紫阳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紫阳县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制度(试行)》的通知

时间:2022-12-19 14:25来源:紫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文件名称 紫阳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紫阳县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制度(试行)》的通知
索引号 zyxzfzyxzfbgs/2023-0055 公开目录: 县政府文件
公开责任部门 紫阳县政府办公室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文号 紫政发〔2022〕9号 成文日期: 2022年12月19日
有效性 有效 公开日期: 2022年12月19日
内容概述 紫阳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紫阳县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制度(试行)》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县直总公司(社):

现将《紫阳县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制度(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紫阳县人民政府

2022年12月19日

紫阳县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制度(试行)

第一条为规范行政机关负责人行政诉讼出庭应诉工作,推进法治政府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行政应诉工作的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若干问题的规定》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行政机关包括:

(一)县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含直属机构);

(二)各镇人民政府;

(三)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独立行使行政职权的行政机关内设机构、派出机构或者其他组织。

第三条行政机关负责人包括行政机关的正职、副职负责人、参与分管被诉行政行为实施工作的副职级别的负责人以及其他参与分管的负责人。

第四条县司法局负责全县范围内行政机关行政应诉、负责人出庭等工作的指导、培训和协调,并对全县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进行督查。

第五条 以县政府为被告的行政诉讼案件,县政府办公室会同县司法局确定出庭应诉人选。以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工作部门、直属机构为被告的行政诉讼案件,由本单位负责确定出庭应诉人选。其他行政机关依法以县政府名义作出行政行为引发的行政诉讼案件,或者其他单位以自己名义作出行政行为,但依法应当由县政府为被告的行政诉讼案件,由具体承办该行政行为的单位负责具体应诉工作,出庭应诉人选依照本条第一款确定。

第六条 行政诉讼案件应当由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不能出庭的,可以委托行政机关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不得仅委托律师出庭。工作人员在出庭时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加盖行政机关印章的情况说明。

经行政复议的行政诉讼案件,行政复议机关为单独被告的,复议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与复议机关为共同被告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复议机关可委托工作人员出庭应诉。

第七条行政诉讼开庭审理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不得仅委托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出庭:

(一)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集体土地征收、资源环境保护等涉及社会重大公共利益,社会关注度高、社会影响重大的群体诉讼案件;

(二)对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社会影响重大的案件;

(三)人民法院书面通知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的案件;

(四)上级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要求或认为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的案件;

(五)检察机关提起行政公益诉讼的案件;

(六)同级人大常委会、政协委员会组织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旁听的案件;

(七)其他被诉行政行为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重大人身、财产权益行政机关负责人确有必要出庭应诉的。

第八条行政机关负责人确因重要政务活动或者不可抗力事件导致不能出庭的,行政机关应当在确定的开庭日期前三日向法院提交延期开庭申请,申请需加盖行政机关印章。

第九条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能够证明该行政机关负责人职务的材料。

第十条出庭应诉的机关负责人应组织、督导本机关法制机构和有关业务股室及时做好证据、依据及答辩材料的准备。县司法局负责做好指导和协调工作;庭审时应尊重法律、尊重对方当事人及其代理人,遵守法庭纪律、用语文明,举止得体。

被诉行政机关应尊重人民法院的裁判,严格执行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自觉履行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认真研究、落实人民法院的司法建议。

行政机关负责人对行政应诉中发现的有关问题,应当组织法制机构及有关人员进行认真研究,及时解决。

第十一条县司法局应当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典型案件,组织县内行政机关负责人和行政执法人员参加法院行政案件审理的旁听活动,或者集中观看庭审直播、视频资料。

第十二条 县司法局应当与行政案件管辖法院建立联系制度,及时掌握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情况及案件裁判结果,定期对本地区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情况及审结案件败诉情况进行汇总,针对行政机关在行政诉讼中存在的问题,研究改进或规范措施。

第十三条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纳入年度全县法治建设考核,行政机关正职负责人出庭应诉情况作为重点考核内容。

第十四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