紫阳县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办公室关于分类做好社区(村)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

时间:2022-12-10 16:31来源:紫阳县新冠疫情防控指挥部办公室
各镇党委、镇人民政府,县委和县级国家机关各部门,各人民团体,中央和省市驻紫各单位:

按照坚持第九版防控方案、落实二十条优化措施、执行新十条措施要求,以及省市县指挥部关于落实新十条的通知精神,为分类做好社区(村)疫情防控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社区疫情防控

社区(村)是疫情防控的主战场,居家管理的重点人员又是社区(村)防控的重中之重,事关人民群众生命健康、疫情防控全局及社会大局稳定。请各镇各单位务必高度重视、规范管理、主动服务,继续扛牢压实属地、部门、单位和个人“四方责任”。各镇要做好五包一干部、村社区干部的培训管理,各单位要做好下沉社区干部的培训管理,要规范落实好个人防护、对象管理、优化服务等工作,落实新冠疫情联防联控群防群控,减少规模性疫情暴发,守住不发生涉疫恶性事件底线。

二、居家管理的重点人员类别

(一)入境人员。在第一入境点完成集中隔离后,在目的地落实3天居家隔离,期间赋码管理、不得外出,第1、3天各开展一次核酸检测,最后一次核酸检测阴性后解除。

(二)高风险区及外溢人员。落实5天居家隔离,期间赋码管理、不得外出,第1、2、3天各开展一次抗原自测,第5天开展一次核酸检测阴性后解除。

(三)密切接触者。落实5天居家隔离或集中隔离,期间赋码管理、不得外出,第1、2、3天各开展一次抗原自测,第5天开展一次核酸检测阴性后解除。

(四)结束闭环作业的高风险岗位从业人员。落实5天居家健康监测,期间赋码管理,第1、3天各开展一次抗原自测,第5天开展一次核酸检测阴性后解除,非必要不外出,确需外出的不前往人员密集公共场所、不乘坐公共交通工具。

(五)新冠病毒感染者出院(舱)、居家治疗已康复人员。落实7天居家健康监测,期间赋码管理不外出,第3天开展一次抗原自测,第7天开展一次核酸检测阴性后解除,如就医等特殊情况必须外出时做好个人防护,规范佩戴N95/KN95颗粒物防护口罩,避免乘坐公共交通工具。

(六)新冠病毒感染者(含核酸阳性或抗原阳性)居家康复人员。落实居家隔离,期间赋码管理、不得外出,前5天可开展抗原自测,第6、7天各开展一次核酸检测,2次核酸检测Ct值≥35解除。

以上人员中,可自愿申请集中隔离;居家隔离人员经评估不具备居家隔离条件,要采取集中隔离。

三、规范管理

请各镇、各单位指导社区(村)工作人员、志愿者对照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印发的《新冠病毒感染者居家治疗指南》、《新冠肺炎疫情居家隔离医学观察指南》、《新冠肺炎疫情居家健康监测指南》、《新冠病毒感染者居家治疗抗原检测指南》、《新冠病毒感染者居家治疗常用药参考表》,做好规范管理和指导。

各镇政府每日从公文平台以电子表格加盖公章向县防控办报送应赋码居家管理人员名单(分类别各一张表),载明居家类型、姓名、身份证号、手机号、现住址、管理开始时间、管理结束时间(阳性感染者不写,治愈后报送居家健康监测名单),以便精准赋码解码。

四、优化服务

(一)持续开展爱国卫生运动。村社区要持续开展爱国卫生运动,整治脏乱差的卫生死角,减少病毒滋生土壤;要持续开展爱国卫生教育,通过多种形式宣传公民防疫基本行为准则,宣传新冠病毒感染防控和治疗知识,教育引导广大群众做自我健康的第一责任人。

(二)严控聚集性活动。要落实聚集性活动主办方、承办方责任,谁举办谁负责,做好参与人员个人防护和健康监测,倡导“白事简办快办、红事缓办新办、其他宴会不办”,严防暴发规模性疫情,不发生涉疫恶性事件。

(三)畅通信访渠道。社区(村)要畅通信访渠道,主动公开服务电话,按规接待群众信访,倾听群众诉求,分类研判处置。

(四)落实社区(村)对重点人群的管理责任。社区(村)要在镇政府指导下,和基层卫生医疗单位紧密协作,建立辖区重点人员台账(65岁以上患有6类基础病老年人、失能老人或高龄行动不便老人、孕产妇和0-6岁儿童、有紧急医疗需求的人群)。充分发挥基层政府和居(村)民委员会及其公共卫生委员会的积极作用,协助做好重点人群的日常宣传教育和服务工作。村民委员会及其公共卫生委员会与村卫生室做好协调联动,动员社会组织、社会工作者、志愿者、社会慈善资源为辖区的重点人群协助购药送药、购物送物、协助就医转诊等;引导村民提高个人健康意识,做好自我防护。建立社区(村)与医疗机构、药房之间的直通热线,以乡镇为单位,配置医疗用车,指导协助转诊。

附件:1.新冠病毒感染者居家治疗指南

2.新冠肺炎疫情居家隔离医学观察指南

3.新冠肺炎疫情居家健康监测指南

4.新冠病毒感染者居家治疗抗原检测指南

5.新冠病毒感染者居家治疗常用药参考表

紫阳县新冠疫情防控指挥部办公室

2022年12月10日

附件1

新冠病毒感染者居家治疗指南

一、适用对象

(一)未合并严重基础疾病的无症状或症状轻微的感染者。

(二)基础疾病处于稳定期,无严重心肝肺肾脑等重要脏器功能不全等需要住院治疗情况的感染者。

二、家居环境要求

(一)在条件允许情况下,居家治疗人员尽可能在家庭相对独立的房间居住,使用单独卫生间。

(二)家庭应当配备体温计(感染者专用)、纸巾、口罩、一次性手套、消毒剂等个人防护用品和消毒产品及带盖的垃圾桶。

三、管理要求

(一)社区(村)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工作要求。

1.建立联系。发挥各地疫情防控社区(基层)工作机制的组织、动员、引导、服务、保障、管理重要作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公开咨询电话,告知居家治疗注意事项,并将居家治疗人员纳入网格化管理。对于空巢独居老年人、有基础疾病患者、孕产妇、血液透析患者等居家治疗特殊人员建立台账,做好必要的医疗服务保障。

2.给予指导。居家治疗人员根据说明书规范进行抗原检测,必要时可请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给予指导。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对有需要的人员给予必要的对症治疗和口服药指导。

3.协助就医。社区或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收到居家治疗人员提出的协助安排外出就医需求后,要及时了解其主要病情,由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指导急危重症患者做好应急处置,并协助尽快闭环转运至相关医院救治。要以县(市、区)为单位,建立上级医院与城乡社区的快速转运通道。

4.心理援助。以地市为单位建立畅通心理咨询热线。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社区要将心理热线主动告知居家治疗人员,方便其寻求心理支持、心理疏导帮助。对于发现的心理或精神卫生问题较严重者,可向本地(市、县)精神卫生医疗机构报告,必要时予以转介。

5.个人防护。与居家治疗人员接触时,应当做好自我防护,尽可能保持1米以上距离。

(二)居家治疗人员自我管理要求。

1.健康监测和对症治疗。居家治疗人员应当每天早、晚各进行1次体温测量和自我健康监测,如出现发热、咳嗽等症状,可进行对症处置或口服药治疗。有需要时也可联系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医务人员或通过互联网医疗形式咨询相关医疗机构。无症状者无需药物治疗。居家治疗人员服药时,须按药品说明书服用,避免盲目使用抗菌药物。如患有基础疾病,在病情稳定时,无需改变正在使用的基础疾病治疗药物剂量。

2.转诊治疗。如出现以下情况,可通过自驾车、120救护车等方式,转至相关医院进行治疗。

(1)呼吸困难或气促。

(2)经药物治疗后体温仍持续高于38.5℃,超过3天。

(3)原有基础疾病明显加重且不能控制。

(4)儿童出现嗜睡、持续拒食、喂养困难、持续腹泻或呕吐等情况。

(5)孕妇出现头痛、头晕、心慌、憋气等症状,或出现腹痛、阴道出血或流液、胎动异常等情况。

3.控制外出。居家治疗人员非必要不外出、不接受探访。对因就医等确需外出人员,要全程做好个人防护,点对点到达医疗机构,就医后再点对点返回家中,尽可能不乘坐公共交通工具。

4.个人防护。居家治疗人员要做好防护,尽量不与其他家庭成员接触。如居家治疗人员为哺乳期母亲,在做好个人防护的基础上可继续母乳喂养婴儿。

5.抗原自测。居家治疗人员需根据相关防疫要求进行抗原自测和结果上报。

6.感染防控要求。

(1)每天定时开门窗通风,保持室内空气流通,不具备自然通风条件的,可用排气扇等进行机械通风。

(2)做好卫生间、浴室等共享区域的通风和消毒。

(3)准备食物、饭前便后、摘戴口罩等,应当洗手或手消毒。

(4)咳嗽或打喷嚏时用纸巾遮盖口鼻或用手肘内侧遮挡口鼻,将用过的纸巾丢至垃圾桶。

(5)不与家庭内其他成员共用生活用品,餐具使用后应当清洗和消毒。

(6)居家治疗人员日常可能接触的物品表面及其使用的毛巾、衣物、被罩等需及时清洁消毒,感染者个人物品单独放置。

(7)如家庭共用卫生间,居家治疗人员每次用完卫生间均应消毒;若居家治疗人员使用单独卫生间,可每天进行1次消毒。

(8)用过的纸巾、口罩、一次性手套以及其他生活垃圾装入塑料袋,放置到专用垃圾桶。

(9)被唾液、痰液等污染的物品随时消毒。

四、结束居家治疗的条件

如居家治疗人员症状明显好转或无明显症状,自测抗原阴性并且连续两次新冠病毒核酸检测Ct值≥35(两次检测间隔大于24小时),可结束居家治疗,恢复正常生活和外出。

五、保障要求

(一)各地疫情防控领导机制中负责社区(基层、农村)工作的牵头单位要充分发挥作用,切实担当负责。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建立24小时值班制度,指定专人承担感染者居家治疗健康咨询工作。社区(村)安排做好核酸检测、垃圾清运、环境消杀等工作,并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

(二)要组织医疗机构,通过远程指导、互联网医疗等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方式,为居家人员提供康复指导支持和心理支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通过互联网等多种方式加强对辖区居家康复人员的巡查指导和健康监测,二、三级医院要通过远程医疗的方式为基层医疗机构提供会诊指导。

(三)各地要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常用药品、抗原检测试剂、指夹式血氧仪等储备,切实满足居家治疗人员用药和健康监测需求。

(四)医疗机构要严格落实首诊负责制和急危重症抢救制度,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诿或拒绝居家治疗的新冠病毒感染者特别是急危重症患者到医疗机构就诊。


附件2

新冠肺炎疫情居家隔离医学观察指南

一、管理对象

包括密切接触者中的特殊人群、解除集中隔离后的密切接触者和入境人员、高风险区外溢人员及其他经专业人员评估无法进行集中隔离医学观察的人员。

二、场所要求

(一)居家隔离医学观察者最好单独居住;如果条件不允许,选择一套房屋里通风较好的房间作为隔离室,保持相对独立。

(二)在相对独立的隔离室外放置桌凳,作为非接触式传递物品的交接处。

(三)房间使用空调系统通风时,应选择分体空调,如使用集中空调,保证空调运行正常,加大新风量,全空气系统关闭回风。

(四)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尽量使用单独卫生间,避免与其他家庭成员共用卫生间。

(五)房间内应当配备体温计、纸巾、口罩、一次性手套、消毒剂等个人防护用品和消毒产品及带盖的垃圾桶。

三、管理要求

(一)社区服务要求。

1.登记造册。街道(镇)、社区(村)工作人员要及时与居家隔离医学观察人员取得联系,掌握居家隔离医学观察人员信息,查看居住场所是否满足居家隔离医学观察条件,下发居家隔离医学观察告知书(参见附表1),告知居家隔离医学观察相关要求,并按照“一户一档”或“一人一档”要求,登记造册,纳入社区网格化管理。掌握空巢独居老年人、有基础性疾病患者、孕产妇、血液透析患者等居家隔离医学观察特殊人员情况,建立台账,做好必要的生活保障和关爱服务。

2.监测信息收集。街道(镇)、社区(村)可通过建立微信群、小程序等方式,每日早晚两次定期询问和收集居家隔离医学观察人员的体温、症状等信息,如发现有发热、干咳、乏力、咽痛、嗅(味)觉减退、腹泻等症状人员,立即报告,并由专人联系120负压急救车,按就近原则送往发热门诊或定点医疗机构就医。

3.核酸检测。居家隔离医学观察期间的核酸检测由社区组织采样人员上门采集,并及时推送核酸检测结果。

4.环境清洁与垃圾处理。每天对居家隔离医学观察人员居住楼层走道、楼梯等场所进行一次消毒,至少清理一次垃圾,必要时及时清理。

5.心理援助与社会工作服务要求。告知居家隔离医学观察者心理援助热线电话号码,提供心理支持、心理疏导等服务,缓解隔离人员的负面情绪,预防与减轻疫情所致的心理困顿,防范心理压力引发的极端事件。发现居家隔离医学观察者出现精神卫生问题时,及时向对口精神卫生医疗机构转介。

6.定时抽查。社区应定期对辖区内正在实施居家隔离医学观察人员开展抽查,了解其是否按照要求进行居家隔离医学观察,是否离开居住地,是否参加聚集性活动,是否按时完成核酸检测等活动。

7.工作人员防护。社区医学观察管理人员与居家隔离医学观察者接触时,处理其污染物及污染物体表面时,应当做好自我防护,穿戴一次性工作帽、医用外科口罩、工作服、一次性手套,与其保持1米以上距离。转运阳性感染者、处理感染者污染物及污染物体表面时或因其他工作需要与隔离者近距离接触时,应当佩戴N95/KN95颗粒物防护口罩。

(二)居家隔离医学观察者自我管理要求。

1.健康监测。居家隔离医学观察者应当每天早、晚各进行1次体温测量和自我健康监测,并将监测结果主动报告至社区医学观察管理人员。医学观察期间,如出现发热、干咳、乏力、咽痛、嗅(味)觉减退、腹泻等症状时,社区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当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辖区疾控机构报告。

2.禁止外出。居家隔离期间赋码管理,居家隔离人员严格做到不外出,拒绝一切探访。对因就医等确需外出人员,经所在社区医学观察管理人员批准后方可外出,安排专人专车,全程做好个人防护,落实闭环管理。

3.个人防护。非单独居住者,其日常生活、用餐尽量限制在隔离房间内,其他人员不进入隔离房间。隔离房间内活动可不戴口罩,离开隔离房间时要戴口罩。尽量减少与其他家庭成员接触,必须接触时保持1米以上距离,规范佩戴医用外科口罩。如居家隔离医学观察者为哺乳期母亲,在做好个人防护的基础上可继续母乳喂养婴儿。

4.核酸检测和抗原自测。居家隔离医学观察人员需根据相关防控要求配合工作人员完成核酸检测、抗原自测和结果上报。

5.卫生防疫要求。

(1)保持家居通风,每天尽量开门窗通风,不能自然通风的用排气扇等机械通风。

(2)做好卫生间、浴室等共享区域的通风和消毒。

(3)准备食物、饭前便后、摘戴口罩等,应当洗手或手消毒。擦手时,最好使用一次性擦手纸。

(4)讲究咳嗽礼仪,咳嗽或打喷嚏时用纸巾遮盖口鼻或用手肘内侧遮挡口鼻,将用过的纸巾丢至垃圾桶,如接触呼吸道分泌物立即洗手或手消毒。

(5)不与家庭内其他成员共用生活用品,餐具使用后应当清洗和消毒。餐具首选煮沸消毒15分钟,也可用含有效氯250mg/L~500mg/L含氯消毒液溶液浸泡15分钟后再用清水洗净。

(6)台面、门把手、电话机、开关、热水壶、洗手盆、坐便器等日常可能接触使用的物品表面,用含有效氯250mg/L~500mg/L的含氯消毒剂擦拭,后用清水洗净,每天至少1次。每天用含有效氯250mg/L~500mg/L的含氯消毒剂进行湿式拖地。

(7)居家隔离医学观察者的毛巾、衣物、被罩等需清洗时,要单独放置,用含有效氯250mg/L~500mg/L的含氯消毒剂浸泡30分钟,或采用煮沸15分钟消毒后用清水漂洗干净。

(8)如家庭共用卫生间,居家隔离医学观察者每次用完厕所应当消毒1次;若居家隔离医学观察者使用单独卫生间,厕所可每天消毒1次。便池及周边可用含有效氯2000mg/L的含氯消毒液擦拭消毒,作用30分钟。厕所门把手、水龙头等手经常接触的部位,可用含有效氯为500mg/L的含氯消毒液或其他可用于表面消毒的消毒剂擦拭消毒,作用30分钟后清水擦净。

(9)用过的纸巾、口罩、一次性手套以及其他生活垃圾装入塑料袋,放置到专用垃圾桶,每天清理,清理前用含有效氯500mg/L~1000mg/L的含氯消毒液或75%酒精喷洒消毒至完全湿润,然后扎紧塑料口袋,再和家里其他垃圾一起丢弃。

(10)被唾液、痰液等污染的物品随时消毒,消毒时用含有效氯500mg/L~1000mg/L含氯消毒液、75%酒精或其他可用于表面消毒的消毒剂擦拭消毒,作用30分钟后清水擦净。大量污染物,应当使用一次性吸水材料(干毛巾)完全覆盖后用足量的含有效氯5000mg/L~10000mg/L的含氯消毒剂浇在吸水材料上消毒,作用30分钟以上,小心清除干净。再用含有效氯500mg/L~1000mg/L的含氯消毒剂擦(拖)被污染表面及其周围 2平方米。处理污染物应当戴手套与口罩,处理完毕后应沐浴、更换衣服。

6.居家隔离医学观察解除。居家隔离医学观察期满,核酸检测结果阴性,且无任何异常症状者,经社区核实,并收到居家隔离医学观察解除通知单(参见附表2),可解除居家隔离医学观察。

(三)共同居住者或陪护人员要求。

1.陪护人员与居家隔离医学观察者接触时,处理其污染物及污染物体表面时,应当做好自我防护,穿戴一次性工作帽、医用外科口罩、工作服、一次性手套,与其保持1米以上距离。

2.与居家隔离医学观察者任何直接接触,或离开其居住空间后,准备食物、饭前便后、戴手套前、脱手套后要进行双手清洁及消毒。

3.有基础疾病的人员和老年人不能作为儿童、孕产妇、半自理及无自理能力等居家隔离人员的陪护人员。

4.共同居住者或陪护人员一并遵守居家隔离医学观察管理要求。

(四)集中隔离后的人员转运。

社区及时接收需居家隔离人员相关信息,如姓名、性别、年龄、现住址、联系电话、身份证号、健康状况(是否有基础疾病、精神疾病,服药情况,是否有需要陪护的儿童、老年人、无自理能力的病患,是否为孕产妇等)等进行登记,点对点闭环转运至居家隔离地点。应保障相应的转运车辆及人员,并做好相关培训工作。转运期间做好相应的防护措施。

四、保障要求

(一)组织保障。居家隔离医学观察者所在社区指定专人承担社区医学观察管理、采样服务工作,明确职责,落实24小时值班制度,及时发现问题,及时解决问题。

(二)生活物资保障。建立居家隔离期间需求清单,明确生活物资供应专门力量,优化终端配送,打通配送“最后一米”。

(三)防护物资保障。社区应储备足够的防护物资(包括各级别的口罩、医用手套、医用防护服、医用防护眼罩等)、消毒设施和药品等。

(四)医疗服务保障。社区与药房、医疗机构等建立直通热线,做好服务衔接,满足居民用药、就医等需求。落实首诊负责制和急危重症抢救制度,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诿拒诊。

附表1

居家隔离医学观察告知书

姓名:       性别:        联系电话:              

证件号码:                     

居住地址:                     

所在单位:         (如有单位,请填写)

单位联系人:              

单位联系方式:            

 

您好: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及我国现行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防控方案等相关规定,现对您实行居家隔离医学观察,观察期: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为了您和家人的健康,居家隔离医学观察期间请您遵守以下规定:

1.不得外出,拒绝一切探访。对因就医等特殊原因确需外出人员,请联系所在社区医学观察管理人员,经批准后,在遵守相关防疫规定下方可外出。

2.非单独居住者,其日常生活、用餐尽量限制在隔离房间内,其他共同居住人员尽量不进入隔离房间。

3.请您配合社区做好核酸检测、抗原自测和自我健康监测。每天早、晚两次进行体温测量并主动向社区报告。如果出现发热、干咳、乏力、咽痛、嗅(味)觉减退、腹泻等症状应立即如实报告,在社区健康管理人员陪同并做好防护的情况下,120专车转运至就近发热门诊就诊。

对瞒报、谎报信息或拒不配合居家隔离医学观察规定的,将采取集中隔离医学观察措施,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之规定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造成疫情扩散和蔓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街道(镇)干部:           ;联系方式:                        

社工(网格员):            ;联系方式:              

居家隔离医学观察对象签收:

社区(村)(盖章)

                                     年  月  日


附表2  

居家隔离医学观察解除通知单

      先生/女士:

(证件类型:        证件号码:                  )


您为期    天(       年   月   日—   月   日)的居家隔离医学观察期已满。根据您相关实验室检测结果,且隔离医学观察期间健康状况无异常,现准予解除居家隔离医学观察。

衷心感谢您的支持和配合!

(负责隔离医学观察的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附表3 

新冠肺炎疫情居家健康监测指南

一、适用对象

结束闭环作业的高风险岗位从业人员、新冠肺炎感染者出院(舱)人员及其他经专业人员评估需进行居家健康监测的人员。

二、场所要求

(一)选择在通风较好的房间居住,尽量保持相对独立。

(二)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尽量使用单独卫生间,避免与其他家庭成员共用卫生间。

(三)房间内应当配备体温计、纸巾、医用防护口罩、一次性手套、消毒剂等个人防护用品和消毒产品及带盖的垃圾桶。

三、管理要求

(一)社区服务要求。

1.登记造册。街道(镇)、社区(村)工作人员要加强摸排和信息登记,及时掌握返回属地居家健康监测的人员信息,及时与居家健康监测人员取得联系,进行信息核实,通过下发居家健康监测告知书(参见附表),告知居家健康监测相关要求,并按照“一户一档”或“一人一档”要求,登记造册,纳入社区网格化管理。掌握空巢独居老年人、有基础性疾病患者、孕产妇、血液透析患者等居家健康监测特殊人员情况,建立台账,做好必要的生活保障和关爱服务。街道(镇)、社区(村)可通过告知书、一封信及微信等方式加强居家健康监测宣教和指导,提醒社区需居家健康监测人员应主动与社区取得联系,及时报备,督促其按要求做好居家健康监测。

2.监测信息收集。街道(镇)、社区(村)可通过建立微信群、小程序等方式,每日早晚两次定期询问和收集居家健康监测人员的体温、症状等信息,如发现有发热、干咳、乏力、咽痛、嗅(味)觉减退、腹泻等症状人员,立即报告,并由专人联系120负压急救车,按就近原则送往发热门诊或定点医疗机构就医。

(二)居家健康监测人员管理要求。

1.健康监测。实行居家健康监测人员每日早晚各测量1次体温,做好症状监测,并向社区(村)如实报告。如出现发热、干咳、乏力、咽痛、嗅(味)觉减退、腹泻等症状,应立即告知社区工作人员,并配合前往医疗机构就诊,就诊时如实告知医务人员流行病学史。

2.外出限制。居家健康监测期间,本人要严格落实非必要不外出,如就医等特殊情况必需外出时做好个人防护,规范佩戴N95/KN95颗粒物防护口罩,避免乘坐公共交通工具。

3.核酸检测。居家健康监测人员需根据防控要求配合完成核酸检测。

4.卫生防疫要求。

(1)保持家居通风,每天尽量开门窗通风。

(2)做好居家环境卫生清洁,对卫生间、浴室等共享区域定期通风和消毒;对门把手、手机、开关等日常高频接触物品表面定期消毒。

(3)做好手卫生,讲究咳嗽礼仪,咳嗽或打喷嚏时用纸巾遮盖口鼻或用手肘内侧遮挡口鼻,将用过的纸巾丢至垃圾桶,如接触呼吸道分泌物立即洗手或手消毒。

(4)尽量不与家庭内其他成员共用生活用品,避免与家人密切接触,用餐时提倡分餐制。

四、保障要求

(一)组织保障。街道(镇)、社区(村)应组织专人负责居家健康监测人员的管理,明确职责,落实24小时值班制度,及时发现问题,及时解决问题。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定期报告居家健康监测人员管理情况。

(二)物资保障。社区应储备足够的防护物资(包括各级别的口罩、医用手套、医用防护服等)、核酸检测采样物资和消毒物资等。

(三)心理援助与社会工作服务。告知居家健康监测人员心理援助热线电话号码,提供心理支持、心理疏导等服务,缓解负面情绪,预防与减轻疫情所致的心理困顿,防范心理压力引发的极端事件。发现居家健康监测人员出现精神卫生问题时,及时向对口精神卫生医疗机构转介。


附表

居家健康监测告知书

姓名:       性别:        联系电话:              

证件号码:                     

居住地址:                     

所在单位:            (如有单位,请填写)

单位联系人:              

单位联系方式:            

 

您好: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及我国现行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防控方案等相关规定,现对您实行居家健康监测,观察期: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为了您和家人的健康,居家健康监测期间请您遵守以下规定:

1.尽量保持相对独立,减少与家人接触。

2.请您配合社区做好自我健康监测,每天早、晚两次进行体温测量并主动向社区、所在单位报告。如果出现发热、干咳、乏力、咽痛、嗅(味)觉减退、腹泻等症状应立即如实报告,在社区健康管理人员陪同并做好防护的情况下,120专车转运至就近发热门诊就诊。主动配合做好核酸检测。

3.居家健康监测期间严格落实非必要不外出,如就医等特殊情况必需外出时做好个人防护,尽量避免乘坐公共交通工具。

对瞒报、谎报信息或拒不配合居家健康监测规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之规定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造成疫情扩散和蔓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街道(镇)干部:           ;联系方式:                        

社工(网格员):            ;联系方式:              

 

居家健康监测对象签收:

社区(村)(盖章)

                                     年  月  日


附件4

新冠病毒感染者居家治疗抗原检测指南

一、检测试剂获得

1.居家治疗人员可通过药品网络销售电商等购买抗原检测试剂,也可通过所在的社区(村)或辖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协助购买抗原检测试剂。

2.社区(村)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为辖区内有需求的居家治疗人员,特别是老年人,提供获得抗原检测试剂的便利。

二、检测和结果判读

1.居家治疗人员可以按照说明书要求和流程自行进行检测和结果判读,也可以联系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签约服务医务人员,在其远程指导下完成检测和结果判读。

2.养老机构工作人员要在有需要时,按照说明书要求和流程为养老机构内的老年人进行抗原检测和结果判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