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紫阳县食盐储备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时间:2023-01-17 09:12来源:县经贸局 县财政局 县市管局 县审计局
文件名称 关于印发《紫阳县食盐储备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索引号 zyxzfzyxzfbgs/2023-0482 公开目录: 规范性文件
公开责任部门 紫阳县政府办公室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文号 紫经贸字〔2023〕17号 成文日期: 2023年01月17日
有效性 有效 公开日期: 2023年01月17日
内容概述 关于印发《紫阳县食盐储备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紫规〔2023〕001—经贸局001

紫阳县盐业有限公司:

《紫阳县食盐储备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县政府2022年十五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紫阳县经济贸易局  紫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紫阳县经济贸易局  紫阳县财政局  紫阳县审计局

2023年1月17日

《紫阳县食盐储备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食盐储备管理工作,建立健全我县食盐储备制度,发挥储备盐维护食盐市场平稳和社会稳定的保障作用,根据《陕西省食盐管理条例》(2022年7月28日陕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通过)和《陕西省盐业体制改革实施方案》(陕政发〔2017〕3号)文件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储备盐,是指紫阳县政府储备和企业储备的用于应对自然灾害、突发事件和食盐市场异常波动,确保特殊时期食盐市场供应的小包装成品食盐,政府和企业共同建立起全社会食盐储备体系。

第三条 设立紫阳县政府储备盐(以下简称“政府储备盐”),按照“政府部门监管、委托企业储备、财政贴补资金”的原则,委托承储企业按照“滚动储备,定期轮换”的模式存储保供。

第四条 紫阳县企业食盐储备由企业自行按照行业要求,根据市场需求保证正常供应存量,实现“保最低储量保市场供应”和承担社会责任。

第五条 参与储备盐管理、监督工作的县经贸局、县市场监管局、县财政局、县审计局等单位和委托承储企业、县级食盐定点批发企业,必须遵守本办法。

县经贸局负责保障全县食盐应急调控工作,对储备盐规划布局;统筹组织政府储备盐,对政府储备盐的数量、储存安全等实施监督管理;对企业储备盐予以行业指导。

县市场监管局负责对政府储备盐和企业储备盐的质量安全实施监督执法。

县财政局负责对政府储备盐的储存管理等费用给予补贴的工作,并对有关财务情况实施监督和检查。

县审计局负责对政府储备盐工作实施情况实施效能监督。

委托承储企业严格遵照本办法做好政府储备盐承储工作。

县级食盐定点批发企业按照本办法做好企业储备盐工作。

第六条 政府储备盐规模按不低于全县1个月的食盐消费量,结合市政府下达的指标任务确定,由县经贸局会同县财政局提出具体方案报县政府审定。储备规模如需调整,仍由县经贸局会同县财政局提出具体方案报县政府研究同意方可进行调整。

第七条 政府储备盐委托县级食盐定点批发企业(简称:承储单位)承担,县政府与承储单位签订《紫阳县政府储备盐承储协议》,明确各方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等事项。承储单位负责按照协议规定的食盐储备计划,具体组织实施,对所承储食盐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负直接责任。

第八条 政府储备盐费用实行财政补贴。补贴依据承储单位购进储备盐贷款利息补贴、保管费用、周转和存储损耗费用等核算,具体补贴金额由县经贸局联合县财政局根据政府储备规模提出补贴标准,报县政府审定后,列入县级财政年度预算。

第九条 政府储备盐的储存布局,按照覆盖全县、相对集中、有利调运的原则,由承储单位提出方案,并报县经贸局审核同意后实施。

第十条 政府储备盐质量必须符合有关食品安全标准。由县市场监管局负责食盐质量安全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政府储备盐按照“滚动储备、定期轮换”原则,一次存足、科学轮换,确保始终在保质期内。任意时段储备数量始终不得少于当年储备计划。

第十二条 政府储备盐应当实行专仓储存、专人管理、专账记载,按品种、数量、质量、进出库时间单独建立账卡档案,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入库、出库制度。

第十三条 政府储备盐承储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食盐定点生产企业证书或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证书。

(二)在县内具有设施齐全且安全的食盐仓储条件,交通便利,调动方便,经营量大,便于轮换。

(三)对政府储备盐在紧急情况时保持正常供应能力。

(四)财务状况良好,无违规经营记录,未发生过食盐安全和质量事故。

第十四条 政府储备盐承储单位的职责:

(一)严格执行各项管理制度,对政府储备盐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负责。

(二)对政府储备盐实行专库储存、专人保管、专账记载,保证县级政府食盐储备账账相符、账实相符。

(三)按照保证政府储备盐质量安全的要求,原则上每半年按照“先进先出”原则对储备食盐轮换一次,并及时补库。

(四)建立健全储备盐仓库的防火、防盗、防洪等安全管理制度,并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人员及设施。

(五)对储备盐的储存管理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十五条 政府储备盐承储单位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虚报政府储备盐的储备数量,在政府储备盐中掺杂使假、以次充好。

(二)擅自调换政府储备盐的品种、变更政府储备盐的储存地点。

(三)擅自动用政府储备盐,以政府储备盐对外进行担保或者清偿债务。

第十六条 对政府储备盐实行挂牌管理。政府储备盐(库)前悬挂“紫阳县政府储备盐(库)”标牌,并在库内明显位置标明食盐入库时间、数量、品种及管理人员等。

第十七条 承储单位按季向县经贸局报送政府储备盐情况。随时回应各主管部门的管理、监督要求。

第十八条 经县政府批准方可调用政府储备盐。出现下列情况,可以调用政府储备盐:

(一)发生重大自然灾情或者突发公共事件。

(二)全县或部分乡镇食盐明显供不应求或者价格异常波动。

(三)县政府认为需要调用储备食盐的其他情形。

政府储备盐调用由县经贸局提出方案,报县政府同意后,由县经贸局组织承储单位具体实施。

需要调用企业储备盐的,相关企业应按县政府指令组织储备食盐的投放。

第十九条 有关部门和镇政府无条件配合做好政府储备盐调用方案的实施。

第二十条 政府储备盐调用后,承储单位应在一个月内补齐储备,并将调用和补库情况报县经贸局备案;企业储备盐被调用后,应自行及时补库,确保达到规定的库存量。

第二十一条 政府储备盐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未能履职尽责的,视情节予以行政问责,情节极其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责。

第二十二条 承储单位对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应予以积极配合,不得拒绝、阻挠。承储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视情节予以问责,情节极其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责。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暂定2年,由县经贸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