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紫阳县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工作问责办法(试行)》的通知

时间:2021-10-24 10:18来源:紫阳县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领导小组办公室
文件名称 关于印发《紫阳县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工作问责办法(试行)》的通知
索引号 zyxzfzyxzfbgs/2022-6299 公开目录: 扶贫信息
公开责任部门 紫阳县政府办公室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文号 紫巩固衔接办发〔2021〕22 号 成文日期: 2021年10月24日
有效性 有效 公开日期: 2021年10月24日
内容概述 紫阳县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工作问责办法(试行)
各镇党委、镇人民政府,县委及县级国家机关各部门,各人民团体,中央和省市驻紫各单位:

《紫阳县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工作问责办法(试行)》已经县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领导小组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紫阳县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1年10月24日

紫阳县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工作问责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落实中央和省市县关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工作部署,切实强化各镇各部门和广大党员干部工作职责,严肃追究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工作中履行职责不力或者失职失责行为,确保脱贫成果持续巩固,乡村振兴有效推进,根据《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党政领导干部考核条例》《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安康市国家公职人员“为政不为”行为问责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县承担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工作任务的单位和党员干部、国家公职人员。

第三条 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问责工作应当坚持的原则:依纪依法、实事求是,失责必问、问责必严,权责一致,惩教结合。

第二章 问责情形

第四条 对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工作思想不重视,组织领导不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问责:

(一)对中央关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决策部署和省市县工作要求,不传达贯彻、不研究部署、不检查督促落实,在推进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工作中存在领导不力,贯彻执行不坚决、不到位、打折扣、做选择、搞变通等形式主义、官僚主义问题的;

(二)对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工作不担当、不作为,镇党委、政府和村级党组织工作责任或任务落实不到位,行业部门工作职责落实不到位,帮扶单位帮扶责任落实不到位,以及镇党委、政府和部门主要负责人第一责任人责任、分管领导分管或包联责任落实不到位的;

第五条 不履行帮扶责任,帮扶工作不积极、不深入、不到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问责:

(一)帮扶单位不重视驻村帮扶工作,对帮扶工作任务不研究、不落实,不制定帮扶计划,不细化实化帮扶措施,不督促落实“过渡期”各项政策,不支持包联村、第一书记、乡村振兴工作队、帮扶干部工作的;

(二)第一书记工作职责落实不到位,帮扶工作不扎实、不深入,驻村群众认可度低的;

(三)联系脱贫户、“三类人群”不细致、不主动,未按要求入户走访或沟通联系,未及时发现、报告返贫致贫风险,造成不良影响或未及时准确反映群众诉求和实际困难,造成干群关系紧张、群众反映强烈的;

(四)帮扶工作流于形式,帮扶措施不实、弄虚作假,帮扶责任落实不到位,致使帮扶效果不佳,甚至致贫返贫的。

(五)其他不履行帮扶职责的行为。

第六条 扶贫项目未按规定实施,扶贫资金、资产监管不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问责:

(一)扶贫项目安排不科学,资金分配使用不合理,盲目决策,出现失误、造成较大损失的;

(二)扶贫资金项目申报审批把关不严,实施程序不规范,验收审核走过场,资金拨付不及时,造成不良影响或后果的;

(三)项目实施推进不力,未按规定时限要求开工、竣工(不可抗拒因素除外),影响脱贫户和“三类人群”实现收益的;

(四)监管不力造成扶贫资金、资产流失的;

(五)项目施工过程中以权谋私、中饱私囊的,虚报冒领、挤占挪用、贪污侵占、损失浪费扶贫资金的。

(六)其他违反扶贫项目、资金、资产监管制度规定的行为。

第七条 工作作风漂浮、不严不实,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问责:

(一)对所承担的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工作政策不熟、底子不清、情况不明,基础资料不完善,表册填写不认真、不规范,数据不准确,逻辑关系存在错误,造成数据出现严重偏差,受到上级通报批评或问责的;

(二)对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工作敷衍塞责、推诿扯皮,工作不配合,落实政策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假作为,造成不良影响或后果的;

(三)防止返贫致贫监测和帮扶集中排查工作不到位,导致监测对象应纳未纳、应帮未帮、措施针对性不强、错误解除风险的。

(四)对上级督导检查反馈问题整改不力,或未能在限期内完成整改再次被批评或通报的;

(五)违反作风建设有关规定,漠视侵害群众利益的。

第八条 在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工作中出现其他履职不力、失职失责、违规违纪违法情形的,根据情节轻重进行问责。

第三章 问责方式

第九条 问责方式:

对单位的问责方式包括: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责令限期整改、责令公开道歉、通报批评。

对个人的问责方式包括:通报、诫勉、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党纪政务处分。

上述责任追究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条 对干部在改革创新、推动落实中出现的失误和问题,符合《紫阳县党政干部容错纠错实施办法(试行)》相关规定的,经认真调查、严格甄别,可从轻、减轻或免除相关责任,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一条 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工作问责,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进行。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县纪委监委、县委组织部、县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