紫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紫阳县人民政府贯彻落实“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实施办法(修订稿)》的通知

时间:2022-09-28 14:47来源:紫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文件名称 紫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紫阳县人民政府贯彻落实“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实施办法(修订稿)》的通知
索引号 zyxzfzyxzfbgs/2022-5497 公开目录: 政府办文件
公开责任部门 紫阳县政府办公室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文号 紫政办发〔2022〕66号 成文日期: 2022年09月26日
有效性 有效 公开日期: 2022年09月28日
内容概述 紫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紫阳县人民政府贯彻落实“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实施办法(修订稿)》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县直总公司(社):

《紫阳县人民政府贯彻落实“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实施办法(修订稿)》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紫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9月26日


紫阳县人民政府贯彻落实“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实施办法(修订稿)

 

为认真贯彻民主集中制,规范重大事项决策行为,加强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提高县政府领导班子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水平,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决定》等有关规定和《紫阳县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结合我县实际,现就贯彻落实重大事项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要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事项(以下简称“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制定本办法。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紧紧围绕县委、县政府工作思路和目标任务,把执行“三重一大”集体决策制度作为构建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加强对腐败问题全方位、多环节的预防和治理,积极探索“三重一大”工作规律,并对“三重一大”集体决策制度执行情况进行全程监督,确保决策过程科学民主、结果公正合理。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党的领导。县政府在县委领导下,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贯彻中央和省委、市委、县委决策部署,围绕县委提出的指导思想、发展思路、发展战略、发展目标、发展举措等重大决策,切实抓好落实。

(二)坚持依法决策。在宪法、法律和党内法规范围内开展决策活动,严格按照法定职责、权限、规则和程序决策,确保决策合法合规。坚持向人大常委会报告工作制度和重大事项与政协协商制度。

(三)坚持集体决策。严格执行民主集中制,坚持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凡属“三重一大”事项,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议事决策。对特别重要或比较复杂的事项按照法律程序和相关规定,报县人大常委会审议、或报县委常委会审定。

(四)坚持群众路线。“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必须坚持群众路线,落实群众知情权、参与权、选择权、监督权,倾听民意、反映民愿、集中民智、凝聚民力,保证决策为广大群众谋利益。

(五)坚持责任追究。根据谁决策、谁负责,过错与责任相适应的原则,建立落实责任追究制度,确保权力正确行使、党的方针政策和决议决定正确贯彻执行,防范权力失控、决策失误、行为失范,防止腐败发生。

三、决策内容

(一)重大事项决策

1.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以及县委重要会议、重要文件、重要决策。

2.贯彻执行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县人大及其常委会有关议案或者决议、决定等办理方案或者工作意见,提请县人大及其常委会审议的工作报告等。

3.涉及本县全局性的体制、机制、制度改革方面的重大事项。

4.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制定、修改、变更和废止,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编制、重大规划编制和年度政府工作报告、年度计划制定,涉及全局的发展战略、工作思路、重要工作安排。

5.行政区划变更方案。

6.空间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镇建设总体规划、片区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和调整,住房建设规划、保障性住房规划等编制和调整,重大土地征用和出让事项。

7.全县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和生态文明建设中带有全局性、法律性、政策性、制度性的重大问题,涉及重要资源配置、社会稳定以及水、电、热、气、交通等群众生产生活的重大改革方案、公共政策和制度规范。

8.环境保护、节能减排和生态建设的重大事项。

9.涉及全局性稳定的重大事件处置、重要信访矛盾化解、重大事故处理、重要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及重大历史遗留问题处置。

10.其他需要县政府集体研究决策的重大事项。

(二)重要干部任免

1.政府机关单位及工作人员的重要行政奖惩事项。

2.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县委决定,任免县政府部门(单位)副科级以上领导干部等人事事项。

3.机关、事业单位、国有公司工作人员(含离退休人员)工资奖金、生活保障及福利待遇重大调整方案。

4.其他需要集体研究的重要人事事项。

(三)重要项目安排

1.全县重点项目建设年度投资计划、方案及调整方案等。

2.以政府及其所属国有企业为主的投资超过2000万元的重大项目建设和投资项目安排,计划外追加投资涉及的特别重大工程变更等事项;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政府下属机关事业单位较大额的投资安排;除享受普惠性政策之外,给予资源配置、财政补贴等特殊优惠政策的重大招商引资项目安排等事项。

3.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民生社会事业项目,包括住房保障、促进就业、扶贫济困、社会保障等重大项目,教育、卫生、文化等社会事业重要基础设施建设等事项。

4.涉及人数较多和面积较大的拆迁事项和可能破坏生态环境、影响社会稳定的重大建设项目,重要地段集中连片棚户区改造拆迁等事项。

5.重大活动项目安排,包括承办省、市的重大活动、重要会议,涉及本县全局的经贸、文化、旅游、体育等重大活动。

6.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优化配置等方面的重大事项,包括转让县属企业国有产权、国有资本投资或参与投资组建公司,县属国有企业的合并、分立、改制、解散、申请破产等国有资产处置等重大事项,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报经县人民政府批准的重大事项。

7.其他需由县政府集体决策的重大项目安排事项。

(四)大额度资金使用

1.财政预算编制原则,年度财政预算草案编制和调整方案,年度财政预算执行报告草案。

2.县级财政结转结余资金、财政超收财力安排使用。

3.数额较大的资金分配和使用,包括大额经营性、公共性资金及非生产性资金分配和使用等事项。

4.政府性债务年度计划及举债总规模的确定;政府融资举债资金的使用安排。

5.由县级财政承担本息的贷款。

6.大宗国有资产及重要物资设施设备的采购和处置。

7.对外大额捐赠、赞助。

8.其他需由县政府集体决策的大额度资金使用事项。

四、决策程序

凡属县政府决策范围内的“三重一大”事项,除遇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外,都应由县政府党组会、常务会等会议形式集体讨论决定。集体决策过程应包括以下主要阶段:

(一)前期酝酿

1.调研论证。拟提请县政府集体决策的事项,由提出部门报分管领导审核,对事项是否属于县政府决策范围内的“三重一大”事项进行认定。认定属县政府决策范围内的“三重一大”事项的,应按职责范围事先由分管领导组织相关部门和人员进行广泛深入的调查研究,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并认真开展分析论证。对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事项,应实行座谈、听证或网上公示制度,扩大群众参与度。

2.决策咨询。涉及重大行政决策的,一律按照《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陕西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规定》执行;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事项,应由分管领导组织有关专家进行论证、技术咨询、决策评估,开展决策风险评估和合法合规性审查;对外签订合同等涉及政策法律的应咨询法律顾问。

3.酝酿沟通。“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前,班子成员要通过适当形式对有关议题进行酝酿,但不得做出决定;“三重一大”事项内容涉及多个部门、单位的,分管领导应事先做好沟通协调,形成初步意见;凡应协调而未协调或者存在较大分歧意见的议题,一般不提交会议讨论。

4.决策提议。严格请示汇报制度,部门提出的议题应先经分管领导审核,经主要领导确认后,进入决策程序;主要领导提出的决策建议,直接进入决策程序;除遇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外,不得临时动议。

5.材料准备。议题材料包括议案和科学论证材料,材料以及会议通知要在会议召开前1至2天送达参加人员,保证其有必要时间了解相关情况。参会人员要认真阅读,做好发言准备。

(二)讨论决策

1.参会范围。决策“三重一大”事项的会议,一般由县长召集并主持,参会人员为全体政府班子成员,应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到会方可召开。特殊情况下,县长可委托常务副县长召集并主持。根据工作需要,会议召集人可确定有关人员列席会议。

2.审议程序。在决策“三重一大”事项的会议上,领导班子成员应对决策事项明确表示同意、不同意或缓议的意见,并说明理由。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成员应当在会前请假,其意见可以用书面形式表达。实行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末位表态”制度,班子主要负责人在其他班子成员充分发表意见的基础上,最后发表意见。班子主要负责人不得先行表明意见想法。

3.表决程序。会议讨论决定重要事项时应进行表决,表决可采取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或者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赞成票超过应到会成员半数为通过。会议决定多个事项时,应逐项表决。对意见比较一致的议题,形成会议决定;对意见分歧较大或发现有大问题尚不清楚的,除在紧急情况下按多数意见执行外,应暂缓决策,待进一步调查研究后再作决策;特殊情况下,可将不同意见情况向上级组织报告。列席人员没有表决权。

4.会议记录。领导班子决策“三重一大”事项的会议,应做好会议记录。记录应完整准确,包括班子成员的表决意见和理由等情况,并形成会议纪要。决策结果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有关职能部门和监督部门以及相关人员。

5.其他规定。重要干部任免事项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规定程序和规则执行。县政府集体研究决定的重大事项,按规定需要由县人大常委会审议、或县委常委会决定的,按规定程序提请审议;需上级组织或有关单位审批的,按规定上报审批。会议在讨论与参会成员本人及其亲属有关的议题时,本人应主动回避;对尚未正式公布的会议决策和需保密的会议内容,与会人员不得外泄。

(三)决策执行

1.“三重一大”事项经领导班子决策后,由班子成员按分工和职责组织实施。遇有分工和职责交叉时,由领导班子明确一名班子成员牵头组织实施。

2.班子成员必须坚决执行集体决定,个人对集体决策有不同意见的,可以保留或按程序向上级组织反映意见。但在没有作出新的决策前,除执行决定会立即引起严重后果等紧急情况外,必须无条件执行已作出的决定。

3.个人不得擅自改变集体决策,确需要变更的,应由领导班子重新作出决策。如因不可预知因素造成执行条件发生变化,确需修改或变更决策的,应由县政府集体研究重新决策。如遇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临时处置的,应在事后及时向领导班子会议报告;未完成事项如需领导班子重新作出决策的,经再次决策后,按新的决策执行。

五、监督检查

(一)各班子成员应根据分工和职责及时向县政府报告“三重一大”事项的执行情况,并将执行情况列入班子民主生活会和述职述廉重要内容。县政府“三重一大”决策事项自觉接受党内监督、人大监督、民主监督、司法监督、审计监督、群众监督、舆论监督等,并对所属各单位制定、执行“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的工作负总责。

(二)凡属县政府研究的“三重一大”事项,县纪委监委、审计、督查等部门要加强对决策过程和决策执行绩效的监督检查,监督情况应及时与领导班子沟通。对未经领导班子集体决策就实施的“三重一大”事项,有关部门和人员应及时向县政府或上级党委、纪检组织、组织部门报告。

(三)县政府督查室要加强对领导班子决策的“三重一大”事项建立监督制度,负责跟踪督查决策的执行情况,并向班子主要负责人和领导班子报告。对“三重一大”事项的决策、执行情况,除依法应保密的外,要及时在相应范围内公开,接受群众监督。

(四)县政府将各单位领导班子贯彻本办法的情况及制定、执行“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的情况,作为对各单位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的重要内容。

六、责任追究

在执行“三重一大”制度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1.未按规定内容、范围、程序报县政府集体决策或会议研究决定“三重一大”事项的,或未经同意擅自增加项目实施内容的,项目实施部门主要领导负直接责任,涉及经费的不纳入财政支出范畴。

2.擅自改变县政府集体决策的决定、或不执行、或不正确执行“三重一大”制度,应当集体讨论决定的事项未经集体讨论,而由个人或少数人决定的;或由于紧急情况,未经集体讨论决定而由个人决策,事后不及时通报的;或执行决策后发现可能造成损失,不及时报告和采取措施纠正的。

3.会议讨论“三重一大”事项时,未提供真实情况而造成错误决定的,追究上报部门主要领导的责任;在决策执行过程中发现问题,未报告也未采取措施纠正的,追究项目实施部门主要领导的责任。

4.领导班子决策失误或涉嫌违纪违法的,应在查明情况、分清责任的基础上,分别追究班子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其他负责人的相应责任。

5.责任追究的方式有责令检查及纠正、诫勉谈话、通报批评、责令辞职、免职、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等。凡需追究责任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责任追究有关规定办理;涉嫌违法犯罪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七、其他

1.各镇、县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县属国有企业参照本办法,结合实际,制定落实“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的实施办法,并报县政府备案。

2.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