紫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紫阳县家庭农场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0-02-26 09:11来源:紫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文件名称 紫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紫阳县家庭农场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索引号 zyxzfzyxzfbgs/2023-0099 公开目录: 规范性文件
公开责任部门 紫阳县政府办公室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文号 紫政办发 〔2020〕 14号 成文日期: 2020年02月26日
有效性 有效 公开日期: 2020年02月26日
内容概述 紫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紫阳县家庭农场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县直总公司(社):

《紫阳县家庭农场认定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 请遵照执行。

紫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2月26日


紫阳县家庭农场认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中、省、市有关文件精神,引导扶持家庭农场发展,规范家庭农场认定和管理,根据《陕西省家庭农场资格认定办法》和《陕西省示范家庭农场评定及监测办法》,特制定《紫阳县家庭农场认定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 家庭农场是以家庭经营为基础,以家庭成员为主要劳动力,以农业收入为家庭主要收入来源,从事农业规模化、集约化、商品化生产经营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省、市、县示范家庭农场(简称示范家庭农场)是优秀家庭农场的代表。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范围:全县家庭农场的申报、认定和管理。

第四条 家庭农场经营范围除从事种植业、养殖业、休闲观光农业外,可兼营与其经营产品相关的研发、加工、销售或服务。

第五条 县农业农村局是县级家庭农场的认定机关,具体负责辖区家庭农场的申报受理、条件审查、实地考查和认定工作。县农业农村局负责县级示范家庭农场的评定和省、市示范家庭农场的推荐工作, 引导家庭农场健康发展。

第六条 家庭农场的认定和示范家庭农场的评定,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公信的原则, 自主申报、择优推荐、专家评审、媒体公示、发文认定。家庭农场认定、评定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二章 申报、认定、评定

第七条家庭农场申报条件

(一)家庭农场劳动力以家庭成员为主,常年雇工数量不超过家庭务农人员数量。生产经营稳定,拥有一定的基础设施和机械设备,土地流转经营期或承包期在5年以上;

(二)家庭农场以农业收入为主,农业收入应占家庭总收入的60%以上,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不低于本县区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三)家庭农场经营者应接受过农业技能培训,掌握相应的农业生产经营技能,有生产经营记录,有会计核算账目;

(四)产品必须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商品率达到95%以上;

(五)生产经营达到一定规模。从事种植业的,粮食种植面积在100亩以上,果园、蔬菜、茶园、 中药材等面积20亩以上。从事养殖业的, 育肥猪存栏300头以上或能繁母猪存栏15头以上,牛存栏50头以上,羊存栏100只以上,鸡存栏5000羽以上,水产养殖5亩以上。从事种养结合、特种养业和休闲观光农业的,规模可适当放宽条件。

对以上未涉及的特色产业, 参照相近产业认定标准。

第八条县级家庭农场资格认定程序

(一)申报。农户向所在镇人民政府或加入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提出书面申请, 并提供以下资料。

1. 陕西省家庭农场资格认定申请表(附件);

2. 申请人身份证;

3. 土地承包、流转合同或承包经营权证书;

4. 其他有关证明材料(有关行政许可、产品认证、商标注册、荣誉证书等证明材料)。

(二)初审。农户所在镇人民政府或加入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负责初审有关材料原件与复印件的真实性,签署意见,报送县农业农村局。

(三)审核。县农业农村局负责审核申报材料的真实性,组织专家组进行实地考察, 并提出认定意见。

(四)公示。对拟认定的家庭农场,在县政府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天。

(五)颁证。公示期满后,如无异议,由县农业农村局发文公布名单,并颁发证书。

(六)存档。县农业农村局对认定的家庭农场申请、考察、审核等资料进行存档备查。

第九条县级示范家庭农场申报条件

(一)被认定为县级家庭农场。经县级农业农村局认定的家庭农场优秀者,在工商部门登记的优先。

(二)经营者专业素养高。家庭农场经营者以适度规模从事农、林、牧、渔、种养结合和休闲农业等(以下统称农业)生产经营活动3年以上,具备现代农业生产技能和经营管理理念,掌握先进生产经营模式,实践经验丰富,或具备新型职业农民资格。

(三)经营规模适度。家庭农场生产经营的土地有规范的土地承包或流转合同,土地租期5年以上。经营规模按以下5类划分:

1.种植类:粮油种植面积100亩以上,果业、茶叶、魔芋等经济作物类种植面积30亩以上。

2.蔬菜露地种植面积30亩以上、设施蔬菜种植面积20亩以上。

3.畜牧养殖类: 生猪年存栏300头以上或能繁母猪存栏20头以上;肉牛饲养量60头以上;羊饲养量150只以上;鸡(蛋鸡、肉鸡)饲养量10000羽以上。

4.其他种养类:以农业生产经营为主要产业,农产品年销售收入20万元以上。

5.从事种养结合或特种种养业、休闲农业的,可适当放宽条件。

(四)基础设施完备。拥有一定的生产资料和产品初级加工场所和设施,有与生产经营相适应的水、电、路基础设施条件,机械化程度高于当地相同产业。

(五)生产技术标准。符合当地农业产业发展规划,采用先进的生产管理标准或技术规范,实行质量安全管理,严格农业投入品使用,生产记录完整, 质量可追溯。

(六)经营管理规范。建立购销台账,已形成规范实用的经营管理模式,有健全财务管理制度。

(七)经济效益较高。土地、劳力、资本要素配置合理,基本实现订单生产,有稳定的销售渠道。农产品年销售总额20万元以上,正常年份农业生产经营年纯收入达到5万元以上,农业收入占家庭纯收入的70%以上。

(八)示范带动力强。应加入农民合作社或专业协会,遵纪守法,诚实守信,无不良记录,能够以先进的生产经营方式和成熟的管理模式带动周边农户发展, 在当地有较高的信誉和威望。

第十条县级示范家庭农场评定程序

(一)申报。已认定的家庭农场向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以下资料。

1.县级示范家庭农场申报表(附件);

2.家庭农场经营管理情况报告;

3.家庭农场经营者身份证明(身份证或户口簿)、县级家庭农场资格认定证书或批文等;

4.土地承包、流转合同或承包经营权证书;

5.家庭农场资产负债表;

6.其他优秀或先进的证明材料。

(二)初审推荐。镇人民政府初审有关材料原件并签署意见,推荐至县农业农村局。

(三)审核评定。县农业农村局组织专家组进行实地考察,并提出评审意见, 县农业农村局提出审核意见。

(四)公示。对拟评定的示范家庭农场,在县政府网站进行公示, 公示期不少于7天。

(五)颁证。公示期满后,如无异议, 由县农业农村局发文公布名单, 并颁发“紫阳县示范家庭农场”证书。

(六)存档。县农业农村局对评定的家庭农场申请、考察、审核等资料进行存档备查。市级、省级示范家庭农场从评定的县级示范家庭农场中遴选。按照省、市级示范家庭农场要求申报、推荐和评定。县农业农村局负责审查、推荐和监测工作。

第十二条 县财政局将县级示范家庭农场奖励扶持资金纳入财政预算。经认定的家庭农场被评定为县、市、省级示范家庭农场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10万元和20万元。

第三章 动态管理

第十三条 县农业农村局负责家庭农场的认定、评定及监督管理工作。认定的家庭农场和示范家庭农场建立动态监测制度。重点监测家庭农场的生产经营、财务收支情况。凡在监测时达不到条件的,取消其资格。

第十四条 (示范)家庭农场在申报、认定、评定和监测过程中提供虚假材料或存在舞弊行为的,一经查实,取消其资格并追究责任人责任。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县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

附件:紫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紫阳县家庭农场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