紫阳县民政局关于进一步明确社会救助工作中有关事项的通知

时间:2022-03-23 11:25来源:紫阳县民政局
文件名称 紫阳县民政局关于进一步明确社会救助工作中有关事项的通知
索引号 zyxzfzyxzfbgs/2022-5671 公开目录: 扶贫信息
公开责任部门 紫阳县政府办公室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文号 紫民发〔2022〕35号 成文日期: 2022年03月23日
有效性 有效 公开日期: 2022年03月23日
内容概述 紫阳县民政局关于进一步明确社会救助工作中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

为进一步规范和提升社会救助工作,根据民政部《关于印发<特困人员认定办法>的通知》(民发〔2021〕43号)、陕西省民政厅陕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陕西省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规程>的通知》(陕民发〔2021〕120号)和陕西省民政厅陕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困难群众救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陕民发〔2020〕189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现就社会救助工作中有关事项进一步明确如下:

一、准确把握政策,坚持动态监测管理,确保救助对象精准

一是要按时完成最生活保障对象审核确认工作。低保申请对象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之内完成审核确认(提交资料不完善的不予受理),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至45个工作日。未经申请受理、家庭经济状况调查、审核确认等程序,不得将任何家庭或者个人直接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二是要加强低保对象信息动态监测,确保救助对象精准救助。各镇要按照规定时间对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变化情况和家庭经济状况进行复核,并根据复核情况及时办理保障金停发、减发或增发手续。A类(档)为家庭整户无劳动能力或家庭成员中有重病患者、重度残疾人员,且收入基本无变化的对象,每年核查一次。B类(档)为短期内家庭经济状况和家庭成员基本情况相对稳定的对象,每年核查一次。C类(档)为收入来源不固定、有劳动能力和劳动条件的对象,每半年核查一次。各镇人民政府在作出增发、减发、停发最低生活保障金决定时,应当符合法定事由和规定程序,并书面告知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并说明理由。核查期内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经济状况没有明显变化的,不再调整保障金额度。三是要鼓励有条件的低保对象劳动就业,并落实“渐退帮扶”政策。鼓励具备就业能力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积极就业,在核算其家庭收入时,可扣减必要的就业成本。对实现就业后家庭人均收入超过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家庭,可按原政策给予6至12个月的“渐退帮扶”期,残疾人家庭在此基础上可适度延长,最多延长至18个月。各镇应建立“渐退帮扶”台账,帮扶期满后,其家庭人均收入高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退出保障范围。具备劳动能力、劳动条件但未就业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无正当理由连续3次拒绝接受有关部门介绍的与其健康状况、劳动能力相适应工作的,各镇人民政府可减发或停发其最低生活保障金。四是严格落实特困供养新政策,将符合条件的重度残疾人纳入特困供养范围。各镇要进一步深入学习民政部印发的《特困人员认定办法》(民发〔2021〕43号),积极排查重点残疾人对象,将无法定赡、抚、扶养人或法定赡、抚、扶养人无履行义务能力的残疾等级为一、二、三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一、二级的肢体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一级的视力残疾人纳入特困供养范围,确保特困人员应养尽养。

二、推行低保金特困供养金按月发放制度,杜绝死亡对象多领救助金的现象

从4月1日起,最低生活保障金及特困供养金实行按月“一卡通”发放制度。各镇要积极落实信息动态化管理和困难群众主动发现工作机制,于每月23日前完成低保及特困供养对象成员新增、核减及救助供养金保障金额的信息变更调整工作,每月25日前将有关新增、变动、停发、终止表格及申请材料等资料上报县民政局,确保社会救助资金按时发放到位。

三、强化政策宣传,提高群众满意度

各镇要加强低保、特困供养新政策的宣传,依法、公平、公正推进政策落实,进一步规范社会救助工作程序,健全档案资料,依法依规回复群众关心关注的社会救助政策要点,坚决清退“人情保”“关系保”,弘扬社会正气,提升政府公信力。在低保金、特困供养金按月发放的过渡期要做好政策宣传,确保过渡期内困难群众知晓、理解政策。在社会救助经办服务上要热情接待、耐心解释、依法办理,不断提高群众满意度。

紫阳县民政局

2022年3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