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紫阳县委办公室 紫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紫阳县2022年目标责任考核评价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2-12-30 15:25来源:紫阳县委办公室
文件名称 中共紫阳县委办公室 紫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紫阳县2022年目标责任考核评价办法》的通知
索引号 zyxzfzyxzfbgs/2023-0056 公开目录: 县委文件
公开责任部门 紫阳县政府办公室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文号 紫办字〔2022〕120号 成文日期: 2022年12月30日
有效性 有效 公开日期: 2022年12月30日
内容概述 紫阳县2022年目标责任考核评价办法
各镇党委、镇人民政府,县委和县级国家机关各部门,各人民团体,中央和省市驻紫各单位:

《紫阳县2022年目标责任考核评价办法》已经县委、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中共紫阳县委办公室  紫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12月30日

紫阳县2022年目标责任考核评价办法

为认真做好2022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工作,根据《党政领导干部考核工作条例》《关于改进推动高质量发展的政绩考核的通知》《陕西省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工作规定》和《安康市年度目标责任考核评价实施办法》等要求,结合县情实际,制定本考核评价办法。

一、考核范围

纳入全县2022年度目标责任考核的17个镇、53个县直部门、25个中央和省市驻紫单位(见附件1)。

二、考核内容

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包括目标责任考核、县委管理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

(一)目标责任考核

目标责任考核由目标任务考核、社会评价两部分组成。

1.目标任务考核。包括年度共性指标、年度工作任务指标考核。具体考核内容见附件2、3、4。

2.社会评价。主要反映各方面对考核对象学习宣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来陕考察重要讲话重要指示,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为民服务、教育医疗、社会治安、作风建设等工作的评价。

各镇社会评价包括当地群众满意度评价、本地“党代表和人大代表”评价、县“两代一委”评价、县直部门科级领导干部评价、县级领导干部评价。

县直部门、中央和省市驻紫单位社会评价包括工作满意度评价、县“两代一委”评价、镇科级领导干部评价、县级领导干部评价。

3.工作绩效加减分。按照《紫阳县2022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加减分办法》执行(见附件5)。

4.“一票否决”项目。实行党风廉政建设、安全生产、民生实事工作三个“一票否决”(见附件6)。

(二)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年度考核

领导班子主要考核政治思想建设、领导能力、工作实绩、党风廉政建设、作风建设等方面的情况。注重考核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来陕考察重要讲话重要指示,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和省委、市委、县委工作要求,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安全生产责任、食品安全责任等纳入领导班子考核的相关工作情况,以及推动高质量发展的实际成效。领导干部主要考核德、能、勤、绩、廉等方面的现实表现,注重考核承担的年度目标任务完成情况,履行党建工作责任、意识形态、法治建设、安全生产责任制等方面的情况。对主要领导干部突出考核贯彻新发展理念、推动高质量发展的思路举措和实际成效,完成县委、县政府安排部署的重点工作和抓党建工作的实际成效。

三、分值权重

目标责任考核实行基础分百分制,其中:目标任务考核占80%,社会评价占20%。

(一)各镇分值权重

1.目标任务考核的分值构成。分值权重占年度综合考核80%,其中:年度工作任务指标占80%、共性指标占20%。年度工作任务110分,共性指标25分(其中: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建设暨基层党组织建设6分、党风廉政建设5分、意识形态工作5分、深化改革2分、法治建设3分、民主政治建设3分、党管武装工作1分)。

2.社会评价的分值构成。分值权重占年度综合考核20%,其中:当地群众满意度评价10分,本地“党代表和人大代表”评价3分,县“两代一委”评价2分,县直部门科级领导干部评价2分,县级领导干部评价3分。

(二)县直部门分值权重

1.目标任务考核的分值构成。分值权重占年度综合考核80%,其中:年度工作任务指标占80%、共性指标占20%。年度工作任务110分,共性指标25分(其中:组织建设暨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建设6分、党风廉政建设5分、意识形态工作5分、深化改革3分、法治建设3分、民主政治建设3分)。

2.社会评价的分值构成。分值权重占年度综合考核20%,其中:工作满意度评价10分,县“两代一委”评价5分,镇科级领导干部评价2分,县级领导干部评价3分。

(三)中央和省市驻紫单位分值权重

1.目标任务考核的分值构成。分值权重占年度综合考核80%,其中:巩固衔接包村工作40分,支持地方经济发展40分。

2.社会评价的分值构成。分值权重占年度综合考核20%,其中:工作满意度评价10分,县“两代一委”评价5分,镇科级领导干部评价2分,县级领导干部评价3分。

四、计分方式

(一)量化指标。镇、县直部门、中央和省市驻紫单位量化指标按照实际完成率进行计分。

(二)非量化指标。由县直各考核责任单位制定初步考核细则,经县考核办审核后联合发文并组织实施。根据指标完成情况,按照“先定档、后赋分”的原则进行计分,平时考核占60%、年终考核占40%。

指标完成情况分为“好、较好、一般、较差”四个档次,分值区间分别为100—90分(含90分)、90—80分(含80分)、80—60分(含60分)、60分以下,“好”档次原则上控制在总数的30%以内。定档必须严格对照以下标准,赋分应当说明依据和理由:

好:工作进度、质量完成好,有重大突破和创新,产生突出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获得县委、县政府以上表彰奖励;受到县委、县政府以上主要领导书面肯定;典型经验在县级以上范围推广。

较好:工作进度、质量完成较好,有较大突破和创新,产生一定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一般:工作进度、质量基本达到县委、县政府要求,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一般。

较差:工作进度、质量没有达到县委、县政府要求,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较差。

其中,共性指标实行县级职能部门平时考核与考核组实地核查“双印证”评定,按6:4的权重计分。

(三)专项工作考核指标。包括重点项目建设及固定资产投资、重点产业链链长制、工业经济、招商引资、作风建设、县域经济高质量发展,由相关县级牵头职能部门制定初步考核细则,经县考核办审核后联合发文并组织实施,年终向县考核办提供考核等次、得分情况和减分原因。

(四)负面清单考核指标。由县级职能部门制定初步考核细则,经县考核办审核后联合发文并组织实施,依据平时掌握情况和年度工作情况,对被考核单位赋分,并向县考核办提供减分意见。

五、考核程序

(一)日常考核。对承担的考核指标任务进行分解落实,定期督促进展情况;按时限要求办理有关督办通知和整改落实情况;承担市考指标县级责任部门按时间节点赴市对口部门汇报衔接情况;对市县预警督办、日常督查和交办任务完成情况,县考核办根据平时督办通报情况计入年终考核(减分标准参照“蓝黄红”三单制管理规定执行)。

(二)年终自查总结。考核对象结合年度工作总结进行,对标目标任务逐项逐条对标自查,形成年度目标任务对标报告、作风建设自查报告、领导班子总结报告和领导干部个人述职报告。

(三)年终实地考核。年度共性考核指标由县考核办统一派出考核组,按照召开工作报告大会、民主测评、个别谈话、检查核实、分析评判、形成报告等程序步骤,全面核实年度工作任务完成情况及成效。

(四)社会评价。由县考核办统一组织,采取电话访问、问卷调查等方式实施,主要包括就业增收、巩固脱贫成果、教育工作、医疗服务、社会治安、生态环境、干部作风等方面工作的公众满意度。

1.各镇:(1)当地群众满意度评价、本地“党代表和人大代表”评价,由县考核办委托县综治中心组织实施;(2)县“两代一委”评价、县级领导干部评价,由县考核办在2023年初县“两会”期间组织实施;(3)县直部门、中央和省市驻紫单位对各镇工作进行评价,在县对县直部门、中央和省市驻紫单位考核时组织实施。

2.县直部门、中央和省市驻紫单位:(1)工作满意度评价,镇科级领导干部对县直部门、中央和省市驻紫单位工作评价,在县对镇考核时组织实施;(2)县“两代一委”评价、县级领导干部评价,由县考核办在2023年初县“两会”期间组织实施。

(五)数据汇总。目标任务指标得分由县考核办根据县级相关职能部门报送的完成数据和考核组打分情况进行汇总;工作绩效加减分由县考核办根据指标加减分、市考结果、考核对象提供的表彰奖励加分申请、县级相关职能部门提供的“一票否决”等情况进行汇总;社会评价得分由县考核办会同县级相关部门进行汇总。

六、考核方法

(一)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工作坚持综合目标与专项工作、阶段考核与平时督查相结合,在县考核委员会的领导下,由县考核办牵头、相关部门参与组织实施,县级各部门不再单独进行考核评比、表彰奖励。

(二)对全年目标任务实行“月调度、季督查、半年通报、年度奖惩”的工作机制。

(三)所有综合考核指标由县级各考核责任单位半年向县考核办提供完成情况、年终提供初步考核结果,由县考核办负责复核。

(四)需要提交县委常委会会议研究的考核事项。

1.贡献奖。单项工作受到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含办公厅)以及市委、市政府(含办公室)表彰奖励的镇和县直部门。

2.针对受到“一票否决”镇和部门的特殊情况。

七、等次评定

(一)年度目标责任考核等次评定

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一般、较差四个等次。考核等次依据综合得分,分别按照镇、县直部门、中央和省市驻紫单位排序确定,优秀等次比例一般不超过30%,即17个镇设“优秀等次”5名,15个党口部门设“优秀等次”5名,7个群团部门设“优秀等次”2名,16个政府非经济部门设“优秀等次”5名,15个政府经济部门设“优秀等次”5名,7个中央和省市驻紫行政管理单位设“优秀等次”2名,18个中央和省市驻紫事企业单位设“优秀等次”6名。

1.优秀等次:全面或超额完成年度目标任务,综合得分排序靠前;工作有特色有亮点,成绩突出,得到各方认可,社会评价较高;单位管理严格规范,领导班子团结,班子成员无党风廉政和干部作风方面严重违纪问题发生。

2.良好等次:全面完成年度目标任务,综合得分处于中上游,工作成绩比较突出,社会评价比较好;单位管理严格规范,领导班子团结,班子成员无党风廉政和干部作风方面重大违纪问题发生。

3.一般等次:基本完成年度目标任务,综合得分处于中下游或单位管理松散,领导班子团结协调不够、评价较低;或目标任务考核和社会评价得分两项均排名本类别末位;单位主要领导干部或2名及以上领导班子成员受到党纪政务处分且影响恶劣的;考核综合得分在本类别中排名后三位,且领导班子民主测评优秀得票率低于80%的,或半数以上领导干部民主测评优秀得票率低于80%的。

4.较差等次:年度目标任务完成较差、综合得分排在各类别最后一名且低于90分;受到市委市政府及以上通报批评、责令检查的;党风廉政建设、安全生产、民生实事工作被“一票否决”的。
年度目标责任考核结果,由县考核办根据汇总结果和排名情况,提出被考核单位考核等次初步意见,报县考核委员会研究初步审核,提交县委常委会审定。

(二)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等次评定

1.领导班子考核等次评定。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一般、较差四个等次。按照下列规定评定:

(1)分值结构

领导班子年度考核分值结构为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得分占60%,县委组织部根据县级分管领导评价及日常管理形成的综合评定得分占20%,领导班子民主测评得分占20%。

(2)优秀比例

镇领导班子年度考核优秀等次比例一般不超过镇领导班子总数的30%。县直部门领导班子年度考核优秀等次一般不超过本类别领导班子总数的30%。

(3)评定条款

目标责任考核为优秀等次且县委组织部综合评价为较好及以上的,或当年受到党中央或省委、市委表彰的单位,领导班子可评为优秀等次。镇目标责任考核为优秀等次且综合考核得分全县排前五名的,党政领导班子可优先评优;目标责任考核为良好等次且县委组织部综合评价为较好及以上的,领导班子可评为良好等次;目标责任考核为良好等次且县委组织部综合评价为一般的,或目标责任考核为一般等次的,领导班子应评为一般等次;目标责任考核为较差等次的,经组织考察认定,领导班子应评为较差等次。

巡察、审计存在突出问题的,领导班子年度考核不得评为优秀等次。

领导班子年度考核不得评定为优秀等次或应当确定为较差等次的其他情形按照《党政领导干部考核工作条例》有关规定执行。

(4)评定程序

1.镇和县直部门领导班子年度考核等次由县委组织部提出,报县委常委会审定。

2.领导干部考核等次评定。考核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合格)、基本称职(基本合格)、不称职(不合格)四个等次。按照下列规定评定:

(1)分值结构

领导班子正职年度考核分值结构为单位年度目标任务考核得分占60%,个人民主测评得分占20%,县委组织部根据县级领导评价及日常管理形成的综合评定得分占20%。

镇其他科级领导干部年度考核分值结构为个人实绩得分占60%(个人实绩得分构成以牵头负责的重点工作任务、分管或协管的部门、机关内设机构工作实绩为主要依据),个人民主测评得分占20%,镇党委书记评价得分占20%。

县直部门其他科级领导干部年度考核分值结构为个人实绩得分占60%(个人实绩得分构成以牵头负责的市考目标任务完成情况、分管重点工作任务完成情况或下属单位工作实绩为主要依据),个人民主测评得分占20%,党委(党组)书记评价得分占20%。领导干部个人受到党中央或国务院、国家部委或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表彰的(以考核当年年度受表彰文件为准),在个人考核综合得分中分别加5分、3分、1分。

(2)评优比例

镇年度目标责任考核为优秀等次的,领导班子正职可评为优秀等次,根据个人考核得分在17个镇领导班子正职排序中按不超过30%的比例确定,其他领导干部年度考核优秀等次按不超过30%的比例确定;镇年度目标责任考核为良好、一般、较差等次的,其他领导干部年度考核优秀等次分别按不超过25%、20%、15%的比例确定。

县直部门年度目标责任考核为优秀等次的,领导班子正职可评为优秀等次;其他领导干部年度考核优秀等次比例,根据得分排序按不超过25%的比例确定。县直部门年度目标责任考核为良好、一般、较差等次的,其他领导干部年度考核优秀等次比例,根据得分排序分别按不超过20%、15%、10%的比例确定。

(3)评定条款

领导干部评为优秀等次的,其民主测评优秀综合得票率应达到85%以上;评为称职等次的,其民主测评优秀和称职综合得票率应达到70%以上;领导干部民主测评不称职综合得票率超过30%的,经组织考察认定,应评为不称职等次。领导班子年度考核为一般等次的,其主要负责人年度考核结果一般不得评定为优秀等次;领导班子年度考核为较差等次的,其主要负责人年度考核结果一般不得确定为称职及以上等次;党委(党组)书记抓基层党建工作述职评议考核评价等次未达到好的,其年度考核结果不得评定为优秀等次;领导干部分管或协管的部门、机关内设机构或下属单位主要负责人当年考核有不称职、基本称职的,其年度考核结果不得评定为优秀等次;镇主要经济指标及产业项目建设任务完成情况连续两次受到县委、县政府综合约谈的,党政主要负责人不得确定为优秀等次。涉嫌违纪违法被立案审查调查尚未结案、受党纪政务处分或者组织处理的领导干部,其年度考核按照有关规定执行。领导干部年度考核不得评为优秀等次或应当确定为不称职等次的其他情形按照《党政领导干部考核工作条例》有关规定执行。

(4)评定程序

镇、县直部门领导班子正职年度考核等次评定意见,由县委组织部依据得分排序及评定条款提出,报县委常委会审定。镇和县直部门其他领导干部年度考核等次评定,由镇和县直部门党委(党组)按照评定条款,根据平时工作情况和考核综合得分,提出等次意见建议,并形成领导干部年度考核报告,经县委组织部研究后,报县委常委会审定。

八、结果运用

(一)县委、县政府组织召开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工作总结表彰大会,对评为年度目标责任考核优秀等次的考核对象给予通报表彰,年度考核奖依据财政全额拨款机关单位的在编在岗工作人员人均分别计算,按照优秀、良好、一般等次给考核对象核发。各镇、县直各部门年度目标综合考核初步结果及奖金分配由县考核办负责提供,经县考核委员会审核后,提请县委常委会审定,奖金由县财政局予以拨付;经费来源非县财政渠道单位,奖金经费由单位按相关规定执行。中央和省市驻紫单位年度绩效考核奖金依据考核等次参照本行业本系统年度绩效考核奖发放标准执行,经费自筹。年度考核奖金由考核对象按照公务员年度考核结果差额发放到个人,奖金发放结果报县考核办备案。试用期人员、当年退休及当年调离紫阳县在编在岗工作人员奖金由所在单位(原工作单位)根据工作成效按月发放。考核等次为基本称职(基本合格)和不称职(不合格)等次的不享受年度考核奖金。

(二)领导班子年度考核结果为优秀等次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嘉奖。领导班子年度考核结果为一般等次的,领导班子应向县委写出书面报告,剖析原因、进行整改,县委对主要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进行提醒谈话。领导班子年度考核结果连续两年为一般等次或者当年被评为较差等次的,应对主要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进行组织调整。

(三)领导干部年度考核结果为优秀等次,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嘉奖;连续三年为优秀等次的,记三等功,同等条件下优先使用。领导干部年度考核结果为称职(合格)及以上等次的,按照有关规定享受年度考核奖金、晋升工资级别和级别工资档次、薪级工资。领导干部年度考核结果为基本称职(基本合格)等次的,对其进行谈话,限期改进。领导干部年度考核结果为不称职(不合格)等次的,按照规定程序降低一个职务或者职级层次任职。不参加年度考核、参加年度考核不确定等次或者年度考核结果为基本称职(基本合格)以下等次的,该年度不计算为晋升职务职级的任职年限,不计算为晋升工资级别和级别工资档次、薪级工资的考核年限。公务员涉嫌违纪违法被立案审查调查尚未结案,参加年度考核不写评语、不确定等次的,暂停发放年度考核奖,待结案补定等次后,按照规定发放。

(四)非领导成员公务员按照《公务员考核规定》执行。县级选派驻村第一书记和驻村工作队员年度考核按照《紫阳县干部驻村帮扶工作考核办法》执行。

(五)获得市考净加分0.5分(不含0.5分)以上且本年度无“一票否决”和“限制评优”情形的,责任部门直接评优,且不占全县年度目标责任综合考核优秀等次名额。巩固衔接工作年度考核获得优秀等次且排名前3位的镇、排名前3位的行业部门、排名前5位纳入全县年度目标责任综合考核的包村单位,本年度无“一票否决”和“限制评优”情形的,责任单位直接评优,且不占全县年度目标责任综合考核优秀等次名额。

(六)目标任务考核在本类别中排名末位的,或社会评价得分在本类别中排名末位且低于上一年度分值的;承担市考指标责任部门平时工作落实不力、考核准备不充分造成市考减分且情节严重或导致市考我县被限制评优的;承担市考指标责任部门得分排名全市倒数第一且未完成考核任务的;镇、县直部门主要经济指标及产业项目建设任务完成情况连续两次受到县委、县政府约谈的;在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中履职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作风建设专项考核排名所在序列倒数第一或作风建设民主测评问题反映集中,且党风政风行风评议为“一般”的,责任单位年度目标责任考核一般不得确定为优秀等次。

(七)重点工作、重点项目和省考市考重要指标被县狠抓落实办督责问效受到通报批评的,严格实行“蓝黄红”三单制管理,按次分别予以减分。对日常工作不力,未完成年度目标任务造成严重减分或发生重大负面问题造成减分的责任单位,取消当年考核评优和评选各类先进的资格;对负有领导责任的责任人,公务员年度考核取消评优资格,并依据省委、市委、县委“三项机制”等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组织处理或追责问责。

(八)未完成年度目标任务且综合考核得分在85分以下或受到“一票否决”的镇和县直部门,对其主要领导进行约谈;承担市对县年度目标责任考核指标任务连续两年排名全市后三位的县直责任部门,对其领导班子进行组织调整;对连续两年未完成年度目标任务且综合考核得分在85分以下的镇和县直部门领导班子,进行组织调整。

本办法由县考核办负责解释。

附件:1.紫阳县2022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单位名单

附件2.紫阳县2022年度镇目标责任考核指标.xls

附件3.紫阳县2022年度县直部门目标责任考核指标.xls

附件4.紫阳县2022年度中央和省市驻紫单位目标责任考核指标.xls

附件5.紫阳县2022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加减分办法.xls

附件6.紫阳县2022年度目标责任考核“一票否决”办法.doc


附件1

紫阳县2022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单位名单(95个)

1.镇(17个):城关镇、蒿坪镇、双安镇、汉王镇、焕古镇、洞河镇、向阳镇、红椿镇、东木镇、高滩镇、毛坝镇、麻柳镇、瓦庙镇、高桥镇、双桥镇、洄水镇、界岭镇。

2.党口部门(15个):县委办、县人大办、县政协办、县纪委监委(县委巡察办)、县委组织部(县考核办)、县委宣传部(县委文明办、县融媒体中心、县文联)、县委政法委、县委统战部、县直机关工委、县委编办(县事业单位登记中心)、县委党校、县档案史志馆、县人武部、县检察院、县法院。

3.群团部门(7个):县总工会、团县委、县妇联、县科协、县工商联、县残联、县红十字会。

4.政府非经济部门(16个):县政府办、县教体科技局(县教育督导室、县师训中心、县电教中心)、县公安局(县交警大队、县森林警察大队)、县民政局、县司法局、县审计局(县村财审计中心)、县人社局(县养失工中心)、市生态环境局紫阳分局、县卫生健康局(县疾控中心、县妇保中心)、县统计局、县信访局(县信访接待中心)、县退役军人局、县应急局(县应急中心)、县医保局(县医保中心)、县审批服务局(县政务服务中心)、县消防救援大队。

5.政府经济部门(15个):县发改局(县重点项目储备统建中心、县秦岭办、县价格认证中心)、县经贸局(县电商中心)、县财政局(县公产经办中心、县国库中心、县采购中心、县招投标中心、县农财中心)、县自然资源局(县搬迁办、县土地统征中心、县不动产登记局)、县住建局(县创建办、县物业管理与房产交易所、县城管执法大队、县地震监测站、县村镇建设事务所、县城投公司)、县交通局(县农村公路养护中心、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县水路交通服务中心、县道路运输服务中心)、县水利局(县库区移民工作站、县水利技术工作站、县水旱灾害防治监测站)、县农业农村局(县茶业发展中心、县技术推广站、县畜牧中心、县农经站)、县林业局(县天然林保护站)、县乡村振兴局、县文旅广电局、县市管局、县招商服务中心、县供销联社、县产业园区管委会。

6.中央和省市驻紫行政管理单位(7个):县税务局、县养老经办中心、国家统计局紫阳调查队、县气象局、县人民银行、县烟草局、县邮政局。

7.中央和省市驻紫事企业单位(18个):国网紫阳供电公司、工行紫阳支行、建行紫阳支行、农行紫阳支行、农业发展银行紫阳支行、邮政储蓄银行紫阳支行、县农商银行、长安银行紫阳支行、县人险公司、县财险公司、县电信公司、县移动公司、县联通公司、县网络公司、市住房公积金紫阳管理部、市公路局紫阳公路段、陕西交通建设集团安川分公司高滩管理所、陕西交通建设集团安川分公司紫阳管理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