紫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3月执法大队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示

时间:2023-03-23 16:50来源:紫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文件名称 紫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3月执法大队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示
索引号 zyxzfzyxzfbgs-GK-2023-1666 公开目录: 产品质量
公开责任部门 紫阳县政府办公室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文号 成文日期: 2023年03月23日
有效性 有效 公开日期: 2023年03月23日
内容概述 紫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3月执法大队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示
序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案件名称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姓名 主要违法事实 行政处罚的依据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做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1 紫市监处罚〔2023〕13号 经营不合格食用农产品案 紫阳县天易购蔬菜水果商店 92610924MA70QM861T 方礼祥 2022年11月16日,紫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经营的“麦芹、香蕉、韭菜”进行监督抽检,经检验,“麦芹”的氯氟氰菊酯和高效氯氟氰菊酯、“韭菜”的氯氟氰菊酯和高效氯氟氰菊酯以及腐霉利、“香蕉”的吡虫啉项目均不符合 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经查,当事人进购麦芹16斤,韭菜9斤,香蕉8件(净重量:24斤/件),截止调查当日,已全部售出。当事人提供了涉案麦芹、香蕉、韭菜的供货单位营业执照、购进票据,涉案麦芹、韭菜的检验合格证明文件,无法提供涉案香蕉的检验合格证明文件。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以及《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一条第三项之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主动履行
紫阳县
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3月3日
2 紫市监处罚〔2023〕12号 经营不合格食用农产品案 紫阳县哈哈农夫生鲜店 92610924MA70QM7POK 方礼祥 2022年11月15日,紫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经营的“麦芹、香蕉、韭菜”进行监督抽检,经检验,“麦芹”毒死蜱、“香蕉”吡虫啉、“韭菜”腐霉利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经查,当事人进购麦芹16斤,韭菜9斤,香蕉7件(净重量:24斤/件),截止调查当日,已全部售出。当事人提供了涉案麦芹、香蕉、韭菜的经销商营业执照、购进票据,涉案麦芹和韭菜的检验合格证明文件,无法提供涉案香蕉的检验合格证明文件。另查明,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麻辣萝卜干”9盒,货值金额67.5元。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十项以及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以及《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一条第三项之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主动履行
紫阳县
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3月3日
3 紫市监处罚〔2023〕17号 经营超过使用期限化妆品和标签标识不符合要求的产品案 紫阳县芳香世家美容店 92610924MA70Q3683M 陈春笑 2023年2月9日,安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以及紫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的经营场所进行执法检查,现场发现当事人经营的芳香世家青春动能营养素(白色盒装)等3种化妆品超过使用期限及用于做眉毛的针头、医用冷敷贴共2种产品标签标识不符合要求。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第一、二、三、四项的规定,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四条以及《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一条第三、四项之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主动履行
紫阳县
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3月9日
4 紫市监处罚〔2023〕16号 经营防疫物资牟取暴利案 紫阳县泽普大药房医药有限公司 91610924MA70NLUX31 张娜 2023年1月3日,本局接投诉举报任务单,消费者举报称:2022年12月18日,在当事人店内购买1瓶100ML75%的酒精,购买价格6元,明显高于市场价。2023年1月4日,经本局现场检查核实,举报情况属实。经查,在2021年3月1日至2023年1月4日期间,当事人经营的知春堂100ML75%酒精消毒液共销售392瓶,每瓶销售价格均为6元,平均利润为4.75元/瓶,而市场上不同品牌相同规格的100ML含量为75%酒精消毒液的平均利润为0.33元/瓶,当事人经营的产品平均利润达到其他经销商平均利润的14.39倍,超过合理幅度。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第七项及《制止牟取暴利的暂行规定》第五条第一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条及《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一条第三项之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主动履行
紫阳县
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3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