紫阳县乡村振兴局关于印发《紫阳县互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2-07-14 10:07来源:紫阳县乡村振兴局
文件名称 紫阳县乡村振兴局关于印发《紫阳县互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索引号 zyxzfzyxzfbgs/2022-6264 公开目录: 扶贫信息
公开责任部门 紫阳县政府办公室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文号 紫乡振发〔2022〕​33号 成文日期: 2022年07月14日
有效性 有效 公开日期: 2022年07月14日
内容概述 紫阳县互助资金管理办法
各镇人民政府:

为进一步规范我县互助资金管理工作,切实做好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工作,确保互助资金协会健康发展,现将《紫阳县互助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镇、本部门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紫阳县乡村振兴局

2022年7月14日


紫阳县互助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互助资金运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21〕19号)《陕西省贫困村互助资金试点工作指导意见(试行)》(陕扶办发〔2009〕3号)《关于加强贫困村互助资金项目建设的意见》(陕扶办发〔2016〕9号)《省扶贫办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扶贫互助资金管理的通知》(陕扶办发〔2020〕 30号)《陕西省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陕财办农〔2021〕 30号)等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紫阳县内注册登记的所有村级互助资金协会(以下简称协会)。

第三条 协会是在民政部门注册登记的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为独立社会团体法人,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担风险。

互助资金是指以财政衔接资金(原扶贫资金)为引导,村民自愿按一定比例缴纳的互助金为依托,无任何附加条件的社会捐赠资金为补充,在村级建立的民有、民用、民管、民享,镇、村监督监管周转使用的生产发展资金。

第四条 县乡村振兴局为互助资金管理的主管部门,以保证资金的安全运行、专款专用、专账核算、专人管理和封闭运行为基本原则。

第五条 协会要达到“五有”,即:有稳定的办公地点,有协会管理人员分工职责,有协会《章程》和规章制度,有发放借款流程图,有协会成员档案资料。

第六条 协会资金服务对象为本协会会员,以脱贫户、监测对象为主要主体,开展生产性项目借款服务。不得办理任何存款和负债业务,不得向外村村民和组织办理借款及其他业务,不得以协会资产为其他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和非法金融经营活动。

第七条 监督和审计。协会财务管理为协会会长负责制,接受监事和全体会员的监督,定期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其财务状况。主动接受协会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和财政、审计、纪检监察等相关部门的业务指导、监督检查。

第二章 责任分工

第十一条 协会日常监督实行监事负责制,负责监督协会资金运行和协会日常工作。监督协会执行协会章程和规章制度情况;借款发放和回收过程;公开公示的程序和内容;接受协会会员及群众投诉;向上级领导部门反映情况,意见和建议。

协会管理人员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严守纪律、秉公办事、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对不合法、不真实、不规范、不完整的原始凭证和违反财经纪律规定的收支应拒绝办理,严禁挪用、挤占资金。

第十二条 互助资金管理站。各镇人民政府是村(社区)互助资金的监管责任主体,镇设立的互助资金管理站作为镇级互助资金的业务管理部门。负责互助资金运行的业务指导、检查、监测、监督和管理工作,定期对协会开展现场核查和向业务主管部门提交监测报告,受理本辖区内涉及互助资金管理和运行等方面的投诉并开展调查处理,配合审计部门对互助资金审计,负责实施协会的换届和退出。

互助资金管理站确定的业务人员主要负责协会运转的业务指导、检查培训、督查督办、绩效考核、综合协调等日常监管工作。组织协会加强政策学习和宣传,不断修订完善协会章程,指导协会开展年检和换届等工作,督促协会管理人员各司其职,规范借还款程序、档案管理,配合各级监管部门对互助资金运行情况的检查和绩效考核,按要求上报协会运转情况。

第十三条 县乡村振兴局负责全县互助资金协会的日常指导、运行监管、检查培训、督察督办、综合协调等日常工作。组织协调财政、民政、审计、承办银行等部门各司其职,合力推动互助资金健康运行。

第十四条 县财政局负责督促镇财政所对互助资金业务进行规范管理,指导协会做好互助资金日常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工作,确保互助资金规范运行。配合县乡衬振兴局对互助资金的运行进行指导和监督,对互助资金进行专门检查和监测,确保互助资金安全。

第十五条 县审计局负责对互助资金协会进行审计监督,结合村级财务审计和村主要负责人任期经济责任审计要求,将协会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列入审计内容,实施审计监督,促进互助资金协会规范运行。

第十六条 承办银行负责对协会账户进行维护和监管,逐月核对放款明细资料和账目,每个季末须向协会提供对账单,严禁现金发放借款,严禁账户外借,严禁超限额转账,严禁向非会员借款人转账,严禁向非借款本人转账。一旦发现异常行为及时纠正并上报处理,防止出现违规行为。

第十七条 印章管理。各种专用印章采用“专人使用、专人保管、专人负责”的办法。原则上协会行政公章由会长保管,财务专用章由会计保管,银行预留个人印鉴由会计、出纳分别保管。银行预留印鉴和支付款项的全部印鉴和密码器严禁同一人保管。结算票据实行统一编号、统一管理原则。

第十八条 会计工作移交。财务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确因工作需要变动时须按《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规定办理移交手续,移交工作要有镇财政所、镇互助资金管理站、会长、监交并签字。

第十九条 协会会员入会缴纳互助金收据、互助金专用借据、回收凭证,借款申请书、借款审批表等相关资料应登记造册,妥善保管。相关票据财务人员要严榕按照票据管理制度办事。

第三章 资产和财务管理

第二十条 协会资产的形成处置。协会资产包括货币资产和实物资产组成。货币资产包括财政资金、会员缴纳的互助资金、无任何附加条件的社会捐赠资金、互助资金收益未分配的资金(利息、公益金、公积金、风险准备金)。实物资产包括协会购买的各种办公设备、社会团体捐赠的实物等固定资产;协会在项目实施期间及结束后,既无权对外举债或对外投资,也无权对协会资产进行处置。对于项目形成的固定资产,由使用单位进行管理,做到购买有签字、使用有登记、流动有程序有记录。

第二十一条 现金管理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现金的提取和存入。发放借款不得使用现金,每次回收的现金须在当天或次日存入到互助资金专用账户中,不得坐支现金,不得私设小金库和账外账,不准收款不入账;协会的现金由出纳妥善保管,库存现金不超过500元。

(二)由会计和出纳按程序在银行办理借款转账手续。

(三)出纳办理现金支出业务时,要仔细核对应报销的原始凭证和相关审批手续,无误后办理现金支付;出纳要定期清点库存现金,详细记录每笔业务开支的实际情况,即现金日记账,做到日清月结。

(四)协会应当定期或不定期地进行现金盘点,确保现金账面余额与实际库存相符,严禁“自条”抵库,严禁积压私借库存现金。

第二十二条 银行存款管理。互助资金实行专款专户管理,不得存入以个人名义开立的银行账户。协会应当严格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支付结算办法》,加强银行账户的管理,按有关规定办理存款、取款和结算,严禁签发空头支票。严禁出借转让账户,更不得将账户为任何单位或个人办理与项目实施无关的事项或将户头作抵押担保。协会会长应当定期检查银行账户的使用情况,核对银行账户,发现问题及时上报各级乡村振兴部门、财政和审计部门。

第二十三条 借还款管理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为了加强借出互助资金管理,必须严格按照《章程》规定的要求发放借款,把好借款条件关,借款限额关,杜绝人情借款和以借谋私行为的发生。

(二)借款发放和回收程序原则上按以下程序进行。

1、借款程序。借款人向协会提出申请,可采用联保方式或信誉评星等级方式借款。协会根据借款人个人申请,组织召开借款研判会议结合会员诚信度、家庭劳动力占比、偿还能力、资金用途等因素,确定借款额度。原则上优先考虑有意愿、有项目、有发展能力的脱贫户会员及监测对象。坚决杜绝互助资金借款发放“一言堂’’,不经协会会议研究发放借款现象发生。

申请须由会员本人签名(按手印),并载明发展项目名称、规模、借款金额、项目实施条件、还款时间、还款措施等。协会管理机构要进行实地考察和必要的论证,以确保借款会员申请借款的真实性。

采用互助联保小组联保方式借款的,要组建互助联保小组,签订《互助协会小组借款联保协议》,完成《借款申请审批表》的审批程序,签订借款合同,并开具《互助资金专用借款票据》后放款。

采用信誉评星方式借款的,协会要建立互助协会会员信誉评星管理体系,会员信用星级评审应与每年年初所召开的会员大会一并进行,以此确定当年的信用借款额度,并在互助资金监管系统中同步更新,形成《会员信誉评星星级管理台账》,作为协会会员借款的参考依据。

协会收到会员借款申请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经协会审核同意后在村内公示,公示3日后无异议者,应由协会在1-2日内工作日内办理借款手续,协会不得经手现金,借款均以转账方式,由协会财务管理人员开具转账支票和相关票据,资金封闭往来于互助资金专户和借款会员账户,对不符合条件的要做好解释工作。

2、还款程序。协会按期回收借款和占用费,开具还款凭证;每月初会计要将下月到期借款统计并报会长,由会长布置催收任务,确保发放的借款安全如期收回。借款回收情况应按月汇总、及时公示,并将还款情况纳入村级新民风建设“红黑榜”管理,与村级集体收益分配挂钩。

借还款管理要以借款会员为单位建立借还款明细账。

逾期仍未收回的要调查逾期原因,制定收款计划,落实收款责任和借款联保小组成员催款、还款义务。要多途径采取措施催收,严禁借款长时间逾期。同时要及时将借款逾期情况报告协会和镇互助资金管理站,各镇互助资金管理站要定期监测,及时督促各协会按照提前预警和督办催收机制加大到期借款的清收化解工作。协会要做到对即将到期借款提前预警,按期回收。对已经逾期的借款要实行分级催收,协会要一周一催收,逾期超过一个月的要上报镇互助资金管理站,镇互助资金管理站要通过核查协会催收情况、向借款人电话催收等方式协助催收。借款逾期超过两个月,经村互助资金协会申请后,由镇司法所主持调解。借款逾期超过六个月,协会要在司法所指导下依法诉讼催收。镇互助资金管理站要对逾期问题及时跟进督导,对存在借款不合规或催收履职不到位,问题未按期整改到位的,要移交镇纪委倒查责任。对借款人不配合的及贪污挪用协会资金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四条 会费收入管理。经农户申请,协会确认和同意后,出纳根据审签齐全的入会或退会申请,收取或退回农户缴纳的入会会费并开具会费收据。会费收入要以会员为单位建立会费收入明细账。

第二十五条收益分配。互助资金本金、银行存款剩息收入不能用于分配。借款占用费收入可用于分配,分配原则如下:

(一)运行成本。包括办公成本和管理人员工资。运行成本按占用费收入的60%提取。

占用费收入在扣除办公费用和工作补贴时进行决算分配,原则上剩余部分扩充到互助资金本金中。随着会员缴纳互助基准金的增加和资金来源的多样化,每年决算收益的至少20%应扩充到总资本本金中,以不断扩大“互助资金’’的资本金。

(二)公益金。按占用费收入的10%提取公益金。用于脱贫户、监测对象、低收入家庭慰问或村内公益事业。

(三)公积金。按不低于占用费收入的2 0%提取公积金,公积金转入本金。

(四)风险准备金。按不低于占用费收入的10%提取,用作坏账冲减准备。

第四章 互助资金的运行

第二十六条 借款人资格。入会的会员享有申请互助资金借款的权利。会员属本村村民,每户只有一人可以成为协会会员,年龄在18周岁以上65周岁以下,有劳动能力、有良好的信用,为本村常年居住农户,自愿申请加入,会员应遵守协会章程、履行会员义务。

第二十七条 互助金。

(一)互助金是村民加入互助协会,申请成为协会会员必须缴纳的最低互助金金额。一般户入会须缴纳基准互助金1000元,脱贫户及监测对象可免除缴纳基准互助金或在原标准的基础上少交互助金,具体标准由协会章程确定,并享有与其他入会会员同等权利。

(二)满足下列条件,会员可办理退会:

(1)会员提出退会申请;

(2)在本协会没有借款及应还的占用费或滞纳金;

(3)要求退会的会员应提前1个月向协会提出书面申请,按程序批准后办理退会手续,终止会员资格。

拟退会会员,在会员资格终止前与协会已订立的合同,应当继续履行。章程另有规定或与协会另有约定的除外。

会员资格终止的,协会应当按照章程规定的方式、期限和程序及时退还该会员的互助金。脱贫户、监测对象减免或财政资金列支赠、配的互助金仅作为入会资格,不能列为自有资金转让和退还。

第二十八条 互助资金的运行。

(一)互助资金贷款期限最长为一年。可整借零还,按期收回借款本金及占用费后,继续安排再借计划,要严格按照互助资金使用程序办理。

(二)互助资金借款总额一般控制在每期末(季度、年度)资金总额不低于60%,最高不超出9 0%,按期回收率不低于90%,须在保持资金循环使用有效运转的同时确保资金安全和风险控制。严禁利用互助资金借款私下转借和高利放贷。

(三)互助资金管理运行中可收取借款资金占用费,供正常管理运行开支,协会指导年占用费为当月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值。各协会按照“保障运转略有盈余”的原则可自行上浮下调占用费率。须经会员大会讨论确定,并写入协会章程。

协会资金管理运行中所发放的借款未能按合同约定按期归还借款的,应从到期日起收取相应的滞纳金,由协会自行确定滞纳金率,须经会员大会讨论确定,写入协会章程。所收取的年滞纳金和年占用费相加总和不得超过当月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

(四)互助资金每户借款限额,由各协会根据协会资金总额及运转情况,通过会员大会修改协会章程的方式,确定每笔借款的最高限额,单笔借款额度须控制在3万元以内。原则上借款额度超过10000元的借款采用五户联保方式,按照借款成效可逐步放宽担保方式。

(五)互助资金主要用于农户发展生产,扶持种植业、养殖业、加工业、服务业等对环境无影响的可增收项目。互助资金与村、组和农户的其他债权债务无关,不得互抵。

(六)实行对脱贫户、监测户互助资金借款占用费补贴政策。

占用费补贴标准按照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据实申报和补贴,实际年占用费超过补贴标准的部分政府不予补贴。贴息对象必须是按期全额归还互助金本金和占用费的脱贫户和监测户(风险消除户除外)。

贴息原则上实行“先收后贴、应贴尽贴’’,由协会按季度申报,经镇级审核、县级复审后,待公示期满,再由县乡村振兴局统一报县财政局,经惠民“一卡通”系统录入后将贴息资金按规定补贴到还款本人一卡通账户。

第五章 风险管控

第二十九条 风险控制和管理。

(一)协会的借款继续沿用之前的担保方式,以星级信用管理评定的结果实行信用借款为主,联户担保等其他担保方式为辅。为确保发挥互助资金的绩效性和安全性,借款总额应控制在互助资金总额的60%至90%之间。

(二)健全互助资金协会审批制度、公示制度、财务制度、完善监管程序,互助资金协会会员借款审批流程公开透明,采用转账支付。

(三)协会根据当地实际情况采取以下几种风险控制方法:

1.鼓励协会创新借款担保方式,如:运转正常的经营主体担保、产权抵押担保、公职人员担保等担保方式。

2.对不能按时还款的借款人或联保小组成员停止发放借款。

3.严格执行借款回收程序。

4.依法诉讼清收保底。

第三十条 风险准备金的提取与管理。

(一)每年按占用费收入的10%提取风险准备金。

(二)风险准备金只能用于坏账的核销,不能用于发放借款。

(三)坏账的认定和核销,须提交协会会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报村委会、镇风险补偿监督管理小组初审同意后,由镇政府向县乡村振兴局提出书面申请,由县乡村振兴局联合县财政局审查批准后予以核销。

第三十一条 各镇要成立互助资金风险补偿监督管理小组。

主要职责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风险补偿资金管理办法;监管风险补偿金专户;审议协会所提请的核销、减免坏账工作。

镇级设立风险补偿金专户,辖区内互助资金协会将协会自成立之日起到2021年止所提取的风险补偿金划转至风险补偿金专户,随后各协会每年所提取的风险补偿金要及时划转。按照镇级统一管理,分村使用的原则,不得随意交叉使用。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县乡村振兴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