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紫阳县委办公室 紫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紫阳县支持鼓励“五上”企业培育发展办法(试行)》的通知

时间:2022-05-06 10:43来源:紫阳县委办公室
文件名称 中共紫阳县委办公室 紫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紫阳县支持鼓励“五上”企业培育发展办法(试行)》的通知
索引号 zyxzfzyxzfbgs/2022-6910 公开目录: 县委文件
公开责任部门 紫阳县政府办公室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文号 紫办字〔2022〕36 号 成文日期: 2022年05月06日
有效性 有效 公开日期: 2022年05月06日
内容概述 紫阳县支持鼓励“五上”企业培育发展办法(试行)
各镇党委、镇人民政府,县委和县级国家机关各部门,各人民团体,中央和省市驻紫各单位:

《紫阳县支持鼓励“五上”企业培育发展办法(试行)》已经县委、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紫阳县委办公室 紫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5月6日

紫阳县支持鼓励“五上”企业培育发展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积极培育市场主体,激发市场活力,支持个体工商户和小微企业升级纳统,鼓励“五上”企业做大做强,通过鼓励和扶持,引导我县“五上”企业稳步发展、提质增效,持续扩大产业经济,增加政府财税渠道,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按照“规划一批、引导一批、培育一批、扶持一批、纳统一批”的思路,对在我县注册、新入库纳统的“五上”企业给予奖励扶持,对培育“五上”企业的单位进行考核,按任务完成情况兑现奖励。

第三条 县财政、审计等部门对各类奖补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奖补资金发挥最大效益。

第二章 对象和范围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五上”企业的具体入统标准:

(一)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指年主营业务收入 2000 万元及以上的工业法人企业。

(二)限额以上批发、零售、住宿、餐饮企业。指年主营业务收入达到 2000 万元及以上的批发业法人企业、年主营业务收入达到 500 万元及以上的零售业法人企业、年主营业务收入达到200 万元及以上的住宿和餐饮业法人企业。

(三)有资质的建筑业。指有总承包、专业承包和劳务分包资质的建筑业法人企业。

(四)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指有开发经营活动的全部房地产开发经营业法人企业。

(五)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指年营业收入 2000 万元及以上的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信息传递、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以及卫生等行业。年营业收入 1000 万元及以上的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教育以及物业管理、房地产中介服务、房地产租赁经营和其他房地产业等行业。年营业收入 500 万元及以上的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文化、体育和娱乐业以及社会工作等行业。

第三章 工作原则和责任分工

第五条

“五上”企业培育工作在县委、县政府统一领导下,由各镇各部门具体实施。根据市场主体的成长情况,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本行业小微企业三年成长计划,将具有发展潜力的企业纳入“五上”企业培育库。对列入“五上”企业培育库的企业

予以重点扶持、梯次培养,达到规上限上临界标准的企业可升级进入“五上”企业储备库,支持其进一步提升做大做强的能力,催化上规上限、入库纳统。

(一)县发改局负责全县“五上”企业培育纳统的牵头工作及服务业企业的培育纳统工作;牵头做好“五上”企业培育奖励政策的制定、完善和落实。

(二)县经贸局负责全县工业企业和商贸流通企业的培育和纳统工作,做好已入库企业统计报表的催报、指导和协调服务。指导县内商贸流通大个体户转法人企业,按标准要求进行培育纳统。

(三)县住建局负责全县资质内建筑企业、房地产企业的培育和纳统工作,做好已入库企业统计报表的催报、指导和协调服务。

(四)县统计局负责“五上”企业培育纳统的业务指导、人员培训、初步审查和联网直报指导等工作,及时协调解决纳统工作问题,与市统计局做好入统衔接,依法据实统计,确保数据质量。

(五)县审批服务局负责按季度提供新增、变更、注销企业名单,及时将达到“五上”企业标准的年内新增、成长型企业名单提供给各相关责任部门和统计部门审核统计,积极引导大个体户转为法人企业,并对新增“五上”企业提供优质服务,及时办理营业执照。

(六)县税务局负责对全县培育企业经营状况及纳税情况进行调查摸底,按季度提供新增、变更和注销企业名单,及时提供应税销售收入达到或接近“五上”企业标准的企业情况和小规模纳税人转为一般纳税人企业情况。在“五上”企业培育过程中,依法依规落实税收减免政策,按要求提供税务资料。

(七)各镇和县教体科技局、公安局、民政局、人社局、自然资源局、交通局、农业农村局、水利局、文旅广电局、卫健局、医保局、市场监管局、茶业发展中心、招商服务中心、园区管委会等单位负责本辖区(行业)内企业的培育和纳统工作,做好已入库企业统计报表的催报、指导和协调服务。

第四章 扶持措施

第六条 对纳入“五上”企业培育库、“五上”企业储备库和已进统的“五上”企业(以下简称“三库”企业)落实以下扶持措施:

(一)县财政局牵头,积极指导企业建立和完善现代企业财务管理制度,每年给予奖补资金。

(二)鼓励大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五上”企业。切实加强“个转企”工作力度,对效益好、潜力大、营业收入达到“五上”企业标准的个体工商户,引导其转型升级为“五上”企业。

(三)完善“乡情+项目+投资回报”为主的“归雁经济”发展模式,在财政扶持、政策引导、土地流转、技能培训、生产用房、人才引入、税费减免、贯通服务等方面为返乡创业提供具体支持,及时帮助返乡创业人员解决在项目用地、子女上学、社会保障以及生产经营中遇到的困难,努力当好服务返乡创业者的“店小二”。结合我县产业发展现状及特点,推介回引工程项目,建立回引项目全程跟踪服务机制,结合园区建设,促成更多在外紫阳籍成功人士回乡创业、兴业。

第七条

落实好中省市县已出台的各项惠企政策,给予“五上”企业直达性强的支持政策。

(一)在省市优秀民营企业、杰出民营企业家、优秀企业家等评优树模活动中优先推荐“五上”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

(二)陕南循环发展、现代服务业、工业技改、产业结构调整、园区培育、苏陕协作、物流设施、高技术产业、新基建等各类专项政策中,项目申报优先向“五上”企业倾斜。

(三)加大政银企对接力度,按月向银行推送“五上”企业融资需求清单,协助企业提高贷款资信度。

(四)鼓励引导招商引资企业在县内注册法人企业,制定“总部经济”或其研发中心、生产中心、营销中心、结算中心等以“五上”企业标准落地奖励政策,对其开办新社区工厂、直营连锁店予以额外奖励。

(五)支持“五上”企业拓宽引才途径、建设聚才平台,满足专业技术等各类人才多样化服务需求,在住房、户籍、子女入学等方面为人才提供便利的政策;支持“五上”企业开展校企合作、员工职业技能培训、高级管理培训,加快培养现代企业管理人才的政策;“五上”企业的员工存在住房困难的,可优先安排公租房。

(六)加强民营企业家培养,对“五上”企业优秀负责人,优先推荐为“两代表一委员”,推荐担任各类商协会等社会组织机构负责人。

第五章 奖励措施

第八条

“五上”企业认定以国家统计局最终核定为准,对能够真实、准确、及时上报报表的新增企业进行奖励。所有申报纳统的“五上”企业按照行业属性归口管理。

(一)对当年新纳规入统的规上工业企业,在纳规入统次年奖励 10 万元,第三年在“五上”企业库且稳定生产经营的,奖励 10 万元。

(二)对当年新纳规入统的有资质的建筑业企业、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在纳规入统次年奖励 5 万元,第三年在“五上”企业库且稳定生产经营的,奖励 5 万元。

(三)对当年新纳规入统限额以上的批发企业、零售企业、住宿企业、餐饮企业,在纳规入统次年奖励 5 万元,第三年在“五上”企业库且稳定生产经营的,奖励 5 万元。

(四)对当年新纳规入统的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在纳规入统次年奖励 5 万元,第三年在“五上”企业库且稳定生产经营的,奖励 5 万元。

第九条

“五上”企业应确定 1 名会计或统计员,对在统计“一套表”联网直报平台中及时准确填报数据,并建立和规范现代企业财务管理制度、统计台账的“五上”企业,每户每年奖励2 万元。

第六章 奖励程序

第十条

“五上”企业培育和纳统工作,按照规定程序进行申报、核查、评估、认定和管理。

(一)各镇、各责任部门指导归口管理企业建立现代财务管理制度,按照县统计局规定的时间节点,督促指导企业按时、规范报送相关资料。

(二)县统计局收到申报资料后,会同行业主管部门进行现场核实、审核验收、组织上报。

(三)经国家统计局确认的新增“五上”企业,每年年底由县统计局将确认结果报县政府审核。

(四)新增“五上”企业入统后,由县发改局商培育责任单位提出奖励建议,经分管县级领导同意,提请县政府审定后兑现奖励。奖励资金拨付至县发改局,由县发改局兑现给培育责任单位和企业。

(五)涉及年度综合目标责任考核赋分的,由县考核办、县发改局按相关文件规定实施。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 建立健全部门信息共享和综合执法机制,发改、统计、行政审批、税务等行业主管部门实行信息共享,实时传递纳统信息,强化“五上”企业纳规入统的培育引导和管理。

第十二条 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五上”企业培育要做到法人单位真实存在、符合入库标准、行业界定准确、资料真实完备,杜绝弄虚作假。对弄虚作假、恶意套取国家奖补资金的企业、单位和个人,取消其享受奖励政策的资格,退回已享受的奖励资金,纳入信用“黑名单”。涉及违法违规的,移交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十三条

“五上”企业纳规入统及激励奖励工作开展过程中,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职责,或者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移交相关部门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县发改局、县统计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至2023年12月31日截止。县政府及政府部门原有文件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