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康市生态环境局督促履行义务催告书

时间:2023-02-17 14:58来源:安康市生态环境局紫阳分局
文件名称 安康市生态环境局督促履行义务催告书
索引号 zyxzfzyxzfbgs-GK-2023-0903 公开目录: 执行公开
公开责任部门 紫阳县政府办公室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文号 安环催字〔2023〕2号 成文日期: 2023年02月15日
有效性 有效 公开日期: 2023年02月17日
内容概述 安康市生态环境局督促履行义务催告书

安环催字〔20232

当事人名称或姓名:紫阳县金磊石业加工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924MA6TGH6D2Y

地址:陕西省安康市紫阳县蒿坪镇金石村

法定代表人:杨祖焕

你单位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工业固体废物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条“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七)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工业固体废物,或者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工业固体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其他环境污染的”的规定,我局已于2022615日作出《安康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陕G环罚〔202235号),对你单位处罚款人民币壹拾万元整(¥100000.00元),并于2022615日向你单位进行了送达。

你单位于2022615日收到上述决定书后,未履行《安康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陕G环罚〔202235号)的决定,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责令你单位在接到本催告书后10日内履行《安康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陕G环罚〔202235号)确定的下列义务:1、缴纳罚款人民币壹拾万元整(¥100000.00元);2、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缴纳加处罚款人民币壹拾万元整(¥100000.00元)。

你单位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逾期仍不履行义务的,我局将依法向紫阳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联系人:邓亮                    

话:0915-4412369                             

地址:安康市紫阳县紫府路水利局大院                          

邮政编码:725300                    

安康市生态环境局紫阳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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