紫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紫阳县驻石煤矿安全监督员管理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0-06-13 08:37来源:紫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文件名称 紫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紫阳县驻石煤矿安全监督员管理办法》的通知
索引号 zyxzfzyxzfbgs/2023-0097 公开目录: 规范性文件
公开责任部门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文号 紫政办发 〔2020〕 60号 成文日期: 2020年06月12日
有效性 有效 公开日期: 2020年06月13日
内容概述 紫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紫阳县驻石煤矿安全监督员管理办法》的通知

县人社局、财政局、经贸局,各产煤镇人民政府:

按照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向地方国有和乡镇煤矿派驻驻矿安全监管督导员的通知》(陕政办发 〔2007〕150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石煤矿监管工作实际,现将《紫阳县驻石煤矿安全监督员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抓好贯彻落实。

紫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6月12日

紫阳县驻石煤矿安全监督员管理办法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市、县党委政府关于煤矿安全生产的系列重大举措,进一步加大煤矿安全监管工作力度,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向地方国有和乡镇煤矿派驻驻矿安全监管督导员的通知》(陕政办发〔2007〕150号)文件精神,经县政府同意,决定向全县石煤矿派驻安全监督员。为加强对石煤矿安全监督员(以下简称驻矿安监员)的管理,充分发挥其作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本办法所称驻矿安监员是紫阳县人民政府向石煤矿派驻的具有行使石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工作人员。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紫阳县行政区域范围内派驻石煤矿的驻矿安监员管理工作。

第三条驻矿安监员应当按照石煤矿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程对石煤矿实施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第四条驻矿安监员履行职责不受任何石煤矿和个人以任何借口干涉、拒绝、阻挠。

第二章 人员聘用和管理

第五条在县经贸局设立驻矿安监员管理办公室,负责全县石煤矿驻矿安监员的聘用管理工作,办公室设在行业管理股,由行业管理股股长兼任办公室主任。

第六条驻矿安监员上岗前签订聘用合同,聘用合同一年一签。聘用后,每年进行一次考核评议,视工作表现情况,续聘或解聘。

第七条由县经贸局驻矿安监员管理办公室对各矿驻矿安监员实行考核评议。

第八条驻矿安监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立场坚定,政治可靠,坚持原则,廉洁奉公,责任心强。

(二)熟悉国家有关煤炭行业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

(三)熟悉煤矿安全生产管理业务,具有相应的理论水平和实践经验。

(四)具有高中(中专)以上文化程度,身体健康,适应煤矿安全管理工作,煤矿主体专业毕业者可优先考虑。

(五)年龄在22周岁至45周岁之间男性,具备煤炭行业从业经历或特别优秀者可放宽限制。

第九条驻矿安监员以石煤矿为单位,每矿派驻一人。

第十条驻矿安监员实行岗位交流,原则上一季度轮岗一次。驻矿安监员的日常管理和业务指导由县经贸局负责,日常工作接受县经贸局垂直管理和考核。

第三章 工作职责和行为规范

第十一条驻矿安监员应按下列要求履行工作职责:

(一)督促所驻石煤矿贯彻落实国家有关煤炭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执行安全生产各项指令;

(二)督促所驻石煤矿按规定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配齐相关人员;

(三)督促所驻石煤矿按规定组织隐患排查、整改和向县经贸局报送相关情况;

(四)督促所驻石煤矿落实各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监察部门的监管、监察指令,严格按照要求进行隐患整改或停工停产整顿;

(五)监督所驻石煤矿实施全员安全培训、新工人岗前培训;

(六)监督所驻石煤矿主体责任落实情况及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履职情况;

(七)监督所驻石煤矿严格执行井下密闭及启封报批制度;

(八)及时向县级石煤矿安全监管部门报告所驻石煤矿安全事故;

(九)监督检查所驻石煤矿安全办公会议、班前会议、职工教育培训等落实情况;

(十)认真履行国家煤炭法律规定的其他职责,完成上级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二条驻矿安监员履行安全监督职责时,具有下列权利:

(一)有权参加石煤矿安全办公会议和参与石煤矿安全生产的重大决策活动,有权对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上级主管部门有关安全规定的行为提出处理意见;

(二)有权调阅和了解石煤矿的安全生产规划、图纸资料、管理制度和安全技术措施、安全投入、劳动组织和实际生产作业情况;

(三)有权定期或不定期进入石煤矿作业场所进行监督检查,对安全设备、设施及现场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行为进行监督,发现安全隐患时及时提出整改要求、建议措施,并督促落实;

(四)对造成安全隐患和“三违”行为的责任人员提出责任追究建议, 并根据矿井实际情况提出惩处建议;

(五)有权制止违章指挥、违章作业,当作业场所出现可能危及工人生命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责令立即停止作业、撤出人员;

(六)有权对忽视安全、玩忽职守造成事故的责任者进行检举,对隐瞒事故责任者提出控告,受到打击报复和迫害时,有权向上级主管部门投诉和控告。

第十三条驻矿安监员必须严格履行职责,遵守下列行为规范:

(一)月出勤数不少于25天,月下井次数不少于22次,原则上所驻石煤矿生产建设期间必须每天入井检查,并如实作好检查记录;

(二)驻矿安监员应每天填写《安全检查日志》,对矿井存在的重大安全隐患要在井口进行公示,并记录在石煤矿的安全隐患整改记录中,落实整改标准、责任人和时间,督促矿井认真整改;

(三)驻矿安监员每月参加所驻石煤矿的班前会议不少于20次,并做好会议记录;

(四)驻矿安监员每日向驻矿安监员管理办公室简要报告所驻石煤矿安全生产工作开展情况,每月1日前向驻矿安监员管理办公室书面报告上月所驻石煤矿安全生产工作开展情况及工作建议, 如遇特殊或紧急情况应立即报告;

(五)驻矿安监员与所驻石煤矿或其直系亲属有利害关系的,须申请回避, 请求重新安排;

(六)驻矿安监员要严格请假制度,未经同意不得随意外出,有事离矿必须请假,请假1天以内的由驻矿安监员管理办公室主任审批,请假1天至2天由县经贸局分管负责人审批;请假2天(不含2天)以上的由县经贸局主要负责人审批;

(七)驻矿安监员工作期间及上下班途中严禁饮酒,若因饮酒造成伤亡事故的,自行承担一切后果。

第四章 惩戒

第十四条驻矿安监员在工作期间发现有下列行为的予以解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对石煤矿有存在非法违法生产行为、未经验收批准擅自组织生产建设、未批先建或存在其他重大安全隐患不制止、不处理、不上报的;

(二)在各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监察部门的执法检查中,一个月内发现所驻石煤矿在同一地点、同一环节连续三次存在同一重大安全隐患的;

(三)所驻石煤矿发生一次死亡两人以上(含两人)事故的;

(四)因身体状况、违法违纪、考核不合格或不适应本岗位工作的;

(五)一月内连续三次或一季度内累计五次未经批准擅自离岗的;

(六)对驻矿安监员管理办公室统一调换、轮岗工作拒不执行的;

(七)对触犯刑法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五章 培训

第十五条省、市煤炭行业主管部门每年不定期对驻矿安监员进行业务知识培训;县经贸局每年对驻矿安监员进行为期两天的政策法规培训。

第六章 经费保障

第十六条驻矿安监员经费纳入县级财政预算,由县经贸局统筹管理,县财政局每年定期定额予以拨付。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七条石煤矿应为驻矿安监员提供必要的工作、生活条件,并配合开展好各项工作。

第十八条石煤矿及其他有关人员必须严格执行驻矿安监员安全监督指令。

第十九条县经贸局建立驻矿安监员履职情况举报监督制度,接受社会监督, 举报电话:0915-4428253 4428251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本考核管理办法与国家、省、市、县有关文件精神相抵触的,以国家、省、市、县有关文件精神为准。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县经贸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