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实施部门 |
行政处罚事项名称 |
行政处罚设定依据 |
免予处罚的情形 |
1 |
县应急管理局 |
不依照国家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 |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不依照本法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限期改正,提供必需的资金;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
违法行为轻微,未造成严重后果,并能按期改正,免予处罚。 |
2 |
县应急管理局 |
拒绝、阻碍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 |
《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拒绝、阻碍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
违法行为轻微,未造成严重后果,并能立即改正,免予处罚。 |
3 |
县应急管理局 |
冶金和有色金属企业违反相关规定构成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
《冶金和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规定》第四十六条 企业违反本规定第二十四条至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构成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事故隐患;企业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违法行为轻微,未造成严重后果,并能立即消除或者按期消除事故隐患,免予处罚。 |
4 |
县应急管理局 |
未按照规定进行应急预案备案 |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 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进行应急预案备案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等部门依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违法行为轻微,未造成严重后果,并能按期改正,免予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