紫阳县人民政府关于禁止燃放和销售烟花爆竹的通告

时间:2019-11-19 14:45来源:紫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文件名称 紫阳县人民政府关于禁止燃放和销售烟花爆竹的通告
索引号 zyxzfzyxzfbgs/2022-4716 公开目录: 县政府文件
公开责任部门 紫阳县政府办公室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文号 紫政发〔2019〕17号 成文日期: 2019年11月19日
有效性 有效 公开日期: 2019年11月19日
内容概述 紫政发〔2019〕17号

为有效减少大气污染,不断改善空气质量,保护紫阳碧水蓝天,维护社会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安康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条例》等相关法规,现就我县禁止燃放和销售烟花爆竹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和地点

(一)县城东至龚家梁高速路汉江大桥至汪家梁(老年公寓);南沿岚紫路至新田村委会、沿青中路至大河沟、下至养生谷、沿蚂蝗梁脊至高速进城引线路至太平安置点、沿岚紫路至桑树沟大桥;西沿省道310至职校到新桃村路口、沿新桃村级公路至千户社区至城焕路至彩虹桥至西门河新区西边山脊;北至神峰路和西门河村级路三叉路口山脊至神锋路至龚家梁。

(二)国家机关、军事设施所在地;

(三)医疗机构、幼儿园、学校、敬(养)老机构所在地;

(四)博物馆、图书馆、档案馆、文物保护单位、环境空气自动监测站和粮食储备场所;

(五)县城规划区内的住宅小区,集贸市场、公园、商场、旅馆、影剧院、网吧、娱乐场所等人员密集场所;

(六)车站、码头、机场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各类停车场;

(七)桥梁、高架路和隧道、地下通道以及其他地下空间;

(八)易燃易爆物品和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销售、使用场所及其运输设备、输送管道的安全区域;

(九)电站及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

(十)风景名胜区、烈士陵园、林地、公共绿地等重点防火区。

二、重污染天气期间(以县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办公室发布为准),全县一律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内销售烟花爆竹。

四、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和地点的饭店、酒店、宾馆、农家乐等经营者,应当在提供服务前告知顾客不得燃放烟花爆竹,对违法燃放烟花爆竹的立即劝阻,劝阻无效的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五、对违法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给予治安处罚;非法经营烟花爆竹的,由应急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经营活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违反森林防火、城市管理等相关规定的,由有权部门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六、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组织,可按照有关规定,召集村(居)民会议和业主(委员)会议,制定禁放公约,并做好燃放的安全提醒和防范工作。

七、党政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村(居)民居委会、住宅小区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及其他组织应当做好本单位、本区域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监督管理和宣传教育工作。

八、全体党员、干部、公职人员要发挥引领作用,带头遵守禁放、禁售规定,并积极教育引导亲属、朋友和周围群众。全县人民要以主人翁的姿态,自觉遵守禁放、禁售规定,积极制止、举报违法行为,共同维护好我县良好的宜居环境。

九、本通告中以道路为界的,向远端延伸100米范围内都属于禁放区。

紫阳县人民政府

2019年11月19日