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 | 紫阳县林业局关于印发《2022年度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兑现实施方案》的通知 | ||
索引号 | zyxzfzyxzfbgs/2022-5684 | 公开目录: | 环境保护 |
公开责任部门 | 紫阳县政府办公室 | 公开形式: | 主动公开 |
文号 | 紫林发〔2022〕93号 | 成文日期: | 2022年06月28日 |
有效性 | 有效 | 公开日期: | 2022年06月28日 |
内容概述 | 2022年度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兑现实施方案 |
为切实加强和规范中央财政与省级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兑付管理工作,保护林权权利人的合法权益,现将《2022年度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兑付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执行。
紫阳县财政局 紫阳县林业局
2022年6月28日
2022年度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兑现实施方案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兑付管理,保护林权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财政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林业改革发展资金管理办法》(财资环〔2021〕39号)、 《陕西省林业局陕西省财政厅关于切实加强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使用管理的通知》(陕林财发〔2021〕188号)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紫阳县2022年度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兑现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
第二条 公益林的界定标准:国家级公益林是指按照有关规定区划界定并经国家林业和草原局、财政部核查认定的公益林林地;地方公益林是按照有关规定区划界定并经省林业局和财政厅核查认定的公益林林地。
下列林地不纳入公益林范围管理:
1、农户的自留山、退耕还林和已享受其它补助的林地;
2、核桃、桑树、茶叶、中药材和其他干杂果等经济林地;
3、正在进行矿山开发和计划征占用的林地;
4、农民生产生活所需的薪炭林;
5、适宜发展蚕桑、茶叶、中药材或其他经济林果的林地;
第三条 补偿资金的补偿对象:
1、国家公益林为经营管理公益林的国有林场、村集体和农户个人;
2、地方公益林依据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要求,继续倾斜原35个深度贫困村。
第四条 国家公益林补偿标准:
按照中省下达到县森林生态效益标准,国家级国有公益林补偿标准为每年每亩10元;国家级集体和个人所有的公益林补偿标准调整为每年每亩16元。地方公益林补偿标准为每年每亩4. 75元。
我县根据中省财政下达我县年度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计划,确定执行下列标准:
1、承包经营到户和村集体所有的国家公益林为每年每亩16元,地方公益林为每年每亩4. 75元。
2、林地所有权、林木所有权属集体经济组织的,补偿性支出分为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补偿费、村(组)集体经济组织监管费和直接管护费。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补偿费不低于补偿性支出的50%;集体经济组织监管费,不高于全部补偿性支出的15%,用于国家公益林管护的宣传、防火、防盗、防病虫害、监管及抚育等支出;直接管护费不高于全部补偿性支出的35%,主要用于护林员工资。
3、通过林地流转取得林地经营权的,公益林补偿基金按原双方合同约定执行。
4、国有林场经营的国家公益林为每年每亩10元。
第五条 国家及地方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的使用范围:
补偿到国有林场和农户个人以及集体经济组织的主要用于管护劳务费、苗木补植费、森林抚育费、低效林改造费。
第六条 国家公益林到户面积的认定:
1、县上根据省市最新下达的国家公益林面积和界定标准,结合不纳入公益林范围管理林地的实际情况,按照林改到户的林地面积,统一按照1:0. 57的比例将国家公益林界定到村;省级地方公益林按照1:0. 52的比例将地方公益林界定到村。
2、各镇要组织村委会,以组为单位召开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讨论决定到户的公益林面积,经三分之二以上个人(农户)签字同意,并将会议记录复印件上报农综站存档备查。
第七条 公益林补偿资金的兑付方式:
1、涉及补偿到农户个人及村集体的以财政惠农“一卡通”形式兑现给农户个人和村集体。
2、到人到户补偿资金应当通过财政惠农“一卡通”支付系统兑付,不得层层转拨,代签代领。
3、补偿到国有林场的按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有关规定进行拨付。
第八条 兑付给个人和集体的公益林补偿资金,由所在村委会进行公示,公示内容包括林地类别、农户姓名、补偿面积、补偿标准、补偿金额等。公示无异议后,各村将补偿对象签字认可后的兑现花名册报各镇政府提出初审意见,各镇政府审查同意后以正式文件报县财政局、县林业局审核。2022年生态公益林补偿资金原则上应兑尽兑,足额按标准兑付到位,确有林权纠纷的由所在镇人民政府自行调解处理。
第九条 县林业局和县财政局在每年12月底前,组织人员对各镇年度公益林补偿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依据检查结果,结合征占用公益林情况,调减各镇、国有林场公益林补偿资金面积。
第十条 县林业局要与承担管护任务的国有林场、农综站签订公益林管护合同,国有林场、农综站要与聘用的护林员、承包农户签订管护合同,明确各自的职责和奖惩措施。
管护合同签订期限为三年一个周期,合同执行一年期满时,县林业局联合县财政局对公益林管护情况经行检查验收,并予以通报。
第十一条 公益林经营者要自觉履行管护责任,加大资金投入,加强公益林病虫害防治、森林防火等日常管理工作。对未按合同规定履行管护义务,致使管护区内发生乱砍滥伐、乱捕乱猎、违法占用林地、森林火灾等破坏森林资源情况的单位或个人,经核实后,全部扣除补偿对象当年公益林管护补助费。扣除的管护补助费作为县级公共管护支出。引群众上访的,暂停所在村的补偿基金兑现。
第十二条 县财政局和林业局加强对补偿基金的监督管理,对违反本《方案》规定,截留、挤占、挪用补偿基金或造成资金损失的单位和个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有关规走处理)、处罚和处分。
第十三条 各镇农综站应建立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兑付档案专柜,指定专人负责档案管理。档案资料包括年度补偿计划任务、镇级兑现实施方案、村(组)补偿工作方案或资金分配方案、通知等;公示材料、资金兑付台账(含到户资金明细)、会计账簿凭证、管护合同、兑付工作总结及相关的图、表、卡等资料,分类整理,装订成册,妥善保存。村级应建立补偿兑付管理档案,主要包括村(组)补偿工作方案或资金分配方案、公示材料、管护合同等。
第十四条 补偿资金兑付工作应于当年9月1日前完成。
第十五条 本《方案》县林业局、县财政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