紫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紫阳县公共租赁住房并轨运行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时间:2022-10-07 16:40来源:紫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文件名称 紫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紫阳县公共租赁住房并轨运行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索引号 zyxzfzyxzfbgs/2022-6655 公开目录: 规范性文件
公开责任部门 紫阳县政府办公室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文号 紫政办发〔2022〕65号 成文日期: 2022年10月07日
有效性 废止 公开日期: 2022年10月07日
内容概述 紫阳县公共租赁住房并轨运行实施细则(试行)

紫规〔2022〕005-政府办005

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县直总公司(社):

《紫阳县公共租赁住房并轨运行实施细则(试行)》已经县政府2022年第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紫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10月7日

紫阳县公共租赁住房并轨运行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健全保障性住房建设和分配管理体系,改善群众住房需求,促进租赁性保障房专业化管理和可持续发展,根据《陕西省租赁型保障房资产管理办法(试行)》(陕建发〔2014〕415号)、《陕西省公共租赁住房资产管理暂行办法》(陕财办资〔2019〕179号)、《安康市保障性住房管理实施办法》(安政办发〔2012〕47号)、《安康市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并轨运行实施意见(试行)》(安政办发〔2014〕45号)、《安康市保障性住房建设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公租房建设管理工作的通知》(安住保办发〔2018〕3号)及《紫阳县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并轨运行管理办法(试行)》(紫政办发〔2014〕85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我县行政区域内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分配、运营管理工作。本实施细则所称公共租赁住房,指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

第三条 公共租赁住房运行遵循“统筹房源、梯度保障、租补分离、市场定价”的原则。

第四条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管理的有关政策、措施、发展规划、年度计划的拟定及监督实施,指导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申报和安排国家公共租赁住房资金并监督实施,承担住房保障总体规划、制度建设、政策研究和综合协调等职责。

县物业管理与房产交易所承担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管理以及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家庭的审查、复核、轮候、配租及租赁补贴发放、建档、入住管理等工作;负责公共租赁住房的租赁、销售、回购、储备工作;负责公共租赁住房租赁档案管理及统计工作;负责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的测算并上报价格管理部门核定。

县自然资源局负责公共租赁住房建设项目土地统征供应工作,制定年度用地计划、企业代建公共租赁住房土地划拨和限价商品房的土地供应操作办法,办理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各项审批手续,保证按时供地。

市生态环境局紫阳分局负责出具公共租赁住房建设项目的环评意见书。

县发展和改革局负责公共租赁住房租金及物业管理等有关价格的核定。

县财政局负责对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资金筹集、使用情况进行监管。

县公安局负责对申请人的户籍、家庭人口、车辆等情况进行审核。

县民政局负责在申请阶段和年审阶段对城镇低收入家庭和人员收入及财产、婚姻状况进行联审联查并出具有关证明。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对申请人的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及就业和收入情况进行审核。

国家税务总局紫阳县税务局负责对申请人的纳税情况进行审核。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对申请人的经营情况进行审核。

市住房公积金经办中心紫阳管理部负责对申请人的住房公积金缴纳情况进行审核;并负责申请人提取公积金用于支付租金的审核和发放工作。

县纪委监委派驻纪检组负责对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管理工作进行监督。

县政府信息中心、县融媒体中心负责对公共租赁住房申请人资格、配租结果等需要公示的有关信息在政府网站、广播电视等媒体进行公示。

各镇人民政府(社区、村委会)负责辖区范围内申请家庭的受理、调查核实、资格初审、档案录入和资料上报等工作;负责辖区范围内保障家庭的公示、年度复核、动态数据上报等日常管理工作。

其他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管理相关工作。

第二章  建设管理

第五条 公共租赁住房可以通过新建、改建、联建、购买、长期租赁等多种方式筹集。符合相关标准的职工公寓和乡镇教师、医务工作者等基层工作人员周转用房和单位自建的职工公寓等房源纳入公共租赁住房管理。

第六条 公共租赁住房可以是成套住房,也可以是宿舍型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单套建筑面积应当控制在50平方米左右,高层住宅可在单套控制面积基础上放宽10平方米。以集体宿舍形式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应认真落实宿舍建筑设计规范的有关规定。

第七条 政府投资新建、改建、收购、配建的公共租赁住房,房屋产权登记在县物业管理与房产交易所名下,由县物业管理与房产交易所负责管理;企业单位与政府联建的公共租赁住房,按照投资比例实行共有产权,由县物业管理与房产交易所委托管理;其他投资主体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产权登记在建设单位名下,由产权单位负责管理。所有公共租赁住房其权属证书应注明“公共租赁住房”字样及用地性质,不得擅自进行产权处置。

第三章 准入管理

第八条   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范围:

(一)城镇低收入无房或住房困难家庭;

(二)城镇中等偏下收入无房或住房困难家庭;

(三)新就业无房职工、引进专业性人才;

(四)稳定就业、无房的外来务工人员;

(五)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的无房职工;

(六)其他因灾等特殊情况需保障对象。

第九条 保障对象的准入标准

(一)城镇低收入家庭人均收入线按照当地城镇居民低保的上线确定;

(二)城镇中等偏下收入家庭人均收入线按照当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的80%以下确定;

(三)无房指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在城镇无私有产权住房(私有产权住房包括已签订购房合同未取得产权证的房屋)。

(四)住房困难家庭按照人均住房面积低于19平方米确定。

(五)新就业职工是指具有大中专及以上学历、毕业不满5年,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聘用)合同;且连续缴纳一年以上的社会保险费或住房公积金的人员;

(六)稳定就业是指:(1)在城镇与用人单位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的紫阳籍农业转移人口,或外来务工且连续缴纳六个月以上的社会保险费或住房公积金的人员,(2)与用人单位签订三年以上劳动合同的非紫阳籍外来务工且连续缴纳一年以上的社会保险费或住房公积金的人员。

(七)县人民政府、企业、行政事业单位引进的特殊专业人才和在本县工作的全国、省部级劳模、全国英模、退役军人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不受上述条件限制。

第四章  审核程序

第十条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以家庭为申请单位,由户主或者委托一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作为主申请人。

第十一条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当提交的材料:

(一)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批表;

(二)主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户口本、身份证(需查验原件,提供复印件);

(三)婚姻状况证明;

(四)主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工作、收入证明(申请人为企事业单位及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此证明由申请人所在单位出具,无工作单位的由申请人户籍所在镇人民政府出具);

(五)主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的住房证明(此证明由县物业管理与房产交易所或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出具);

(六)主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的现居住状况证明材料(由申请人居住地镇人民政府出具);

(七)主申请人为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职工的,提供所在单位开具的介绍信(函);

(八)主申请人为新就业职工、外来务工人员的,提供与用工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需查验原件,提供复印件);

(九)主申请人为自主创业者的,提供营业许可证、纳税证明(需查验原件,提供复印件);

(十)主申请人为引进专业性人才和在本县工作的全国、省部级劳模、全国英模、退役军人的,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十一)社会保险缴纳(领取)证明(此证明由社保经办机构出具);

(十二)物业管理与房产交易所规定的其它证明材料。

第十二条 申请政府投资建设的城区公共租赁住房人员,由县物业管理与房产交易所最终审核认定,纳入住房保障轮候对象。申请各镇(教育、卫生)管理的公共租赁住房,由镇人民政府(教育、卫生)最终审核认定结果,同时报县物业管理与房产交易所备案。

第十三条 城镇低收入、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初审。申请人向户籍所在社区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社区对提供的证明材料进行调查核实,提出初审意见。经初审,认为符合条件的,统一进行公示,经公示无异议的,将初审意见连同申请人的申请材料一并报镇人民政府。

(二)复审。镇政府接到有关申请材料后,按照联审联查的有关规定,对申请人收入、资产等情况进行调查核实,认为符合条件的,统一进行公示,经公示无异议的,将复审意见连同申请人的申请材料一并送达县物业管理与房产交易所。

(三)审核。县物业管理与房产交易所组织对申请人是否符合条件进行联合审核,认为符合条件的进行公示,对公示无异议的,纳入住房保障范围。

第十四条 新就业职工、引进专业性人才、外来务工人员及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的无房职工申请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可以采取以下两种方式:

(一)申请人是国家机关或国家企事业单位的,向用人单位提出申请,由用人单位审核后将审核意见及材料直接送达县物业管理与房产交易所。

(二)申请人是非国家机关或国家企事业单位的,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的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由镇人民政府审核后将审核意见及材料直接送达县物业管理与房产交易所。

第十五条 新就业职工、外来务工人员申请单位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由建设单位进行审核,并将审核结果和住房分配结果报县物业管理与房产交易所备案。

第十六条 其他因灾等特殊情况需保障对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初审。申请人向户籍所在社区(村委会)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社区(村委会)对提供的证明材料进行调查核实,提出初审意见。经初审,认为符合条件的,将初审意见连同申请人的申请材料一并报镇人民政府。

(二)复审。镇人民政府接到有关申请材料后,对申请人受灾及其他特殊情况进行调查核实,认为符合条件的,报县人民政府同意后,将复审意见连同申请人的申请材料一并送达县物业管理与房产交易所。

(三)审核。县物业管理与房产交易所组织对申请人是否符合条件进行联合审核,认为符合条件的纳入住房保障范围。

第十七条 符合条件的家庭或个人,只能承租一套公共租赁住房。

第五章   分配管理

第十八条  公共租赁住房原则上每半年或每季度审核分配一次,县物业管理与房产交易所应根据房源情况,在公共租赁住房分配前制定分配方案,分配方案应明确分配对象、分配原则、分配标准、分配程序等内容,并将分配方案、分配结果等相关信息向社会公示。

第十九条 在房源不足,未能分配公共租赁住房的情况下,应将保障对象分两类纳入轮候范围,并建立轮候登记册。

(一)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轮候范围;

(二)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职工、外来务工人员轮候范围;

(三)轮候期间,如有空房源,按照轮候顺序和保障对象的住房需求分配房屋。

第二十条 轮候期内,家庭成员、户籍、收入、住房等状况发生变化,不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条件的,应书面告知县物业管理与房产交易所,退出轮候范围。轮候家庭在年度审查和日常核查中,经审核不再符合保障条件的,取消轮候资格。

第二十一条 公共租赁住房配租户型及面积应与配租对象的家庭人口规模、家庭结构等相适应。符合一室一厅的配租对象不安排两室一厅房型。

第二十二条 公共租赁住房房源不足时,应将保障对象分类后分别进行配租,采取以下程序进行:

(一)房源单列。根据保障对象类别和房源情况,将房源按照保障对象的申请人数进行单列,分别确定分配房源数量。

(二)合理排序。按照申请人的家庭收入、住房困难情况、轮候时间等因素,对保障对象分别进行合理排序,按照排序情况,确定该批次的分配对象。在排序中,孤、老、病、残等特殊群体可适当优先。

(三)住房分配。分配对象确定后,采取抽签或者摇号等方式确定选房顺序,在规定面积内选取一套公共租赁住房。

第六章  租赁管理

第二十三条 申请人选择公共租赁住房后,公共租赁住房所有权人应与其签订书面租赁合同,租赁合同应明确租金标准、违约责任等内容,租赁合同一年一签,租赁期限一般不超过5年,租赁期满承租人仍符合规定条件的,承租人应在租赁期满二个月前提出申请,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可以续租并签订租赁合同。承租人已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的,应退回公共租赁住房,但确有特殊困难暂时不能腾退住房的,可以向县物业管理与房产交易所申请延长搬迁期,在县物业管理与房产交易所批准的搬迁期(最长不超过3个月)内,租金按合同应收租金的1.5倍标准收取,搬迁期满不腾退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按合同租金2倍收取,县物业管理与房产交易所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承租人腾退公共租赁住房。

第二十四条 公共租赁住房承租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县物业管理与房产交易所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整改或取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格,情节严重的,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如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但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一)采取虚报、隐瞒户籍、家庭人口、收入以及住房情况等欺骗方式取得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格的;

(二)保障对象收入、住房发生改变不再符合保障政策的;

(三)拥有14万元以上私家车的;

(四)拥有10万元以上注册资金营业执照的;

(五)累计六个月以上未缴纳公共租赁住房租金的;

(六)无正当理由将公共租赁住房连续空置六个月以上的;

(七)将公共租赁住房擅自转租、转借、调换的;

(八)改变公共租赁住房房屋用途、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或非法活动的;

(九)改变公共租赁住房房屋结构、故意损坏房屋的;

(十)经复核不再符合保障条件的;

(十)拒不服从小区管理规定的;

(十一)其他严重损害房产所有人权益的行为。

县物业管理与房产交易所作出警告、责令限期整改、罚款或取消其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格的决定后,应当在5日内书面或电话通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取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格的对象退房按本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规定执行,自县物业管理与房产交易所作出取消承租人的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格决定之日起,5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第二十五条 保障对象确定具体房源后,在一个月内无正当理由未签订租赁合同,视为自动放弃,需要继续轮候的,一年后方可重新提出申请;如再次提出申请,确定具体房源后仍自动放弃的,取消保障资格,自取消保障资格之日起,5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第二十六条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根据物价指数变动情况,原则上每两年调整一次,由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县物业管理与房产交易所参照同地段、同品质类似房屋的市场租金,结合建设与运营成本、保障对象家庭收入等情况实行差别化租金,报县政府批准后执行。承租人应根据公共租赁住房合同约定,按时缴纳租金。

第二十七条具有本县城区城镇户籍且未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低收入保障对象,自行通过市场途径租赁住房,符合条件的可以申请住房租赁补贴,具体标准按《紫阳县租赁补贴发放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八条公共租赁住房资产出租收入和罚款收入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和国库集中收缴管理的有关规定缴入同级国库,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偿还政府拥有产权的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贷款本息以及住房管理、维修、设施更新、物业补贴等。

政府投资新建、改建、收购、配建的公共租赁住房,县城区的由县物业管理与房产交易所负责租金收取,各镇机关及事业单位的公共租赁住房,由各镇机关及企事业单位根据本实施细则自行制定配租管理方案,报县物业管理与房产交易所备案。各镇机关及事业单位按照租金标准收取租金并上交财政(标准见附表)。

第二十九条 公共租赁住房小区物业管理,可由县物业管理与房产交易所组建或选聘专业物业服务公司承担,物业服务企业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聘用小区内的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家庭人员。也可在社区居委会的组织下,由承租人参与物业管理,自我服务。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条 县物业管理与房产交易所应当建立公共租赁住房档案,详细记载规划、计划、建设和住房使用,承租人的申请、审核、轮候、配租以及违法违约情况等有关信息。

第三十一条 县物业管理与房产交易所应当定期组织对承租公租房人员履行合同约定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有关单位和个人予以配合,如实提供资料。

县物业管理与房产交易所在监督检查中:

(一)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应持工作证明,在至少一名成年家庭成员在场的情况下,进入公共租赁住房检查使用情况;

(二)对违法违规行为予以制止并责令改正。

第三十二条 承租人隐瞒或伪造住房、收入等情况骗取公共租赁住房,或查实有关单位为申请人出具虚假证明材料的,解除租赁合同,收回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其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5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对直接出具虚假证明材料的单位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移交县纪委监委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第三十三条 公共租赁住房的分配、使用和管理工作接受社会的监督。有关部门接到对违法违纪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的,应当依照各自职责及时核实并作出处理。

第三十四条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相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依法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未尽事项依照《紫阳县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并轨运行管理办法(试行)》执行。

第三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自2022年10月7日起施行,至2024年10月6日止,有效期两年。同时废止2019年6月19日公布的《紫阳县公共租赁住房并轨运行实施细则》。

附件:紫阳县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表.x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