定期检验要求后,应 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及时进行安全性能 检验。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将定期检验标志置 于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 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 不得继续使用。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特 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 设备,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 ) 使用未取得 许可生产,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或者国家 明令淘汰、 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的; |
24 |
取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的企业未 能持续保持规定条件,违法行为 持续时间较短,期间未生产不合 格的产品 (或未流入市场,或流 入市场数量较少并及时召回),并 及时改正且属首次发现的 |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四 十六条:取得生产许可的企业应当保证产品质量 稳定合格,并持续保持取得生产许可的规定条 件。 |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五十三条:违 反本办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取得生产许可的企业未能持续保 持取得生产许可的规定条件的,责令改正,处 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罚款。 |
序号 |
不予处罚的情形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25 |
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 品,但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 用权的商品且能证明该商品是自 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 |
《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有下列行为之一 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三 ) 销售侵犯 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
《商标法》第六十条:有本法第五十七条所列侵犯注册商标 专用权行为之一,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 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 法院起诉,也可以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 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 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 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 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 款。对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 节的,应当从重处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 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工 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 |
26 |
驰名商标所有人在自建网站和经 营场所突出使用 “驰名商标”字 样用于广告宣传,及时改正且属 于首次被发现的 |
《商标法》第十四条第五款:生产、经营者不得 将“驰名商标”字样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 器上,或者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 动中。 |
《商标法》第五十三条:违反本法第十四条第五款规定的, 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十万元罚款。 |
27 |
销售假冒专利的产品,但不知道 是假冒专利的产品,并且能够证 明该产品合法来源,并及时改正。 |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二 项:下列行为属于专利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的假冒 专利的行为:( 一 ) 在未被授予专利权的产品或 者其包装上标注专利标识,专利权被宣告无效后 或者终止后继续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标注专利 标识,或者未经许可在产品或者产品包装上标注 他人的专利号;( 二 ) 销售第 ( 一 ) 项所述产品; |
《专利法》第六十八条:假冒专利的,除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外,由负责专利执法的部门责令改正并予公告,没收违法所 得,可以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 法所得在五万元以下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 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八十四条第三款:销售不知道是假冒 专利的产品,并且能够证明该产品合法来源的,由管理专利 工作的部门责令停止销售,但免除罚款的处罚。 |
序号 |
不予处罚的情形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28 |
通过自建网站交易的食品生产经 营者未履行相应备案义务,发现 后及时改正的 |
《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八条第二 款:通过自建网站交易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在 通信主管部门批准后 30 个工作日内, 向所在地 市、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取得备案号。 |
《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二十九条:违反本办 法第八条规定,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和通过自建 网站交易的食品生产经营者未履行相应备案义务的,由县级 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 的,处 5000 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罚款。 |
29 |
电子商务经营者 (不包括电子商 务平台经营者) 未按规定公示有 关信息或者链接标识,及时改正 且属首次发现的 |
《电子商务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电子商务经营 者应当在其首页显著位置,持续公示营业执照信 息、与其经营业务有关的行政许可信息、属于依 照本法第十条规定的不需要办理市场主体登记 情形等信息,或者上述信息的链接标识。 |
《电子商务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 ( 一 ) 项:电子商务经 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 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中的电子 商务平台经营者,依照本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 一 )未在首页显著位置公示营业执照信息、行政许可信息、 属于不需要办理市场主体登记情形等信息,或者上述信息的 链接标识的。 |
30 |
电子商务经营者 (不包括电子商 务平台经营者) 自行终止从事电 子商务,未按规定在首页显著位 置持续公示有关信息,及时改正 且属首次发现的 |
《电子商务法》第十六条:电子商务经营者自行 终止从事电子商务的,应当提前三十日在首页显 著位置持续公示有关信息。 |
《电子商务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 ( 二 ) 项:电子商务经 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 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 ) 未在首 页显著位置持续公示终止电子商务的有关信息的。 |
31 |
电子商务经营者未明示用户信息 查询、更正、删除以及用户注销 的方式、程序,或者对用户信息 查询、更正、删除以及用户注销 设置不合理条件,及时改正且属 首次发现的 |
《电子商务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电子商务经 营者应当明示用户信息查询、更正、删除以及用 户注销的方式、程序,不得对用户信息查询、更 正、删除以及用户注销设置不合理条件。 |
《电子商务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电子商务经营者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 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中的电子商务 平台经营者,依照本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三 ) 未明示用户信息查询、更正、删除以及用户注销的方式、程 序,或者对用户信息查询、更正、删除以及用户注销设置不 合理条件的。 |
序号 |
不予处罚的情形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32 |
营业执照等信息发生变更时, 电 子商务经营者未依法及时更新公 示信息,及时改正且属首次发现 的 |
《电子商务法》第十五条: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 在其首页显著位置,持续公示营业执照信息、与 其经营业务有关的行政许可信息、属于依照本法 第十条规定的不需要办理市场主体登记情形等 信息,或者上述信息的链接标识。 前款规定的信息发生变更的,电子商务经营 者应当及时更新公示信息。 |
《电子商务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电子商务经营者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 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中的电子商务 平台经营者,依照本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一 ) 未在首页显著位置公示营业执照信息、行政许可信息、属于 不需要办理市场主体登记情形等信息,或者上述信息的链接 标识的; |
33 |
经营者不标明价格、不按照规定 的内容和方式明码标价,发现后 及时改正且属于首次被发现的 |
《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经营者销售、收购 商品和提供服务,应当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 规定明码标价,注明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 等级、计价单位、价格或者服务的项目、收费标 准等有关情况。 |
《价格法》第四十二条: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责令 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
34 |
提供服务的经营者未在醒目位置 公布服务项目、服务内容、等级 或规格、服务价格等内容,公布 了相关内容,但位置不够醒目, 并及时改正的 |
《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经营者销售、收购 商品和提供服务,应当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 规定明码标价,注明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 等级、计价单位、价格或者服务的项目、收费标 准等有关情况。 |
《价格法》第四十二条: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责令 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
35 |
未按照规定出具购货凭证或者服 务单据,及时改正且属于首次被 发现的 |
《陕西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 款:经营者不能即时出具的,应当按照与消费者 约定的时间、地点送交消费者,因此产生的合理 费用由经营者承担。 |
《陕西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七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 二十四条第二款、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至第十三项、第三十四 条规定的,经营者除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外,其他有关法律、 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 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 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 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 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 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并记入信用档案,向社会公 布。 |
陕西省市场监管轻微违法行为减轻行政处罚清单 ( 2022 版)
序号 |
违法行为 |
适用条件 |
相关法律条文 |
1 |
经 营超 过保 质 期的 食 品、食品添加剂 |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初次违法; 2. 能确定食品合法来源; 3.货值金额较小; 4.未发生食品安全事故; 5.按规定开展整改。 |
《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 (十) 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 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 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 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 ( 五 ) 项:违反本法规定,有 下列情形之一, 尚不构成犯罪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 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 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 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 严重的, 吊销许可证:( 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 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
2 |
生产经营不符合法律、 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 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
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初次违法; 2.违法行为持续时间较短; 3.需要取得许可的, 已取得相关许可; 4.案涉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食品原料 来源合法; 5.货值金额较小; 6.及时改正; |
《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 四、六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 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二 ) 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 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 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四 ) 超范围、超 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 六 ) 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 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三、四项:违反本法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 尚不构成犯罪的,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 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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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危害后果较轻。 |
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 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 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一 ) 生产经营致病 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 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 三 ) 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 四 ) 生产经营 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 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
3 |
经营标签不符合食品安 全法规定的预包装食品 |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不属于《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 条第二款规定情形; 2.违法经营时间较短; 3.货值金额较小; 4. 能确定食品合法来源; 5.未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或者不良社会影 响; 6.按规定开展整改。 |
《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 (十一 ) 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 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一 ) 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 第七十一条: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不得含有虚假内容, 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 生产经营者对其提供的标签、说明书的 内容负责。 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应当清楚、 明显,生产日期、保 质期等事项应当显著标注,容易辨识。 食品和食品添加剂与其标签、说明书的内容不符的,不得上市销售。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 ( 二 ) 项:违反本法规定,有 下列情形之一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 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 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 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 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 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二 ) 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 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
4 |
未经许可生产少量食品 |
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初次违法; 2.违法行为持续时间较短; 3.案涉食品货值金额较小; 4.食品原料来源合法; 5.生产的食品不存在食品安全风险; 6.及时改正。 |
《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 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 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但是,销售食用 农产品和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不需要取得许可。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 应当报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 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从事食品 添加剂生产活动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 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 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 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 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 |
5 |
未经许可从事餐饮服务 |
对小餐饮以外的餐饮服务提供者减轻 处罚,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初次违法; 2.违法行为持续时间较短; 3.经营规模较小; 4.食品原料来源合法; 5.使用的食品原料和加工的食品不存在 食品安全风险; 6.及时改正。 |
《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 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 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但是,销售食用 农产品和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不需要取得许可。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 应当报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 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从事食品 添加剂生产活动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 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 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 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 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 |
6 |
广告主违法发布广告, 使用 “国家级”、“最高 级”、“最佳”等禁止用 语 |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在其经营场所或者自有媒介发布违法 广告; 2.违法广告发布时间较短; 3. 网页广告网站点击量不大,或者印刷 品广告印刷量不大; 4.未对公众认知造成重大误解,社会危 害性不大; 5.主动采取有效措施消除或者减轻危害 后果。 |
《广告法》第九条第 ( 三 ) 项:广告不得有下列情形:( 三 ) 使用 “国 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 《广告法》第五十七条第 ( 一 ) 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由市场监督管 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对广告主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 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 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 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对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 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没收广告费用,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 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 一 ) 发布有本法第九条、第十 条规定的禁止情形的广告的。 |
7 |
发布已过广告审批有效 期的药品、 医疗器械、 保健食品和特殊医学用 途配方食品广告 |
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初次违法; 2.逾期时间较短; 3. 广告发布内容与原审查批准内容一 致; 4.及时改正。 |
《广告法》第四十六条:发布医疗、药品、 医疗器械、农药、兽药和保 健食品广告, 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进行审查的其他广告,应当 在发布前由有关部门 ( 以下称广告审查机关) 对广告内容进行审查;未 经审查,不得发布。 《药品、 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审查管理暂 行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 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处罚:( 二 ) 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或者广告批 准文号已超过有效期,仍继续发布药品、 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和特殊医 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 |
8 |
列入目录的产品未经认 证,擅自销售或者在其 他经营活动中使用 |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违法行为持续时间较短; 2.违法销售经营额较小; 3.未发生产品质量事故; 4.主动采取有效措施消除或者减轻危害 后果; 5.有证据表明, 当事人不知产品未取得 强制性认证。 |
《认证认可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列入目录的产品,必须经国务院 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指定的认证机构进行认证。 《认证认可条例》第六十六条:列入目录的产品未经认证,擅自出厂、 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的,责令改正,处 5 万元以上 20 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9 |
认证证书注销、撤销或 者暂停期间,继续销售 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 使用不符合认证要求的 产品 |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违法行为持续时间较短; 2.违法销售经营额较小; 3.未发生产品质量事故; 4.主动采取有效措施消除或者减轻危害 后果; 5.有证据表明, 当事人不知产品未取得 强制性认证。 |
《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 自认证证书注销、撤 销之日起或者认证证书暂停期间,不符合认证要求的产品,不得继续出 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 《认证认可条例》第六十六条:列入目录的产品未经认证,擅自出厂、 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的,责令改正,处 5 万元以上 20 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10 |
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 使用未取得生产许可证 的列入目录的产品 |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违法行为持续时间较短; 2.违法经营额少较小; 3.未发生产品质量事故; 4.主动采取有效措施消除或者减轻危害 后果; 5.有证据表明, 当事人不知产品未取得 生产许可证。 |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 使用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的列入目录产品的,责令改正,处 5 万元以上 20 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 究刑事责任。 |
11 |
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 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 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 产品 |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初次违法; 2.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该产品为禁 止销售的产品; 3.销售者能够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 4.社会危害性较小。 |
《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 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 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 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 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 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 事责任。 《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五条:销售者销售本法第四十九条至第五十三条 规定禁止销售的产品,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该产品为禁止销售的产 品并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
12 |
销售掺杂、掺假, 以假 充真, 以次充好,或者 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 产品 |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初次违法; 2.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该产品为禁 止销售的产品; 3.销售者能够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和提 供者; 4.社会危害性较小。 |
《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 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 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 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 吊销 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五条:销售者销售本法第四十九条至第五十三条 规定禁止销售的产品,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该产品为禁止销售的产 品并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
13 |
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停 止销售的产品 |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初次违法; 2.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该产品为禁 止销售的产品; 3.销售者能够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和提 供者; 4.社会危害性较小。 |
《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一条: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的,销售国家明 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 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下的罚款;有违法 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 吊销营业执照。 《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五条:销售者销售本法第四十九条至第五十三条 规定禁止销售的产品,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该产品为禁止销售的产 品并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
14 |
销售失效、变质的产品 |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初次违法; 2.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该产品为禁 止销售的产品; 3.销售者能够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和提 供者; 4.社会危害性较小。 |
《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二条:销售失效、变质的产品的,责令停止销售, 没收违法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销售产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下的罚款;有 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 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 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五条:销售者销售本法第四十九条至第五十三条 规定禁止销售的产品,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该产品为禁止销售的产 品并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
15 |
销售的产品伪造产品产 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 厂名、厂址,伪造或者 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 志 |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初次违法; 2.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该产品为禁 止销售的产品; 3.销售者能够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和提 供者; 4.社会危害性较小。 |
《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三条:伪造产品产地的,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 厂址的,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 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下的罚款; 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 吊销营业执照。 《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五条:销售者销售本法第四十九条至第五十三条 规定禁止销售的产品,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该产品为禁止销售的产 品并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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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主体未按照法律、 行政法规规定的期限公 示或者报送年度报告的 |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 作社、市场主体分支机构; 2.及时公示或者报送年度报告; 3.无其他违法失信行为; 4.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六十三条:市场主体应当于每年 1 月 1 日至 6 月 30 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报送上一年度年 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个体工商户可以通过纸质方式报送年度报告, 并自主选择年度报告内容是否向社会公示。歇业的市场主体应当按时公 示年度报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条:市场主体未按照法律、 行政法规规定的期限公示或者报送年度报告的, 由登记机关列入经营异 常名录,可以处 1 万元以下的罚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