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紫阳县委办公室 紫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紫阳县河湖长制工作问责办法(试行)》的通知

时间:2022-10-27 17:23来源:中共紫阳县委办公室 紫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文件名称 中共紫阳县委办公室 紫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紫阳县河湖长制工作问责办法(试行)》的通知
索引号 zyxzfzyxzfbgs/2022-6659 公开目录: 县委文件
公开责任部门 紫阳县政府办公室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文号 紫办字〔2022〕101号 成文日期: 2022年10月27日
有效性 有效 公开日期: 2022年10月27日
内容概述 紫阳县河湖长制工作问责办法(试行)
各镇党委、镇人民政府,县委和县级国家机关各部门,各人民团体,中央和省市驻紫各单位:

《紫阳县河湖长制工作问责办法(试行)》已经县委、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中共紫阳县委办公室  紫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10月27日

紫阳县河湖长制工作问责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河湖长制责任追究工作,严格落实河长制属地管理职责,促进河湖长制工作贯彻执行,根据《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行河长制的意见》《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在湖泊实施湖长制的指导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承担全县河湖长制工作责任的单位和党员干部、公职人员。

第三条 河湖长制工作实行属地管理和辖区负责的工作机制。各镇总河长、副总河长是河湖长制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负领导责任;其他镇级河长和村级河长是河湖长制工作直接管理责任人,负直接责任;巡河员、护河员是河湖长制工作的直接责任人,负直接责任。县直各相关部门按照各自工作职责承担相应责任。

第四条 河湖长制工作问责应当坚持的原则:依纪依法、实事求是,失责必问、问责必严,权责一致、惩教结合。

第二章 问责情形及方式

第五条 对河湖长制工作思想不重视,组织领导不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问责:

(一)对组织推动河湖长制落实不力,年度考核结果连续2年不合格的。

(二)河湖管理保护工作不担当、不作为,防控和治理河湖“四乱”问题不到位,导致“四乱”问题严重反弹,河湖防洪安全或生态环境受到严重影响的。

(三)推进河湖保护和治理重点工作措施不力,未在规定时间内按标准完成任务的。

(四)落实河湖水域岸线管理、水污染防治相关法律法规制度不严不实,造成水环境质量严重恶化或非法排污导致水污染事件的。

(五)对群众反映和媒体报道的河湖管理保护突出问题消极应付、推诿扯皮、核查整改不力,在社会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

(六)对上级交办河湖突出问题,组织排查整改不力, 存在虚假整改的。

(七)对危害河湖水生态环境的突发事件存在隐瞒、迟报、谎报、漏报的。

(八)对责任河湖巡查检查流于形式、走过场,该发现的问题未发现,该整改的问题因措施不力,未整改到位的。

(九)未宣传贯彻落实河湖管理保护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的。

(十)未落实河湖巡河员、护河员公益性岗位,或落实公益性岗位弄虚作假的。

(十一)其他应当问责的情形。

第六条 县直各相关部门在落实河湖长制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问责:

(一)未按河湖长制工作职责履行部门职责的,制定或采取与水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及政策措施相违背的。

(二)违规审批、验收项目的;不履行水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

(三)其他应当问责的情形。

第七条 各镇党委、政府在河湖长制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问责:

(一)未全面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的河湖长制工作责任制的,对河湖长制工作不够重视,贯彻落实河湖长制工作部署不力,指导不到位,工作消极应付,任务完成严重滞后的。

(二)未按照河湖长制工作的要求,分级明确责任和任务分解的;未完成河湖长制工作年度考核内容或阶段性任务的。

(三)镇级河长未按要求开展巡河工作和填写巡河日志的;未发现责任河段河湖“四乱”问题和水环境保护违规违法情况,或发现违法问题后不及时制止和报告的;未积极主动协调河湖问题整改,经上级督办、通报仍无实质性进展的,对社会反映强烈的水环境保护问题处置失当的。

(四)对上级督导检查、暗访中发现问题组织整改不力,或未能在限期内完成的;对造成水环境重大事故被上级通报的,或被媒体曝光的。

(五)其他应当问责的情形。

第八条 各村在落实河湖长制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问责:

(一)对辖区内河流、水源地、排污口等关键部位的监管和保护工作不力的。

(二)未按频次开展河道巡查工作,填写虚假巡查日志或不认真填写、不及时上报相关信息的。

(三)未积极组织对脏、乱、差现象进行整治的。

(四)未主动上报各类涉河违法行为事件,不协调配合打击违法行为的。

(五)其他应当问责的情形。

第九条 巡河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问责:

(一)未对本镇辖区内水资源保护、水生态环境保护、河道各种绿化林木、排污设施、河道岸线、堤防、水工程、视频监控、防汛设备、公示(警示)牌、界桩等开展安全监督管理的。

(二)未对本镇辖区河道保护区内乱占乱建、乱围乱堵、乱采乱挖、乱倒垃圾、非法采砂、破坏航道,电、毒、炸鱼,污水排放等违法违规案件进行监督检查、巡查的。

(三)不积极协助相关部门对违法违规案件的调查取证、登记、报告的。

(四)未对本镇辖区内河湖清洁卫生督查及护河员工作情况统计汇总的;未按时完成巡河日志以及河湖管护资料记录归档管理的。

(五)不及时完成上级河长办安排的其它工作任务。

(六)其他应当问责的情形。

第十条 护河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问责:

(一)未定期巡查、记录、报告河湖管理保护情况,未制止乱采、乱倒、乱捕、乱建、乱排等违法违规行为的。

(二)未按时做好有关问题收集和信息报告等工作的,未达到河道巡查要求的,不及时报告巡查发现违法违规情况的。

(三)其他应当问责的情形。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重处理:

(一)拒绝改正错误,干扰、阻碍问责工作的。

(二)存在弄虚作假,瞒报、虚报事实真相的。

(三)对投诉人、控告人、检举人打击报复的。

(四)其他应当从重处理的情形。

第十二条 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河长制工作职责的问责方式,主要有:通报批评、诫勉谈话、组织调整或组织处理、党纪政务处分。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有关机关依法处理。

第三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在改革创新、推动落实河湖长制工作中出现的失误和问题,符合《紫阳县党政干部容错纠错实施办法(试行)》相关规定的,经认真调查,严格甄别,可从轻、减轻或免除相关责任,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四条 河湖长制工作问责,依据干部管理权限,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及时依规依纪依法处理。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县纪委监委、县河长制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紫阳县“河湖长制”工作责任追究办法通知(试行)》(紫纪发〔2017〕23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