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康市生态环境局督促履行义务催告书

时间:2023-02-17 14:56来源:安康市生态环境局紫阳分局
文件名称 安康市生态环境局督促履行义务催告书
索引号 zyxzfzyxzfbgs-GK-2023-0900 公开目录: 环境保护
公开责任部门 紫阳县政府办公室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文号 安环催字〔2023〕1号 成文日期: 2023年02月14日
有效性 有效 公开日期: 2023年02月17日
内容概述 安康市生态环境局督促履行义务催告书

安环催字〔20231

当事人名称或姓名:紫阳县金磊石业加工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924MA6TGH6D2Y

地址: 陕西省安康市紫阳县蒿坪镇金石村

法定代表人:杨祖焕

你单位不正常使用污染防治设施,利用渗坑排放水污染物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的规定,我局已于2022614日作出《安康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陕G环罚〔202234号),对你单位处罚款人民币壹拾万元整(¥100000.00元),并于2022615日向你单位进行了送达。

你单位于2022615日收到上述决定书后,未履行《安康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陕G环罚〔202234号)的决定,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责令你单位在接到本催告书后10日内履行《安康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陕G环罚〔202235号)确定的下列义务:1、缴纳罚款人民币壹拾万元整(¥100000.00元);2、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缴纳加处罚款人民币壹拾万元整(¥100000.00元)。

你单位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逾期仍不履行义务的,我局将依法向紫阳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联系人:邓亮                    

话:0915-4412369                             

地址:安康市紫阳县紫府路水利局大院                          

邮政编码:725300                    

安康市生态环境局紫阳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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